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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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须知
行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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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须知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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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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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须知
第一章施工安全协议
营业线施工必须签订协议,没有签订《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不准施工,严格按规定编制、审核、审批协议,内容规范,措施具体,严格把关执行。
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分别签订。
安全协议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章施工防护
第一节施工办法
一.施工防护规定
凡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及发生设备故障和灾害地点,均应设置防护。
在区间或站内线路、道岔上封锁施工作业时,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
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指定的、经过考试合格人员担任。
施工负责人可指派驻站联络员负责在车站办理施工封锁手续,向施工负责人传达调度命令,通报列车运行情况,并向车站值班员传达开通线路请求。
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标志,携带通讯设备;防护人员还应携带必备的防护用品,随时观察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
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通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驻站联络员要随时与现场防护员保持联系,如联系中断,现场防护员应立即通知施工负责人停止作业,必要时将线路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状态。
二.线路发生危及行车安全故障时的防护办法
1.立即使用对讲机等通信设备通知车站、驻站联络员或运行列车,并在故障地点设置停车信号,如瞭望困难,遇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或夜间,还应点燃火炬。
2.当确知一端先来车时,应先向该端,再向另一端放置响墩(响墩应按不同线路等级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设置),然后返回故障地点。
第二节放行列车条件
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见附表。
第三节道口安全与防护
1.在施工使用期间内同所在工务段签订安全协议。
2.在有人看守道口,使用单位必须选派经过道口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正式员工协助原看守人员看守,持证上岗。
3.在无人看守道口,使用单位必须加派经过道口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正式员工持证上岗监护。
4.看守时间为全天24小时不间断,班次和看守人次可根据通过列车对数和重新调查的公路交通流量;使用单位与工务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开挖作业要求
一.路基开挖
1.路堑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掏底开挖。
2.开挖时应定期对坡面、坡顶的稳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处理。
3.分层开挖时,作业面应相互错开,严禁重叠作业。
4.严禁在松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
5.路堑开挖危及运输道路及建筑物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高处作业应符合《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7.在路堑内高陡斜坡、冻胀泥泞地段作业,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8.清方过程中,发现有瞎炮、残药、雷管时,必须及时由爆破人员处理。
9.弃土时不应影响路堑边坡和弃土堆的稳定,严禁在泥石流沟堆弃土石。
10.挡土墙、护墙明挖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开挖较深且边坡稳定性较差的基坑,应分段跳槽开挖,加强临时支护;
(2)基坑弃土或坑边材料的堆放位置与高度应不影响基坑的稳定。
11.土钉墙施工应随开挖工作面自上而下分层进行,每层开挖的最大高度应与该土体的自稳能力相适应,保持边坡稳定。
12.抗滑桩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口应设防止地表水流入的设施及防止坠物的护栏;
(2)人员上下应有安全可靠的设施,不得携带任何工具、材料;
(3)孔下必须设掩避所,工作人员不宜超过2人,起吊时应明确联系信号,统一指挥;
(4)孔下有害气体含量应随时检测,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进行通风,达到允许浓度标准后方可作业;
