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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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或者管理的,共用各方对自己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
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共用各方应共同制定管理办法。
3、当事人任何经营活动都不得妨碍建筑消防设施和通道的使用,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经营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擅自对建筑物改建和改造,不得在室内使用明火(食品加工业除外),不得随意改变电线电路,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没有合格证的电器。
消防队对电力设施、用电线路等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建立档案,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大功率电器使用前须向消防队申报备案,对不符合用电安全规定的,不予同意。
第七条:
公园内经营场所梁、柱、楼板等主要承重构件必须进行防火处理,与周边建筑相邻部分必须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区最大面积必须≤300㎡(增设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的场所,其防火分区最大面积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倍)
1、大型经营场所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位于两个安全出口间的最不利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2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最不利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9m,疏散通道最小宽度≥1.5m。
2、房间数超过二十个的宾馆、饭店必须安装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简易装置)。
房间数超过五十个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宾馆、饭店必须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后必须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后方能营业。
第八条。
对于在公园内部的施工单位要与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
严格用料,不得在施工现场堆积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圈占消防设备及消防通道,不得堵塞走廊、楼梯及其他疏散通道。
需要明火、做旧、喷漆时,需报消防队批准后方可作业,且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消防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九条。
公园及其消防队应当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事故应急预案、消防培训制度,实施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制度,定期检查维护消防、防雷、电气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督促落实隐患整改,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所有员工的防火灭火意识。
第十条:
公园内部的所有员工要熟知和掌握相关防火、灭
火、逃生自救知识,具备使用消防设备和扑灭初起火灾的能力,对新聘的员工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三章火灾处置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的灭火救援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火灾发生后,公园、消防、公安、电力等相关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到场配合处置,设立消防指挥中心,火灾现场总指挥由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其作出的相关部署和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执行。
第十二条。
公园内经营场所的业主及其经营人员要确保本场所的消防安全,一旦发生火灾,该场所立即作为公共避难场所,不再作为经营场所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公园内经营业主、从业人员有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的义务,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阻扰他人报告火警,不得阻扰、影响消防部门灭火救援行动。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举报他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义务。
消防机构作为火灾隐患投诉举报承办主体,对于群众投诉举报有保护举报人隐私和及时查清处理的职责。
对于属实的投诉举报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积极参加消防培训、大力支持公园消防工作,且全年无消防隐患、消防事故的业态。
公园于年底酌情考虑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部门和林业派出所等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视其情节轻重,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如通报批评、停业整顿、没收保证金、罚款、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对管理人员威胁、恐吓、辱骂、殴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而造成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公园消防安全工作者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因失职渎职造成消防安全隐患或事故发生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消防设施,是指消防预警、消防灭火、消防供水、消防通信通道等设施。
2、火灾隐患,是指由于引火源、可燃物和用于灭火、逃生的设施、器材、通道、出口、间距等其他事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可能引发火灾、导致火灾蔓延、妨碍火灾扑救、造成疏
散困难的危险状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抱犊崮国家森林公园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四年元月一日
第二篇:
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茶溪谷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茶溪谷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景区内从事经营、管理、建设、保护及其他活动的单位与个人,适用本办法。
景区森林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景区内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景区内工作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深入贯彻执行各类消防法律法规,坚决服从景区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安排,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按照规定配置相关防火预警设施和消防器材。
2、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工作,同时组织防火自检自查,落实防火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同时鼓励和引导景区内经营性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财产火灾保险。
3、积极参加景区内部组织的各项消防安全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意识。
