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机产品标准之生产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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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冲带
bufferzone
在有机和常规地块之间有目的设置的、可明确界定的用来限制或阻挡邻近田块的禁用物质漂移的过渡区域。
3.7
投入品
input
指在有机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所有物质或材料。
3.8
顺势治疗
homeopathictreatment
一种疾病治疗体系,通过将某种物质系列稀释后使用来治疗疾病,而这种物质若未经稀释在健康动物上大量使用时能引起类似于所欲治疗疾病的症状。
3.9
生物多样性
biologicaldiversity
地球上生命形式和生态系统类型的多样性,包括基因的多样性、物种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3.10
转基因生物
GMOs
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导入某种基因的植物、动物、微生物。
3.11
允许使用
allowed(permitted)
本部分许可使用的物质或方法。
3.12
限制使用
restricted
本部分允许有条件地使用的物质或方法。
3.13
禁止使用
prohibited
本部分不允许使用的物质或方法。
4
作物种植
4.1
总则
4.1.1
农场围
农场应边界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
也可以是多个农户在同一地区从事农业生产,这些农户都愿意根据本标准开展生产,并且建立了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
4.1.2
产地环境要求
有机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
基地的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
b)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5084的规定。
c)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和GB9137的规定。
4.1.3
缓冲带和栖息地
如果农场的有机生产区域有可能受到邻近的常规生产区域污染的影响,则在有机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应当设置缓冲带或物理障碍物,保证有机生产地块不受污染。
以防止临近常规地块的禁用物质的漂移。
在有机生产区域周边设置天敌的栖息地,提供天敌活动、产卵和寄居的场所,提高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控制能力。
4.1.4
转换期
转换期的开始时间从提交认证申请之日算起。
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转换期,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
新开荒的、长期撂荒的、长期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多年未使用禁用物质的农田,也应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转换期必须完全按照有机农业的要求进行管理。
4.1.5
平行生产
如果一个农场存在平行生产,应明确平行生产的动植物品种,并制订和实施了平行生产、收获、储藏和运输的计划,具有独立和完整的记录体系,能明确区分有机产品与常规产品(或有机转换产品)。
农场可以在整个农场围逐步推行有机生产管理,或先对一部分农场实施有机生产标准,制订有机生产计划,最终实现全农场的有机生产。
4.1.6
转基因
禁止在有机生产体系或有机产品中引入或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包括植物、动物、种子、成分划分、繁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等农业投入物质。
存在平行生产的农场,常规生产部分也不得引入或使用转基因生物。
4.2
4.2.1种子和种苗选择
应选择有机种子或种苗。
当从市场上无法获得有机种子或种苗时,可以选用未经禁用物质处理过的常规种子或种苗,但应制订获得有机种子和种苗的计划。
应选择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特点、对病虫害具有抗性的作物种类及品种。
在品种的选择中应充分考虑保护作物的遗传多样性。
禁止使用经禁用物质和方法处理的种子和种苗。
4.2.2
作物栽培
应采用作物轮作和间套作等形式以保持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持土壤肥力。
在一年只能生长一茬作物的地区,允许采用两种作物的轮作。
禁止连续多年在同一地块种植同一种作物,但牧草、水稻及多年生作物除外。
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合理的灌溉方式(如滴灌、喷灌、渗灌等)控制土壤水分。
应利用豆科作物、免耕或土地休闲进行土壤肥力的恢复。
4.2.3土肥管理
应通过回收、再生和补充土壤有机质和养分来补充因作物收获而从土壤带走的有机质和土壤养分。
