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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8.3在可能会与氧或增氧液体发生接触的隔热状态下,大气压强下沸点为﹣182℃,并用于运输冷冻液化气体的封闭式低温容器,不应含有会以危险形式与氧或增氧大气发生反应的材料。
6.2.1.1.8.4封闭式低温容器应被设计和制造,含有合适的提升及安全安排。
6.2.1.1.9乙炔压力容器制造的附加要求
UN1001溶解乙炔和UN3374无溶剂乙炔压力容器内填充着均匀分布的多孔材料,该材料符合主管机构所规定的要求和试验,并:
(a)与压力容器相兼容,并与UN1001的乙炔或溶剂不会形成有害的或危险的混合物;
(b)能阻止多孔材料中乙炔分解的分散;
UN1001中,溶剂与压力容器相兼容。
6.2.1.2材料
6.2.1.2.1压力容器和其与危险品直接接触的闭合处的制造材料都应不会受到危险品的影响或削弱,也不会引起危险的后果,如:
引发反应或与危险品发生化学反应。
6.2.1.2.2压力容器及其闭合处的制造应使用由设计和制造技术标准以及物质运输时合适的包装指示所规定的材料。
该材料须能够抵抗设计和制造技术标准中所提出的脆性破坏和应力腐蚀裂痕。
6.2.1.3服务设备
6.2.1.3.1受压的阀门、管道和其它管件,不包括泄压装置,应被设计制造,确保该爆破压力至少是压力容器试验压力的1.5倍。
6.2.1.3.2服务设备应被制造或设计以阻止在正常运输过程中,压力容器内介质的释放所带来的损害。
通向截止阀的集合管应被有效地灵活安装以保护阀门和管道,确保其不切断或释放容器内的介质。
进料阀、排出阀和安全盖都应能承受无预料的打开,保护容器不受影响。
阀门应按4.1.6.8所规定的要求进行保护。
6.2.1.3.3不能手动搬运或滚动的压力容器应安装设备(滑道、吊环、皮带),以确保压力容器能通过机械设备安全搬运,不损坏容器的压力强度,并不引起过度的压力。
6.2.1.3.4单个的压力容器应安装上包装条款P200
(2)或4.1.4.1P205或6.2.1.3.6.4和6.2.1.3.6.5中所规定的泄压设备。
泄压设备应被设计以阻止杂质的进入、气体的泄露和危险的超压现象。
安装时,介质为易燃气体的多重水平面压力容器的泄压设备应被设计能自由排放到户外,以阻止正常运输过程中压力容器内挥发性气体的冲击碰撞。
6.2.1.3.5按容积尺寸充装的压力容器应被提供一个指示器。
6.2.1.3.6封闭式低温容器的附加要求
6.2.1.3.6.1运输冷冻液化气体的封闭式低温容器的每个进气口和排出口都应安装至少两个相互独立的关闭装置,第一个为截止阀,第二个为盖或类似设备。
6.2.1.3.6.2对于两端都能被封闭的管道,或者液体产品可能被堵在里面的管道,自动的泄压装置应被提供以防止管道中的超压。
6.2.1.3.6.3封闭式低温容器的每个连接都应被明确标记,指明其功能(如:
蒸气或液相)。
6.2.1.3.6.4泄压设备
6.2.1.3.6.4.1每个封闭式低温容器应被提供至少一个泄压设备。
该泄压设备应能抵制各种动力,包括急冲现象。
6.2.1.3.6.4.2封闭式低温容器应同时拥有安全隔膜和弹簧加载设备以满足6.2.1.2.6.5的要求。
6.2.1.3.6.4.3连接至泄压设备的结构应有足够的大小,以确保所要求的排出物能够不受约束地通过泄压设备。
6.2.1.3.6.4.4所有泄压设备的进气口应在最大的充装条件下,被安装在封闭式低温容器的蒸气空间;
并应确保该设备排放蒸气的自由排出。
6.2.1.3.6.5泄压设备的容量和装置
对于封闭式低温容器的泄压设备,最大容许工作压力的意思是负载的封闭式低温容器,在其工作状态下的最大有效的表压压力,包括在充装及排气过程中的最高的有效压力。
6.2.1.3.6.5.1泄压设备应在不低于最大容许工作压力的情况下开始自动泄压,并在与最大容许工作压力110%的平等压力下达到完全泄压。
