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建设标准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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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犯用房包括:
监舍楼、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或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
2、警察用房包括:
办公用房、公共用房、特殊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备勤用房、学习及训练用房。
3、武警用房建设项目及标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附属用房包括:
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辅助管理岗位人员用房、车库、仓库、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应急物资储备库、污水处理站等。
第十二条监狱安全警卫设施包括:
围墙、岗楼、电网、照明、大门及值班室、大门武警哨位、隔离和防护设施以及通讯、监控、门禁、报警、无线信号屏蔽、目标跟踪、周界防范、应急指挥等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监狱的场地主要包括警察及武警训练场、罪犯体训场及监狱停车场。
第十四条配套设放主要包括消防、给排水、暖通、供配电、燃气、通讯与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环保、节能、道路、绿化以及警察行政办公、罪犯生活、教育、医疗、劳动改造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新建监狱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监狱应选择在邻近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城市或地区。
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女子监狱应选择在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大、中城市。
2、新建监狱应选轴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的地段;
新建监狱严禁在可能发生自然灾害且足以危及监狱安全的地区o
3、新建监狱应选择在给排水、供电、通讯、电视接收等条件较好的地区。
4、新建监狱与各种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线走廊、无线电干扰、光缆、石油管线、水利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监狱建设用地应根据批准的建设计划,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现布局。
新建监狱建设用地标准宜按每罪犯70m2测算,有特殊生产要求的劳动改造项目的监狱建设用地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确定。
第十七条监狱的总平面布局应分为罪犯生活区、罪犯劳动改造区、警察行政办公区、警察生活区、武警营房区;
各区域之间彼此相邻,有通道相连,并有相应的隔离设施。
第十八条监狱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狱大门内外应留有一定的缓冲区域。
2、在平面布置中,应按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各种功能分区的位置和间距。
3、在各功能分区中,应按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各种用房的位置;
用房的布置应符合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中度戒备监狱围墙内建筑物距围墙距离不应小于10m,高度戒备监狱围墙内建筑物距围墙距离不应小于15m。
4、中度戒备监狱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等区域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主要建筑物之间应当以下低于3m高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进行隔离并应有通道相连。
5、高度戒备监狱应分设若干监区,每个监区封闭独立,应包括罪犯监舍、教育学习、劳动改造、文体活动和警察管理等功能用房,并设警察巡视专用通道;
各功能用房之间应设置必要的隔离防护设施。
6、高度戒备监狱内各监区、家属会见室、罪犯伙房、罪犯医院、禁闭室等区域之间均应以不低于4m高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进行隔离,并用封闭通道相连;
封闭通道与各区域的连通处应设置牢固的金属防护门;
封闭通道内应根据监管安全的实际需要分段设置牢固的金属防护门。
7、中度戒备监狱内的高度戒备监区应自成一区,封闭独立,且应布置在武警岗哨观察视线范围内,与其他监区、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20m,并应以不低于4m高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进行封闭隔离。
第十九条监狱内各建筑之间及狱内建筑与狱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消防、日照、通风、防噪声和卫生防护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监狱的标志应醒目、统一,标志上宜有警徽及监狱名称的中文字样;
在有少数民族文字规定的地区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监狱内的道路应使各功能分区联系畅通、安全;
应有利于各功能分区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