保证施用足够数量的有机肥以维持和提高土壤的肥力、营养平衡和土壤生物活性。
有机肥应主要源于本农场或有机农场(或畜场);
遇特殊情况(如采用集约耕作方式)或处于有机转换期或证实有特殊的养分需求时,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购入一部分农场外的肥料。
外购的商品有机肥,应通过有机认证或经认证机构许可。
限制使用人粪尿,必须使用时,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充分腐熟和无害化处理,并不得与作物食用部分接触。
禁止在叶菜类、块茎类和块根类作物上施用。
天然矿物肥料和生物肥料不得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矿物肥料只能作为长效肥料并保持其天然组分,禁止采用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
有机肥堆制过程中允许添加来自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但禁止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
在土壤培肥过程中允许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物质见附录A。
使用附录A未列入的物质时,应由认证机构按照附录D的准则对该物质进行评估。
在有理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重金属含量或其它污染因子进行检测。
应严格控制矿物肥料的使用,以防止土壤重金属累积。
在有理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污染因子进行检测。
检测合格的肥料,应限制使用量,以防土壤有害物质累积。
禁止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4.2.4
病虫草害防治
病虫草害防治的基本原则应是从作物一病虫草害整个生态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减少各类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
优先采用农业措施,通过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非化学药剂种子处理,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秋季深翻晒土,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一系列措施起到防治病虫草害的作用。
还应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和人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
以上方法不能有效控制病虫害时,允许使用附录B所列出的物质。
使用附录B未列入的物质时,应由认证机构按照附录D的准则对该物质进行评估。
4.2.5
污染控制
有机地块与常规地块的排灌系统应有有效的隔离措施,以保证常规农田的水不会渗透或漫入有机地块。
常规农业系统中的设备在用于有机生产前,应得到充分清洗,去除污染物残留。
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时,只允许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使用后应从土壤中清除。
禁止焚烧,禁止使用聚氯类产品。
有机产品的农药残留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应产品限值的5%,重金属含量也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应产品的限值。
4.2.6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应采取积极的、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资源等,在土壤和水资源的利用上,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应采取明确的、切实可行的措施,预防土壤盐碱化。
提倡运用秸秆覆盖或间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
应重视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应重视天敌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充分利用作物秸秆,禁止焚烧处理。
5
食用菌栽培
5.1
场地和环境
直接与常规农田毗邻的食用菌栽培区必须设置大于30m的缓冲带,以避免禁用物质的影响。
在培养场地和周围禁止使用化学合成农药。
水源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5.2
菌种
应尽可能采用经认证的有机菌种,并可以清楚的追溯菌种的来源。
5.3
栽培
应采用有机生产或天然材料的基质。
覆土栽培食用菌生产中所使用的土壤,其要求与作物生产的土壤要求相同。
木料和接种位使用的涂料应是食用级的产品,禁止使用石油炼制的涂料、乳胶漆和油漆等。
5.4
害虫和杂菌
5.4.1
应采用预防性的管理措施,保持清洁卫生,进行适当的空气交换,去除受感染的菌簇。
5.4.2
在非栽培期,允许使用低浓度氯溶液对培养场地进行淋洗消毒。
5.4.3
允许采用设置物理障碍物及调节温、湿度或石灰水等手段防治有害生物。
6
野生植物采集
