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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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
(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
工程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招标人能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
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
资格条件和确定合格潜在投标人的方法和评审内容及标准(见附件一);
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时间和方式;
资格预审的安排;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第七条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标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提交投标申请的,应规定:
(一)联合体各方应是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独立法人;
(二)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办人和各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三)资格预审申请书应以主办人为主填报,并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供联合体各成员方的资格预审资料;
(四)预审申请书应有联合体各方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印鉴;
(五)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申请资格预审,也不得再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在同一个项目申请资格预审。
第八条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慨况;
(二)投标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三)近几年完成类似工程情况;
(四)在建工程一览表;
(五)拟派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经济技术人员情况及拟派项目班子、组织机构情况;
(六)拟用于本招标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
(七)拟分包企业情况;
(八)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联合体形式提交投标申请书的,还应提供联合体的情况资料。
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出售可以采用直接发售、邮购发售和网上下载发售等方式进行,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给予投标申请人合理的时间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最短从停止出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资格预审评审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符合性检查
1、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符合性检查:
(1)不具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投标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申请人中任何一方)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责令停业或者财产处于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的;
(3)投标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申请人中任何一方)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投标资格的;
(4)投标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未提交联合体协议或提交的联合体协议未明确联合体各方责任和义务的;
(5)投标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申请人中任何一方)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不满足要求的;
(6)投标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申请人中任何一方)没有领取安全资格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7)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2、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符合性检查
(1)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的;
(2)未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鉴的;
联合体提交的,未经联合体内各方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印鉴的;
(3)资格预审申请书内容不全或主要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4)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协议没有明确联合体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5)资格预审申请书中重要内容存在失实或者弄虚作假的;
(6)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符合性条件的。
(二)必要合格条件评审
对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必要合格条件内容进行评审。
未全部通过必要合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三)附加合格条件评审
对通过必要合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的附加合格条件内容进行评审。
(四)澄清与核实
在资格评审过程中,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和重要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和核实。
如内容失实,招标人有权不通过其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发给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并告知其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应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应当写明具体原因或理由。
第十二条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人数过多时,且招标人认为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全部参加投标不利于体现招标的效率和经济性原则,则招标人可按招标项目投资额度,有附加合格条件的依据评分得分高低选择: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一般不少于7个的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具体人数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一般不少于9个的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具体人数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一般不少于11个的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具体人数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人数不足7个时,招标人可在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前提下,依据附加合格条件评分高低,从低于资格预审最低分数的投标申请人选择,补足7个。
