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或搬迁实施方案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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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或搬迁实施方案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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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拆除的按建筑补偿标准补偿,只清除畜禽的按畜禽补偿标准补偿。
(四)深入发动、平稳关停的原则
深入细致地做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的宣传发动工作,认真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关停政策,引导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主动积极配合做好关闭搬迁工作,确保关闭搬迁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三、工作目标
在2017年12月31日前,依法全部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拆除其养殖设施设备,今后不得在此区域内从事养殖活动。
拆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所有建筑设施设备。
四、补偿政策
参照《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征地征海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瓦政发〔2011〕23号)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或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造成的畜禽房舍、办公及附属用房、养殖设施设备、畜禽处置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补偿内容
在规定时间内,对完成养殖场关闭搬迁的养殖场主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对于出售的养殖场,补偿款由新场主获得,对于租赁的养殖场,补偿款由养殖场主获得,对于租赁期间有新建、扩建和更新设施设备的养殖场,补偿款的分配由场主和租赁方协商解决。
(二)补偿标准
1.圈舍补偿
圈舍类别
补助标准
(元/平方米)
备注
砖墙
青瓦、彩瓦
400
水泥瓦
350
垃圾棉等简易材料
300
空心砖墙
250
简易砖混墙
钢结构墙
彩瓦
冷棚、拱棚
竹木结构1.7m以下
(含1.7m)
10
竹木结构1.7m以上
25
钢筋结构
35
注释:
砖墙:
以砖块砌墙为主要承重构件。
空心砖墙:
以水泥空心砖砌墙为主要承重构件。
简易砖混墙:
以砖块或石头简易砌墙为主要承重构件。
钢结构墙:
以钢制材料为主要承重构件。
2.办公及辅助用房
房屋类别单位:
元/平方米
楼房
捣制房
瓦房
平房
其它
1200
1000
900
800
(1)对办公及辅助用房不需拆除的不予以补偿。
(2)对于闲置的、圈舍破损达不到养殖条件的养殖场,由评估机构现场认定,给予适当补偿。
3.养殖设施设备
养殖场现有的设施设备给予补偿,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现场确定。
4.畜禽处置补助
(1)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之日未到540日龄的蛋鸡、未到450日龄的肉种鸡、处于正常繁殖能力的能繁母猪及种公猪按蛋鸡2元/羽、种鸡10元/羽、能繁母猪300元/头、种公猪500元/头的标准给予处置补贴,肉种鸡、蛋鸡日龄数以进雏检疫证明或引种证明为准,补贴数以通知拆除之日清点存栏数为准,能繁母猪和种公猪补贴数以实际存栏数为准,超过存栏猪数10%的以10%为准。
(2)牛、羊、肉鸡、育肥用猪等家畜禽和经济动物、专业从事蛋鸡鸡雏育成的存栏鸡雏、本方案下发之日后新引进饲养的肉种鸡、蛋鸡、能繁母猪、种公猪不享受补贴。
(三)补偿程序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对辖区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进行全面普查、登记造册、下发关闭搬迁告知书。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会同由市政府通过招标确定的测绘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对养殖场或养殖专业户的畜禽存栏数(肉种鸡、蛋鸡、种公猪、能繁母猪)、畜禽舍面积、办公及辅助用房面积、养殖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测量,核算补贴资金,形成评估报告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根据评估报告对补偿企业名称、地址、补偿面积、畜禽存栏数(肉种鸡、蛋鸡、种公猪、能繁母猪)、养殖设备、补贴额度等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瓦房店市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补偿汇总表》(附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主要领导与经办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政府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进行关闭拆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接到通知后要及时与养殖场主或养殖专业户签订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协议书。
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协议书签订后,养殖户可以自行关闭搬迁养殖场。
在限定时间内自行完成关闭拆除的畜禽养殖场,由业主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组织实地验收;
对于未完成关闭拆除的畜禽养殖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牵头依法强制关闭。
5.养殖场关闭搬迁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将关闭拆除情况报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关闭搬迁情况进行现场复核。
通过市级复核后,市财政局将补偿和奖励资金统一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组织发放。
六、奖惩措施
(一)对2017年11月1日前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每个养殖场给予1万元奖励,每个养殖专业户给予5千元奖励。
(二)对2017年12月25日没有完成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牵头依法强制关闭。
(三)对本方案下发之日后新建或扩建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强制关闭,新建、扩建的部分不享受补偿。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牵涉面广,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
1.瓦房店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关闭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瓦房店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农发局、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行政执法局、市政府法制办、物价局、国网瓦房店供电公司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发局。
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农发局:
全面协调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
市环保局、公安局、行政执法局:
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对未按时限完成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和专业户进行处罚和强制关闭。
市发改局、市场监管局:
对禁养区内搬迁和转产的养殖户在立项和办理证件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市财政局:
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提供财政支持,负责测绘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招标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
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国网瓦房店供电公司:
对未按时限完成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和专业户停止其用电。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工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作为实施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乡级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意义和政策,并安排专人组织实施。
要落实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包保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领导要包保一个或多个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确保年底前完成关闭搬迁任务。
(二)坚持从严管理、强化责任落实
要严格落实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普查核实和关闭搬迁工作,确保各项数据要真实准确,手续完备,并要留有影像资料,严防弄虚作假;
要加强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把关,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到位;
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关闭搬迁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
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关闭搬迁面积弄虚作假,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进行全市通报,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瓦房店市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补偿汇总表
附件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
头、只、平方米、万元
序号
场名
场址
法人
饲养品种
现存栏
存栏动物补偿额度
圈舍面积
补偿额度
辅助设施面积
养殖设备
补偿总额
备注:
肉种鸡场、蛋鸡场、养猪场需填写现存栏、存栏动物补偿额度,其余养殖场不需要填写。
主要领导签字:
经办人签字: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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