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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层玻璃标准
GB9962-1999夹层玻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1999.09.01发布2000.08.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等效采用日本标准JISR3205:
1989《夹层玻璃》,并参考ANSIZ97.1:
1984《建筑用安全玻璃材料—安全玻璃性能规范和试验方法》、ISO/DIS
标准是1988年版的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是:
在保留原有Ⅰ、Ⅲ类夹层玻璃的基础上,增加Ⅱ类夹层玻璃。
增加可见光透射比、可见光反射比、耐湿性、抗风压性能四项指标,除耐湿性外,其他三项为推荐性指标。
抗冲击性更名为落球冲击剥离性能,抗穿透性更名为霰弹袋冲击性能。
同时对一些试验项目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上作了适当修改。
修订后的标准,耐辐照性、耐热性、落球冲击剥离性能等效于日本JISR3205,霰弹袋冲击试验部分采用美国ANSIZ97.1要求,耐湿性试验等效于ISO/DIS12543-4。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9962-1988。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玻璃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峥科、韩松、汪如洋、王乐、胡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夹层玻璃的分类和要求、试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用夹层玻璃,其他场合亦可参照使用。
不适用于汽车及其他道路车辆用夹层玻璃。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308—1989滚动轴承钢球(neqISO3290:
1975)
GB/T531—1992硫化橡胶邵尔A硬度试验方法(neqISO7619:
1986)
GB/T1216—1985外径千分尺(neqISO3611:
1978)
GB/T5137.2—1996汽车安全玻璃光学性能试验方法(eqvISO/DIS3538:
1992)
GB/T5137.3—1996汽车安全玻璃耐辐照、高温、潮湿、燃烧和耐模拟气候试验方法
(eqvISO3917:
1992)
GB/T99632—1998钢化玻璃(eqvJISR3206:
1989)
GB11614—1999浮法玻璃
GB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eqvJISR3222:
1996
JC433—1991(1996)夹丝玻璃
JC/T511—1993压花玻璃
JC/T512—1993汽车安全玻璃包装
JC536—1994吸热玻璃
JC/T677—1997建筑用玻璃均布静载荷模拟风压试验方法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夹层玻璃laminatedglass由一层玻璃与一层或多层玻璃、塑料材料夹中间层而成的玻璃制品。
3.2中间层interlayer介于玻璃之间或玻璃与塑料材料之间起粘结和隔离作用的材料,使夹层玻璃具有抗冲击、阳光控制、隔音等性能。
3.3Ⅰ类夹层玻璃(LⅠ)laminatedglassofcategory
Ⅰ对霰弹袋冲击试验不作要求的夹层玻璃。
霰弹袋冲击高度1200mm,符合5.11规定的夹层玻璃。
3.5Ⅱ-2类夹层玻璃(LⅡ-2)laminatedglassofcategoryⅡ-2霰弹袋冲击高度750mm,符合5.11规定的夹层玻璃总厚度不超过16mm,且符合5.11规定的夹层玻璃。
4分类
4.1按形状分类
a)平面夹层玻璃;
b)曲面夹层玻璃。
4.2按性能分类
a)Ⅰ类夹层玻璃;
b)Ⅱ-1类夹层玻璃;
c)Ⅱ-2类夹层玻璃;
d)Ⅲ类夹层玻璃。
5要求不同种类夹层玻璃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技术要求及其试验方法
实验项目
LⅠ
LⅡ-1--、LⅡ-2、LⅢ
实验方法
外观质量
5.2LⅠ
LⅠ5.2
6.2
尺寸允许偏差
5.3
5.3LⅡ-1、LⅡ-2、LⅢ
6.3
弯曲度
5.4
5.4
6.4
可见光透射比
5.5
5.5
6.5
可见光反射比
5.6
5.6
6.6
耐热性
5.7
5.7
6.7
耐湿性
5.8
5.8
6.8
耐辐照性
5.9
5.9
6.9
落球冲击剥离性能
5.10
5.10
6.10
霰弹袋冲击性能
-
5.11
6.11
抗风压性能
5.12
5.12
6.12
5.1材料
5.1.1玻璃材料应符合下列标准要求:
浮法玻璃:
GB11614
压花玻璃:
JC/T511。
夹丝网玻璃、夹线玻璃:
JC433。
钢化玻璃:
GB/T9963。
吸热玻璃:
JC536。
半钢化玻璃:
GB17841。
Ⅲ类夹层玻璃不使用夹丝玻璃及钢化玻璃。
