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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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开标;
(七)评标;
(八)定标;
(九)定标结果及设计方案备案。
第二章招标
[招标范围]
第七条建筑工程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其建筑设计方案应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建筑工程项目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备注要求进行招标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方式]
第八条招标可根据项目特点和招标目的分为方案招标、设计竞赛、竞争性谈判三种形式,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一)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除下列情形可进行邀请招标外,应当公开招标:
1.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如进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进行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邀请招标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二)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除下列情形外,应进行方案招标。
1.符合下列情形,可进行设计竞赛:
1)属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大的项目(城市中心区、滨海地区、重要景观地区的建设项目);
2)突出建筑设计创意、强调概念性设计、提升城市空间形象的项目;
3)以咨询为目的,成果作为招标人决策参考的项目。
2.符合下列情形,可进行竞争性谈判:
1)选择特定类型建筑师/设计机构,主要针对国际重要奖项获得者或优秀青年建筑师等。
需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还需由市政府批准。
2)方案招标失败,重新招标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招标项目条件]
第九条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行方案招标、竞争性谈判的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1.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所必需的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进行设计竞赛招标的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项目地点、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2.所必需的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文件拟订]
第一十条招标文件内容
(一)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其内容包括如下:
1.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投资总额、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情况,以及对投标人在限额条件下进行设计的要求;
4.设计范围、设计阶段及深度要求;
5.设计基础资料;
6.各阶段设计费额度及费率,设计费用支付方式以及对未中标人的奖金、补偿金;
7.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进行方案招标的,需对投标人设定准入资质要求;
进行设计竞赛的,需对投标人设定准入资格要求;
进行竞争性谈判的,需对谈判对象设定谈判条件。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有效期;
(二)编制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
编制设计招标文件须有注册建筑师签章或具有规划、建筑设计资质的机构签章。
[招标文件备案]
第一十一条招投标文件应先经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公告发布]
第一十二条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及时提供招投标信息,在深圳城市规划网、深圳勘察设计网、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指定网站所有招投标信息必须公开。
必要时,招标人也可在其它专业杂志、网站及相关媒体同步发布公告。
[招标预选]
第一十三条招标人在方案招标和设计竞赛时,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通过资格预审或概念性建筑设计方案比选确定投标人。
其相关内容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
通过的预选投标人名单需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向通过预选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第一十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充分提供设计机构参与竞争的机会,并适当放宽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邀请招标应提供公开报名机会,招标人可组织专家通过对报名机构提交的业绩资料、计划提案(参加投标的人员构成、工作计划及对项目任务的解读和初步构想)或概念方案评审,选取被邀请设计机构,招标人向被邀请设计机构发放招标文件。
未被邀请的机构也可参加投标活动,除没有补偿金外,其他评标和奖励条件与被邀请机构相同。
[现场踏勘、答疑]
第一十五条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及文件规定,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及项目答疑会。
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疑问汇总,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告知所有投标人,并将该书面答复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第一十六条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该变更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编制投标文件时间]
第一十七条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止,不得少于三十工作日。
第三章投标
[投标人条件]
第一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招标文件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投标文件编制]
第一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和汇报语言(包括汇报录音)应以中文(普通话)表达为准。
[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文件提交]
第二十一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投标联合体]
第二十三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
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开标]
第二十五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招标人可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公证,组织确认无效标。
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开标会,不委派代表参会的,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
[专家库]
第二十六条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重要程度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评审,建立由国内外(含港澳台地区)专家组成的分级分类专家库。
专家库建立、更新、管理工作由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评标委员会组建、备案]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投标人或其利益相关者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库专家和招标人代表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专家人数应占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有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建筑设计机构参加的方案招标和设计竞赛,其评委应有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专家。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专业背景
评标委员会专家以具有相关专项经验的建筑学专业专家为主,视情况还可包括城市规划与设计、建筑结构、工程设备、工程概预算等相关专业专家。
民用建筑项目建筑学专业专家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共类建筑项目建筑学专业专家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专家选取
评标委员会专家从分级分类专家库中抽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家由招标人和规划主管部门共同邀请。
评标委员会专家确定后应提前通知。
在发布设计竞赛公告时,可公布评审委员会主席。
[评审]
第二十八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认废标,向招标人提交评标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必要时,可采用城市仿真或网络远程评审等技术手段。
[无效标或废标]
第三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做无效标、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要求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四)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评标报告]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无效标情况说明。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一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一十一)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也宜遵循该原则。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除外)若选择在入围前三名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
(一)招标人必须在充分了解完整的评标报告(入围方案必须排序)基础上做出定标决定,招标人对评标报告有疑问或不同意见时,应向评委会主席或部分评委代表及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并通知入围设计机构进行汇报答疑。
(二)招标人确定的中标方案不是评委会推荐的第一名时,应将定标决定和理由在招标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应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向排名在中标方案之前的其他入围方案按奖金或补偿金的1-3倍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中标方案的投标人如具备相应资质可直接承担后续设计任务,如不具备相应资质,可按以下方式确定工程设计阶段合作机构:
(一)由中标设计机构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机构合作完成相应的设计工作。
(二)招标人通过招标确定符合资质的设计机构,由其配合中标设计机构完成相应的设计工作。
(三)非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评审结果公示]
第三十六条评标结束后15天内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包括专家主要正面评审意见、评标委会意见、投标方案的排名/得分顺序、合格的投标方案。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组织处理公示意见。
公示有异议的,招标人提出建议报规划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在公示结束或公示意见处理完成后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最终结果备案]
第三十九条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须将书面《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提交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书面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二)中标通知书;
(三)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
(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五)资格预审报告(如有);
(六)投标人报名表;
(七)投标公函及附件;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九)评标、定标标准和方法;
(一十)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会议纪要、评委选票、专家评审意见表;
(一十一)无效标、废标情况说明;
(一十二)招标代理合同(如有);
(一十三)参加答疑、开标、评标会的人员签到表;
(一十四)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一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以上内容应装订成册,制作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封面;
已经备案的,不再提供。
[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需进行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在编制新的招标文件时,须包括招标投标失败情况说明。
违规投标人自动失去其重新投标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条情形之一的,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形式确定中标人或者不再进行招标直接确定承担设计的机构。
第五章其他
[补偿金、奖金]
第四十二条招标文件中约定支付补偿金或奖金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包括中标人的补偿金或奖金,并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前支付。
中标人的补偿金或奖金可纳入设计合同费用中。
第四十三条依法进行建筑工程设计竞赛的项目,招标人应设定最佳创意奖。
[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权利]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签订设计合同。
[投诉]
第四十六条投标人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诉。
第四十七条申诉对招标投标活动下阶段工作有严重影响的,规划主管部门可暂停招投标活动,待申诉问题处理后重新启动。
[惩罚]
第四十八条招投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法当事人还应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纪录公告暂行办法》进行公告。
[诚信记录]
第四十九条规划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建立诚信记录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大的项目包括:
(一)类型划分
1、市级中心区、城市副中心区、城市组团中心区核心区的主要建筑。
2、城市主干道及主要河道两侧、紧邻滨海岸线等景观地区的重要建筑。
3、重要公共建筑,指交通、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等大型建筑。
(二)规模划分
商业办公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工业、研发、创意产业及仓储物流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的项目。
第五十一条城市仿真,指利用数字城市仿真技术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的手段。
第五十二条网络远程评审,指利用互联网络技术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异地评审的手段。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发布之前我市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X月X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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