(5)孔内爆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井下作业,不得攀扶箍筋上下;
(7)灌筑混凝土应防止杂物下落伤人。
13.支撑渗沟开挖深度超过1.5m时,应加设支撑。
开挖后应立即回填,防止雨水浸泡基坑,危及人身和行车安全。
14.开挖崩塌、落石和岩堆地段路堑,应先清理危石和修建拦截建筑物。
岩堆开挖前,必须将坡面的松动石清除。
开挖过程中发现山体有滑动或崩塌迹象时,应立即停止开挖,采取相应措施。
二.桥涵开挖
(一)明挖基础
1.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开挖对邻近建筑物或临时设施有影响时,应提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基坑顶面应提前做好地面防、排水设施。
(3)基坑开挖时,不得采用局部开挖深坑及从底层向四周掏土。
(4)基坑顶有动载时,坑口边缘与动载间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基坑深度、坡度、地质和水文条件及动载大小等情况确定,且不应小于1.0m。
必要时应采取其他措施。
(5)用卷扬机牵引小车上坡时,宜用小钢丝绳牵引,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
(6)在土石松动地层或在粉、细砂层中开挖基坑时,应先做好安全防护。
当基坑开挖需要爆破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土质松软层基坑开挖必须进行支护。
(7)基坑开挖时,应观测坡面稳定情况。
当发现坑沿顶面出现裂缝、坑壁松塌或遇涌水、涌砂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加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8)采用天然冻结法开挖基坑时,应根据地质、水文、气温等情况,分层冻结、逐层开挖,严禁破坏冻结层。
当气温剧烈回升、河水上升时,应提前搞好防水、排水工作。
(9)基坑采用排水法降低水位区域的建筑物可能产生沉降,应加强观测,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
(10)在排水过程中,当出现大量砂漏、围堰裂缝漏水较大、围堰内侧坍塌等情况时,应暂停抽水,采取加固措施。
(11)拆除多层井点应自底层开始逐层向上进行。
在下层井点拆除中,上部各层井点应继续抽水。
2.基坑护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挡板支撑护壁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根据土质情况确定分段分层支护开挖,每层开挖深度不宜超过1.5m,边挖边支;
②当发现支撑变形或折断时,应立即加固;
③支撑拆除应自下而上分段进行。
(2)喷射混凝土护壁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护壁前,应对坑口顶缘进行防护加固;
②喷射混凝土时,喷嘴不得面对有人方向;
③作业中,喷射机发生故障时,应先停风、水后再处理。
(3)混凝土围圈护壁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混凝土围圈应开挖一段、灌筑一段;
②顶层护壁口应高出地面0.3m以上。
3.基坑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堰结构应能承受水、土和外来的压力,并防水严密;
(2)在围堰内作业,遇有洪水暴涨或漏水涌入不能控制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
(3)土围堰填筑宽度应满足水压力及流水冲刷要求;
(4)钢筋笼卵石围堰,钢筋笼下水时应打桩牢固。
4.钢板桩围堰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板桩起吊需要改变吊点位置时,其吊点位置不得低于桩顶下1/3的桩长;
(2)钢板桩用锤击下沉时,桩顶应有桩帽,桩帽变形时应及时更换。
5.钢套箱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套箱到位下锚时,应防止锚链缠绕或刮带伤人,抛锚地点应设置浮标;
(2)钢套箱落床尚未稳定前,应防止往来船舶、飘流物等碰撞导向船、浮标和锚索等;
(3)钢套箱取土正常时,抓泥斗不得碰撞钢套箱侧壁。
6.混凝土与砌体基础施工时应符合《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挖孔桩基础挖孔桩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挖孔桩较深时,孔壁应支护,渗水时应采用抽排水措施。
2.桩孔周围应有防、排水设施。
3.孔口围圈应高出地面0.3m以上,并设防护栏。
孔口安全梯应挂牢固。
4.夜间作业应悬挂警示红灯。
挖孔暂停时,孔口应设盖防护。
5.孔内作业时应有防止物体堕落措施。
相邻两孔中,当一孔爆破或灌筑混凝土时,另一孔的挖孔人员应停止工作,并撤出井孔。
6.人工挖孔,当孔内二氧化碳含量超过0.5%,或作业人员已感不适时,应采取通风措施。
7.人工挖孔深度超过10m时,应采用机械强制通风。
挖孔深度大于15m时不宜采用人工挖孔。
8.桩孔内岩石需要爆破时,应符合《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控制炸药用量,不得使用火雷管。
第五节既有设施防护一.营业线施工中光电缆安全工作1.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必须将施工时间、施工范围提前通知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有责任将地下光电缆线路的情况及时、准确地提供给施工单位。
2.要在营业线施工时,施工单位与运营单位必须签订有关协议,协议中应有确保电务和信息传输系统光电缆线路安全的内容。
3.对可能影响到光电缆线路安全的施工,施工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在现场设安全负责人,确保光电缆线路的安全。
4.当施工中需要移设光电缆线路时,运营单位应先对使用的电路和设备采取,然后再进行施工。
5.运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施工配合工作。
6.施工完毕后,建设、施工、监理和运营各单位应对施工范围内的光电缆线路安全进行确认。
参建各方和运营单位应根据上述要求,制订相应的措施,加强在营业线施工时电务和信息系统光电缆线路的安全。