6.1
野生植物采集区域应当边界清晰,并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生产状态。
6.2
野生植物采集区应是在采集之前的三年中没有受到任何禁用物质污染的地区。
6.3
野生植物采集区应保持有效的缓冲带。
6.4
采集活动不得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或对动植物物种造成威胁,采集量不得超过生态系统可持续生产的产量。
6.5
应制订和提交有机野生植物采集区可持续生产的管理方案。
7
运输、贮藏和包装通则
7.1
运输
7.1.1
混杂使用的运输工具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应清洗干净。
7.1.2
在运输工具及容器上,应设立专门的标志和标识,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
7.1.3
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应当贴有清晰的有机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
7.1.4
运输和装卸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票据,保持有机生产的完整性。
7.2
贮藏
仓库应清洁卫生、无有害生物,无有害物质残留,7d未经任何禁用物质处理过。
允许使用常温贮藏、气调、温度控制、干燥和湿度调节等储藏方法。
有机产品尽可能单独贮藏,与常规产品共同贮藏,应在仓库划出特定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确保有机产品和常规产品的识别。
应保留完整的出入库记录和票据。
7.3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和相关规定;
提倡使用可重复、可回收和可生物降解的包装材料。
包装应简单、实用。
禁止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物或容器。
8
畜禽养殖
8.1
8.1.1饲料生产基地的转换期的要求与有机农场的转换期要求一致。
牧场、非草食动物运动场草地的转换期可以缩短到12个月;
如果从未使用过禁用物质,则转换期可以缩短到6个月。
8.1.2畜禽需经过转换期后,方可作为有机产品出售。
畜禽的转换期如下:
(a)肉用牛、马属动物、驼,12个月;
(b)肉用羊和猪,6个月;
(c)乳用畜,6个月;
(d)肉用家禽,10周;
(e)蛋用家禽,6周;
(f)其它种类的转换期应长于其养殖周期的四分之三。
8.2
如果一个养殖场同时以有机方式及非有机方式养殖同一品种或难以区分的畜禽品种,则应满足下列条件,其有机养殖的畜禽才可以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a)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的圈栏、运动场地和牧场完全分开,或者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是易于区分的品种;
(b)贮存饲料的仓库或区域分开并设置了明显标记;
(c)保留了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的分群、饲喂、治疗等详细记录;
(d)有机畜禽不能接触非有机饲料和禁用物质的贮藏区域。
8.3
畜禽的引入
8.3.1
应引入有机畜禽。
当不能得到有机畜禽时,允许引入常规畜禽,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a)肉牛、马属动物、驼,已断乳但不超过6个月龄。
(b)猪、羊,不超过6周龄且已断乳;
(c)乳用牛,出生不超过4周龄,接受过初乳喂养且主要是以全乳喂养的犊牛;
(d)肉用鸡,不超过3日龄;
(其他禽类可放宽到2周龄)
(e)蛋用鸡,不超过18周龄;
8.3.2
允许引入常规种畜,每年引入的数量不能超过同种成年有机畜总量的10%。
以下情况,经认证机构许可该比例可以放宽到40%。
(a)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
(b)养殖场规模大幅度扩大;
(c)养殖场发展新的畜禽品种。
所有引入的常规畜禽必须经过相应的转换期。
8.3.3
允许引入常规种公畜,引入后应立即按照有机方式饲养。
8.3.4
所有引入的畜禽都不能受到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污染,包括涉及基因工程的育种材料、疫苗、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
8.4
饲料
8.4.1
畜禽应以有机饲料饲养。
饲料中至少应有50%来自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或本地区有合作关系的有机农场。
饲料生产应符合本部分第4章作物种植的要求。
8.4.2
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第一年,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按照本标准要求生产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饲喂本养殖场的畜禽,但不能作为有机饲料出售。
8.4.3
当有机饲料供应短缺时,允许购买常规饲料。
但每种动物的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以下百分比:
(a)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