若满足资格预审条件或通过资格预审最低分数的投标申请人人数不足3个时,招标人应宣布本次资格预审失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重新组织资格评审。
招标人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形成书面资格预审报告(见附件二),与招标文件一并报送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若潜在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预审审查条件的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须对资格预审申请书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若达不到相应的资格预审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投标申请人有权了解本单位的资格预审情况,招标人应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给予答复。
投标申请人如认为招标人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管理机构投诉。
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对资格预审过程及结果进行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资格审查条件和要求,明确评审合格投标人的内容及标准,该内容及标准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
具体评审内容及标准可参照附件一制定。
第十七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应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审查资料。
资格审查资料一般单独成册,与投标书同时递交。
第十八条为防止串通投标的行为发生,有经济利益利害关系企业不得作为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人申请人一起参加资格预审。
第十九条对联合体进行资格评审时,其能力为各成员单位之总和;
对有分包人的进行资格评审时,其能力为总包人和分包人之总和。
分包工程应为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条投标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有关资格审查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投标申请人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一经查实的即予取消该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
已骗取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已订立合同的可终止合同。
该投标申请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对该投标申请人给予不良市场行为记录一次。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执行,执行中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对本办法“附件”中的内容及标准作调整的,必须报省建设厅同意。
第二十二条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资格预审评审内容及标准
附件二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报告书
附件三附表及资格预审报告书
附件一:
资格预审评审内容及标准
第一部分总则
一、资格预审评审内容及标准分为必要合格条件审查内容及标准和附加合格条件审查内容及标准,其中:
必要合格条件审查为通过性评审;
附加合格条件审查按百分制评分。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并公布资格预审评审内容及标准。
二、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最低分数值,凡通过资格评审条件和最低分数的投标申请人即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评审的条件和最低分数值由招标人结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从下列要求中选择一种确定:
1、满足必要合格条件审查即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2、在满足必要合格条件审查的前提下,附加合格条件的得分不得低于()分(分数值一般设定为:
60、70、75分)。
第二部分必要合格条件审查内容及标准
必要合格条件审查内容及标准由招标人结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从下列条件中选择不少于8条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进行考核,其中前5条为必须考核条件。
投标申请人必须通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全部必要合格条件的考核;
投标申请人只要有其中一条没有达到要求,则为没有通过资格预审,投标申请人将作为不合格投标申请人。
1、投标申请人持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且年检结论为合格。
2、投标申请人企业资质等级:
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资质等级且年检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
3、投标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资料,证明其无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
4、投标申请人具有安全资格认证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年检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
5、投标申请人拟派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达到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且年检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
6、投标申请人拟分包的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7、投标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良好,其资产负债率应小于90%(资产负债率=负债÷
资产)。
8、投标申请人的流动资金应达到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具体的要求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情况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但不得超过招标工程造价的16%。
9、投标申请人的固定资产应达到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具体的要求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情况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但不得超过招标工程造价。
10、投标申请人的净资产总值不得低于该投标申请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的额度。
11、投标申请人达到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银行资信等级。
第三部分附加合格条件审查内容及标准
附加合格条件审查按百分制评分,具体评分条件由招标人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除一、二、十项为必须考核项目外,其他项目从下列条件中选择,组合出100分满分。
若招标人须对全部附加合格条件进行考核时,可按比例对第六项到第九项的调减分值。
一、投标申请人业绩分(满分25分)
1、投标申请人近三年内完成过同类工程的得10分。
同类工程中每获一个国家级鲁班奖称号加5分;
每获一个省级优质工程称号加3分,每增加一个工程再加1分;
每获一个州、市级优质工程称号加2分,每增加一个工程再加0.5分。
累计总分不得超过15分。
同一工程获得以上奖项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获得的最高荣誉计分,不重复计分。
2、投标申请人近三年完成过的非同类工程中每获一个国家级鲁班奖称号得3分;
每获一个省级优质工程称号得2分,每增加一个工程再加1分;
