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订立注意事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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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作为某写字楼工程的总承包人。
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有这样的约定:
“获得验收合格证后7个工作日内,付至经造价师审核的已完工作量总价的85%。
”
案例二:
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约定:
“银行转账,分11期每月定额支付,具体支付金额及时间见合同补充条款。
“案例一”中有关付款方式的支付,其后半部分“经造价师审核”这个约定是不明确和无法掌控的,如果发生了7个工作日之后造价师的审核工作仍未完成的情形,将会使条款陷于自相矛盾的境地。
此时争议的产生将无法避免。
“案例二”将付款时间固定下来,但其约定的付款进度却没有结合工程进度,对于发包方而言,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如果工程进度出现了延误,但发包方却依约无法延付工程款,这种不合理的约定极易导致合作双方产生纠纷。
因此,当事人应注意约定合理的付款方式,确保付款节点的可明确性及其合理性。
三、工期和工期调整的约定技巧
关于工期,双方约定:
“开工日期为XX年12月1日,工期300天。
关于工期,要注意两个方面:
第一,案例合同中的开工日期应当注明“暂定”;
第二,通常施工合同中都会约定发包方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义务。
但如果发包方在未办出施工许可证时要求承包方施工,这在司法实践中,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在没有办出施工许可证的这段时间内的施工期,应计入工期。
因此,作为施工方,首先应坚持无证不施工的原则,但如果基于特别的原因只能施工的,可以同发包方约定,在施工许可证未办出时施工的,施工时间不应算入工期。
此外,当事人在约定工期调整的时候,应当明确,对于施工方递交的工期调整报告,发包方应当在几日内回复,如不回复视为认可。
这样可以有效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四、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质量条款不应采取主观标准
质量条款通常包括“质量等级”、“验收标准”、“特殊标准”的约定。
关于“特殊标准”,曾经有一个案子,合同中约定要达到国外某专家认可的标准,这就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很大风险,因为这个标准是一个主观标准,不确定的、无法预见的。
对此,我们在施工合同签订时要防止这种情况的产生。
2、多种方式结合约定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条款应当通过结合“文字描述”、“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界面划分”多种方式进行约定。
“界面划分”较多的发生在工程总承包领域,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土建、安装、钢结构分包给不同单位施工时,各分包单位之间的界面划分就十分重要,而且工程总承包往往存在边设计边施工的情形。
3、违约责任应当约定具体
违约责任的约定方式有:
“概况性约定”、“具体约定”两种方式。
建议对于主要义务分别做具体的约定,不要使用概况性约定。
此外,违约责任条款还要明确具体的责任方式,比如违约金的计算、违约行为与施工企业权利的衔接等。
总之,对于企业经营管理者、项目经理、建造师来说,一定要跳出传统的合同签订、工程管理的定势思维,逐渐尝试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工程管理及合同签订。
只有这样,我们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才能够把问题处理得更妥善,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做到万无一失。
一、关于定作物的问题
1、原材料的消耗定额问题:
若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为了防止承揽人在工作中浪费定作人的原材料,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规定承揽人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额。
要求承揽人本着经济节约原则使用原材料,如果超过原材料消耗定额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定作物样品的封存保管问题:
若存在定作物样品的,样品应进行封存并当场由承揽人和定作人确认后签字。
此外,样品的保管问题一般是定作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承揽人保管,承揽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定作人保管。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规定保管人保管义务,并要求若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或丢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定作物的后期保证问题:
因有些定作物无法在检验当时就发现问题,所以定作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在一段期限内承揽人要保证定作物的质量合格问题,除了是因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定作物存在问题以外,承揽人应负责定作物的无偿修复或更换。
此外,质量缺陷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还应负赔偿责任。
二、关于支付款的注意事项
1、定金条款的规定: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若采用定金的担保方式的,定金数额一般以合同总额的20%为限,且交付时间要在承揽人进行加工定作之前。
同时规定,若是承揽人违反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作人定金;
若是定作人违反合同时,承揽人不返还定金。
2、关于结算方式应注意:
结算方式是指价金和其它费用的清结方式,包括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
要注意,除了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承揽合同的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三、关于合同中提交定作物的规定
1、提交期限问题:
在约定定作物提取日期时应注意计算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时间;
2、提前或延期提交问题:
合同中应规定若是定作人或者承揽人要求提前或延期提交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
时间:
XX-02-1320:
24:
41文章分类:
财产分割
一、建设工程合同主体
1、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切实注意承包人的资格。
因为一项工程,事关重大,其不仅关涉到财产的损失,而且关涉到工程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至关重要,选择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资质能力,是否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的资格;
(2)施工能力;
(3)财务情况,承包人的资金状况;
(4)承包人的人才技术状;
(5)承包人的社会信誉;
注意: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2、更应注意承包商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3、合同签字、盖章的主体应与发包人、承包人主体相一致。
二、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
在合同的签订形式上、就存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两种具体形式。
它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组成。
可以包给一个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再由总包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各分包单位在勘察、设计、施工的进度、质量,以及工程造价等方面、对总包单位全面负责。
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其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它既是顺利履行合同的保障,也是合同争议时解决纠纷的依据。
对此必须详细明确的加以规定。
1、关于监理
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对保证工程质量关系重大。
《合同法》专门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如建筑法)、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关于工期
(1)、开工日期前明确。
(2)、竣工日期需要明确。
3、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4、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5、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
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
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6、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注意事项:
篇二: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该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该注意哪些问题?