5.1.2聚碳酸酯板、聚氨酯板、丙烯酸酯板等塑料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技术条件或订货文件的要求。
5.1.3聚乙烯缩丁醛等中间层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技术条件或订货文件的要求。
5.2外观质量
5.2.1裂纹:
不允许存在。
5.2.2爆边:
长度或宽度不得超过玻璃的厚度。
5.2.3划伤和磨伤:
不得影响使用。
5.2.4脱胶:
不允许存在。
5.2.5气泡、中间层杂质及其他可观察到的不透明物等点缺陷允许个数须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允许点缺陷数
缺陷尺寸,λ,mm
0.5<λ≤1.0
1.0<λ≤3.0
板面面积S,m2
不限0.5<λ≤1.0
S≤1
1
2
S≥8
允许的缺陷数,个
玻璃夹数
2层
不得密集存在
1
2
1/m2
1.2/m2
3层
2
3
1.5/m2
1.8/m2
4层
3
4
2/m2
2.4/m2
≥5层
4
5
2.5/m2
3/m2
注:
1小于0.5mm的缺陷不予以考虑,不允许出现大于3mm的缺陷。
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密集存在:
a)两层玻璃时,出现4个或4个以上的缺陷,且彼此相距不到200mm
b)三层玻璃时,出现4个或4个以上的缺陷,且彼此相距不到180mm。
c)四层玻璃时,出现4个或4个以上的缺陷,且彼此相距不到150mm。
d)五层以上玻璃时,出现4个或4个以上的缺陷,且彼此相距不到100mm。
5.3尺寸允许偏差
5.3.1长度与宽度平面夹层玻璃长度及宽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边长的允许偏差(mm)
总厚度,D
长度或宽度,L
L≤1200
1200 4≤D<6 +2-1 -- 6≤<11 +2-1 +3-1 11≤<17 +3-2 +4-2 17≤D<24 +4-3 +5-3 一边长度超过2400mm的制品、多层制品、厚片玻璃总厚度超过24mm的制品、使用钢化玻璃作原片玻璃的制品及其他特殊形状的制品,其尺寸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5.3.2叠差夹层玻璃最大叠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最大允许叠差(mm) 长度或宽度,L 最大允许叠差δ L<1000 2.0 1000≤L<2000 3.0 2000≤L<4000 4.0 L≥4000 6.0 5.3.3厚度对于多层制品、原片玻璃总厚度超过24mm及使用钢化玻璃作为原片时,其厚度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5.3.3.1干法夹层玻璃的厚度偏差干法夹层玻璃的厚度偏差不能超过构成夹层玻璃的厚片允许偏差和中间层允许偏差之和。 中间层总厚度小于2mm时,其允许偏差不予考虑。 中间层总厚度大于2mm时,其允许偏差为±0.2mm。 5.3.3.2湿法夹层玻璃的厚度偏差湿法夹层玻璃的厚度偏差不能超过构成夹层玻璃的原片允许偏差与中间层的允许偏差之和。 中间层的允许偏差见表5。 表5湿法夹层玻璃-中间层的允许偏差(mm) 中间层厚度d 允许叠差δ d<1 ±0.4 1≤d<2 ±0.5 2≤d<3 ±0.6 d≥3 ±0.7 5.3.4对角线偏差对矩形夹层玻璃制品,一边长度小于2400mm时,其对角线偏差不得大于4mm,一边长度大于2400mm时,其对角线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5.4弯曲度平面夹层玻璃的弯曲度不得超过0.3%。 使用夹丝玻璃或钢化玻璃制作的夹层玻璃由供需双方商定。 5.5可见光透射比可见光透射比由供需双方商定。 取三块试样进行试验,三块试样均符合要求时为合格。 5.6可见光反射比可见光反射比由供需双方商定。 取三块试样进行试验,三块试样均符合要求时为合格。 5.7耐热性试验后允许试样存在裂口,但超出边部或裂口13mm部分不能产生气泡或其他缺陷。 取三块试样进行试验。 三块试样全部符合要求时为合格,一块符合时为不合格。 当二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回试验三块新试样,三块全部符合要求时则为合格。 5.8耐湿性试验后超过原始边15mm、新切边25mm、裂口10mm部分不能产生气泡或其他缺陷。 取三块试样进行试验。 三块试样全部符合要求时为合格,一块符合时为不合格。 当二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加试验三块新试样,全部符合时则为合格。 5.9耐辐照性试验后要求试样不可产生显著变色、气泡及浑浊现象。 可见光透射比相对减少率ΔT应不大于10%: T1-T2ΔT=-------×100T1式中: ΔT——可见光透射比相对减少率,%;T1——紫外线照射前的可见光透射比;T2——紫外线照射后的可见光透射比。 使用压花玻璃作原片的夹层玻璃对可见光透射比不作要求。 取三块试样进行试验。 三块试样全部符合要求时为合格,一块符合时不合格。 当二块试样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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