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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排出的风险尽可能地通过经济手段转移给他人。
包括了直接转移
和间接转移。
3、构成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及其规定意义
可保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或保险人愿意接受的风险。
构成条件:
(1)风险必须是偶然性的。
、包含两方面:
一是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是偶然的;
二
是风险发生的对象、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程度是不确定的。
(2)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共同海损除外)。
包含:
一是风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害的
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是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
(3)风险不是投机的。
(4)风险必须有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必须有大量标的均有损失的可能性。
(6)风险的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7)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规定意义:
规定可保风险,可以防止道德风险,限制赔偿限额
第二章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1、现代保险的起源?
产生基本条件:
风险的可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剩余产品只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经济商品的不断发展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发展:
(1)我国古代已经有保险思想,例如春秋时期的一耕三余、汉代的平仓制;
(2)外国古代也由保险思想,例如<<汉谟拉法典>>;
(3)海上保险的发展;
(海上保险的发展是现代各类保险发展的基础,航海惯例是
现代保险的一个萌芽,我们分三点看:
共同海损(一直沿用到现在)是海保
险的萌芽;
船舶和货物抵押贷款是海上保险的锥形;
意大利是近代海上保险
的发源地)
(4)火灾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1996年的伦敦大火>火灾保险产生>财产保险)
(5)人寿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起源于古埃及的殡葬制;
起源于海上贩卖奴隶;
起
源于中世纪的“行会制度”;
机器广泛使用的工业化大革命的发展)
(6)责任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法国首创)
(7)保证保险(债务人自己去投保)、信用保险(债权人去投保)的起源和发展。
2、衡量一国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指标?
衡量一国保险的发展水平不是保费总量指针,而是保险密度(人均保费)、保险深度(保
费收入/国民生产总值)以及责任保险发达与否。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及其主要内容?
为什么主要针对投保人?
基本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
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主要内容:
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
针对投保人:
1、保险公司对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的了解主要依赖于投保人的陈述,投保人诚信很关键
2、保险人的经济补偿取决于偶然风险的发生,则投保人的诚信很重要
3、保险人通常不了解合同成立后标的风险增加的情况,这些需投保人告知
4、从监管和约束因素,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相对容易,对个人的监管比较难
2、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的问题?
明示保证:
指以文字或者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包括确认
保证和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过去或者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
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保证
默示保证:
指虽然在保险合同中没有以文字或者书面的形式明确记载,但习惯上或者社会
公认的角度,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
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
实践经验的总结。
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得最多,尤其是适航性。
※默示保证和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3、弃权与禁止反言及其主要作用?
弃权: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主张某项权利的行为。
(通常是保险人)
禁止反言:
保险人既然已经放弃主张的某项权利后,就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该项权利。
主要作用:
用于约束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对其行为及代理人行为负责,有利于平衡保险人与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使最大诚信原则更好地落实到合同之中。
4、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及其后果?
行为分为两类:
(1)过失违背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非专业,对保险认识有限)
第一、未告知(由于疏忽或者过失,或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
第二、误告(告知不准确、告知不全面)
(2)故意违背最大诚信原则
第一、隐瞒(明知道事件会影响到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
但故意不告知或者告知不全);
第二、欺诈(捏着事实、欺骗隐瞒,来骗取赔偿)
后果:
过失:
合同无效,保费退回,不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
合同无效,保费不退回,不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利益及其构成条件?
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各种利害关系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确定的或可实现的3、保险
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意义:
1、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2、防止道德危险发生3、区别保险和赌博的标准
6、近因、近因原则的及其判断与运用?
近因:
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判断:
最初事件是损失近因,若在保险范围内,则保险人承担赔偿(顺序法、倒推法)
近因原则: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运用: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其中,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可分成三种:
一、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所导致的损失。
1、多种原因发生不分先后,且对损失的发生都有直接、实质的影响,则原则上都是近因。
(1)多种原因都在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多种原因都在责任范围外,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若损失由多个原因造成,其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又有范围外的,则保险人只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的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且多个原因之间存在不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初的
原因就是近因,赔偿方法可分为四种: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2、连续发生的原因都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3、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属于除外责任的原因在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在后,前后之间
又有因果关系,则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4、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在前,属于除外责任的原因在后,前后之间
又有因果关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所导致的损失。
1、多种原因间断发生,但对损失的发生都有直接、实质的影响,则原则上都是近因。
2、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损失,其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又有范围外的,则保险人只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7、保险人赔偿方式的选择权和赔偿的限制是什么?
