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里开会安全生产和质量范本安全生产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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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l对新接收的职工,必须进行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1.6.2对操作生产设备的机长及职工,进行岗位安全技术培训,在考核合格后,方准其独立操作。
3.1.6.3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3.1.6.4对调换工作岗位或连续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返岗位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3.1.6.5对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投产,要进行新操作规程的安全教育。
对有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工作,必须配备相应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装置。
3.1.6.6对参加危险作业工程的职工,要进行有关工程的安全教育。
3.1.6.7对派往公司外执行运输等任务的职工,要进行有关作业环境和条件的安全教育。
3.1.6.8对所有在岗职工,每年进行一至二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并利用每年的“安全月”活动,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3.1.6.9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灭火、抢险等相关培训。
3.1.7对于接触易燃易爆品、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与要求,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执行。
3.1.8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的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3.1.8.1公司所属各部门应结合生产,认真组织本部门的月查,班组的周查和作业岗位的日查。
3.1.8.2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3.1.8.3公司生产部门,认真做好生产前安全检查。
工程部每年要组织全公司性的专业技术安全检查。
3.1.8.4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做好各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
3.1.8.5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监督检查。
3.1.9认真排除隐患并进行安全技术改造,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1.9.1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3.1.9.2为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必须依据国家规定,将每年技术改造经费的5-10%用于安全技术改造。
3.1.10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保证职工必要休息。
配备适当的休息场所和饮水设施等。
3.1.10.1坚持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3.1.10.2女职工因生理特点所需的劳动保护,以及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按《女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3.1.11对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和暑期工业卫生的具体要求,按我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3.1.12全体职工负有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对用人部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并上报。
3.1.13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保用品。
3.1.14按规定严肃认真处理职工伤亡事故。
3.1.14.1为了及时吸取教训,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如实反映情况。
已经发生的伤亡事故,要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协助安全主管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不准瞒报或虚报各类工伤事故,应及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
严格做到“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1.14.2以经安全主管部门确认为工伤者,可享受免费治疗及有关规定的补贴。
3.1.14.3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职工伤亡事故档案,并妥善保存备查。
3.1.14.4公司在生产期间,要备有急救机动车辆以及时有效地救护受伤职工。
3.2对生产区和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3.2.1生产区作业场所和其他设施,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各种设施必须建立维修保养、检查和报废制度,安全防护、防尘、防毒等装置必须保持有效、完好。
3.2.2生产区道路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3.2.2.1车行道、人行道保持平坦、畅通,并有足够的夜间照明。
禁止在路面上堆放物品、存放车辆。
未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中断交通或在路面上从事妨碍交通的活动。
3.2.2.2生产区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宽度不得小于3米。
厂房内的通道宽度,通行机动车辆的主通道不得小于3.5米。
3.2.2.3架空管线的跨路高度在生产区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上架空管线的跨路高度不得低于3.5米。
3.2.2.4生产区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和绿化物等。
不得防碍交通视线。
3.2.2.5道路两侧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标志。
3.2.2.6在道路上施工必须设安全围栏、安全标志和夜间红色警示灯,施工结束后要立即清理现场,按原标准修复道路。
3.2.3作业场所安全要求:
3.2.3.1所有建筑物及架空管线的支架、立柱等构筑物,必须坚固安全。
建筑物的地面、墙面、房顶、门窗应保持完好,下水道畅通。
使用部门发现建筑物损坏或有危险征兆,应立即报告;
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理。
未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及性能。
3.2.3.2所有沟、井、池及空中走台上有失足堕落危险的孔、洞等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盖板或护栏。
3.2.3.3凡有可能遭雷击的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等,都应按有关标准安设防雷装置,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维护,保证其性能可靠。
3.2.3.4各种输送管线的安装、架设、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各种用途的管道,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刷涂不同的标志色,以示区别。