在景区内从事经营、管理的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景区内经营场所梁、柱、楼板等主要承重构件必须进行防火处理,与周边建筑相邻部分必须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区最大面积必须≤300㎡(增设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场所,其防火分区最大面积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倍)
第八条:
对于在景区内部的施工单位要与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严
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
景区及其消防队应当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事故应急预案、消防培训制度,实施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制度,定期检查维护消防、防雷、电气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督促落实隐患整改,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所有员工的防火灭火意识。
第十条。
景区内部的所有员工要熟知和掌握相关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知识,具备使用消防设备和扑灭初起火灾的能力,对新聘的员工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建立完善的灭火救援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火灾发生后,景区、消防、公安、电力等相关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到场配合处置,设立消防指挥中心,火灾现场总指挥由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其作出的相关部署和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执行。
景区内经营场所的业主及其经营人员要确保本场所的消防安全,一旦发生火灾,该场所立即作为公共避难场所,不再作为经营场所投入使用。
景区内经营业主、从业人员有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的义务,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阻扰他人报告火警,不得阻扰、影响消防部门灭火救援行动。
消防机构作为火灾隐患投诉举报承办主体,对于群众
投诉举报有保护举报人隐私和及时查清处理的职责。
对于积极参加消防培训、大力支持景区消防工作,且全年无消防隐患、消防事故的业态。
景区于年底酌情考虑给予适当奖励。
4、景区消防安全工作者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因失职渎职造成消防安全隐患或事故发生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火灾隐患,是指由于引火源、可燃物和用于灭火、逃生的设施、器材、通道、出口、间距等其他事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可能引发火灾、导致火灾蔓延、妨碍火灾扑救、造成疏散困难的危险状态。
本办法由茶溪谷景区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年
月
日
第三篇: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管理/v2.0
q/hzg07·
00·
012—xx
十二、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明确了公司消防安全的管理职责、管理总则、管理措施、责任事故处理、检查办法、奖惩条例等有关事项,以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维护生产、工作和公共安全,保障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安全的管理。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管理职责
3.1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以及分管领导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2安全环保部是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订监督检查。
3.3各车间、部室领导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3.4班组长是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本班组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任。
3.5职工对自己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3.6公司管辖区域内如发生火险、火警或其它事故,人人有责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力求得到妥善处理,减少企业损失。
4管理总则
4.1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法律依据。
4.2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总方针,实行科学管理、层层负责、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的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3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在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坚决执行公安部关于消防工作“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形成纵向到底,纵横交叉,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网络。
4.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5管理措施
5.1消防安全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为严防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要求各部门协调配合,制定相应和切实可行的防火责任制度,作为本部门在消防安全工作上所遵循的准则。
各单位在安排和布置工作的同时,必须考虑消防安全工作应注意的问题,把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应用消防新技术、新成果、解决火险隐患等纳入工作中。
5.2在进行设备更新、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规范时,应把执行设计规范与消防安全工作联系起来;
在进行检查生产工作和设备运行情况的同时,应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的内容。
5.3如发生电气、设备等火灾事故时,应火速拨打5100119火警电话,并配合消防人员组织灭火,事故后,消防部门负责召集火灾事故分析会,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提交到安全环保部。
5.4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
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管理/v2.0
5.4.1库内工作人前班前班后应认真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问题或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处理。
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5.4.2要做到“五不准”、“五留距”、“整齐”,即在仓库内不准使用电、火炉,不准乱接电线,不准点明火,不准易燃物品或性质抵触的物品混存;
货物堆放要留墙距、柱距、顶距、垛距、灯距;
堆放物品要整齐,库内卫生要清洁。
5.4.3仓库内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及化学物品的贮存必须与一般原材料分开,库内通风温度保持正常并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
5.5生产区内若需使用电炉的,须按如下制度执行。
5.5.1因生产、工艺需要使用电炉的单位,必须报经生产管理部审批。
5.5.2电炉的使用应明确使用人员、地方和方法。
5.5.3电炉的规格,应按工艺要求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更换。
5.5.4电炉的周围严禁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