应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结合监狱的特点,选择安全、便捷、经济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新建监狱绿地率宜为25%,扩建和改建监狱绿地率宜为20%。
第四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三条监狱的建筑标准,应根据监狱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及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不含武警用房),应不超过表1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1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用房类别
中度戒备监狱
高度戒备监狱
小型
中型
大型
罪犯用房(m2/罪犯)
21.41
21.16
20.96
27.09
26.80
警察用房(m2/警察)
36.92
35.71
34.50
42.57
41.36
其他附属用房(m2/警察)
6.33
5.19
4.31
注:
本条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视地方财力可能适当降低。
第二十五条监狱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应参照表2、表3、表4确定。
表2监狱罪犯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罪犯)
用房名称
罪犯用房
监舍楼
4.66
9.47
教育学习用房
1.17
1.07
0.96
1.72
1.59
禁闭室
0.12
0.11
0.10
家属会见室
0.81
0.59
伙房和餐厅
1.14
1.08
1.03
医院或医务室
0.65
0.60
1.00
0.94
文体活动用房
1.55
0.90
技能培训用房
2.30
劳动改造用房
7.60
其他服务用房
1.41
1.38
1.35
2.25
2.22
男监合计
1、女子监狱厕所增加0.04m2/罪犯;
女子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教育学习用房面积乘以1.5系数;
在冬季需要储菜地区伙房和餐厅增加0.5m2/罪犯储菜用房面积。
2、关押老病残罪犯的监狱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剂各功能用房面积。
3、本表未含罪犯锅炉房的面积,如需要设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表3监狱警察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警察)
警察用房
警察办公用房
5.83
公共用房
8.75
8.65
8.55
特殊业务用房
7.44
5.22
警察管理用房
3.61
7.22
警察备勤用房
7.76
9.80
学习及训练用房
3.53
合计
表4其他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警察)
其他附属用房
本表未含污水处理站的面积,如需要设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监狱房屋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建设条件、建筑层数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综合考虑。
第二十七条监狱围墙内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且不应超过24m。
第二十八条监狱监舍楼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间寝室关押男性罪犯时不应超过20人,关押女性罪犯和未成年罪犯时不应超过12人,关押老病残罪犯时不应超过8人。
高度戒备监狱每间寝室关押罪犯不应超过8人,寝室宜按5%单人间、30%四人间、65%六-八人间设置,其中单人间应设独立放风间。
2、寝室内床位宽不应小于0.8m;
床位为双层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4m,床位为单层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8m。
监舍楼内走廊若双面布置房间,其净宽不应低于2.4;
若单面布置房间,其净宽不应低于2m。
寝室窗地比不应小于1/7。
3、采暖地区监舍楼建设,应加设机械通风系统,换气次数按有关规范计算确定;
风口应采用扁长型风口,以防罪犯爬入;
彩暖负荷计算时应考虑通风所损失的热量。
4、盥洗室排水立管及地漏应在设计确定的基础上加大1号管径。
5、监舍楼内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夜间照明灯具,各房间及走廊的照明均应在警察值班室的控制之下,监舍楼内配电箱应设在每层的警察值班室内。
第二十九条禁闭室应集中设置于监狱围墙内,自成一区,离其他建筑物距离宜大于20m,并设禁闭监室、值班室、预审室、监控室及警察巡视专用通道,禁闭监室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m,单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
第三十条监狱内医疗用房、教学用房、伙房等应根据建设规模和监管工作需要,参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按实际需求设置。
第三十一条监狱的家属会见室应设于监狱围墙内、监狱大门附近,并分别设置家属和罪犯专用通道。
会见室中应分别设置从严、一般和从宽会见的区域及设施;
其窗地比不应小于1/7,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m。
第三十二条监狱围墙内警察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舍楼内应设警察值班室、谈话室,且应位于楼层出入口附近,并应设置牢固的隔离防护设施,内设警察专用通道及专用卫生间。
警察值班室内应设通讯和报警装置。