排泄后,泄压设备应在某一压力下关闭排泄口并保持低压关闭状态,该压力应低于泄压开始时的压力,但不低于泄压开始时压力的10%。
6.2.1.3.6.5.2当压力低于试验压力或达到最大容许工作压力的150时,安全隔膜会发生破裂。
6.2.1.3.6.5.3在真空隔离的封闭式低温容器中的真空减少时,所有安装的泄压设备的总容积应充分,以确保封闭式低温容器内的压力(包括聚积)不超过最大容许工作压力的120%。
6.2.1.3.6.5.4泄压设备的要求容积应按主管机构认可的技术规范计算。
6.2.1.4压力容器的批准认可
6.2.1.4.1压力容器的符合性评估应按主管机构的要求在制造期间开展。
压力容器应接收检验机构的检验、测试和认可。
技术文件应包括设计和结构的全部规格,以及制造和试验的全部文件。
6.2.1.4.2质量评估体系应符合主管机构的要求。
6.2.1.5初始检验与测试
6.2.1.5.1新型压力容器,而不是封闭式低温容器及金属氢化物储存系统,应根据适用的设计标准(包括以下条例),在制造期间及制造完成后接受测试与检验:
压力容器的适当样品:
(a)结构材料的机械性能测试;
(b)最小壁厚的检验;
(c)同批制造材料均一性的检验;
(d)压力容器内外结构的检验;
(e)压力容器颈部螺纹的检验;
(f)检验应符合设计标准的要求;
所有压力容器:
(g)水压试验。
压力容器应能承受试验压力,该试验压力应不大于设计规格所要求的压力。
主管机关同意,可以使用一种气体进行测试来代替水压试验,但在该操作过程中不会引起任何危险。
(h)制造次品的检验和评估,对次品进行修理或直接报废处理。
对于焊接压力容器,应特别注意其焊接的质量。
(i)压力容器标识的检验;
(j)此外,用于UN1001溶解乙炔和UN3374无溶剂乙炔储存的压力容器应被检验,确保多孔材料正确的安装情况。
6.2.1.5.2对于封闭式低温容器的适当样品,6.2.1.5.1(a)(b)(d)(f)中所规定的检验与试验都应被开展。
此外,对于封闭式低温容器适当样品上的焊接,应按适当的设计和结构标准进行射线检测、超声波检测和非破坏性试验。
该焊接试验不适用于夹套。
此外,所有的封闭式低温容器应接受6.2.1.5.1(g)(h)(i)中所规定的初始检验与测试,还有防漏试验,组装后服务设备的正常运作试验。
6.2.1.5.3对于金属氢化物储存系统,若合适的话,应接受6.2.1.5.1(a)(b)(c)(d)(e)中所规定的检验与测试;
对于金属氢化物储存系统中的容器样品,应接受6.2.1.5.1(f)(g)(h)(i)中所规定的检验与测试。
此外,对于金属氢化物储存系统样品,应接受6.2.1.5.1(c)(f)中所规定的检验与测试;
若合适的话,接受6.2.1.5.1(e)的检验;
同时还包括对于金属氢化物储存系统外部结构的检验。
此外,所有的金属氢化物储存系统应接受6.2.1.5.1(h)(i)中所规定的初始检验与测试,还有防漏试验,组装后服务设备的正常运作试验。
6.2.1.6定期的检验与测试
6.2.1.6.1对于可充装压力容器,而不是低温容器,应接受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机构按以下要求进行的定期检验与测试:
(a)压力容器外部条件的检查,设备和外部标识的检验;
(b)压力容器内部条件的检查(如:
内部检测,最小壁厚检验);
(c)如果有可见的腐蚀痕迹或者管件移动,应检查螺纹;
(d)水压测试,必要的话,适当试验材料性能的检验;
(e)若需重新进行服务,则服务设备、其他配件和泄压设备应接受检查;
注1:
在主管机关的同意下,可以使用一种气体进行测试来代替水压试验,但在该操作过程中不会引起任何危险。
注2:
在主管机关的同意下,气瓶的水压试验可以由声发射检测的类似方法或由声发射检测和超声波检测相结合的类似方法进行替代。
ISO16148:
2006可以指导声发射检测的开展。
注3:
根据ISO10461:
2005+Al:
2006,铝合金无缝气瓶的水压试验可以由超声波检测替代;
根据ISO6406:
2005,钢制无缝气瓶的水压试验可以由超声波检测替代。
注4:
