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中级笔记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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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笔记整理
目标人群
申领(或保障)程序
待遇
范畴
条件
申请
审批
发放
形式/类型
数量(标准)
(一)社会救助
公民生活发生严重困难时,由政府和社会对其提供基本物质保障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1、2、3;专项救助:
4、5、6、7、8。
另还有临时救助/自然灾害救助)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保”)
城市居民
(持非农业户口):
(1)“三无”人员
(2)失业人员
(3)在职、下岗、退休人员
(4)其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家庭成员收入的计算: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包括法定赡/扶/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扶/抚养费
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书面申请(证明材料、填表)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自申请起30内办结;书面通知未获批者、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县级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月发放
尽量通过金融系统社会化发放
货币(低保金);
必要时也可给付实物发放
各城市政府确定标准
“三无”人员全额享受;
其他人员差额享受。
居委会受委托可以承担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管理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调查核实(可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已享受者定期核查
对批准享受的以户为单位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
虚报、冒领等骗取享受待遇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低保”)
农村居民
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及生存条件恶劣等造成生活常年困难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收入的核算:
按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
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申请
村委会受委托也可受理申请
受委托村党组织领导村委会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最终审批
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对象帐户
货币/现金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标准(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原则上差额发放;
也可分档发放
申请情况、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要向社会公示
3.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五保”)
村民(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
“三无”: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或其无赡/扶/抚养能力
村民本人向村委会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因年幼和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村委会民主评议并在本村公告,无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民族)乡、镇政府审核;
(民族乡)、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20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做出审批决定(20日内),批准的发给证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集中供养——农村五保服务机构;
分散供养——村委会提供(可委托村民提供照料)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
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五保”:
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教)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所需费用)
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县级以上政府制定)
供养的核销,由村委会或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向(民族)乡、镇政府报告,经其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证书
4.城乡医疗救助(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等)
城市:
(1)城市居民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2)已参加医保但个人负担仍较重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农村:
(1)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
(2)其他农村贫困农民
城市: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书面申请(填表、证明材料)
农村:
申请人(户主)向村委会书面申请,填表、提供(医疗诊断书、费用收据等)证明材料
城市: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医疗救助部门核查,签署审核意见;区(县)民政局后签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
农村:
乡镇政府调查核实和审核,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复查核实,签署审批意见、核准金额(书面通知未获批者并说明理由)
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定期结算
(救助对象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救助对象报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备案)
多种方式救助:
参保、参合费资助,自付费用补助
——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住院救助(主要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为主,兼顾门诊救助(帮助解决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长期药物维持治疗及急诊急救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城市:
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特殊者可提高标准)
(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
农村:
(1)开展“新农合”的地区,资助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付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合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2)无新农合的,对因患大病致困难者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3)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救助标准(特殊者可适当提高)
(起付线、封顶线等问题)
5.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教育救助)
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
(1)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未成年人;
(2)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
(3)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未成年子女;
(4)其他。
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审批
各地民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是主管部门
——已由农村敬老院和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弃婴、流浪儿童,各级民政部门确保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城乡低保户(含农村特困户),各地民政部门在实施生活救助、发放救助金时,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和子女就学情况,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教育部门的助学工作重点
权利;
费用免除及补助
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的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
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特困户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免杂费和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阶段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
6.城镇住房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廉租房”)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市和县政府所在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
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书面申请(提供收入情况、住房状况、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收入、住房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报市(区)/县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30日内);
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住房状况,将符合条件者的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15日内);