2、劳动改造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应设警察值班室、警察专用卫生间,警察值班室的门窗应有牢固的隔离防护设施,并应设通讯和报警装置。
第三十三条监狱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劳动改造用房、仓库等耐火等级应按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确定。
监狱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
监狱建筑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设计;
监狱围墙、岗楼、大门抗震设防的基本烈度,应按本地区基本烈度提高一度,并不应小于七度(含七度);
抗震设防烈度为九度(不含九度)以上地区,严禁建监狱。
第三十四条监狱建筑的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合理确定装修标准。
各类用房原则上应采用普通装修,严禁豪华装修。
微机室、会议室、监控室及气候炎热地区监狱的行政用房应设局部空调。
采暖地区的监狱建筑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
第三十五条监狱建筑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监狱建筑的特殊性、统一性。
第三十六条监狱建筑应设置完备的给水、排水系统。
第三十七条中度戒备监狱的供电电力负荷等级宜为一级,高度戒备监狱应为一级,并均应附设备用电源和应急照明器材。
第三十八条监狱的节能、环保、卫生等各项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安全警戒设施
第三十九条监狱的围墙、岗楼、大门等安全警戒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度戒备监狱围墙一般应高出地面5.5m,墙体应达到0.49m厚实心砖墙的安全防护要求,围墙上部宜设置武装巡逻道。
围墙地基必须坚固,围墙下部必须设挡板,且深度不应小于2m,当围墙基础埋深超过2m时,可用围墙基础代替挡板。
围墙转角应呈圆弧形,表面应光滑,无任何可攀登处。
围墙内侧5m、外侧10m为警戒隔离带,隔离带内应无障碍。
围墙内侧5m、外侧10m处均应设一道不低于4m高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网上均应设监控、报警装置。
高度戒备监狱围墙应高出地面7mm,墙体应达到0.3m厚钢筋混凝土的安全防护要求,上部应设置武装巡逻道。
围墙地基必须坚固,围墙下部必须设钢筋混凝土挡板,且深度不应小于2m,当围墙基础埋深超过2m时,可用围墙基础代替挡板,如遇软土等特殊地基时,围墙基础埋深应适当加深。
围墙内侧10m、外侧12m为警戒隔离带,隔离带内应无障碍。
围墙内侧5m及10m处、围墙外侧5m及12m处均应各设一道不低于4m高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网上均应设监控、报警装置。
围墙外侧的两道隔离网之间应设置防冲撞设施。
2、监狱围墙应设置照明装置;
照明灯具的位置、距离应适当,照明灯具应配有防护罩。
监狱围墙内、外侧警戒线内照明效果应良好。
3、监狱围墙上部应设电网,其高度、电压等应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4、岗楼宜为封闭建筑物,四周应挑平台,平台应高出围墙1.5m以上,并设1.2m高栏杆。
岗楼一般应设于围墙转折点处,视界、射界良好,无观察死角,岗楼之间视界、射界应重叠,且岗楼间距不应大于150m。
岗楼应设置金属防护门及通讯报警装置。
5、监狱大门应分设车辆通道、警察专用通道和家属会见专用通道,均应设二道门,且电动AB开闭,并应设带封顶的护栏。
其中,警察专用通道和家属会见专用通道应设门禁、安检系统;
车辆通道宜宽6m、高5m,车辆通道进深(AB门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5m,通道两端应设防冲撞装置,通道顶部和地面应设监控、探测等安检装置。
监狱大门处应设门卫值班室、武警哨位,并应设置防护装置,外门应为金属门。
室内应设通讯、监控和报警装置,并设有可在室内控制大门开闭的装置。
6、高度戒备监狱罪犯室外活动区域宜设置必要的防航空器劫持的设施。
第四十条监狱的安全防护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疏散楼梯周围应设金属防护栅栏;
通向屋顶的消防爬梯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且3m水平距离内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罪犯用房楼梯的临空部位应用金属栅栏封闭。
2、围墙内所有建筑物外窗应设金属防护栅栏,内窗宜设置防护设施。
围墙内所有建筑物的门应安全、坚固。
3、监狱围墙内所有的水、电、暖气检查口、检査井及穿越围墙的各种管道口、检査井口等处应设牢固的防护装置。
4、监舍楼管道、电线均应暗装,出口及插座均应设带锁的金属箱;
监舍楼内灯控开关应设在警察值班室内。
5、禁闭室监室内不应设电器开关及插座,应采用低压照明(宜采用24V电压),并设置安全防护罩。
照明控制应由警察值班室统一管理。
6、高度戒备监狱围墙内建筑物使用的玻璃,应根据监管安全的实际需要,具备相应的安全性能。
第四十一条监狱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狱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一个平台、一个标准体系、三个信息资源库、十个应用系统的监狱信息化框架体系,完善部、省、监狱三级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通讯、监控、门禁、报警、无线信号屏蔽、目标跟踪、周界防范、应急指挥等技术防范设施,并应与监狱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使用。
第六章场地及配套设施
第四十二条警察训练场按每人3.2m2计算,罪犯体训场按每人2.9m2计算。
第四十三条监狱停车场应根据监狱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
第四十四条监狱建设所需配套设施设备参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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