订立工程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改造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
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施工单位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充分注意并处理好下列问题:
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
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
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
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
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3、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
开工日期有“破土
之日”、“验线之日”之说:
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
无论采用体积廉洁,均应在合同中予以,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
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
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
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工程量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
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5、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歈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7、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为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
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运筹、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序应予以量化。
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8、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
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除上八个方面外,签订合同时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也应充分重视,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
任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全十美,合同履行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各方权利义务。
篇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注意事项
解美川
(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常熟)
【摘要】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主要合同;
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源头;
是进行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的依据之一。
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合同签订管理水平,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自身权益是加强工程管理的关键。
【关键词】施工合同的订立依据;
签订程序;
注意事项;
审查要点
《合同法》第二条将合同定义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任何合同均具备三大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指签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客体也叫标的,如:
工程项目、货物、劳务等;
内容指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的权益和义务。
从合同理论上说,建设工程合同也是广义的承揽合同的一种。
建设项目关系的多元性、多变性、金额大、履约周期长等特征、竞争激烈等因素,构成和加剧了工程合同的风险性。
施工合同又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主要合同,是开发项目工程施工管理的源头,是进行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之一。
为了加强开发企业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提高各级管理人员订立工程合同的管理水平和相关法律常识,指导工程合同的签订工作,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以往合同签订中的经验和教训写了《〈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及注意事项》一文,供大家在以后的合同签订中参考。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依据和条件
施工合同订立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施工合同订立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3)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4)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的工程,其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
施工合同的内容
承发包方应尽可能采用标准的合同范本订立施工合同,通常按所选定的标准合同示范文本(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DZ01)或双方约定的合同条件协商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
《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协议书
《协议书》规定了合同当事双方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合同当事人需要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协议书》的内容包括:
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双方的承诺书等。
(2)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对承发包方双方的协议义务做出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做了修改,补充或取消外,其余条款双方都必须履行。
《通用条款》具有行施的通用性,基本通用于各类工程。
《通用条款》共有
11部分47条。
基本内容包括:
㈠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包括词语定义、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语言文
字和通用法律、标准及规范和图纸。
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包括:
工程师、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项目经
理、发包人工作、承包人工作。
㈢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开工及延期开工、暂停施工、
工期延误和工程竣工。
㈣质量和检验。
工程质量、检查和返工、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重新检验、工程试车。
㈤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
㈥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预付款、工程量的确
认和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㈦材料设备供应。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和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㈧工程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其他变更和确定变更价款。
㈨违约、索赔和争议。
违约、索赔和争议。
㈩其他。
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担保、专利技术及特殊工
艺,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合同解除、合同份数和补充条款。
(3)专用条款
由于建筑工程的条件各不相同,《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各个具体工程,
因此《专用条款》对其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成为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
《专用条款》的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一致,但主要是空格,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或者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4)附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附件,是对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并使合同当事人的有关工作一目了然,便于执行和管理。
施工合同的签订程序
施工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签订也应该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从合同法角度分析,通过招标方式签订的合同,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承包单位。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当与发包人及时签订施工合同,对双方的责任、义务、权益等合同内容做出进一步的文字明确。
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人应与发包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施工合同。
投标书中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在签订时不得更改,确定的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
发包方应依据合同条件逐条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承发包双方对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即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施工合同即生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方法及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协商和填写方法
《协议书》共十条,其中需协商和填写的有六条,其中:
⑴工程概况
本条应准确写出工程的名称;
详细的地址;
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建筑规模和结构特征。
⑵承包范围
主要指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并注明其中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交接部位。
单位工程、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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