对于定期检测和测试的频繁性,可参考4.1.4.1P200的包装说明。
6.2.1.6.2用于储存UN1001溶解乙炔和UN3374无溶剂乙炔的压力容器,应按6.2.1.6.1(a)(c)(e)进行检测。
此外,多孔材料(包括裂缝、顶部间隙、松散、聚积)也应被检测。
6.2.1.7对制造商的要求
6.2.1.7.1制造商须技术能力过关,同时须拥有作为压力容器合格制造商的资源;
合格制造商应做到以下几点:
(a)监督整个制造过程;
(b)材料加入;
(c)相关试验的开展;
6.2.1.7.2在任何情况下,制造商的水平测试应由国家批准的主管机关认可的缉拿研机构进行开展。
6.2.1.8对检验机构的要求
6.2.1.8.1检验机构应与制造单位互相独立存在,并且检验机构应能够开展所要求的测试、检验及认证。
6.2.2联合国压力容器的要求
除去6.2.1中的一般要求,联合国压力容器须符合本条款中的要求,包括一些适当标准。
6.2.2.1设计,制造和初始检验与测试
6.2.2.1.1以下标准适用于联合国气瓶的设计,结构和初始检验与测试;
除了与符合性评估相关的检测要求及批准应符合6.2.2.5。
ISO9809-1:
1999
气瓶—可再充装钢制无缝气瓶—设计、结构和试验—第一部分:
拉伸强度小于1100MPa的淬火+回火钢瓶;
关于7.3章中F系数的注意点不适用于联合国气瓶
ISO9809-2:
2000
气瓶—可再充装钢制无缝气瓶—设计、结构和试验—第二部分:
拉伸强度大于等于1100MPa的淬火+回火钢瓶;
ISO9809-3:
气瓶—可再充装钢制无缝气瓶—设计、结构和试验—第三部分:
正火钢瓶
ISO7866:
气瓶—可再充装铝合金无缝气瓶—设计、结构和试验;
关于7.2章中F系数的注意点不适用于联合国气瓶;
铝合金6351A-T6或类似物质不应被批准使用;
ISO4706:
2008
气瓶—可再充装焊接钢制气瓶—试验压力60bar及以下
ISO18172-1:
2007
气瓶—可再充装焊接钢制无缝气瓶—第一部分:
试验压力6MPa及以下
ISO20703:
2006
气瓶—可再充装焊接铝合金气瓶—设计、结构和试验
ISO11118:
气瓶—不可再充装的金属气瓶—规格和试验方法
ISO11119-1:
2002
复合结构气瓶—规格和试验方法—第一部分:
抱箍复合气瓶
ISO11119-2:
复合结构气瓶—规格和试验方法—第二部分:
纤维缠绕金属内衬的复合气瓶
ISO11119-3:
复合结构气瓶—规格和试验方法—第三部分:
纤维缠绕的非金属复合气瓶,和纤维缠绕的非金属内衬复合气瓶
注1:
在上述的参考标准中,复合气瓶应被设计成无限的使用寿命。
注2:
在使用初始的15年后,根据该些标准制造的复合气瓶会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延长使用寿命;
该主管机关对气瓶的首次批准使用负责,并且在制造商或拥有者或使用者提供的试验信息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延长使用寿命的决定。
6.2.2.1.2以下标准适用于联合国气管的设计,结构和初始检验与测试;
ISO11120:
1999
气瓶—水容积150L~3000L的可再充装的无缝钢制气瓶—设计、结构和试验
关于7.1章中F系数的注意点不适用于联合国气瓶;
6.2.2.1.3以下标准适用于联合国乙炔瓶的设计,结构和初始检验与测试;
对于气瓶壳体:
ISO9809-1:
拉伸强度小于1100MPa的淬火+回火钢瓶;
对于气瓶的多孔材料:
ISO3807-1:
乙炔气瓶—基本要求—第一部分:
不带易熔塞的气瓶
ISO3807-2:
乙炔气瓶—基本要求—第二部分:
带易熔塞的气瓶
6.2.2.1.4以下标准适用于联合国低温容器的设计,结构和初始检验与测试;
ISO21029-1:
2004
低温容器—容积不大于1000l的可运输真空绝热容器—第一部分:
设计、制造、检验和测试
6.2.2.1.5以下标准适用于联合国金属氢化物储存系统的设计,结构和初始检验与测试;
