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单选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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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具体内容尚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属于委任性规则。
选项D说法正确。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可直接适用,属于确定性规则。
10.某市政府为缓解拥堵,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
但同时明确,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
关于该免责规定体现的立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
( )(2011年卷一单选第10题)
A.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B.民主立法
C.注重效率
D.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答案】C 【考点】立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立法原则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指导思想,包括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和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
选项A说法正确。
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
为治堵而限行,因特殊状况而免罚,充分的反映了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选项B说法正确。
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
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应坚持群众路线。
“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体现了民主立法原则。
选项C说法错误。
效率并非立法活动的原则,立法活动应当谨慎,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意见与建议,注重公平正义。
因此,相对于效率来说,更注重公平。
在立法中要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恰当处理各种关系,注意各方面的平衡;
应高度重视立法的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
本题中,市政府既以坚持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为原则,又以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为例外的灵活性规定为补充,充分的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11.《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规定了下列哪一类法律现象的处理原则?
( )(2011年卷一单选第11题)
A.法律位阶的冲突
B.法律责任的免除
C.法律价值的冲突
D.法律责任的竞合
【答案】D 【考点】法律责任的竞合 【解析】选项A错误。
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
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
法律位阶的冲突指不同位阶的法之间产生冲突,通常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来处理。
本题没有提及不同位阶的法的冲突,故选项A不符合题意。
选项B错误。
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主要包括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和履行不能免责等。
本题只描述了法律责任的竞合,并没有提及免责的情况,故选项B不符合题意。
选项C错误。
法的价值冲突指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与冲突,主要包括: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例如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例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可能导致的矛盾;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
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方法包括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
本题只提及法律责任的竞合,没有提及法的价值问题,故选项C不符合题意。
选项D正确。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责任的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本题属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既侵害了对方人身权,也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出现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可以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任选其一进行索赔。
12.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2011年卷一单选第12题)
A.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
B.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
C.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
D.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
【答案】B 【考点】法律关系的分类 【解析】选项A错误。
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担保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调整性的法律关系,而非保护性法律关系。
选项B正确。
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
质押关系是以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属于从法律关系,而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其特点为:
(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
无论是诉讼关系,还是股权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不是隶属性法律关系。
选项D错误。
债权关系是主法律关系,质押关系是从法律关系,质押关系依附于债权关系,而非债权关系依附于质押关系。
另外,无论是债权关系还是质押关系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都是调整性的法律关系。
13.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
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
( )(2011年卷一单选第13题)
A.个案平衡原则
B.比例原则
C.价值位阶原则
D.自由裁量原则
【答案】C 【考点】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解析】法的价值冲突指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与冲突,主要包括:
选项A错误。
个案平衡原则,指对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本题中,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属于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故不能适用个案平衡原则。
比例原则,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益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本题中,“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完全牺牲了犯罪分子生命,没有体现比例原则。
选项C正确。
题干表明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该重判重判,该判死刑的判死刑,也就是说对于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优先考虑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属于适用价值位阶原则解决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中没有自由裁量原则。
14.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
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
( )(2011年卷一单选第14题)
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
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
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
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
【答案】C 【考点】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判例 【解析】选项A错误。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具有参考价值,但其本身不是法律规范,法院的已生效同类判决书没有普遍约束力。
判例法,指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
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权由立法机关行使,法官没有立法权,在法律体系中不存在判例法。
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与指导性,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
这里应当是“司法强制执行力”而非“行政强制执行力”,由法院执行而非行政机关执行。
15.下列哪一表述说明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
( )(2011年卷一单选第15题)
A.“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自由,既不知有奴隶,也就无所谓释放”
B.“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C.“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
D.“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
【答案】D 【考点】人权的概念 【解析】人权在本源上具有历史性。
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
”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
因此,不同时代对人权的取舍、理解和使用都会有所差异。
该选项表达了天赋人权的思想,认为自由是人的本性。
但该项并非体现人权的历史性特征,故不选。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话表明权利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在结构上密切联系、不可分割;
在数量上,总量相等;
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但该选项并未体现人权的历史性特征,不符合题意。
该选项表达了天赋人权的思想,认为人权是“造物主”赋予的,与题意不符。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反映了人权的历史性特征。
(2010年)
6.法律格言说:
“不知自己之权利,即不知法律。
”关于这句法律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一单选第6题)
A.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享有权利B.任何人只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就等于知道整个法律体系C.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D.权利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在此意义上,权利即法律,法律亦权利【答案】C【考点】对法律格言的理解【解析】有关法律格言涵义阐释的题目,最好的做题方法是采取排除法。