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15日内);
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公示符合条件者(期限为15日),无异议者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向社会公开(不符合条件者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接受申请人申诉)。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
市(区)/县政府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条件者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由承租人按合同约定退回廉租房。
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房居住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房租金的,应退回廉租住房
货币补贴(向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租房)
实物配租(向家庭提供住房,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放或提供)
市/县政府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货币补贴额度:
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城市低保户可按当地市场平均租金定,其他家庭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
——实物配租面积:
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之差额;住房租金标准由政府定价(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低保户可免收住房保障标准内的租金)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7.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公民(有法律服务需要者)
1、有需要代理的事项(6种),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给予社保或低保待遇,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给付赡/抚/扶养费,支付劳动报酬,主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2、牵涉刑事诉讼,因经济困难需要辩护(3种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未聘请律师;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3、公诉人出庭公诉中的被告人(3种情况下)未委托辩护人,法院为其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
——因经济困难;有视、听、语障碍残疾人或未成年人;可能被判死刑。
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书面申请(填表)。
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由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做书面记录
申请时应提交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提交有代理权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有关案件材料
代理:
——国家赔偿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机构申请
——社保/低保或抚恤金、救济金向义务机关所在地机构申请
——赡/抚/扶养费、劳动报酬向义务人住所地机构申请
——见义勇为民事权益向被请求人住所地机构申请
刑事辩护:
——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机构申请(被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并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公诉:
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无须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视听语残或未成年及可能被判死刑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实施(指派或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由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判决书副本送交所在地法援机构;法院不在所在地审判的送交审判地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应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给指定的法院
法援机构可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
法律服务:
代理;
刑事辩护;
法律咨询。
无偿服务:
办案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法援机构应向指派办案的律师或社会组织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8.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条件者不属于救助对象,包括职业乞丐)
——流浪未成年人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城管)执行职务时发现,应告知去求助;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者应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自愿求助(如实提供本人姓名等、物品登记)
救助站告知救助范围和内容,询问核实求助需求有关情况,对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理由;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因年老/幼、残疾等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
终止救助(1+3情形):
已实施救助或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仍不愿离站的;
发现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自愿放弃而离站的(不得限制),擅自离站的视同放弃。
临时性社会救助(管理):
实物和服务(吃住医联返五项)
一般不超过10天
内容: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帮助与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
对无交通费返回所在地或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二、优抚安置
对中国革命和建设做出牺牲、贡献的军人及其家属进行优待、抚恤、褒扬和退役安置
(包括针对军人本身的——1、2、3、4,和针对军人遗属的——5、6)
1.军人优待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发给(服役)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优待金(狭义),在治病、交通、住房、就业、入学、入托、生活困难补助、救济、贷款、邮政、供应、参观游览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1)服役期家庭由当地政府发优待金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2)入伍前是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同待遇,服役期家属继续享受福利待遇;
(3)承包地(山、林)保留,服役期除规定和约定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4)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退役残疾军人等医疗优待
(1)一至六级:
医疗费由医保统筹地社保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
(2)七至十级:
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已参加工伤保险由其基金支付,未参加有工作的由单位解决,无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此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保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酌情补助。
(3)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由省级政府规定)
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生活福利、医疗待遇及劳动关系保护
与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辞退、解聘或解除劳动关系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交通优待
凭证优先买票;残疾军人减收正常票价50%。
现役军人凭证坐公交受优待;残疾军人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交工具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优待
凭证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
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子女、兄弟姐妹应征入伍优待
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优先批准服役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
(1)义务兵、初级士官退役考公务员、高校、中职,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2)残疾军人、烈士/因公牺牲/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等的子女考高中、中职、高校,同等优先录;接受学历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和托幼同等优先接收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
承租、购买住房按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居住农村住房困难的,由地方政府帮助解决。
随军家(遗)属安置优待
(1)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随军前是单位职工的,所在地政府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应接收和妥善安置;无工作的所在地政府做相应安置;自谋职业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2)特殊地区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政府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规定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优抚对象治疗或集中供养