ISO16111:
可运输储气装置—可逆性金属氢化物吸收的氢
6.2.2.2材料
除了压力容器设计和结构标准中规定的材料要求,以及气体运输的可适用包装说明(如:
包装说明4.1.4.1P200或P205)中所规定的任何限制以外,以下标准适用于材料兼容性:
ISO11114-1:
1997
可运输气瓶—含气体的气瓶及阀门材料的兼容性—第一部分:
金属材料
ISO11114-2:
可运输气瓶—含气体的气瓶及阀门材料的兼容性—第二部分:
非金属材料
ISO11114-4中,对极限拉伸强度达至1100MPa的高强度钢合金的限制不适用于UNNo.2203硅烷。
6.2.2.3服务设备
以下标准适用于封闭处和防护处:
ISO11117:
1998
气瓶—阀门保护盖、及工业和医疗气瓶防护阀门—设计、机构和测试
ISO10297:
可运输气瓶—气瓶阀—规范和型式试验
本标准的英语版本符合要求,可以使用
对于联合国金属氢化物储存系统,以下标准中规定的要求适用于封闭处和防护处:
6.2.2.4定期检验与测试
以下的标准适用于联合国气瓶和联合国金属氢化物储存系统的定期检验与测试:
ISO6406:
2005
无缝钢制气瓶的定期检验与测试
ISO10461:
无缝铝合金气瓶—定期检验与测试
ISO10462:
气瓶—液化乙炔用移动式储气瓶—定期检验与测试
ISO11623:
可运输气瓶—复合材料气瓶的定期检验与测试
6.2.2.5压力容器制造商的合格性评定系统和批准
6.2.2.5.1定义
在本小节中:
“合格评定系统”是指主管机关批准的制造商,在制造商质量系统和检验机构的批准下,对压力容器的设计类型批准的一个系统;
“设计类型”是指按照特别压力容器标准规定进行的压力容器设计;
“验证”是指通过检查或客观的证据条款证明压力容器符合所规定的要求。
6.2.2.5.2一般要求
主管机构
6.2.2.5.2.1批准压力容器的主管机关应批准实施合格评定系统,以确保压力容器符合ADR要求。
倘若批准压力容器的主管机关不属于制造商所在国家的主管机关,那么批准机关国家的标记,以及制造商所在国家的标记都应包含在压力容器的标记中(见6.2.2.7和6.2.2.8)。
提供批准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应按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该合格评定系统符合该国家使用副本的要求。
6.2.2.5.2.2主管机关可以在合格评定中全部或部分地委派其功能。
6.2.2.5.2.3主管机关应确保提供被批准的检验机构的当前列表,以及这些检验机构的身份标记;
还有被批准的制造商以其身份标记。
检验机构
6.2.2.5.2.4检验机构应在主管机关批准下对压力容器进行检验,并须符合以下条件:
(a)检验人员应有组织,有能力的,经过训练的,能干的,满意地发挥其技术功能;
(b)有合适的,足够的设施和设备;
(c)以公正的态度进行检验,不受任何可能导致检验无法操作的影响;
(d)确保制造商和其它机构任何商业和自营活动的商业保密;
(e)在实际的检验机构功能与无关的功能之间确立明确的界限;
(f)建立文件化的质量体系;
(g)确保开展相关的压力容器标准中所规定的测试与检验;
(h)按6.2.2.5.6维持一个有效的,合适的报告和记录系统;
6.2.2.5.2.5检验机构应开展设计类型批准,压力容器产品的测试与检验,以及发布证书证明该产品符合相关的压力容器标准(见6.2.2.5.4和6.2.2.5.5)
制造商
6.2.2.5.2.6制造商应:
(a)按6.2.2.5.3建立文件化的质量体系;
(b)按6.2.2.5.4申请设计类型批准;
(c)在批准国家内的主管机关提供的被批准的检验机构列表中选取一个检验机构;
(d)按6.2.2.5.6保持纪录;
实验室
6.2.2.5.2.7实验室应有:
(a)工作人员应有组织性,数量足够,有能力;
(b)有合适的,足够的设施和设备来进行生产标准所要求的测试,以满足检验机构的要求;
6.2.2.5.3制造商的质量体系
