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继续教育之造价行业发展现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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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价格形式过程中,国家和企业是价格的双重决策主体。
3.国家调控价阶段:
国家调控的招投标价格形式,是一种有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
它是在国家有关部门调控下,由工程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市场中建筑产品供求关系变化自主确定工程价格。
其价格的形成可以不受国家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直接干预,而是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竞争形式价格。
“清单”出现的过程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已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系走向市场经济体系,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已难以体现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等自身竞争力的问题,也难以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和满足招投标竞争定价的要求;
2003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03《规范》),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由传统的“量价合一”的计价模式向“量价分离”的市场模式转变,也表明我国建设工程招标制度真正开始向国际接轨;
2008年颁布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主要修订了03《规范》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增加了新的条款特别市增加了15条强制性条文,使得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更加完善、合理。
4、“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的对比
比较项
工程定额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
单位工程基本构造要素
定额项目
清单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各类工程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来那个清单计价规范》个附录中规定的计算规则
分项工程单价
指概、预算定额基价,通常是指工料单价,仅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费用
指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还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和一定范围内的风险因素
定价阶段(本质区别)
介于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之间
市场定价阶段
主要计价依据
国家、省、有关专业部门制定的各种定额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计价依据的性质
指导性
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
项目划分
按施工工序分项
按“综合实体”进行分项的
分项工程所含内容
单一的
包含多项工程内容
编制工程量的主体
分别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按图计算
由招标人统一计算或委托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统一计算
单价的组成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报价的组成
定额计价法的报价
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适用阶段
在项目建设前期各阶段对于建设投资的预测和估计;
交易阶段,价格形成的辅助依据
合同价格形成以及后后的合同价格管理阶段
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
变更签证、定额解释、政策性调整
调整综合单价、措施费
是否区分施工实体性损耗和施工措施性损耗
未分离
把施工措施与工程实体项目进行分离,把施工措施性消耗单列并计入了竞争的范畴
调整依据
定额解释、政策性调整
合同依据
控制手段
定额法
调价、变更、索赔、签证
计算方法
通过国家颁布的定额套算
调整综合单价的形成
价款审查
审查地位弱
审查地位高
(一)招标控制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发超出概算时,应重新审批;
》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时,应予拒绝;
》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不需保密;
》分布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中应包含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二)投标价
》投标人自主确定投标价,但不能低于成本;
》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投保人可根据情况对措施项目进行增补,但安全文明施工费不能作为竞争性费用,按规定处理;
》投标总价要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投标价不能进行总价优惠;
》招投标双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合同,并约定工程合同价款;
二、价款支付问题
施工阶段工程价款的构成
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1.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的限额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2.工程进度款:
工程量的计量与确定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3.工程竣工结算款:
竣工决算编制和审查
竣工结算价款(竣工结算价款包括初始合同收入和调整收入;
调整收入包括材料价差的调整、变更调整的价款、索赔调整的价款、奖励调整的价款、合同外零星项目)
4.工程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
保证金的预留与返还
保证金德管理
施工阶段是资金投入的最大阶段,是招投标工作的延伸,是合同的具体化。
加强施工控制,就是加强旅行行为的管理,在实践中往往把施工阶段作为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阶段。
业主在施工阶段进行工程控制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工程价款支付控制、工程变更费用控制、预防并处理好费用索赔、加强竣工结算审查来实现实际发生费用不超过计划投资。
(一)预付款问题
2.工程预付款的支(收)程序
Y
N
3.工程预付款数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中约定的数额
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点,工期长短、市场行情、供求规律等因素,招标时在合同条件中约定工程预付款的百分比,按此百分比计算工程预付款数额。
影响因素法
将影响工程预付款数额的每个因素作为参数,按其影响关系,进行工程预付款数额的计算,计算公式为:
A=(BK/T)t。
其中:
A:
工程预付款数额;
B:
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量;
K:
材料比例,即主要材料和构件费占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量的比例;
T:
计划工期;
t:
材料储备时间,可根据材料储备定额或当地材料供应情况确定。
额度系数法
将影响工程预付款数额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为一个系数,及工程预付款额度系数λ,其含义是工程预付款占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量的百分比。
其计算公式为:
=A/B*100%。
式中:
λ:
工程预付款额度系数;
A:
B:
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量。
于是可得出工程预付款数额,即A=λ*B
包括工程类别、施工期限、建筑材料和构建生产供应情况,通常取λ=20%~30%。
对于装配化程度较高的项目,需要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构件、木制品、铝合金和塑料配件较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适当加大。
备料款限额=年度承包工程总值*主要材料所占比重x材料储备天数
年度施工日历天数
=年度建筑安装合同价x预付备料款比例额度
预付款起扣点的计算
(1)累计工程量法
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与工程预付款数额扣起,从每次中间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及构件比重抵扣工程价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
按此种方法计算工程预付款起扣点的公式为:
T—起扣点,即预付备料开始扣回的累计完成工程量金额;
M—预付备料款数额;
N—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
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或建安工作量价值)。
按累计工作量法确定起扣点的方法,可以用图形形象地表示,如下图所示:
图起扣点计算
资料来源:
严玲、尹殆林《工程估价学》
(2)工作量百分比法
在承包方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后,由承包方开始向发包方还款,发包方从每次应付给承包方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方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一定时间内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逐次分摊的办法扣回。
根据定义,及建筑安装工程累计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量T,占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量的百分比达到起扣点的百分比时,开始扣还工程预付款,设其为R,则有:
将累计工作量法起扣点T的计算公式带入得:
5.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方法及数额的确定
在未完成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等于预付款时,用全部未完工程价款一次抵扣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停止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