10%。
(b)非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
15%。
畜禽日粮中常规饲料的比例不得超过总量的25%(以干物质计)。
出现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时,允许在一定时间期限饲喂超过以上比例的常规饲料。
饲喂常规饲料须事先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并详细记录饲喂情况。
8.4.4
必须保证反刍动物每天都能得到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
在其日粮中,粗饲料、青饲料或青贮饲料所占的比例不能低于60%(对乳用畜,前3个月此比例可降低为50%)。
在猪和家禽的日粮中必须配以粗饲料、青饲料或青贮饲料。
8.4.5
初乳期幼畜必须由母畜带养,并能吃到足量的初乳。
允许用同种类的有机奶喂养哺乳期幼畜。
在无法获得有机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同种类的非有机奶。
禁止早期断乳,或用代乳品喂养幼畜。
在紧急情况下允许使用代乳品补饲,但其中不能含有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添加剂或动物屠宰产品。
哺乳期至少需要:
(a)猪、羊,6周;
(b)牛、马,3个月。
8.4.6
配合饲料中的主要农业源配料都必须获得有机认证。
8.4.7
在生产饲料、饲料配料、饲料添加剂时均不得使用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
8.4.8
禁止使用以下方法和产品:
(a)以动物及其制品饲喂反刍动物,或给畜禽饲喂同科动物及其制品;
同科动物
(b)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任何形式的动物粪便;
(c)经化学溶剂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学合成物质的饲料;
8.5
饲料添加剂
8.5.1
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同时应符合本部分中的其他要求。
8.5.2
允许使用氧化镁、绿砂等天然矿物和微量元素。
8.5.3
添加的维生素应来自发芽的粮食、鱼肝油、酿酒用酵母或其它天然物质。
8.5.4
禁止使用以下产品:
(a)化学合成的生长促进剂(包括用于促进生长的抗生素、激素和微量元素);
(b)化学合成的开胃剂;
(c)防腐剂(作为加工助剂时例外)。
(d)化学合成的色素;
(e)非蛋白氮(如尿素);
(f)化学提纯的氨基酸;
(g)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
8.6
饲养条件
8.6.1
畜禽的饲养环境(圈舍、围栏等)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以适应畜禽的生理和行为需要:
(a)足够的活动空间和时间保留;
畜禽运动场地可以有部分遮蔽;
(b)空气流通,自然光照充足,但应避免过度的太阳照射;
(c)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避免受风、雨、雪等侵袭;
(d)足够的垫料;
(e)足够的饮水和饲料;
(f)不使用对人或畜禽健康明显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8.6.2
畜禽饮用水水质应符合附录C.1章的要求。
8.6.3
饲养蛋禽允许用人工照明来延长光照时间,但每天的总光照时间不得超过16h。
8.6.4
应使所有畜禽都应在适当的季节到户外自由运动。
但以下情况允许例外:
(a)特殊的畜禽舍结构使得畜禽暂时无法在户外运动,但应限期改进;
(b)圈养比放牧更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8.6.5
禁止采取使畜禽无法接触土地的笼养等饲养方式和完全圈养、舍饲、拴养等限制畜禽自然行为的饲养方式。
8.6.6
群居性畜禽不能单栏饲养,但患病的畜禽、成年雄性家畜及妊娠后期的家畜例外。
8.6.7
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避免畜禽遭受野生捕食动物的伤害。
8.6.8
禁止强迫喂食。
8.7
疾病防治
8.7.1有机畜禽疾病预防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
(a)根据地区特点选择适应性强、抗性强的品种;
(b)根据畜禽需要,采用轮牧、提供优质饲料及合适的运动等饲养管理方法,增强畜禽的非特异性免疫力;
(c)确定合理的畜禽饲养密度,防止畜禽密度过大导致的健康问题。
8.7.2
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附录C中所列的消毒剂。
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以对畜禽绝对安全的方式使用国家批准使用的杀鼠剂和附录B中的物质。
8.7.3
消毒处理时,应将畜禽迁出处理区。
应定期清理畜禽粪便。
8.7.4
允许采用中兽医、针灸、植物源制剂和顺势疗法等自然疗法医治畜禽疾病。
8.7.5
允许实行国家法定的预防接种。
当农场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又不能用其它方法控制时,允许紧急预防接种(包括为了促使母源体抗体物质的产生而采取的接种)。
但接种的疫苗不能是转基因疫苗。
禁止使用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对畜禽进行预防性治疗。