5.5.5电炉使用完毕后,要立即拉闸断电,并定期检查电炉的线头、插座、插头,防止漏电短路引发火灾。
5.6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5.6.1配电房、变电器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可燃及其他物品,必须保持室内清洁通风良好。
室内门窗、进线槽、墙壁要有防止鸟类和小动物爬入的措施。
电器设备要定期清扫,防止短路引发火灾。
5.6.2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进入主控室。
主控室电屏柜的背后严禁堆放杂物、衣物及其他易燃可燃物品。
5.6.3电器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扑救报警,并使用1211灭火器或者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严禁用水扑救电器设备。
5.7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管理要求:
5.7.1凡设置在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由各单位负责行使管理权,不得随意挪作他用,必须严格执行器材的管理制度,非火险、火灾严禁使用。
如生产需要,必须事先征得安全环保部消防队同意方可动用;
使用完毕应清洁干净,晾干整齐放回原处,违者处责任单位、责任人100~300元罚款。
5.7.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存放点,不得擅自拆除防火标志牌,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违者处责任单位、责任人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5.7.3地上消防栓不得埋压损坏,违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500元。
5.7.4安全环保部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增设、更新、更换、检修,由安全环保部统一安排计划,写出书面报告报公司审批后实施,各部室、车间应予积极协助和支持。
5.8在非专门焊接场地进行作业时,必须按防火的要求做好必要的防火措施方可作业。
焊接工作完毕后,对现场必须严格认真地检查,确认没有火种后方能离开。
5.9公司在厂区内全面实行禁烟,取消原有的吸烟点,严禁携带打火机(工作需要用打火机由公司统一配备)、香烟进入厂区,并禁止在厂内吸烟,以杜绝火灾隐患,严防火灾事故。
6责任事故处理
6.1违章操作、工作失职导致火险、火灾事故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罚款地100~500元,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
6.2凡经消防检查需整改的火险隐患,单位负责人应在整改通知书上签字并及时整改,如拒绝签字或不予整改,由此而造成火险、火灾事故的,处责任人、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火险、火灾责任事故处理应遵循“三不放过”原则。
——没有查清火险、火灾原因不放过。
——事故单位领导、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和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火险、火灾事故发生后,没有防范和整改措施不放过。
6.4火险、火灾事故由安全环保部牵头,公司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处理,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及整改意见,上报生产管理部及公司领导审批。
7检查办法
7.1消防安全大检查于每月25日进行(遇双休日往后推至星期一),由安全环保部牵头,生产管理部协同。
7.2检查组检查到哪个单位,哪个单位的负责人应随同参加对本单位的检查,参加检查单位必须派单位领导参加,对不按时参加者,处以50元罚款。
7.3检查出的各种火险隐患,由安全环保部直接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整改完毕后,整改情况应书面形式连同整改通知书,反馈到安全环保部。
对其他隐患经下达整改通知书仍不整改的,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罚。
8奖惩条例
8.1处罚条例
8.1.1凡严禁烟火的区域必须在防火区域、路口、场所设置和张贴有关标志牌、图,且标志醒目、划线清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
8.1.1.1凡应设置标志的区域、场所、路口而未设置的,扣安全环保部50元/处;
8.1.1.2设置在生产区域内的各种安全防火标志,警示牌等,如人为破坏、擅自移动或未经批准私自拆除的,扣区域所在责任部门100元,属外单位人员一次罚200元。
8.1.2重点防火区域通道(包括电站、油类储槽、氧气站、电机地点、木场、化工库、油库、成品库等)以及各车间、工段之间必须设有消防安全通道,通道两旁设置防护栏,拐角处设有标志牌指明方向,通道上不得堆放、停留任何物品。
8.1.2.1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占用防火间距或物品堆垛的防火间距不足的,经下达整改通知书仍不按规定整改的,扣责任人50元,责任部门100元。
8.1.2.2生产区现场各楼楼梯口、走廊间不得堆放可燃、易燃物品,经指出不改正的,扣责任人一次50元。
8.1.3重要场所,如库房及电站、碱回收油类、储槽、氧气站、存放电机地点等,必须张贴“危险”或“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标志,并保持完好、醒目。
8.1.3.1应设置有关标志而未设置者扣责任单位一处100元。
8.1.3.2如随意涂改、撕毁、刮擦,扣责任部门一处100元,责任人50元。
8.1.3.3如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经指出不改正的,一处扣责任部门200元。
8.1.4化工库、储木场及易燃、易爆物品安置点等重点防火部位,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齐全、完整有效、取用方便。
8.1.4.1设施不全或不方便取用,一处扣责任部门50元;
8.1.4.2未经安全环保部批准擅自动用(非救火灾)消防设施,造成损坏的,扣责任部门150元/次,扣责任人50元/次;
8.1.4.3配备在各单位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器材箱等防火设备应保持清洁、无粉尘,否则,扣责任部门50元/处。
8.1.5生产区现场、路口安全通道等不得设有违章建筑,严禁明火作业,严禁未经安全环保部或主管部门批准在厂区内焚烧垃圾、废物。
8.1.5.1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警、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责任部门100元/次,扣责任人50元,如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情节后果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8.1.5.2严禁在高压输电线、仓库、木场等重点防火部位附近搭建易燃建筑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否则扣责任部门100元罚款,经下达整改通知书后仍不予整改的,扣责任部门200元/次;
8.1.5.3未经消防部门批准,擅自在规定用火场所外明火作业的,扣责任单位100元/次。
8.1.6重点防火部位,应按消防要求安装阻燃线路、防火开关、灯罩,厂区内各交通干道需保持畅通无阻;
禁止外来车辆或本公司车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域。
8.1.6.1重点防火部位未按有关安全防火规定进行安装,线路无防火装置,开关、照明无安全防火罩、无总闸等防火设施的,扣责任单位100元罚款;
8.1.6.2厂区重点防火区域交通干道堆放杂物,乱停摆车辆,扣部门责任人一次50元,外单位一次罚100元;
8.1.6.3因生产需要进入木场等重点防火部位的机动车辆,排气管应安装安全防火罩(具体由安全环保部在中门操作实施),否则,扣责任部门200元/次,扣责任人50元/次。
8.1.6.4各种车辆、人员因生产需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司生产区的,必须事先通知安全环保部做好各种预防措施,否则处100-500元罚款。
造成事故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8.1.7禁烟违规事项的处罚
8.1.7.1对携带打火机、香烟进入厂区的本公司在册职工(含临时工):
——第一次被发现,予以警告;
——第二次被发现,对携带者及其所在单位各罚款50元;
——第三次被发现,对携带者及其所在单位各罚款100元;
——第四次以上(含第四次)每次在上次基数上翻番。
8.1.7.2对在厂区内吸烟或脱岗到厂区大门、围墙外吸烟的本公司在册职工(含临时工):
——第一次被发现,对吸烟者及其所在单位各罚款200元;
——第二次被发现,对吸烟者及其所在单位各罚款400元;
——第四次被发现,对吸烟者及其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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