东营市市直单位招考公共基础知识真题难点解析记忆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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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就是由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那一部分价值。
或者也可以说:
剩余价值就是剩余劳动的凝结。
而资本的不同组成部分,由于在剩余价值的生产中所起的作用的不同,就区分为资本的不变部分和可变部分,简称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
剩余价值的相对量,即剩余价值与预付可变资本的比率,就是剩余价值率。
剩余价值的流通和实现
剩余价值在资本流通过程中是随着产品及其价值的流通而流通和实现的。
但是在简单再生产条件下,剩余价值从产品转化为货币以后,就被资本家用来购买个人消费品而用于他的个人消费,从而不再进入下一轮的资本循环和周转了。
而在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条件下,剩余价值至少要有一部分必须用来在转化为资本,从而也就是合并到原有资本中去,继续参加资本的循环和周转。
因此在这里,剩余价值分割为资本和“收入”(即资本家的个人消费基金)的比例,对于资本再生产规模的扩大,就成为一个决定的要素。
同时,从社会资本再生产的角度看,这对于生产的总形态或产品和生产的总结构,也会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为如果剩余价值中被资本家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增加了,社会总生产中的奢侈品生产、从而在这些部门中就业的工人的比例也就会相对地增加。
因此社会上就会有更多的工人的生存要取决于资本家的个人消费和挥霍。
剩余价值的分配或分割。
四、劳动二重性,(Two-foldCharacterofLabour)生产商品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这二重属性。
具体劳动是指生产目的、劳动对象、所用工具、操作方法、生产结果都各不相同的劳动。
具体劳动生产了商品的使用价值。
抽象劳动是指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
抽象劳动生产商品的价值。
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是同一劳动过程形成的相互联系又对立的两个方面。
马克思创立了劳动二重性学说,它使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
斯密和大卫·
李嘉图等人提出的劳动价值论成为完全科学的价值理论。
五、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是由于将剩余价值看作是
在资本主义的现实经济活动中,资本和剩余价值都是以各种具体形式存在和运行的。
资本主义企业生产的商品价值包括三个部分:
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剩余价值。
用公式表示就是:
w=c+v+m其中c是消耗掉的生产资料价值.通过工人的具体劳动转移过来的价值:
v+m代表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
商品价值的这三部分.是生产商品实际耗费的劳动量。
但是对资本家来说,生产上耗费的只是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只计算生产商品所耗费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之和,叫做商品的生产成本或成本价格。
在资本家看来.剩余价值不只是他耗费的资本的增加额.而且是他的全部预付资本的增加额。
全部预付资本.不仅包括所耗费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而且包括在生产中使用但暂时还没有消耗掉,还没有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那部分不变资本。
当剩余价值被看作是全部预付资本的产物时,剩余价值就转化为利润。
由此,商品价值就等于成本价格加利润。
利润和剩余价值本来是同一个东西,所不同的是,剩余价值是对可变资本而言,利润是对全部预付资本而言。
剩余价值是利润的本质,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
利润这种形式歪曲了剩余价值的来源.掩盖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实质。
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剩余价值率就转化为利润率。
利润率是剩余价值与全部预付资本的比率。
利润率和剩余价值率是同一个剩余价值量与不同资本数量的对比得出的不同比率。
剩余价值率揭示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利润率表示全部预付资本的增殖程度,而且在量上总是小于剩余价值率,从而掩盖了资本主义的剥削程度。
利润率是经常变动的.决定和影响利润率的主要因素有:
第一剩余价值率。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剩余价值率高,利润率就高;
反之,剩余价值率低。
利润率也低。
因此,凡是能够提高剩余价值率的方法,都会相应地提高利润率。
第二,资本有机构成。
资本有机构成高,利润率低;
资本有机构成低,利润率高。
第三,资本周转速度;
资本周转速度加快,提高年剩余价值率,从而也提高年利润率。
资本的年利润率与资本周转速度成同方向变化。
第四,不变资本的节省。
在剩余价值率、剩余价值量一定的情况下,节省不变资本,可以减少预付资本,从而提高利润率。
资本家为了追逐高利润率以及资本在部门之间的转移流动,导致价格和价值偏离,使各部门的利润率趋于平均化,形成平均利润率。
平均利润率是社会剩余价值总量同社会预付总资本的比率。
它是通过部门之间的竞争形成的。
不变资本(C)是资本家用于购买生产资料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借助于工人的具体劳动,把原有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价值量没有发生变化。
可变资本(V)是指用于购买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要生产过程中由劳动力的使用创造出大于自身价值的价值,使预付资本价值量发生了变化。
编辑本段区分的依据
资本的不同部分在价值增值过程中起不同作用。
不变资本
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变为生产资料即原料,辅助材料、劳动资料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并不改变自己的价值量。
因此它被称为不变资本部分或不变资本。
区分的意义
1、进一步提示了剩余价值的来源。
说明剩余价值不是全部资本产生的,而只是由可变资本产生。
2、为考察资本主义剥削程度提供了科学依据。
这种剥削程度用剩余价值率表示。
六、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是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
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
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路线
独立自主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落足点
七、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而(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核心和灵魂。
八、C:
改革开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动力
九、十二五规划主线是: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
十、经济滞后时应采取的经济手段:
扩张性的财政和货币政策
十一、全球风带分布
地球自西向东自转,故从南极大陆中心向边缘地带吹的风:
呈反时针方向
十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就是关于归责原则的阐述。
在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
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即无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
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
(三)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有3处规定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32条、民通意见第155条、157条。
十三、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一是可以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以及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即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这五类的行政处罚,不能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未经法律规定的和程序,不受侵犯。
所以只有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经过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才受到限制。
所以行政法规不能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作出限制性规定或者惩罚性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即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执照、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其他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不能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侵犯。
所以只有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才受到限制。
所以地方性法规不能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作出限制性规定或者惩罚性规定。
对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的规定,总的想法是地方性法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带有地方特点的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设定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补充。
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已经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但是,不得超越、行政法规关于哪些违法行为应当给行政处罚,给予什么种类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幅度等的规定。
例如,已经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没有罚款的,地方性法规不能增加规定罚款的处罚。
为什么这样规定,因为,一、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抵触,这是宪法规定的原则。
有的说,这不是抵触而是补充。
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超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应当说是抵触。
二、要维护全国法制的统一,法律、行政法规,全国都要执行,不能一个地方一个样子。
那么,如果认为法律、行政法规的某些规定,不能适应情况的需要,怎么办?