第三章电气化区段作业一.一般规定1.电气化区段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指派专职人员负责与供电部门联系。
2.在电气化铁路线路上,所有的接触网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
3.禁止人员直接或间接与接触网的各导线及时连接部件接触。
当接触网的绝缘不良时,在其支柱、支撑结构及其金属结构上,在回流线与钢轨的连接点上,都可能出现高电压,因此应避免与上述相接触。
4.雷电时禁止在接触网上进行作业。
5.在进行接触网作业时,必须在封锁的线路上进行。
6.侵入建筑限界的接触网作业,必须在封锁的线路上进行7.禁止使用试验不合格或超过试验周期的受力工具和绝缘工具。
二.作业规定
(一)电气化铁路附近有关安全规定1.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所携带的物件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二米以上的距离。
2.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不到二米的建筑物上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并要遵照下列规定办理:
①施工领导人要向电力调度员提出接触网停电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明确指出施工地点、施工所需时间,施工开始时间及作业特点。
对于有计划的作业,申请书应于施工前两天提出。
②只有在接到电力调度员许可停电施工的命令,并有接触网工区指定的接触网工安设临时接地线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施工接触网工必须在场监护,在有关电气安全方面,施工领导人必须听从接触网工的指导。
③施工结束,接触网工要确认所有工作人员都已在安全地点之后,方可拆除临时接地线,并通知电力调度员施工已完工。
在拆除临时接地线之后严禁再进行施工。
3.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二米到四米的导线、支柱、房顶及其它设施上施工时,接触网可不停电,但须有接触网工或经专门训练的人员在场监护。
4.发现接触网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在接触网上挂有线头、绳索等物,均不准与之接触,要立即通知附近的接触网工区或电力调度派人处理。
在接触网检修人员到达以前,将该处加以防护,任何人员应距已断导线接地处十米以外。
如接触网已断导线等侵入建筑接近限界危及行车安全时,则必须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进行防护处理。
5.在接触网支柱及接触网带电部分5.0米范围内的金属结构上均须装设接地线。
天桥及跨线桥靠近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必须设置安全栅网。
悬挂有接触网或与接触网相连的支柱及金属结构上,接地线已损坏时,禁止与之接触。
支柱及金属结构的接地线,应由接触网工装设;当更换钢轨或进行养路工作需移设接地线时,应由接触网工或工务部门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进行。
(二)通过平交道口的规定1.施工车辆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5m;2.在装载高度超过2m的货物上严禁坐人;3.高长杆件应水平通过。
(三)装卸作业规定1.在带电的接触网下,不准在敞车、平车、罐车等车辆(棚车、保温车、家畜车内除外)上进行装卸作业。
2.不准用竹竿等物测量货物的装载高度等靠近接触网的作业。
三.其他规定1.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包括长杆、导线、塔尺、钢尺、皮尺、花杆)与牵引供电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2m以上距离。
不足2m时,应提前提出接触网停电申请,接到停电施工许可命令,由接触网工安设临时接地线后方可施工。
2.在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到2m的建筑物上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接触网停电申请手续,得到许可停电施工命令,并有接触网工区派人安设临时接地线后,方准施工。
3.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2—4m的导线、支柱、房顶及其他建筑物上施工时,接触网可不停电,但须有接触网工或经专门训练的人员在场监护。
4.与接触网同杆合架的电力线路设备,非电力部门的专职人员禁止攀登作业。
5.在电气化铁路区段使用架空索道或绞车时,应先做好调查,其钢丝绳(包括晃动量)离接触网带电部分最小距离应大于5m,并设有接地线。
6.在电气化区段通过或使用各种施工车辆和施工机械,均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
7.在距离接触网5m范围内使用发电机、空压机、搅拌机等机电设备时,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在可能带电部位,应有“高压危险”的明显标志,并有防护措施。
8.在电气化区段,不准用水冲洗各种机械和车辆。
9.爆破作业时有碍接触网安全时,应先停电后作业。
第四章线路桥涵工程施工第一节路基施工一.营业线路基施工1.营业线路基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
施工方案中必须针对施工组织要求、施工工艺要求、使用施工机械设备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组织施工。
2.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的一切路基开挖、填筑、地基加固等施工,必须对地下光电缆及其他构筑物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确保行车设备安全。