树木及其枝叶与架空电线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2.3.5在公司区和作业场所的危险部位,应按GB2894《安全标志》GB2893《安全色》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安全色和安全警句。
3.2.3.6易燃易爆、高压电、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分级严格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3.2.4防火防爆场所要符合下列要求:
3.2.4.1严禁焚烧垃圾、废纸及工业废料等。
3.2.4.2生产作业场所和各类库区内,严禁擅自动用明火。
3.2.4.3易燃易爆场所周围10米内,散发大量易燃气体、粉尘的场所周围30米内,严禁擅自动用明火。
机动车辆严禁随意驶入易燃易爆场所。
3.2.4.4生产区和一切工作场所,都必须设置品种、数量足够,性能可靠的灭火器材或消火栓,并且摆放整齐有序。
3.2.4.5要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后方可进行。
3.2.5危险作业场所选址,应尽可能远离人员密集区和交通要道。
短期从事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或大修;
建筑物的施工、拆除或在修,以及进行燃烧、爆破等危险实验,应在周围设置围栏、警告标志,并派值班人员警戒,以防无关人员进入。
3.2.6在生产区施工动土,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地下设施、建筑物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3.2.7作业场所的各种设备、工作台布置、安装应保证安全,便于操作、维修和通行。
在可能产生飞溅物伤人场所,必须设置铁丝防护栏或护板。
3.2.8作业场所必须保持整洁、清洁,及时消除垃圾、油污和积水。
各种物品的放置应整齐、稳固,保证操作和通行安全。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及性能。
3.2.9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
3.2.10.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低于5℃时应有取暖设备,经常开启的门窗,冬季应有防寒装置。
3.2.11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应为工作者设置木质踏板。
3.2.12对有粉尘、毒物、强腐蚀物、强磁场、放(辐)射线等有害作业场所,以及产生强噪声的作业场所,应加强防护和治理,把有害因素降到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
3.2.12.1这类作业应在单独的工作间内进行。
3.2.12.2作业设备应严加密闭,必要时安装使用通讯、吸尘、净化、屏蔽、吸收等防护装置,并尽可能采用远距离、自动化操作。
3.2.12.3废料、废水和有害物的废包装物,应按照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规定妥善处理,废料处理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危害职工和附近居民。
3.2.13每个工作场所都应设安全负责人,并标志于醒目部位。
3.3对生产设备及工艺装备的安全要求3.3.1生产操作者在使用设备、工具前,必须认真仔细检查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准违章作业。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移动改装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
3.3.2各主管部门和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所管辖生产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保证其使用安全性。
对新设备及其安装应认真验收,防止因设备本身缺陷或安装不当危及职工。
3.3.3生产设备的使用部门,应认真管理好所用设备,保证其使用安全性。
3.3.4生产设备的公共设备(如风泵),供同一作业场所人员共用的设备(如压力容器),应由主管部门或使用部门制定专门制度,指定专人管理。
制止违章使用,避免事故的发生,发现故障要及时向负责人报告。
3.3.5本公司自己设计、制造、使用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使用前认真试验和验收,以确保其安全性能,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3.3.6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设备及其附件的结构、性能和工作范围。
3.3.7独立操作特种作业的生产设备,必须按劳动部劳字安(1991)31号文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要求,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后,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经公司劳人部门考核上岗。
否则严禁独立操作。
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定期接受复审,否则不得继续独立操作。
3.3.8按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规定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水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米以内的所有设备传动带、传动链、转轴、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等危险零部件,都必须安装防护装置,并严禁随意拆移,完成设备检修后立即按原标准装好。
3.3.9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份,应装设安全装置。
3.3.10各种机动车辆和装卸机械,应定期检查、修理,保证其各部份完好。
其制动、传动、鸣笛、灯光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3.3.11起重机械各部份,应符合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明显标明其额定最大起重吨位。
其卷扬限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自动连锁和警铃、信号等安全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连接吊物的吊具、钢丝绳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常检查。
3.3.12电器设备必须由持证电工按《电器工程安装标准》安装和管理。
严禁非电工安装、改装或修理电气设备。
用电部门的变配电设备(配电柜等)只允许持证电工管理和操作。
3.3.12.1安装使用临时电线,必须事先向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后方可安装使用,用后及时拆除。
3.3.12.2一切电气设备及线路必须绝缘良好。
需要裸露带电体应安装在人和物都接触不到之处。
否则必须设可靠的安全遮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3.3.12.3电气设备必须设可熔性保险器或自动开关,必要时应装漏电保护器。
3.3.12.4一切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都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性接零措施。
3.3.12.5行灯(手电)和生产设备本身的灯具,都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在潮湿处所和金属器内使用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3.3.12.6严禁用可燃液体、水或其它潮湿物清洗、擦拭电器设备。
3.3.12.7在易燃易爆场所、产生大量可燃性粉尘的场所,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潮湿或产生大量蒸汽的场所,电器设备必须采用封闭防潮型。
3.3.13各种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