停止收取价款的起扣点(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计算公式为:
式中BA:
停止收取价款的起扣点(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
P:
K%:
扣留工程价款比例,一般去5%~10%,其目的是为了加快收尾工作的进度。
(二)进度款问题
1.工程计量
绘图依据:
08《清单计价规范》总则4.5.3
08《清单计价规范》对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计量的要求
总则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2.工程进度款简介
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发包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按工程的进度按时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安装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工程款计算”,即对已完工程的产值结算。
3.进度款支付
08《清单计价规范》总则4.5.5对进度款的规定如下:
(1)承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的时间:
每个付款周期末。
(2)进度款支付申请内容:
除合同有约定外,应包括下列10项内容:
本周期以完成工程的价款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9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此均无规定
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核对时间。
支付时间及比例的规定:
4.造价工程师在进度款支付中的作用
图:
造价工程师在施工进度款支付中的作用
5.业主在计量支付中的作用
(1)规定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2)恪守计量支付规则,严禁超支付
(3)提倡集成化管理,提高支付效率
图:
基于工程量清单的计量支付集成化管理规模
宋端军等,基于工程量清单的计量支付集成化管理[J]山西建筑,2007,10,33(29):
253-254
(4)注意计量支付管理的灵活性
三、价款调整问题
1.工程价款调整的范围和方式
在进行工程价款调整时,要根据双上签订合同的类型不同,以及依据的合同范本不同对出现的调整因素,进行不同方式,范围的调整,具体各合同类型和合同范本,以及法规规定的调整范围和方式如下表所示:
合同类型
调整范围
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
物价波动超过一定比例,或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范围时,可以对单价进行调整
可调单价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施工中物价发生变化,可做调整,因某些不确定性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调整
总价合同
一般只对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格变化进行调整,对物价波动不调整
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引起了成本增加达到莫伊限度时,合同总价应相应调整
成本加酬金合同
由于业主承担全部风险,价格按实际发生费用调整
2.工程价款调整原则
工程价款调整其根源仍然是双方的风险分担问题,在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范围内,工程肩宽不做调整,在业主承担的风险范围内,按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08《清单计价规范》中的风险分担原则
4.1.9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线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08《清单计价规范》对风险的理解
条文说明4.1.9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会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
它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的特点,并且风险始终是与损失相联系的。
工程施工发包是一种期货交易行为,工程建设本身及具有单件性和建设周期长的特点。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施工及工程造价的风险因素很多,但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承包人能预测、能控制和应承包双方权、责的对等性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风险,所以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禁止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风险分担原理和风险因素
分先分担原则1——可控性风险分配原则
分担原则:
谁能最有效地(有能力和经验)预测、防止和控制风险,能够有效的降低风险损失,或能将风险转移给其他方面,则应由他承担相应的风险。
分先分担原则2——经济性风险分配原则
承担者控制相关风险是经济的,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来承担风险损失,同时他管理风险的成本、自我防范和市场保险费用最低。
分先分担原则3——公平性风险分配原则
分担风险的一方必须有相应的权利、报酬或机会,公平原则是合同双方“责权利”分配关系的具体体现。
风险分担原则和风险因素
公平性风险分配原则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价格之间的公平:
承包商承担的风险与业主支付价格之间应体现公平合同价格中应该有合理的风险准备金,合同风险越大,合同价格就应越高(例如:
综合单价中的风险费用)
责任与权力公平:
任何一方有一项风险责责任则必须有相应的权力,反方至有一项权利,就必须有相应的风险责任,应防止单方面权力或单方面义务条款(例如:
业主编制工程量清单,则对工程量清单的正确性承担责任)
责任与机会公平:
风险的承担者同时应能享有风险控制获得的收益和机会收益(例如:
承包商承担工期风险,则提前完工应有奖励)
风险分担应注意
1、风险的分配应考虑现代工程管理理念和理论的应用,如双方伙伴关系、风险共担、达到双赢目的等。
2、风险的分配应符合工程惯例,符合通常的工程风险分配方法
3、法律变化的调整方法
法律条文
08《清单计价规范》4.7.1款规定:
招标工程一招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具体解释: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单价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4、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的调整
《08清单计价规范》法规解释
工程量清单错项
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工程量清单漏项
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新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有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执行。
4.7.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租价方法调整;
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有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定后调整。
5、工程量增加的调整方法
法规解释
08《清单计价规范》中对条款4.7.5的相关解释:
工程量变更范围在合同中约定,对未超出工程量变化范围的部分,按原综合单价调整,对于超出的部分,应使用新的综合单价、措施费调整价款。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可按以下方法调整:
工程量变化的调整方法
1.增量未超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方法
如果工程量增加未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则调整的计算公式为:
最终分部分项工程费=原综合单价×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2.增量超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方法
工程量增加
调整后的管理费=原管理费×
(1-超出合同约定增加的工程量÷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调整后的利润=原利润×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调整后的管理费+调整后的利润+风险费用
最终分部分项工程费=原工程单价×
合同约定内增加工程量+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合同约定外增加工程量
调整后的措施费=承包人报价的措施费×
(最终分部分项工程费÷
承包人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0.1)
工程量减少
(1+超出合同约定减少的工程量÷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调整后的管理费+利润
最终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承包人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0.1)
CAUTION
如果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则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的规定,超出的部分应使用新的综合单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同时要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6、物价波动的调整方法
08《清单计价规范》中第4.7.6条中规定,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中的某一种计算。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
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
采用造价信息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
此方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工程价款。
(2)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幅度是应当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
确定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
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定调整工程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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