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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自考辅导材料1doc
劳动法
重要劳动法律文件:
(一)法律类
1、《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5、《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
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7、《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
8、《工伤保险条例》(新修改的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司法解释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一》,法释〔2001〕14号,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司法解释二》,法释〔2006〕6号,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三》,法释〔2010〕12号,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开始施行的日期是1995年1月1日。
[选择]那些社会关系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而由劳动法调整,可以根据以下三个因素确定。
第一,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劳动就业中的某些关系。
第二,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如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第三,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如职业培训中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关系。
符合三个因素中任何一个因素的社会关系均可确定其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
[选择]我国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选择]《劳动法》予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选择]我国劳动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劳动关系。
[名词]劳动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这样的法律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名词]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名词]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简答]为什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狭义的劳动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统一适用于全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内容包括涉及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各个方面,是一部全面而系统的法律。
这部法律为制定单行劳动法规和地方性劳动立法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简答]简述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
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得管理,遵守规章、制度。
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选择】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该法规定了英国纺织厂18岁以下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禁止18岁以下工人晚上9时至翌日5时之间夜班工作。
虽然这些规定的劳动条件仍然苛刻,但就当是来讲,英国工厂工作时间再15小时、16小时情况下,法律对工作时间的限制,可以看作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雇主的剥削。
【选择】劳动立法的另一历史是俄国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于1918年通过了第一部《苏俄劳动法》,1922年重新制定了《苏俄劳动法典》,1970年废除了1922年的法典,通过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纲要包括了劳动者基本权利、集体合同、工时、休假、工资、安全卫生、妇女与未成年工劳动、工会、劳动争议、社会保险等内容。
【选择】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劳动者长期斗争的目标是实行8小时工作制。
【选择】领导中国工人运动的总机关——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成立于1922年。
【简答】初期劳动法的特点。
1、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
因为当时女工和童工劳动条件最差,迫使国家颁布这样的法律,容易得到社会的同情与支持。
2、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
有的国家法律只限于适用较大的工厂,并未普遍适用。
3、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
虽然规定了限制工时等内容,但无明确的监督检查机构,对违法者也缺乏责任的具体规定,因此初期的劳动法,很难真正得到实施。
【简答】简述自19世纪初期,在一些国家陆续颁布劳动法规的原因。
1、劳动法产生于大工业时期,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2、劳动法的产生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
3、劳动法的产生,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劳工劳动条件不断恶化。
各国工人阶级为争取自身的生存权利,自发地与资产阶级进行斗争,要求国家立法保护工人特别是女工和童工。
资产阶级国家为协调劳雇双方的利益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颁布了某些改善劳工条件的法律。
【简答】简述我国现阶段劳动法制建设的新发展。
1、基本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律体系。
通过《劳动法》及其大量配套法规的颁布,形成了完整的内容体系。
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从原来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的法规,逐步扩大到一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等。
3、初步建立了最低劳动标准,为维护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在最低工资、每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等方面建立了法定最低标准。
4、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建立了法定的多层次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
在生育、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制度上,均有新的发展。
5、逐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法律制度的普遍实施,为稳定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6、不断完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法。
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
【选择】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广义上主要包括:
(1)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
(2)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3)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
其中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被称为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
【选择】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它不是民间的地区性的国际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必须是独立的国家,现在已有一百多个会员国。
【选择】国际劳工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不同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三方性原则主要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应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做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
包括各成员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应由劳工、雇主、政府三方代表出席。
【选择】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选择】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6月。
【选择】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际劳工大会。
【选择】狭义的国际劳动立法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二者合称《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的区别是国际劳工公约经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后如果经其所属会员国批准即对该国具有约束力,而建议书不需要会员国批准,只作为制定法律的参考。
【选择】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
【选择】在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影响下,1880年曾首先提出召开国际会议、制定国际劳工公约的是瑞士政府。
【选择】会员国对一个公约履行了批准手续后,便要承担该公约在本国实施的义务。
对一个公约的批准不能有所保留。
【选择】2000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了包含劳工标准的九项原则的“全球契约”。
【名词】狭义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公约、建议书。
后二者也合称国际劳工标准。
【名词】国际劳工组织是在巴黎和会上由与会国一致同意建立的由各国政府、雇主、工人代表参加的国际组织,该组织于1919年6月正式宣告成立,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
【简答】为什么国际劳动立法于19世纪下半叶会有了开端?