施工前必须与有关设备管理对地下设施共同进行现场调查,并在设备管理单位的监护下开挖探沟,明确地下设施的种类、数量、走向、埋深等情况,做好标志或迁移后方可进行开挖、整平、钻孔等施工;施工必须在设备管理单位现场监控下进行,确保监控到位;地下设施两侧一定距离内严禁采用大型机械设备施工;暴露的地线设施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3.临近营业线进行路基开挖、填筑、地基加固及帮宽等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人身安全作为安全控制重点,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1)临近营业线施工地段应设置安全警戒绳,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施工机械不得超越警戒线作业。
2)施工地段设置驻站联络员、现场设置防护员,及时掌握并向现场施工人员通告列车运行情况,确保临近营业线时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提前停止作业。
3)现场进行开挖、填筑、整平、压实和加固施工的施工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必须执行“一人一机”防护制度,列车通过前必须停止作业,严禁侵入铁路限界。
停工时应将施工设备移至远离行车线路的安全地方存放,并熄火制动,派人看守。
4)进行路基加固施工的各种桩机,在安装前和移动前应对安装点和移动线路的地基进行整平、压实;在线路外侧设置必要的接线,确保设备不发生倾斜、倒塌,影响行车安全。
5)新旧路基接茬地段和帮宽地段施工,开挖既有路基必须按设计和规范要求分层开挖台阶,开挖一层填筑一层,严禁超挖。
4.路基填筑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工艺标准施工,分层压实,层层检测,否则严禁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确保路基填筑质量。
5.临近营业线进行路基爆破作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按规定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必须针对营业线行车制定严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行车安全。
二.路基支挡结构1.路基支挡结构必须严格按设计和规范施工,严禁擅自变更设计,严禁偷工减料。
2.路基支挡结构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规定强度要求,不得进行下步拆除支撑结构、开挖等施工。
第二节线路工程施工一.线路施工基本要求1.线路施工必须把防止料具侵限、胀轨跑道、断轨、轨道短路、人员伤害、施工延点等作为安全控制重点,认真落实安全保证措施。
2.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临时补修标准及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施工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违章使用封联线、手摇把等易发事故和可能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各项“卡死”制度,坚决杜绝。
3.必须杜绝无计划施工、超范围施工、超量准备。
4.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要求上道,未下达封锁命令严禁施工人员上道作业。
5.无缝线路区段进行影响线路稳定的各种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先放散后施工”制度。
发现胀轨后,必须立即拦停列车,并通知车站封锁线路、通知工务部门抢修处理。
6.作业区段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线,驻站联络员提前通知临线车辆运行情况,人员提前下道避车,临近行车线的人员必须提前停止作业。
7.在自动闭塞区段拆铺线路和道岔涉及到道岔联锁、轨道电路、通讯信号等设施时,必须有电务人员配合。
8.及时按规定清理和回收路料,不能及时回收的必须按规定设专人看守。
9.施工机具、物料和人员不得在两线间放置和停留,放置路肩的机具设备、物料应码放整齐,与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并置于两侧的封闭栅栏内。
因施工临时拆除封闭栅栏时,由施工单位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昼夜派人看守。
10.跨线搬运路料,必须掌握列车间隙,安全足够的人力,来车时间确保及时撤出,设专人防护,来车时必须提前停止作业;搬运的路料必须放在铁路限界以外,并确保稳固,防止滑落、移位。
线路开通前,应对施工地段的路料、机具清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否则不准开通线路。
11.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二.要点拨接施工
(一)要点拨接施工组织1.要点拨接施工方案必须报监理、建设指挥部审查盖章后再报路局建设管理处组织召开施工方案审查会。
项目部提报的每项施工方案,提报前应先行征求相关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的意见;在160km/h以上区段进行清筛或成段更换钢轨、轨枕及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施工作业时,项目部应在提报施工计划前向相关工务段提出专门的书面申请,由工务段对该段线路间距是否满足6.5m进行确认,不足时应在施工计划中提出邻线限速要求。
2.项目部提报的每项施工方案,必须对施工项目名称、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施工等级(预定)、影响范围、施工方案、验收安排、应急预案和“三图一表”(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施工防护示意图和安全关键卡控表)等基本内容进行逐项明确和落实。
3.要点拨接方案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明确施工领导、现场指挥部、主管技术员、驻站联络员、安全防护员的名单,并必须做到“四到位”,即:
人员到位、职务到位、责任到位、业务水平到位。
(二)施工准备1.施工前,要认真做好人力、机具、物资、劳保和防护设施等各项准备工作;现场机具、设备及材料堆放必须牢固,符合限界的要求。