选项A,权利不因为是否知道法律而受到影响。
选项B,权利只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好比冰山一角。
选项D,权利和法律显然不能等同。
再分析选项C,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对应的是实然和应然。
首先是法律赋予了某项权利,其次是在现实中行使某项权利。
7.张女穿行马路时遇车祸,致两颗门牙缺失。
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负全责。
张女因无法与肇事司机达成赔偿协议,遂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司机虽赔偿3,000元安装假牙,但假牙影响接吻,故司机还应就她的“接吻权”受到损害予以赔偿。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一单选第7题)
A.张女与司机不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B.张女主张的“接吻权”属于法定权利C.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D.司机赔偿3,,000元是绝对义务的承担方式【答案】C【考点】法律事实、法定权利、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绝对义务【解析】综观本题,可以首先排除选项B,然后通过对三个概念的把握,逐一分析其他选项。
选项A,张女和司机之间因为司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法律关系,所以,二人之间是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的。
选项C,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在一般情况下,针对一般对象发布的能够反复适用和普遍适用的抽象的法律文件。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在特定情况下,针对特定对象发布的一次性适用的具体的法律文件。
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选项D,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
司机赔偿3000元是相对义务的承担方式。
8.我国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省的《食品卫生条例》,关于该地方性法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2010年卷一单选第8题)
A.该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部门
B.该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可直接适用
C.该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应由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D.该法规虽仅在该省范围适用,但从效力上看具有普遍性
【答案】C【考点】法律部门、法的渊源、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法的特征【解析】选项A正确。
《食品卫生条例》主要是关于行政机关对食品卫生的管理方面的内容,故属于行政法领域。
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法院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
选项C解释主体错误。
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
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性具有三层含义,但是通说认为“法的普遍性”主要是普遍有效性,即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据此可知,法的普遍性本身是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的。
因此,该法规虽仅在该省范围内适用,但并不影响该法规效力的普遍性。
9.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
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
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
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
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一单选第9题)
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
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
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
醉酒后猝死'
”是推理的大前提
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
【答案】B【考点】法律解释、法的渊源、法律推理、法系【解析】选项A错误。
司法解释仅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法律的适用的解释,刘法官的解释不是司法解释。
在我国,判例属于非正式渊源。
法律推理中的演绎推理是以法律为大前提,事实为小前提,然后得出法律决定。
“经鉴定,谢某系'
”是推理的小前提。
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但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
10.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的必经环节。
关于法律解释及其方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2010年卷一单选第10题)
A.“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描述的是体系解释方法
B.文义解释是首先考虑的解释方法,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具有优先性
C.历史解释的对象主要是法律问题中的历史事实,与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后果无关
D.客观目的解释中,一些法伦理性的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根据
【答案】C【考点】法律解释【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
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关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
这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
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
(1)文义解释→
(2)体系解释→(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5)比较解释→(6)客观目的解释。
据此可知,文义解释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具有优先性。
历史解释是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据此可知,历史解释是在用“法律问题中的历史事实”来解释“某个特定的法律规定”。
那么作为解释利用工具的“法律问题中的历史事实”与解释寻求的结果“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后果”之间是存在关联的。
客观目的解释是从社会的需求角度对法律的具体应用,其目的是追求符合实际的正义,故一些正义标准和伦理性原则可以被使用。
11.2000年6月,最高法院决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部分裁判文书,在汇编前言中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由于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因而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
”对于此段文字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一单选第11题)
A.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构成法的渊源之一
B.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C.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普遍法律效力
D.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司法解释范畴
【答案】A 【考点】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 【解析】这段话是教材上的原文。
判例属于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要低于法的正式渊源,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
其他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12.甲、乙签订一份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乙各执一份,留见证律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于该条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一单选第12题)
A.是有关法律原则之适用条件的规定
B.属于案件事实的表述
C.是甲乙双方所确立的授权性规则
D.关涉甲乙双方的行为效力及后果
【答案】D 【考点】法律原则、法律规则 【解析】选项A错误。
双方约定的内容明确具体,属于法律规则。
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
双方约定的内容是对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说明,而非对事实的表述。
选项C错误。
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规定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本题中的约定内容属于义务性规则。
(2009年)
1.2007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
有关“三个至上”中“宪法法律至上”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宪法法律至上”是指宪法和法律在效力上地位相同,都具有最高效力
B.“宪法法律至上”仅仅强调实现法律效果,是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C.肯定“宪法法律至上”是执政党在思想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转变
D.“宪法法律至上”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对“宪法法律至上”的理解。
选项A错误。
宪法法律之上并不否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选项B错误。
坚持“三个至上:
必须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方面,必须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领域,必须落实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个环节和全部工作之中。
所以,说”仅仅强调实现法律效果“是不准确的,法律效果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另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选项C正确。
“三个至上”的提出,标着着党在思想认识上完成了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选项D错误。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该原则。
2.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A.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
B.马克思主义有关法的本质和作用的思想
C.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方法论
D.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D 解析:
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选项D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不属于理论渊源。
3.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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