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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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体育教育专业授予教育学学士。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我校学士学位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权限和《重庆工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进行,由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修订颁布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做出撤消授予学位的决定;
研究和决定授予学位的有关重要事项等。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根据授予条件,把握相关专业的教育质量;
认真审核申请者的外国语、学位课程、实践性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的情况(必要时,应对申请者进行学位考试);
对申请者逐一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
3、秘书处(设在教务处)是学校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
⑴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⑵在需要的情况下,审核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门数及教学大纲。
⑶审核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复查学位申请者的真实学术水平。
⑷汇总并审核各单位上报的学位材料,组织、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会务。
⑸整理学位档案,上报学位材料,组织发放学位证书。
⑹对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⑺开展学士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⑻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五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六条凡本科层次、并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对各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类别的学生的外语能力要求如下:
1、非英语类非涉外专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369分(百分制52分)及以上。
2、非英语类涉外专业(含涉外专业方向)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达369分(百分制52分)及以上。
3、英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TEM—4)成绩达55分及以上。
4、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学生参加重庆市高校英语应用能力B级考试(PRETCO-B)成绩合格。
5、学习其它语种(日、俄、法、德语等)的学生在对应语种的考试中达到上述对应的要求。
第八条各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类别的学生的计算机能力要求如下:
1、非计算机专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计算机能力要求达到“全国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考试(CCT—2)成绩合格的标准;
2、计算机专业学生达到国家程序员考试初级合格要求。
第九条身心健康。
第十条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品行考核不合格者。
3、在修业期间有一次记过处分及以上者。
4、经统一测试未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因生理残疾障碍等免修体育者除外)。
5、凡重修(补考)课程学分总计超过20学分(不含20学分)者。
6、外语能力不符合第七条的要求、计算机能力不符合第八条要求,且未达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要求者。
7、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者。
第十一条因第十条第3款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若在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毕业时可申请授予学位:
1、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受到省(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嘉奖或表彰者。
2、有突出表现并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者。
3、有突出表现被评为省(市)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者。
4、有其他特别突出成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
第十二条因第十条第5款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如重修(补考)课程学分超过20学分但低于30学分(含30学分),在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毕业时可申请授予学位:
1、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级(市)及以上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者(以证书、文件原件为凭)。
2、独立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两篇4000字及以上学术论文者(必须注明作者真实姓名与作者所在单位,刊物必须是正刊,不含增刊)。
3、毕业论文(设计)总评成绩为优秀、获得毕业论文(设计)创新奖的学生,且在校四年获创新学分累计达10分及以上者。
4、艺术类专业学生在专业刊物上刊登两件美术或设计作品(广告性质的插页除外),或者在省级及以上美术作品展览中至少有两件作品参展者(必须注明作者真实姓名与作者所在单位,并有展览组织单位的正式书面证明或证书)。
5、考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者(凭录取通知书原件)。
6、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本专业领域全国性学术、科技竞赛获得全国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者(集体方式参赛必须为排名前五名者)。
7、体育专业学生及高水平运动队成员、体育特招生和其它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代表我校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学生运动会获单项冠、亚军,或球类比赛冠、亚军队主力队员者。
第十三条仅因第十条第6款未获得学位者,均作缓授学位处理。
从入学年月算起的7年有效时间内,学生可以回校报名参加大学生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且只能回校参加统考)。
若等级考试成绩均达到及格及以上,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可书面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来自西部地区生源地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毕业生,以及东、中部地区生源地的学生在毕业时自愿申请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内蒙古、宁夏六省区工作,或者到陕西、广西、云南、贵州、四川、重庆省会城市(重庆为都市九区)以外的地区工作,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就业协议(以学校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用人单位共同出具的证明为准),并对应符合下列情况,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因第十条第3款原因,在校期间表现良好者。
2、因第十条第5款原因,但重修(补考)课程学分总计学分不超过24学分(含24学分)者。
3、因第十条第6款外语能力原因,但对应符合下列条件者:
(1)非英语类非涉外专业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参加高等学校学生英语应用能力A级或B级考试(PRETCO)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320分(百分制45分)及以上。
(2)非英语类涉外专业普通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425(百分制60分)分,或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达320分(百分制45分)及以上。
(3)英语专业普通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达425(百分制60分)分,或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TEM—4)成绩达45分及以上。
(4)学习其它语种(日、俄、法、德语等)的学生在校期间在对应语种的考试中达到上述对应的要求者。
第四章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
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工作程序
1、由毕业生本人申请学位。
在毕业前2个月,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书面申请。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逐一认真审核每位申请者,按照工作程序填报推荐名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教务处)提供下列材料:
⑴本专业、年级人才培养计划执行和教学质量情况总结。
⑵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综合考评的情况。
⑶毕业生成绩总表。
⑷学生的学籍档案记录。
⑸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原件及成绩评定材料。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教务处)对被推荐者逐一复核。
必要时,可建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对有关专业进行学位课程综合考试,技能考核,旁听考察毕业答辩。
经确认可以受理后,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的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集体审议有关学位授予申请等事项。
第十七条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由主席或副主席召开专题会议审议;
也可由主席或副主席逐一审定,其后将意见通报委员会确认后执行。
第十八条因各种原因缓授或学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证书,按上述程序执行。
第五章学士学位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按照有关规定,学士学位证书由教务处按照以下程序填写并发放:
1、根据相关规则按不同学院、专业的学生排序编号并记录存档。
2、填写好的学位证书加盖学校的钢印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签字印章后,方为有效。
3、学士学位证书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负责、辅导员或班主任配合发至获得学位的学生本人。
4、在填写每份学士学位证书的同时,填写对应的“学士学位证明书”,加盖校章和主席的签字章后,存入学生档案。
5、经涂改的学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明书一律无效。
第二十条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时间与毕业证书发证时间原则一致。
缓授或补授学士学位证书的,以实际批准授予的时间为准填写。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务处将每届毕业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的本科学生,其学士学位的外语要求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当年具体情况议定。
第二十三条在申请、审核学位资格中,若有争议的问题应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如确认学位授予不当,或发现有舞弊行为时,校学位评委会应予复议,可以做出撤销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经过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副修第二本科专业,在达到培养要求的前提下,报上级学位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对影响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的补考和重修课程门次的计算原则:
1、《体育》、《形势与政策》课程的重修学分不计入影响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的重修总学分。
2、《大学英语》、《计算机文化基础》、《计算机技术基础》或另一门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计算机语言课程的重修学分,可以通过在校期间参加由我校考点组织的英语等级考试(CET4或CET6)、大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CCT2)相应语言合格后,予以冲抵。
英语专业学生可以通过在校期间参加由我校考点组织的专业英语八级(TEM8)考试合格后,可申请冲抵专业必修课程重修学分中的10学分。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可以通过在校期间参加国家中级程序员考试合格后,可申请冲抵专业必修课程重修学分中的10学分。
第二十六条我校成人教育与自学考试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于2006年2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在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实行。
按原学校相关规定已作处理的学位问题,不再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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