每获一个州、市级优质工程称号得1分,每增加一个工程再加0.5分。
累计总分不得超过3分。
3、投标申请人三年内完成的工程,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得4分;
获国家级建筑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称号的一个工程加3分;
获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一个工程得2分,每增加一个工程再加1分;
获州、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一个工程加1分,每增加一个工程再加0.5分。
累计总分不得超过7分。
同一工程获得以上称号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获得的最高荣誉计分,不重复计分。
二、投标申请人拟派的项目经理业绩分(满分25分)
1、拟派的项目经理同类工程业绩(满分15分)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下列评审内容之一来评审:
(1)拟派的项目经理近三年完成过同类工程的得12分。
同类工程中每获得一个国家级鲁班奖称号加3分;
每获得一个省级优质工程称号加2分,每增加一个工程再加1分;
每获一个州、市优质工程称号加1分,每增加一个工程再加0.5分。
累计总分不得超过满分15分。
(2)拟派的项目经理近三年完成过同类工程的得15分。
2、拟派的项目经理安全施工业绩(满分8分)
(1)拟派的项目经理三年内完成的工程中,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得6分;
获国家级建筑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称号的一个工程的加得2分;
获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一个工程加1分,每增加一个工程再加1分;
获州、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一个工程加1分,每增加一个工程再加0.5分。
总分不得超过满分8分。
(2)拟派的项目经理三年内完成的工程中,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得8分。
3、拟派的项目经理近三年获国家级优秀项目经理称号得3分;
获省级优秀项目经理称号得2分;
获州、市优秀项目经理称号得1分;
该项得分以获得的最高荣誉计分,不重复计分。
4、拟派的项目经理近三年非完成过同类工程中有获得国家级鲁班奖称号得3分;
有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称号的得2分,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3分;
有获得州、市级优质工程称号的得1分,每增加一个工程加0.5分。
累计总分不得超过3分。
三、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考核分(满分15分)
招标人组织的有关人员对投标申请人的已建或在建工程进行实地考察后,提出考察意见。
招标人根据考察意见对下列内容进行评分:
(一)现场管理(满分8分)
主要对在建工程进行实地考察考核评分,分值为4-8分。
主要考核:
合同履行情况、施工资料、现场布置、环境卫生、机械设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管理班子在位情况等。
(二)施工质量(满分7分)
对已建或在建工程进行实地考察考核评分,分值为4-7分。
在建工程的工程质量、质量验收资料、原材料检验资料等;
已建工程的工程观感质量、质量验评资料、质量保修情况等。
若投标申请人的已建或在建工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分不得分:
1、考察的已建工程中存在不合格工程的;
2、考察的已建工程中存在保修期内不能提供很好的保修服务的;
3、考察的在建工程中有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被停工整顿的;
4、考察的在建工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的考核分(满分15分)
招标人组织的有关人员可对投标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的已建或在建工程进行实地考察,也可通过提问方式对其能力进行考核后,提出考察考核意见。
管理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工程施工质量等方面。
招标人根据考察考核意见进行评分,分值为8-15分。
若投标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的已建或在建工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不得分:
2、考察的已建工程存在保修期内不能提供很好的保修服务的;
3、考察的在建工程有施工进度在主体施工阶段的(装饰装修工程完成的工作量占总工作量未到60%的);
五、投标申请人拟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的考核分(满分10分)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拟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力量进行综合评估评分,分值为6-10分。
六、投标申请人拟投入施工机械的考核分(满分10分)
招标人应结合工程情况,根据施工需要对投标申请人拟投入施工机械配置进行评审评分,分值为6-10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不得分:
1、投标申请人拟投入施工的大型机械设备正在使用,在近期内或招标工程开工前不可能退场的;
2、投标申请人拟投入施工的大型机械设备为租借但在投标申请书中无租借协议的。
七、投标申请人上一年度获工商部门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省级的得10分;
州、市级的得8分;
县级的得6分。
不重复计分。
八、投标申请人已通过IS09000认证的得10分;
没有通过的得0-6分,由招标人自主给分。
九、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应计分的项目,分值由招标人在10分内分配。
十、投标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应从总分中扣分:
(1)投标申请人受到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在处罚期内的每项扣20分;
(2)投标申请人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市场行为记录但未被行政处罚的,在记录期内,每条记录扣5分;
(3)投标申请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受到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在处罚期内的每项扣20分;
(4)投标申请人拟派的项目经理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市场行为记录但未被行政处罚的,在记录期内,每条记录扣5分。
该项目扣分应当按投标申请人所受处罚的最高处罚扣分,不重复扣分。
第四部分有关说明
一、财务状况的评审依据是投标申请人上一年度有权机构认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等。
在资格预审时,投标申请人应在提供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查。
如不提供原件核查的,复印件无效。
二、拟派的项目经理三年内完成的工程中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出具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三、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查,有关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如无法提供原件核查的,复印件须经公证机关提供法律确认,否则复印件无效。
项目经理的业绩证明材料,还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或)的原件,以供核实。
四、评分标准所称的同类工程是指工程的(结构形式、层数、面积规模和合同金额等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技术指标与招标工程基本相当的工程。
五、联合体投标申请人的评审按下列原则进行:
1、在考核必要合格条件时,根据联合体各方投标申请人在联合体投标协议中所明确的承担任务的工程情况、投资估算价等,对应进行考核。
所有联合体各方投标申请人都必须通过考核;
2、在附加合格条件审查时,根据联合体各方投标申请人在联合体投标协议中所明确的承担工程情况等对应进行分别考核,以联合体各方投标申请人的分别得分中的最低分为通过审查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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