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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金业务基础知识资料
银行账户分类
基本户
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一般户
即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保证金账户
是银行为企业开立的一类专门存放信用保证金的结算账户,企业通过银行办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业务需要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直接存入保证资金是其中一种担保方式,所担保的事项没有完结之前,保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经协商后应正常计息的
一、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 1996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22次会议通过)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银条法[2000]9号)
“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而备付的资金,这类资金存放在承兑银行自己专门设立的保证金账户,是出票人提供的承担最后付款责任的担保。
此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后,其支付、划出均受到银行的限制,其性质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有类似之处,因此,我们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但不应扣划。
”
二、对保证金质押成立要件及物权效力的分析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人认为,“保证金账户质押”,从严格意义上讲,应是以该账户中特定化的货币动产作为“保证金”进行质押,而非以该账户所代表的客户对银行请求付款的债权进行的权利质押。
(一)保证金质押的成立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的规定,我部认为,若以账户的货币动产进行质押,应满足以下条件:
1、将账户的货币动产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
货币是一种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可为同种类、同数量的物相互替代。
若无法将其特定化,质权便无存在的基础,质权人也便无主张质权的保障。
2、移交债权银行占有。
根据《物权法》第208条的规定,出质人应将质押动产移交质权人占有。
对于保证金质押比较特殊的问题在于,保证金账户一般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银行账户。
本人认为,实践中可考虑以将存折、银行卡、开户证实书等凭证交付我行的形式,以满足该要求。
3、以明确形式表明以前述特定化货币动产对特定债权进行担保的意思表示。
此要求为法律的隐含之意,要求银行在实际业务中,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我行以该账户特定化货币作为保证金,质押担保银行特定债权等内容。
(二)保证金质押的物权效力
以保证金质押的形式设立质权后,质权人即享有对抗任意第三人的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或出现其他合同约定情形时,质权人有权以该特定化的保证金优先受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仅有前述法律法规规定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不应被人民法院依法划扣,以其他目的或形式开立的保证金并不足以对抗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划扣。
即使是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法院也有权依法查封。
三、项目资金监管账户的法律性质分析
根据《项目资金封闭管理协议》第二条和《经营性物业贷款项目资金封闭管理协议书》第二条第1项的条款内容,本人认为,由于上述协议文本中并未明确其担保属性,而只是约定银行对该账户内资金收付、运用有权监管,此类账户内的资金并不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所规定的保证金质押的条件,银行并不享有以此账户内资金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行也有协助人民法院对前述账户查询、冻结、扣划的义务。
四、保证金账户所涉法律风险的分析:
根据《关于对保证金账户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本人认为现有保证金账户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保证金账户内资金金额在固定或浮动的情况下是否达到法律要求保证金质押的要件,银行对该类保证金账户的质权是否面临风险。
我认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的“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应理解为用于质押的账户的货币资金数额应为固定不变的。
首先,“封金”可理解为将账户内资金以封存、冻结的形式固定化;其次,账户内资金作为可高度替代的种类物,区分此物与他物的重要标准便是数额。
因此,本人认为,只有在相关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数额固定不变,并满足前述分析的保证金质押的其他条件情形下,银行对该保证金账户内保证金的质权方才设立。
若不然,则可能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银行对该账户内保证金的质权并未设立,使银行的债权沦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在实现过程中面临严重的风险。