瓶阀、减压阀、压力表、瓶帽、易熔塞、防震胶圈等安全附件应保持齐全有效。
所有气瓶都必须防止日晒,远离火源,距明火10米以上,避免冲击震动。
能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物的不同种类气瓶,严禁同车运输、同库存放。
氧气瓶严禁接触一切油脂,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使用,二者同时同处使用应相距5米以上。
3.3.14压力容器及其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水位计等各项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购买、安装、管理、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主管机动副总经理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严禁无证操作和违章操作。
3.3.15锅炉应安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不得与人员密集的房间、道路贴邻。
锅炉及其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计等各项安全附件的购买、安装、使用、运行、管理、保养、检修、试压等,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严禁无证操作和违章操作。
任何领导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允许或强迫司炉工违章作业。
3.3.16各部门的工具管理人员,应保证发放的各种工、刀、夹、模、量、吊等器具的安全性能。
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必须随时修理或更换,并有权对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
3.4.作业行为的安全要求3.4.1进入工作现场开始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违章着装。
禁止裸露上身上岗,注意文明生产。
禁止穿背心、短裤;
禁止穿裙子、高跟鞋;
操作外露旋转机械严禁戴手套、围巾、领带、或其它颈挂物;
女职工和长发男职工必须戴好工作帽(或束起来盘好),严禁长发外露。
3.4.2作业中,特别是设备运转时,严禁嬉笑打闹、读书阅报、下棋玩牌、闲聊睡觉,严禁酒后上岗操作。
3.4.3严禁一切人员擅自动用他人操作的机器设备、车辆、阀门、开关。
3.4.4开始工作前应检查设备、工具和作业环境,发现设备故障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先排除或报告,不得冒险作业。
3.4.5禁止超速度、超负荷使用设备。
3.4.6除正确操作外,人体必须与正在运转的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在设备上登、靠、坐、卧。
严禁从设备的运转部位上跨越或在其下方钻过。
3.4.7不得在运转设备上放置任何物品。
启动设备之前,必须把工件和刀、夹、模具夹牢固,以防备启动后脱落伤人。
设备上可调整移动的部件(如车床尾座、砂轮机的拖板、摇臂钻床的摇臂、动力头等)必须在设备启动之前固定,以防在设备运转时移动。
在设备上装卸、调整、测量工件或装卸、调整工、刀、夹、模具,以及调整设备等,都必须先停机,并待设备完全停稳后方可进行。
设备运转时如遇突然停电,或发现设备异常必须立即停机,并关闭电源,待确认恢复正常后再重新启动。
2、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法》
ü
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是什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第三条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
第四条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第五条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
第六条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七条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具有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
第九条在生产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销售后服务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第十一条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检验合格。
第十二条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条凡是在辖区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国内销售
的),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第79令要求。
第二条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第三条对从事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后,方可出厂销售。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审报告。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3年。
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
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台帐,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
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和国家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
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
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必须实施出厂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鼓励企业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
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严禁下列行为:
(1)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2)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
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3)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
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
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4)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5)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6)生产和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4、企业安全会议内容都有哪些?
企业安全会议内容分为:
总结经验,指出问题,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安全。
具体如下:
1、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安全措施.
2、传达贯彻政府安全生产机构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
3、研究制定本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标准、条例、规章制度.
4、研究、决定对各项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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