2.施工现场要严格按规定设置防护标志,未设好防护禁止开工。
封锁施工时,项目部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必须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
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的情况,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防护,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3.封锁前无慢行的施工,禁止在封锁施工前上道做施工准备工作。
(三)施工过程中安全控制1.施工中要统一指挥,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格按规定标准及批准的范围设置防护和慢行标志,坚持标准化作业,按计划掌握施工进度,确保施工质量、行车安全和按时竣工开通。
2.遇危及行车安全时,施工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拦停列车,并及时向车站值班员报告。
(四)线路开通条件1.施工后要坚持逐级复查制度,及时清理施工机具、路料等,必须达到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销记交付开通使用,以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时,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应提前50分钟向车站值班员提出延时申请,并办理延时手续。
2.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施工后经过单机或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
速度160km/h以上区段施工和维修作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动车组(含动检列车)。
3.项目部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确认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接触网施工或配合停电作业时,还必须确认具备送电条件)后,方可由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开通线路。
4.车站值班员核对销记内容无误后,向列车调度员申请销记命令。
列车调度员核对施工计划、施工调度、登记内容、销记内容无误后,发布施工结束命令。
车站值班员核对调度命令、销记内容无误后签认,并宣布施工结束。
(五)线路开通后的养护1.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施工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
慢行开通后的线路应尽快恢复正常的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2.对开通后需要慢行的地段,利用小型机具进行整修线路时,按天窗点外维修作业管理方式进行。
施工单位《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安排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人员。
运行速度在45km/h以下,可以使用小型捣固机具整修线路;运行速度在80km/h以下,可以使用小型轻便机具整修线路;施工单位和工务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及时下道避车。
电化改造施工,应在第一列电力机车牵引的列车通过无异常后,方可离开。
3.施工期间和施工结束后限速60km/h及其以下的施工地点,由施工单位安排防护人员,实施24小时防护。
4.施工销记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销记、车站签认、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和规定。
(六)路料清理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要立即清理、回收路料和施工机具。
对当日不能回收的,要整齐码放在线路安全距离外,严禁侵入限界,并要安排专人负责24小时看守。
重新回收路料时,施工单位必须在车站登记并安排驻站联络员和防护人员。
(七)验收交接1.营业线基本建设、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
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2.项目部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基本建设、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开通。
工程自检后,纠正工程的缺点和缺陷工作未完成的,不准验收。
3.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验收交接申请;项目管理机构检查确认达到验收条件后,向路局验委会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路局验委会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组织验收。
为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可采取单项工程验交、部分验交和全部验交的办法。
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且必须有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4.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机械整道,直到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
对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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