实践中,根据了解,也已经出现某些基层法院以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浮动不固定,无法达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的保证金质押的要件为由,判定贷款银行质权并未设立的判例。
这也证明相关司法机关认为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所规定的保证金的数额应为固定不变,而不应是浮动、不确定的。
何为新三板
新三板就是一个交易板块,上市要求非常低,主要针对科技型企业,对盈利没要求
“新三板”挂牌对象面向国家级高科技园区企业,具体挂牌条件是:
1、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主营业务突出,有持续经营的记录;新三板
3、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运作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须改制后才可挂牌。
2012年8月3号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按照总体规划分步推进、稳步推进的原则,首批扩大试点除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新增上海张江高新产业开发区,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
“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现在的报价券商主要有:
申银万国、国信证券、广发证券和国泰君安。
新三板市场的挂牌企业在证券业协会备案后,可以通过定向增资实现企业的融资需求。
“新三板”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
“新三板”的委托时间:
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午9:
30至11:
30,下午1:
00至3:
00。
新三板开户流程
1、机构投资者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2、自然人投资者
(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二、新三板开户流程:
1、客户办理新三板开户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深圳股东帐户,没有深圳股东账户的须先开设后再办理新三板开户手续;
2、投资者书面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附件1)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附件2)。
投资者应抄录《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中的特别声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1990
深圳证券交易所1990
香港证券交易所1914
台湾交易所1961
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不能在上交所交易,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不能在深交所交易。
股民买卖深市的股票和买卖上交所的股票时费用有一点不同
两市的交易品种稍有差别,上交所侧重于大中型企业,而深交所则侧重于创投和中小企业(中小板
资金业务八大要诀
1.救急不救穷,多做锦上添花,少做雪中送炭。
2、离安全出口越近,安全系数越大。
3、了解信息越多,决策越合理。
4、做相对安全的项目,求中等以下的收益。
5、好伙伴胜过好合同,做业务就是选伙伴。
6、单相思无好项目,合作共赢希望大。
7、效率是民间的最大优势。
8、创新是现代金融的灵魂。
微小瑕疵票据折叠
1、背书章和被背书相符,但背书位置偏离,承兑汇票压框或完全出背书栏框外。
2、背书公章和私章外框重叠。
3、票据正面记载事项或背面被背书栏未使用黑色或蓝黑色。
4、被背书书写不规范,辨认字迹困难,但无明显错字。
5、刻制的被背书人名称印章加盖时字样颠倒。
6、票据正面非必须记载事项存在瑕疵,且未得到承兑行认可。
7、粘单使用不规范
①未使用两联式粘单、“背书人签章”字样印制成“被背书人签章”字样或无“背书人签章”字样。
②粘单未按照标准规格制作,造成骑缝章压框。
③没印“粘单”字样。
④印刷“粘贴单”字样。
一般瑕疵票据折叠
1、票据纸张缺乏完整性,缺边、缺角,但不影响票据正反面要素的验审。
2、背书章、被背书位置进入相邻栏内超过四分之一。
3、背书印章或骑缝章色浅模糊。
4、粘单撕过重粘,但骑缝章与被背书连续且被背书无涂改现象。
5、同一栏中背书章重复加盖或被背书人名称重复书写。
6、背书日期不符合逻辑规则,前后不连续或存在涂改现象。
7、背书章与被背书不连续,票面已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做更改,但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8、出具的承诺函不规范。
9、粘单发生断裂,使用玻璃胶重新粘贴,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10、票据记载事项为复写纸或机打非黑色或蓝黑色,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的。
11、金融机构背书无汇票专用章,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的。
重大瑕疵票据折叠
1、票据有污迹造成正面要素或反面背书难以承兑汇票辨认。
2、汇票票面有破损或撕裂。
3、被背书添加或涂改,有错字、漏字、自造字现象。
4、背书或骑缝漏盖公章或私章。
5、同一背书人连续重复转让背书。
6、背书或骑缝章因叠章造成字迹难以辨认,或背书盖章存在模糊不清、缺损。
7、骑缝章加盖未骑缝,且未由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和前一手背书人都出具书面承诺函。
8、骑缝章与背书人签章有重叠。
9、背书用章不规范,或银行未使用汇票专用章且责任人未出具承诺函。
10、第一手背书章与收款人名称不符或被背书人与背书章不符。
11、被背书人名称简写。
12、机打式票据因出票人或收款人名称过长,由经办人手写补全,且承兑行未出具书面承诺函。
13、票据存在其他影响背书连续性的重大瑕疵问题。
不合格票据折叠
a、伪假票据承兑汇票
、无效票据
1、票据要素缺失。
2、出票人的签章与出票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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