应当提出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进行修改。
第二种情况是,省级地方人大对本省的特殊问题,如禁放鞭炮、限制养犬等,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种地方性法规,可以对除人身罚和吊销企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做出规定。
如果有了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那么就要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做出规定。
十四、分子运动论
分子运动论是从物质的微观结构出发来阐述热现象规律的理论。
它的基本内容是:
1.物体是由大量分子组成的,分子永不停息地做无规则运动,分子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力。
大量分子无规则的运动叫做分子的热运动。
2.实际上,构成物质的单元是多种的,或是原子(金属),或是离子(盐类),或是分子(有机物)。
在热力学中,由于这些微粒做热运动时遵从相同的规律,所以统称分子。
无数客观事实(如布朗运动、扩散现象等),证明了分子运动论的正确性.它能很好地解释各种不同物质的结构和特点,及所有的热现象,并把物质的宏观现象和微观本质联系起来。
十五、信息安全定义
实现目标
◆真实性:
对信息的来源进行判断,能对伪造来源的信息
◆保密性:
保证机密信息不被窃听,或窃听者不能了解信息的真实含义。
◆完整性:
保证数据的一致性,防止数据被非法用户篡改。
◆可用性:
保证合法用户对信息和资源的使用不会被不正当地拒绝。
十六、21世纪重点开发的高技术群
列入21世纪重点开发的高技术群包括(AD)
A、能源科学技术
B、管理科学技术
C、建筑科学
D、空间技术
十七、新型工业化道路正确处理的关系
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
“正确处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关系。
十八、世界上最早的天文学著作是()
《甘石星经》是世界上最早的天文学著作。
在长期观测天象的基础上,战国时期楚人甘德(今属湖北)、魏人石申(今属河南开封)各写出一部天文学著作。
后人把这两部著作合起来,称为《甘石星经》。
书里记录了800个恒星的名字,其中l2l个恒星的位置已经测定,这是世界最早的恒星表。
书里还记录了木、火、土、金、水等五大行星的运行情况,发现了它们的出没规律。
相传石申著有《天文》八卷,他所测定的恒星有138座,800个。
十九、21世纪高技术的核心是:
()。
A.信息技术B.生物技术C.新能源技术D.航天技术
选B
一般认为,高技术包括六大技术领域,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空间技术和海洋技术,其中生物技术将成为21世纪技术的核心,信息技术将成为21世纪技术的前导,新材料技术将成为21世纪技术的支柱,空间技术将成为21世纪技术的外向延伸,海洋技术将成为21世纪技术的内向拓展。
二十、领海是海岸基线向海上延伸12海里
依照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对其最大范围作了限制,即:
“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
二十一、自然科学中最早出现的学科是()。
A.数学B.天文学C.医学D.化学
B【解析】古代的天文学家通过观测太阳、月球和其他一些天体及天象,确定了时间、方向和历法。
这也是天体测量学的开端。
如果从人类观测天体,记录天象算起,天文学的历史至少已经有五、六千年了。
天文学在人类早期的文明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埃及的金字塔、欧洲的巨石阵都是很著名的史前天文遗址。
二十二、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同法第17条规定了3种无效情形: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是: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5、鉴定仲裁协议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仲裁协议无效。
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
所谓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债权转让在生效后,针对债务人产生如下效力:
(1)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如果债务人仍然向原权利人履行债务,则不构成合同的履行,也不会引起合同的终止。
如果原权利人接受此种履行,则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向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另外,如果债务人向原权利人履行,给受让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2)债务人应负向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的义务。
合同权利转让之后,受让人已经取代了原权利人的地位,成了新的债权人。
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为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
我国《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对受让人主张。
这一规定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
这些抗辩权包括:
同时履行抗辩、时效完成的抗辩、债权业已消灭的抗辩、债权从未发生的抗辩、债权无效的抗辩等。
(4)债务人的抵销权。
《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的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十三、 特别行政法是指规范某一特定行政领域的行政法,指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安、体育、教育、民政、卫生、交通、基建、海关和科技行政法)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海关法》、《教育法》、《食品卫生法》等。
特别行政法只适用于特定领域,在其他领域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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