保险人有权对赔偿方式进行选择,形式:
货币赔偿、标的修复或置换实物
保险赔偿的方式有两种:
总的来说,就是按少的赔
一、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1)损失金额小于等于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为损失金额;
(2)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
二、比例赔偿金额:
按保障程度,即保险金额与当时损失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
算赔偿金额(若想得到足额补偿,就必须按财产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赔偿限制:
1、以实际损失为限,标的遭受损失时财产的市价(定值和重置价值保险例外)
2、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3、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
保险人对遭受损失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若三者同时发生,则以最低的为限
8、绝对免赔和相对免赔及其计算?
绝对免赔:
1、当被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件造成损失,在损失尚未达到合同中规定地起赔额
限额时,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全部损失;
2、一旦达到或超过起赔限额,在绝对免赔条件下,保险人将扣除免赔额或免赔
率再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相对免赔:
2、一旦达到或超过起赔限额,在相对免赔条件下,保险人将不扣除免赔额或免
赔率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注意:
这两种免赔方式中,绝对免赔额用得较多。
原因在于:
相对免赔额有鼓励被保险人
扩大损失的倾向,这种倾向与保险精神是相违背的。
9、复保险和复合保险的区别?
复合保险:
投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保险,签订
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重复保险:
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
区别:
保险金额之和未超过保险价值,属于复合保险;
超过保险价值,属于重复保险。
10、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有哪些?
1、顺序责任:
按各个保险人出单的顺序承担赔偿责任;
后出单的保险人赔偿前者不足以赔偿
损失的部分
2、比例责任:
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
(我国)
公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个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3、限额责任:
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负的赔偿限额与
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有公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个保险人承保的赔偿限额总和)
11、代位、代位的类型?
代位的构成条件?
适用范围?
代位:
在保险中,由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获得向第三方的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类型:
一是权利代位,二是物上代位,两者的成立条件不一样。
权利代位:
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
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的追偿权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存在着有责任的第三方;
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义务后,才有权得代位追偿。
物上代位:
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
后,依法取得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基础条件是全损或推定全损
适用范围:
12、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
代位求偿原则:
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
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
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对保险标的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权。
原则上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适用于财产保险,损失补偿;
一部分责任保险
财产保险(不适用特例:
不得对保险人中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因为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
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受伤由保险公司和定三方赔,这些是无法定价的),仅个别案例才适用,如健康保险(赔医疗费用)。
13、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比较?
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完全丧失,物质形态不复存在
推定全损:
(1)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
损已经不可避免
(2)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要超过保险价值(3)失踪时间
满六个月以上
14、委付以及成立条件?
委付:
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委付通知);
(2)委付应是保险标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才生效。
第四章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及有效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保险成立是只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
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
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有效条件:
1、保险合同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2、保险合同的意思明确3、保险合同的内
容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交付保费后,保险人依照约定生效时间开始执
行保险合同。
(待定)
2、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同特点?
保险合同自身的特点有哪些?
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它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一般特征:
第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第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符合自愿原则
第三、遵守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保险是对价有偿)
第四、是签订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行为,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自身特征1、保障性合同:
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
合同,只要签订合同,就能得到保障。
对个别合同而言:
相对
的,偶然的;
对整体合同而言:
绝对的,必然的。
2、有偿性合同:
得到赔偿的前提是交保费
3、双务性合同:
享有权利就要承担义务。
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即另一方的权利。
4、附和性合同:
投保人不专业,保险合同主要内容由保险人单方以格式化条款
方式载明于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取舍,一般不能改变。
5、射幸性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履行结果是无法预料的。
6、要式性合同:
要式性包括形式、格式、款式
7、最大诚信合同
3、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财保)索赔权;
了解合同内容
义务:
1、按约定的时间和方法交纳保费;
2、告知标的风险状况
4、以他人为投保对象时,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各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
英美法系的“利益原则”:
以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
据,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就有保险利益。
大陆法系的“同意原则”:
无论有无利害关系,投保人只要取被保险人的同意就有保险利益。
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人身保险(父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道德风险发生概率较小
一些国家的“利益和同意原则”:
有利害关系有保险利益;
没有利害关系但征得被保险人同
意也具有保险利益。
5、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受益人的资格?
受益权的相关问题?
受益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条件下,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资格:
法律对受益人没有加以任何的限制,原则上任何人都能成受益人(生存)
指定:
如果受益人是由指定方式产生的:
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
指定的。
第二种产生依照继承法顺序前三位法定产生
变更:
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
如果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也可以变更受益人。
变更受
益人无须经过保险人同意,但是要通知保险人。
受益权:
1、来源于他人或法律的指定,而非继承取得,受益权不能由受益人自行决定转
移给他人,即使受益人死亡,受益权也不能作为遗产由受益人继承人继承。
2、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
益权),而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
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3、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推定受益人先死亡(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
4、受益人可以自动放弃受益权的,但并不等于受益权被消灭,仍然归被保险人。
5、如果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受到伤害,那么受益人依法将丧失受益权。
6、受益人享受保险金以其生存为限。
6、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的区别?