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2.退役士兵安置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志愿兵(士官)
退伍义务兵服役期满(2年)或未满但非因个人原因退役
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原征集的(自治)县、市(辖区)政府接收安置(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
工作、生活、学习(权利)
1、家居农村(农业户口):
建房帮助,立二等功以上安排工作,推荐录用有专长者,招工同等优先和照顾,复学和考学同等优先录取。
2、家居城镇:
服役前未工作,由国家统一分配(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
具体除同上外,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安排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照顾特长和志愿,尽量专业对口,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等。
3、退役的伤残:
因战/公致残二、三等,城市户口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农业户口有条件的安排,不能安排的增发伤残抚恤金保障生活。
4、服役期间患病者:
精神病患者送医或回家休养,县、市政府负责医疗和生活费用;患慢性病、旧伤复发需治疗的,当地医疗机构负责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如本人经济困难由地方政府给补助
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官(5+2种情形)
复员安置(服役满第一期或第二期规定年限;符合转业/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获批)
由征集地的县(市)政府按退伍义务兵安置。
农村入伍:
初级士官服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复员后没有的划给。
城镇入伍:
待安置期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发给生活补助费。
转业安置(服役满10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公致残二、三级;未满10年国家建设需要调出;符合退休,地方需要自愿转业)
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发给生活补助费
退休安置(年满55岁;服役满30年;因战/公致残特等、一等;因病失能,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
前三种参照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法执行。
后一种在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
患精神病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
3.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军队退休干部和部分离休干部
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
移交地方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休所(含服务站)
(退休干部的交接工作由军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办理)
政治待遇
生活待遇
住房
“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
离休和退休有所差别
退休干部的住房采取统建、分建、购买、自建(回农村安置)等方法解决。
4.军人残疾抚恤
现役军人被认定致残;退役的残疾军人按照
因战、因公致残一至十级各等级均可享受,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到六级的可享受
残疾性质分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三种,情形认定分别与因战、因公、因病死亡相对应。
残疾等级分十级,从一级到十级严重程度渐轻。
抚恤金
标准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不同残疾等级和性质每年钱数不一样。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靠抚恤金生活仍困难的,可增发或采取其他方式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其
他
待
遇
死亡遗属抚恤(金)待遇
(1)退役因战/公致残旧伤复发死,按因公牺牲军人发一次性抚恤金、享受待遇(县级民众部门发)。
(2)退役因战/公/病致残病死,增发12个月残疾抚恤金(作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公致残一至四级的,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国家终身供养
退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享受,包括生活、住房、医疗保障,集中供养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
分散安置的发给护理费:
因战/公一、二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50%;因战/公三、四级——40%;因病一至四级——30%。
配置辅助器械
需配置假肢、代步三轮车等,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役的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5.军人死亡抚恤
现役军人死亡后其遗属:
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经相应军队政治机关批准或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相关证明书
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
县级民政部门发给证明书和抚恤金
货币形式物质抚慰(抚恤金)
——死亡时月工资
标准
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顺序:
第一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第二在他们没有时为未满18周岁兄弟姐妹、已满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军人生前供养者。
同一顺序的协商确定数额,可均等也可不均等;军人有遗嘱的按其顺序发放
增发比例:
中央军委荣誉称号35%,军区级荣誉称号30%;一等功25%,二等功15%,三等功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按最高等级比例增发
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费来源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军人生前供养
(1)从批准或确认之日起发放
(2)可增发或给其他补助,保障遗属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3)遗属死亡增发6个月原享受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证件)
(1)烈士(其认定见6)
《烈士证明书》
80个月
(2)因公牺牲(4+1情形;失踪宣告死亡按照对待)
《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
40个月
(3)病故(因其他疾病死亡;非执行任务死亡或失踪宣告死亡按照对待)
《军人病故证明书》
20个月
6.烈属抚恤
革命烈士的遗属(尤其是军队烈士遗属)
我国人民和解放军指战员5种情形(因对敌作战或参与、执行任务、保卫/抢救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牺牲或死亡)
烈士的批准分地方政府和军队机关两种
A,因战牺牲
——现役军人:
军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
——其他人员:
县/市/市辖区政府
B,因公牺牲
——现役军人:
军队军级以上政治机关
——其他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特殊情节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民政部批准)
C,武警部队中的边防、消防、警卫系统:
因战牺牲—支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非因战牺牲—公安部(而非武警总部)政治部
批准机关填发通知书、寄给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政府,由其填写证明书、代民政部颁发
县/市/市辖区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家属一次抚恤金
《烈士证明书》和一次抚恤金(身份与现金)
另有烈士褒扬(政府编名录、建纪念建筑物—民政部门管理保护)
(1)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
(2)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发给谁,由他们自行商定;不通的证明书发给父母,一次抚恤金各半数发给父母和配偶
(4)没有父母、配偶的,顺序一是子女、二是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三是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权术;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三、社会保险
通过集体力量(个人的集合、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来应对个人各种生活风险,实现社会互助共济和费用分担,保障基本正常生活需求
分别针对年老
(1)、疾病
(2)、失业(3)、职业伤害(4)、生育(5)五种主要风险
1.基本养老保险
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主体(其他还有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构成为:
机关和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老年津贴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城镇各类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三个重点),按规定缴费后
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
—企业缴保险费比例不超过工资总额20%,个人缴保费的比例最终达到缴费工资的8%
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个人帐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提高统筹层次;发展企业年金——基金完全积累、市场化管理运营)
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后者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确定)。
(26号文件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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