8.7.6
当采用多种预防措施仍无法控制畜禽疾病或伤痛时,允许在兽医的指导下对患病畜禽使用常规兽药,但必须经过该药物的停药期的二倍时间(如果二倍停药期不足48h,则必须达到48h)之后,这些畜禽及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
8.7.7
禁止为了刺激畜禽生长而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或其它生长促进剂。
禁止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为(例如诱导发情、同期发情、超数排卵等)。
但激素可在兽医监督下用于对个别动物进行疾病治疗。
8.7.8
除法定的疫苗接种外,饲养周期不足1年的只允许接受一个疗程的对抗性兽药治疗;
饲养周期超过1年的,每年最多允许接受三个疗程的对抗性兽药治疗,否则该畜禽不得作为有机畜禽或有机产品出售,如该畜禽要继续留在有机养殖体系,则必须在认证机构同意后再经过规定的转换期。
8.7.9
必须对疾病诊断结果、所用药物名称、剂量、给药方式、给药时间、疗程、护理方法、停药期进行记录。
对于接受过常规兽药治疗的畜禽,大型动物应逐个标记,家禽和小型动物则可按群批标记。
8.8
非治疗性手术
8.8.1
有机养殖强调尊重动物的个性特征。
应尽量养殖不需要采取非治疗性手术的品种。
在尽量减少畜禽痛苦的前提下,允许对畜禽采用以下非治疗性手术,必要时可使用麻醉剂:
(a)物理阉割(肉猪、牛、鸡等);
(b)断角;
(c)在仔猪出生后24h对乳牙进行钝化处理(防止伤害母猪乳房);
(d)羔羊断尾;
(e)剪羽;
(f)扣环。
8.8.2
禁止进行以下非治疗性手术:
(a)断尾(除羔羊外);
(b)断喙、断趾;
(c)烙翅;
(d)仔猪断牙;
(e)其它没有明确允许采取的非治疗性手术。
8.9
繁殖
8.9.1
提倡自然繁殖。
8.9.2
允许采用人工授精等不会对畜禽遗传多样性产生严重影响的各种繁殖方法。
8.9.3
禁止使用胚胎移植、克隆等对畜禽的遗传多样性会产生严重影响的人工或辅助性繁殖技术。
8.9.4
除非为了治疗目的,禁止使用激素促进畜禽排卵和分娩。
8.9.5
母畜在妊娠期的后三分之一时段接受禁用物质处理后,其后代不能被认证为有机。
8.10
运输和屠宰
8.10.1
畜禽在装卸、运输、待宰和屠宰期间都必须有清楚的标记,易于识别。
8.10.2
畜禽在装卸、运输和待宰期间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8.10.3
应给畜禽提供适当的条件,例如:
(a)避免畜禽通过视觉、听觉和嗅觉接触到正在屠宰或已死亡的动物;
(b)保持现存的群体联系,避免混合不同群体或性别的畜禽;
(c)提供缓解应激的休息时间;
(d)确保运输方式和操作设备的质量和适合性;
运输工具应适合所运输的畜禽。
(e)运输途中应避免饥渴,如有需要,应给畜禽喂食、喂水;
(f)考虑并尽量满足畜禽的个别需要;
(g)提供合适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h)装载和卸载时对畜禽的应激应最小。
8.10.4
运输和宰杀动物的操作应力求平和。
禁止使用电棍及类似设备驱赶动物。
禁止在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对动物使用镇静剂或兴奋剂。
8.10.5
除非从养殖场到屠宰场的距离太远,一般情况下用车辆运输畜禽的时间不应超过8h。
应尽量就近屠宰。
8.10.6
禁止在畜禽失去知觉之前就进行捆绑、悬吊和屠宰。
用于使畜禽在屠宰前失去知觉的工具应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如因或文化原因不允许在屠宰前先使畜禽失去知觉,而必须直接屠宰,则应尽可能在平和的环境下以尽可能短的时间进行。
8.10.7
有机畜禽和常规畜禽应分开屠宰,屠宰后的产品应分开贮藏并清楚标记。
用于畜体标记的色料必须符合国家的食品卫生规定。
8.11环境影响
8.11.1
必须保证饲养的畜禽数量不超过其养殖围的最大载畜量,要充分考虑饲料生产能力、畜禽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
如果因过度放牧而导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则不能获得认证。
8.11.2
必须保证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有足够的容量,并得到及时处理和合理利用,所有粪便储存、处理设施在设计、施工、操作时都应避免引起地下及地表水的污染。
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GB18596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标准。
9
水产养殖
9.1
9.1.1
封闭水体养殖场从常规养殖过渡到有机养殖至少需要经过12个月的转换期。
转换期的开始时间从生产者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之日算起。
9.1.2
位于同一封闭水体的生产单元的各部分不能分开认证,只有整个水体都完全符合有机认证标准后才能获得有机认证。
9.1.3
如果一个生产单元不能对其管辖下的各水产养殖水体同时实行有机转换,则必须制订严格的平行生产管理体系。
该管理体系应满足下列要求:
(a)有机和常规养殖单元之间必须采取物理隔离措施。
开放水域生长的固着性水生生物,其有机养殖区域必须和常规养殖区域、常规农业或工业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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