为什么?
保险代理人: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
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保险经纪人: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
佣金的机构
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
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向客户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保险代理
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与被代理关系,如因为保险代理人的过错对保
险客户造成损失,由被代理保险公司向客户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7、保险合同的基本结构?
(1)事项声明:
保险合同的第一个组成部分,主要对保险标的的基本状况以及当事人的
基本状况作陈述,最主要用于识别。
(2)保险协议:
保险协议是保险合同的核心部份,概括了保险人的承诺(即责任范围)。
保险协议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指定责任范围(常用);
二是一切险责任,
除外责任以外的都是责任范围内的。
(3)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用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
(4)条件事项:
规定了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5)其它各项条款:
怎样处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及第三者的关系及处理争议纠纷
8、暂保单及其特点?
暂保单:
在签发正式合同之前,由保险人(代理人)签发给投保人证明已承保的书面证明。
特点:
1、暂保单上只载明了合同的主要内容,而非全部内容;
2、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的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3、暂保单的时间短、有效期限短,在中国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是30天;
4、正式合同一旦开出,暂保单自动失效。
5、应用于非人寿保险(人保有后悔期)
9、定值保险及其运用?
定值保险: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约定一个保险金额,若发生保险时间标的受
损,则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优点:
一由于事先确定了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不用再现场定损;
二由于理赔简便,减少了保险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缺点:
一对标的事先确定估价比较困难;
二若无专业估计人员,容易被被保险人利用这种情况,实施保险诈骗。
实践中
(1)不适用与大多数财保,因为容易出现多赔的状况;
(2)适用于标的难以定价或者定价后价格浮动很大:
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毛、古董(3)定损麻烦:
海洋货物运输险。
10、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及其赔偿?
足额保险: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相等。
完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
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
失价值赔偿
不足额保险:
保险价值大于保险金额。
按保险金额赔偿,其不足的部分不承担
责任;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
赔偿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即视为足额。
按实际价值赔偿,即足额赔偿
11、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添加)
内容变更:
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事项;
内容变更即条款变更;
权利义务变更,以条款形式表现;
变更内容要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批准,并发批单。
12、保险合同中止与恢复?
中止:
保险合同生效以后,由于某种原因使得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暂时失去,经法定程
序可恢复。
(合同仍然存在)
复效:
是指被中止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重新恢复其法律效力。
条件:
第一、要申请;
第二、要当事人协商;
第三、要经过一定的宽限期;
第四、要投保人补交保费;
第五、要在合同允许复效有效期内申请复效。
13、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
一、文义解释原则:
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
二、意图解释原则:
指在无法用文字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三、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指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四、批单优于正文,后加的批单优于先加的批单,手写的批单优于打印批单的解释原则
五、补充解释原则:
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者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14、保险纠纷及其解决办法?
(一)协商和解: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批次做出一些让步,在互相接受认可的基础上,
达成和谐一致
1、自行和解:
保险双方当事人自行进行磋商,没有第三方的介入。
2、调节:
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达成和解。
分类:
一般调节:
专业人士充当调解人;
司法调节:
法院充当调解人(通常有约束力)
(1)自愿行为、气氛友好、不影响以后的合作;
(2)成本低(3)省时,可及时
解决纠纷。
(二)仲裁:
指当协商和解无法解决纠纷时,合同双方当事人按仲裁协议自愿将保险争议交
给双方都同意第三方进行裁决
由仲裁员;
提出仲裁的同时不能提出诉讼;
仲裁的结果是终局性,可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自愿行为;
仲裁员由专家组成,有利于解决纠纷,效率较高;
气氛较好,不太影响双方未来的合作
包括1、国内仲裁:
保险人与国内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之间的仲裁
2、涉外仲裁:
保险人与国外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之间的仲裁
(三)诉讼:
指仲裁中无法解决问题时,由司法机关和案件中的当事人在其他诉讼人的参
与配合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全部活动。
1、类型:
保险诉讼以民事诉讼为主、刑事、行政
2、特点:
一方起诉,另一方需应诉;
气氛不好,影响合作;
诉讼结果强制性,对双
方都有约束力;
是解决保险纠纷的最严厉的方式
3、程序:
起诉审判执行
第五章保险分类
1、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财产保险中,保单的转让往往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发生。
(1)一般情况转让须得保险人同意
(2)货物运输保险随着标的物的转移而自动转移
人身保险中,保单一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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