国际劳动立法于19世纪下半叶有了开端,其原因是:
(1)国际工人运动的推动。
如1866年第一国际曾把每日工作8小时提到全世界工人阶级的共同纲领中;
(2)为缓和劳资冲突的需要;(3)国际间经济贸易的竞争,为平衡国际间人工成本的需要而进行劳动标准的国际间约束。
【简答】简述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和特点。
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它不是民间的地区性的国际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必须是独立的国家,现在已有一百多个会员国。
国际劳工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不同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三方性原则主要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应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做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
包括各成员国参加功绩劳工大会应有劳工、雇主、政府三方代表出席。
【简答】试述1944年通过的《费城宣言》中的原则。
1944年在美国费城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费城宣言》。
《费城宣言》的第三部分,具体提出了国际劳动组织的10项目标:
(1)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标准;
(2)是公认受雇于他们得以最充分地发挥技能和成就,并得以为共同福利做出最大贡献的职业;
(3)作为达到上述目的的手段,在一切有关者有充分保证的情况下,提供训练和包括异地居住在内的迁移和调动劳动力的方便;
(4)关于工资、收入、工时和其他工作条件的政策,其拟定应能保证将进步的成果公平地分配一切人;
(5)切实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和在不断提高生产率的情况下劳资双方的合作,以及工人和雇主制订与实施社会经济措施方面的合作;
(6)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以便使所有需要此种保护的人得到基本收入,并提供完备的医疗;
(7)充分地保护各业工人的生命和健康;
(8)提供儿童福利和产妇保护;
(9)提供充分的营养、住宅和文化娱乐设施;
(10)保证教育和职业机会均等。
第四章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
【选择】与劳动法关系最密切的是社会保障法,这两个法律部门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是两个法律部门中的交叉部分。
【选择】工时休假法所属范畴为劳动标准法。
【名词】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名词】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名词】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域、什么时间和什么人,即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
【简答】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有一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如工资报酬和人身关系如职业安全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2)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
(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等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得特殊保护。
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
【简答】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与劳动法关系最密切的是社会保障法,这两个法律部门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这两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优抚、住房福利等社会关系。
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是两个法律部门中的交叉部分。
【简答】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
特别提示:
《劳动法》第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96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综合上述规定,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包括——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中的所有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这里的“企业”,包括任何类型的企业。
这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例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
这里的“等组织”属于等外规定,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劳动合同法》,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组织招收助手、工勤人员的情形。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部分劳动者(仅限于和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
注意:
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等不适用于劳动法,但如果农民进城在企业打工或者保姆受雇与保姆公司、家政公司等情况应当适用劳动法。
【简答】依劳动法内容,劳动法体系大体可分为哪几个部分?
大体可分为8个部分,即
(1)劳动管理法;
(2)劳动就业法;(3)劳动关系协调法;(4)劳动标准法;(5)社会保险法;(6)处理劳动争议程序法;(7)劳动检查监督法;(8)工会的法律保障。
【简答】简述劳动法的作用。
劳动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在我国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1)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
(2)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3)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4)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五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选择、简答】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选择、简答】劳动者得基本劳动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选择】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宪法。
【选择】决定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广,具有统一的指导性适用性,是制定各种劳动法律法规必须共同遵循的原则的是其抽象性。
【选择】体现劳动法基本原则与劳动法具体原则的区别的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覆盖性。
【选择】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实现劳动法主体三方权益的平衡。
【选择】集体协商在欧洲各国取得合法地位的时间是19世纪中期。
【选择】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名词】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得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名词】劳动权指的是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选择权。
【名词】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
【名词】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
【名词】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
【名词】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进入哪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等方面的选择权。
【名词】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名词】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
【名词】职业培训是为了培养和提高劳动者从事各种职业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而进行的专门教育和训练活动。
【名词】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而依法强制实行的一项物质帮助制度。
【名词】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方便劳动者工作和生活,适应其物质文化需求而举办的各项事业。
【名词】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名词】结社权是指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名词】集体协商又称为“集体谈判”,是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就有关劳动条件进行谈判,以签订对双方有约束力的集体合同的劳动关系双方协调行为。
【名词】民主管理权是指劳动者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法律形式,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人事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使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名词】劳动者得基本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
【名词】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是确保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特定的劳动保护制度。
【名词】职业道德是指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一定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
【简答】简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法的具体原则的区别。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劳动法的具体原则,前者在效力层次上比后者高。
劳动法基本原则在劳动法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是劳动法法典和其他单行劳动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而劳动法的具体原则仅适用于劳动法的某个方面(如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它必须符合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简述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1)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行。
(2)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行。
(3)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
【简答】简述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简答】简述劳动者履行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义务的要求。
劳动者履行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要求劳动者首先必须学习和掌握与本岗位相关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熟悉机器设备的性能,并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其次,必须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要克服侥幸心理和怕麻烦的懒惰思想,严格照章操作,不得违章作业;最后,根据《劳动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简答】简答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应地,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
国家的利益是整体利益,在劳动法上,主要表现在通过保障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宁和经济文化发展,从而为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和用人单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只有用人单位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才能更好地改善生产条件,改进经营管理,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
第六章劳动法律关系
【选择】劳动法律事实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而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则是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结果。
【选择】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它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不会产生劳动法律关系。
【选择】在我国,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个人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
【选择】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才具备。
【选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选择】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劳动关系。
【选择】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主体意志是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选择】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者的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选择】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选择】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活动。
【选择】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劳动法律事实是合法行为。
【选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是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选择】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可以是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事件。
【名词】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名词】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名词】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名词】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
【名词】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
【名词】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
【名词】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
【名词】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名词】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受的权利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
【名词】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是指负有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的必要性。
【名词】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名词】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名词】行为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名词】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名词】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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