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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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正常停车的;
(二)危险化学品原材料供应商、生产装置设备设施零部件供货商发生变化的;
(三)外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
(四)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或者泄露等生产安全事故
的;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涉及本条第
(一)、(四)款的应进行全面安全设计诊断;
第
(二)、(三)、(五)款的可进行专项安全设计诊断。
第八条危化品单位应如实向设计诊断复核单位提供《省安
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13〕44号)规定的资料,如实提供装置运行安全管理和变更管理情况。
第九条设计诊断复核单位在开展诊断复核工作前,应按照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
方案》要求编制《设计诊断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经危化品单位复核后组织实施。
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安
全设计诊断复核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诊断复核大纲和报告书应符合《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并增加装置运行安全管理”、
变更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设计诊断复核单位应按照《大纲》,全面查找、精
准发现装置运行中存在的隐患问题,提出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企
业实际的整改方案;
深入研究分析隐患问题根源,提出防范化解同类隐患问题再次出现的有效措施;
指导危化品单位开展改造升
级和针对薄弱环节开展专项培训、提升,并做好复查验收。
第十一条危化品单位应对《报告书》指出的隐患问题建
立隐患清单,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对屡
查屡犯的顽固性隐患问题,应深究根源,采取措施坚决杜绝。
第十二条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且构成一、二级重大危
险源或涉及爆炸性装置的危化品单位,应当将《报告书》、隐患整改清单、诊断复核单位隐患整改情况验收报告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留存备查,同时抄报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管委会。
其他危化品单位的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工作情况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办法报所在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管委会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设计诊断复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结合执法检查、专家驻企检查等组织专家开展设计诊断复核工作情况的专项核查,依法从严查处弄虚作假或诊断复核报告不符合要求、质量不高的单位。
附件2:
专家驻企检查指导服务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精
准检查,精准治理,强化安全风险防控,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危险化学
品重点县聘任化工专家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2019〕3号)
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
第三条省应急管理厅按工艺组建专业专家组每年组织对
2-3家列入安全风险红色等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日常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进行驻企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
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和分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专家驻企检查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驻企检查指导服务专业专家组,由安
全管理、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应急与消防等专业组成,应为全省开展驻企检查提供技术支撑保障;
每年向省应急管理厅和受委
派地方应急管理局提交书面工作报告,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驻企检查指导服务专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指导帮助企业提升本质安全。
自觉遵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工艺技术保密要求。
第六条驻企专家组应结合企业生产特性,按照企业安全生
产信息管理、风险管理、装置运行安全管理、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试生产安全管理、设备完好性(完整性)、作业安全管理、承包商管理、变更管理、应急管理、事故和事件管理、持续改进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安全管理要素,分别制定检查清单,做到一企一策”。
第七条驻企专家组应按照检查清单逐项逐条进行检查,如
实记录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应逐一向企业交底,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对同类型隐患或易重复出现的隐患,应研究产生的根源,提出杜绝措施。
检查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并签名。
检查报告应及时报告受委派的应急管理部门。
第八条驻企专家组应针对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帮助企业制定针对性的培训教育方案,并指导实施,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提升管理水平。
第九条企业应主动配合驻企专家开展工作,如实告知本企
业的工艺危险性、安全设备设施、从业人员及管理等基本情况。
第十条企业应分析专家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问题存在的根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隐患问题再次出现;
应建立隐患整改档案,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制订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到位。
第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为委派的驻企专家提供必要的条件,注重专家驻企检查指导服务成果的运用,倒逼企业自觉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第十二条省应急管理厅建立驻企专家组考核评估制度,各
级应急管理局应对驻企专家组进行履职考评,评估结果报省应急
管理厅,省应急管理厅可根据考评结果对专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驻企检查产生的费用可由政府购买安全生
产服务经费解决。
附件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了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管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
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40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内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是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源长可根据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区域划分等实际,设置分源长。
第四条源长要构建责任明晰、管理严格、措施有效、应急有力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机制,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核销。
(二)组织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安全监测
监控系统。
(三)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四)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五)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及隐患排查,及时治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保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运行和隐患治理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六)强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及检维修作业安全管控,确保安全风险辨识到位、管控措施有效。
