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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涉及款项和财务收支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分工办理。
不相容工作职责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发生失误及营私舞弊行为。
第四条
会计监督
(一)帐款分离: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
(二)账物分离:
负责采购业务的人员不得兼任保管,管物不管账,实行钱物分离、账物分离。
(三)财务印章和支票保管分离,财务负责人或由其委托的其他会计人员保管财务印章,出纳保管支票。
(四)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应定期轮换。
(五)银行存款账应由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每月核对,并查清未达帐项的原因,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六)财务人员对会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发票和其明细清单进行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七)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八)监督施工单位财务状况,防止建设资金外流,影响工程进度。
第五条
工程款(包括动员预付款、材料预付款和工程计量款)的计量支付审批程序是:
施工单位申报-驻地监理审核-总监办核批-建设局相关处室核批-局领导批准支付。
第三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支付
第六条
公路建设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
交通部补助资金、国债转贷资金、外资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国内商业银行贷款、交通厅自筹等。
局财务审计处协助交通厅财务处筹集建设资金。
第七条
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提款报账事宜由局财务审计处承办。
第八条
建设资金的支付
(一)动员预付款
中标承包商在领取动员预付款之前必须提交预付工程款银行保函(或保证金)。
动员预付款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额度,分次从工程计量款中扣回。
(二)材料预付款
承包商申领材料预付款(或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各种材料)时,应出具购进材料的发票,经监理单位实地查看核实后报建设局审批支付。
材料预付款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额度,分次从工程计量款中扣回。
(三)工程计量款
承包商依据工程合同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申报工程计量款。
建设局审批支付。
拨付工程计量款时,根据合同规定扣回动员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
(四)应付设备器材款
应付设备器材款是建设局因购入设备、器材所发生的应付供应单位的款项。
(1)购入设备、工具、器具和材料的应付款项,一般应在货物验收入库后,凭“货物入库验收单”经有关处室签字后支付。
(2)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设备款和大宗材料款,供应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出具保函或担保手续后支付。
货物验收后按合同规定支付设备器材款余额。
(一)至(四)项款项支付程序按第二章第三条规定的工程款计量支付审批程序执行。
(五)建设单位管理费
公务支出须由主办处室和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后报局长批准。
发生会议费、维修费等金额较大的费用前,经办处室应列出详细预算,报局务会或局长批准后执行,不得超支。
批量设备、办公机具及大宗物品采购经有关会议研究,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其他应付款项
其他应付款项主要是指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概(预)算审查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设备检验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测费、出国培训(或考察)费、供电补贴费、文物挖掘费等费用。
其他应付款项的支付,应根据合同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由主办处室制表、相关处室会签后报局长批准支付。
分次支付的在最后一次付款时,主管处室应同时提交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完工证明或验收证明等。
(七)工程保留金
工程保留金的支付,应在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由施工单位办理“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经局有关部门审核,局长审定后支付。
(八)借款
个人用于出差等公务活动的借款,由主办处室和办公室负责人审签。
公务活动结束后,经办人应及时报账,冲抵个人借款。
报账程序是由办公室、财务处审核,报局长审批。
第四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九条
现金管理
每日工作结束之前,出纳人员应结出当日的现金收支余额,并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每日现金结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严格控制现金的支用范围和支出额度。
第十条
银行存款管理
银行存款账户严格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的规定,结合公路建设工作实际开立。
财务审计处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交给供货单位代为签发。
会计人员须每月核对银行帐,保证账账、账款相符,及时查清未达账项的原由。
第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通讯器材等。
(一)核算低值易耗品时,管理人员要出具低值易耗品验收单,验收单作为财务报销的附件存档。
(二)低值易耗品应按照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实物管理,并由管理人员建立备查帐薄进行登记,定期盘点、核对。
第十二条
库存材料
库存材料是局为进行基本建设所储备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如沥青、伸缩缝及各种由局统一规定采购的材料。
各处室在采购材料时,应按材料的存放地点、类别、名称、规格出具列明数量、金额的材料入库验收单。
将材料拨给施工企业时,出具材料出库单,并办理抵扣金额,对该施工企业支付应付工程款时,财务审计处作抵扣工程款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要本着节约环保的精神,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凡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均作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二)单位价值在2000
元以上(含2000
元)。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分工
财务审计处负责组织全局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
组织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进行监督。
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调配、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
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财产管理制度,负责合理有效地使用财产,做好日常保养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每年至少要在年终之前进行一次。
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核对帐帐、帐卡、帐实是否相符。
办公室财产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核对固定资产,发生固定资产多缺时,由财会人员与财产管理人员共同填制固定资产多缺报告表,按规定的报批权限进行审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帐目。
清查固定资产还必须注意检查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和维护情况,了解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使用不当,有无保管不善等情况,对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的地方,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办公室应完善固定资产的采购、登记、领用、清查、盘点等管理制度。
办公室对配给个人使用的财产,建立领用交还制度。
工作人员对自己所用的财产应保证其完好、无损,工作人员调离本局时,应办理财产交还手续。
第十八条
固定资报废
一般性固定资产超过使用期限,确已失去效能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致损而无法修复的,经上级批准,作报废处理。
固定资产有偿调拨的收入和固定资产报废后变价净收入,交财务处统一核算。
第六章
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条
编制财务竣工决算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专门人员编制。
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消,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二)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划分资金渠道,归集支出费用;
按照国家自治区批准的概算确定竣工决算的范围。
(三)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二十一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
招投标文件(书);
历年投资计划;
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
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一次认真、全面、彻底地清理。
(一)对建设项目各种档案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包括建设项目设计资料、有关批准文件、标底、有关预算资料、计划、财务会计资料等。
(二)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全面清理。
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逐项盘点核实(包括监理用财产),填列清单,妥善保管。
需要处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不准侵占、挪用。
变价处理的财产物资,其变价收入要如实入账,严禁私分各种物资和变价收入。
同时变价处理财产物资必须公开进行。
(三)对各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各项应收款及时清理收回。
应付款按合同规定支付。
第二十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包括以下报表(格式见附件)
(1)封面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由有关处室根据以下表格规定内容分别填制。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
公路建设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报经自治区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提及事项按《会计法》及财政部、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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