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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首席代表职务:
公司工会主席
代表人数:
?
人代表人数:
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集团公司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为明确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集体合同是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受法律保护,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所指企业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事业部,所指职工为相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
XXXX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按照本合同条款规定执行,也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经本级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子公司集体合同或实施细则正式签订前,须报送公司行政和工会征求意见。
XXXX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的参股或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公司,可参照本合同条款规定执行,也可按国家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相应的集体合同。
第二章劳动关系
第四条企业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企业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企业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企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企业建立双向选择、劳动力合理流动的用工机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第六条职工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
企业依据劳动合同进行管理。
工会依法对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企业应规范用工行为。
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完备必需的用工手续,禁止非法用工。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当企业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有关程序处理。
企业输入劳务工时,应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用工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应清楚本人与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相互约定权利和义务应有知情权。
第8条企业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
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九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招聘员工时应按照“先企业内调剂,后企业外招调”、“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调新职工。
第十条企业改制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企业严格执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28号),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企业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探亲假期,以及在工作时间依法参加企业组织的活动和其它社会活动,企业应当支付工资。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企业实行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上述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企业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个别部门和岗位,根据其工作特点,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十四条企业应合理安排生产(工作)任务,严格控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十六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十七条休假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必须当年用完,不得延续到第二年。
第十八条年休假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为前提,当职工提出的休假时间有碍于生产时,则应更改其休假时间。
第五章保险福利
第十九条企业和职工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费用和公积金。
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条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或因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疗养及其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及《XXXX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用,按实列支福利费。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重大节日向职工发放不低于以下标准的生活补贴:
五一100元、国庆100元、元旦100元、春节1400元。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工作日向当天12:
00前进入园区工作
职工提供一次工作餐,每人每月350元标准。
出差等同出勤,
请假(事假、病假、年休假)按每天16元扣除。
第二十五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每年应届毕业生不再享
受住房补贴和企业年金,把此部分费用酌情增加到应届毕业生
的工资收入中。
应届毕业生进公司满5年后,对其年度考核结
果进行综合考评:
若五年内年度考核累计达到3个B(或1个A、
1个B),或五年后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为B及以上,由所在子公
司(事业部)研究,并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可为其缴纳住
房补贴和企业年金(职能部门由员工所在部门申请,人力资源
部审核,总经理审批执行)。
第二十六条按省、市房改政策规定,对1998年12月1日
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XXXX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房改革实施方案》执
行。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七条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安全生产法》
及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规程和标准,加
强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
作。
按规定给职工配置、发放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按国家规
定发放防暑降温费。
第二十八条企业按规定对特殊工种职工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自觉接受执法部门和职工代表(工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其安全设施、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第三十条职工体检每年一次,双年体检时女职工增加妇科专项。
第三十一条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操作规程,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工会应监督和支持行政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和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情况。
第三十二条工会参与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工会参与、监督行政对各类事故和未遂事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惩处。
第七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企业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职工必须接受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安排的学习。
第三十四条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确保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为职工培训学习创造条件。
第三十五条企业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第八章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六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企业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资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研、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六)一贯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纪:
(1)玩忽职守。
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员工生命遭到威胁、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的,或者给企业带来潜在的重大经营风险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或造成自己或他人人身损害的;
(三)弄虚作假。
如伪造个人信息、伪造企业文件文本等;
(四)以企业名义招摇撞骗的;
(五)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员工进行包庇的;
(六)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企业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未经企业许可,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九)有贪污盗窃、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十)违反法律受到拘留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一)违反企业制度和纪律,经指出,拒不接受批评教育,或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八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指出但仍不改正的,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严重违纪处理:
(一)上班时间工作场所打牌、下棋、玩电脑游戏、窜岗、在非工作区域内闲逛(指定吸烟区除外)的;
(二)工作时间大声喧哗、寻衅滋事、吵架、打架斗殴的;
(三)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旷工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指挥、工作分配和调动,或者无理取闹的。
第三十九条对严重违纪者,企业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罚款、降职、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将有关事实和处理结果记入员工档案。
第九章合同的变更、争议、期限
第四十条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签订程序的规定。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四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两年。
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第一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对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无规定的,须由签约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在十日内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集体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
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附件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南京市总工会,一份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集体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存档。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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