(七)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
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
(八)组织建立源长工作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第五条企业必须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周边显著位置设立源长公示牌,标明源长、职责、重大危险源概况、安全管控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全体员工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源长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于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实施的企业,采取通报、约谈、公开曝光等措施,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第七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认真落实源长责任制度,导致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4: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值班
值守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进一
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企业负责人和应急人员24
小时轮流值守,确保生产作业现场秩序规范、紧急事件发生时有效应对,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省内规模以上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以下统称危化品企业),规模以下危化品企业应参照执行。
危化品企业负责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厂、站、库)的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董事长(厂长、站长、主任)、总经理(助理)、安全总监、畐U总经理(副厂长、副站长、畐U主任)、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以及企业党组织或工会专职领导干部。
危化品企业应急人员是指企业专(兼)职应急处置人员。
第三条危化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落实企业领导干部和应急人员值班值守全面负责,应健全值班值守制度,明确纪律和职责,建立《值班值守情况日志》。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值班值守的组织、落实、监督、培训和考核,企业负责人和应急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值班值守责任,遵守值班值守纪律。
第四条危化品企业值班值守人员由公司(厂、站、库)负责人、部门、车间有关人员和应急人员组成,应急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每月或每周制定值班值守安排表,包括值班人员姓名、
职务及联系方式、值班值守重点目标及值守处置须知等,应向全体从业人员公开,并在承诺公告屏上公示。
第五条危化品企业检维修、特级和一级动火、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或企业确认其他高危作业情形的,应另行安排
现场监护值守和巡查人员。
第六条国家法定节日、重大活动、极端天气条件等重点时段,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不少于时段节点总天数的三分之一天数在岗值班值守,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值班值守安排表报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日常值班值守,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得少于5天。
第七条值班值守人员应时刻掌握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加
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组织处置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
第八条值班值守人员应佩戴统一、醒目的值班值守标志标
牌,按时到岗交接,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对本班所做的工作、存在和已解决的问题、接班人员应注意及需要继续解决的问题
等,要认真做好记录并详细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
交接班人员要
在《值班值守情况日志》上逐一签字确认。
第九条危化品企业应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对非工作日
期间值班值守人员给予补休或补助。
第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四不两直、暗访督查等方式对企业落实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也可通过危险化学品风险监测监控预警系统开展线上巡查。
第十一条对未落实本制度的企业,要采取约谈、责令改正、提高风险等级、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加大执法频次等形式,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完善值班值守制度。
附件5:
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湖北省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带储存设施)和使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初次培训累计学时不得少于48学时/年,继续培训累计学时不得少于16学时/年。
第四条安全培训考核主要内容:
(一)国家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框架。
(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国家有关化工行业安全准入(限制)条件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同时”的要求。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要求,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要求,组织企业安全检查的主要方式。
(五)化工过程安全管理(PSM)的主要要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系统)内容,了解构建企业安全文化的基本路径、方式方法。
(六)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要求,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基本要求。
(七)特殊作业的管理要求,主要特殊作业风险和管控措施。
(八)企业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基本要求。
(九)企业安全风险研判和承诺公告等制度。
(十)企业应急救援职责和应急处置程序,外部应急联动的部门、方式、主要资源。
(^一)事故信息上报的时限、程序、内容等要求,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十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培训考核内容根据应急管理部的规定及时调整。
第五条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
市级应急管理局组织对危险化学品
储存和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
培训考核每年不少于1次。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向相关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考核:
(一)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或者影响较大事故的;
(二)1年内发现2次同类安全隐患突出问题的;
(三)各项检查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
(四)主要负责人系新任的。
第七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必须由本人参加,培训期
间不得迟到、早退和缺课。
培训考核不合格的给予2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第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可在湖北省互联网+安全培
训”网络上进行,达到学习课时可自动获取培训证明。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培训的师资力量、培训教案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试讲,委托第三方安全机构对培训效果开展评估。
第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未达到规定培训课时不得参加考核。
考核试题在省题库中随机抽取,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培训档案,一人一档,如实记录培训考核实况,确保培训学时到位、考核成绩过关,并及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由市级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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