6.2.2.5.3.1质量体系应包括制造商所采用的所有的元素、要求及规定。
质量体系应系统有序地,并以书面的政策、程序和指令形式文件归档。
质量体系内容应特别包含以下条例:
(a)关于设计和产品质量的组织结构与员工责任;
(b)设计压力容器时,所使用的设计控制、设计验证技术与程序;
、
(c)相关的压力容器制造、质量控制、质量保障和过程的操作指示;
(d)质量记录,比如检验报告,测试数据和校准数据;
(e)管理评审,以确保条款6.2.2.5.3.2中关于审核的质量体系的有效操作;
(f)客户要求的符合过程描述;
(g)文件控制及其修正过程;
(h)不合格压力容器、采购部件、生产过程材料及最终成品材料的控制方法;
(i)相关人员的培训项目及资格评定程序;
6.2.2.5.3.2质量体系的审核
质量体系应最初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主管机关所要求的6.2.2.5.3.1中的要求;
制造商须被告知审核结果。
通知内容应包括审核结论,以及所要求的纠正措施;
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应开展定期审核,以确保制造商维持应用了质量体系。
定期审核报告应提供给制造商。
6.2.2.5.3.3质量体系的维持
制造商应维持被批准的质量体系,以确保质量体系的完整及高效性。
制造商应通告主管机关质量体系的任何预期改变。
建议的改变应被评估以确定修改后的质量体系是否满足6.2.2.5.3.1的要求。
6.2.2.5.4批准流程
初始设计类型批准
6.2.2.5.4.1初始设计类型批准应包括制造商质量体系的批准和被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的批准。
初始设计类型批准的应用应符合6.2.2.5.4.2—6.2.2.5.4.6以及6.2.2.5.4.9的要求。
6.2.2.5.4.2按照压力容器标准和ADR,压力容器制造商应申请、获得并保存由批准国的主管机关发放的设计类型批准证书;
该批准应按照6.2.2.5.4.9中所述过程,获得至少一个压力容器设计类型批准。
该批准证书应按要求上交给使用国的主管机关。
6.2.2.5.4.3每个制造设施都应提交申请,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a)制造商的名字和注册地址;
此外,倘若该申请由授权代表提交,那么授权代表的名字和地址;
(b)制造设施的地址(倘若与上述不同);
(c)负责质量体系的人的姓名和头衔;
(d)压力容器的名称和相关压力容器标准;
(e)对由任何其他主管机构提供的相似申请批准进行拒绝的详细情况;
(f)设计类型批准的检验机构的身份证明;
(g)6.2.2.5.3.1中所规定的制造设施的文件记录;
(h)设计类型批准所需的技术文件,能够证明该压力容器符合相关压力容器设计标准的要求。
技术文件须包含设计和制造方法,以及至少以下的相关评估:
(i)压力容器设计标准,设计和制造图纸(包含部件和组件);
(ii)对压力容器图纸理解和压力容器预期用途的描述和解释;
(iii)制造过程全定义的标准列表;
(iv)设计计算书和材料规格;
(v)设计类型批准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按照6.2.2.5.4.9开展的检查和测试结果的描述;
6.2.2.5.4.4按照6.2.2.5.3.2开展初始审核,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6.2.2.5.4.5倘若制造商被拒绝批准,主管机关须提供详细的书面的拒绝理由。
6.2.2.5.4.6对于以下标准,有别于6.2.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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