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少儿棋院加盟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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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少儿棋院加盟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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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少儿棋院加盟协议
加
盟
协
议
2018/1/4
XX少儿围棋加盟协议
合约双方
甲方:
xx培训中心
地址:
电话:
以下称“特许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以下称“受许人”
第一部分基础内容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合作期内开设“XX少儿棋院”培训加盟机构一事,并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1条宗旨
1.1特许人依法拥有“XX少儿棋院”系列产品和品牌的知识产权,受许人只有经过特许人的允许,才可以使用“XX少儿棋院”的名称、商标、图案、色彩等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以下统称名称和商标)。
1.2受许人愿意通过使用特许人的运营体系和教学体系,在接受本合同条款约定条款,以及在本合同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内开办“XX少儿棋院”加盟分校,销售特许人指定培训课程和周边产品。
第2条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独立的经营者进行其活动。
因此,受许人须接受政府对所有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
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中获利。
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使用“XX少儿棋院”名称和商标的权利;
(b)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从特许人处获得技术、商业、营销和经营等方面指导的权利;
(c)在经过核准的区域内经营“XX少儿棋院”相关指定培训课程的权利;
第4条授权范围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省市区(县)经营“XX少儿棋院”加盟分校(以下称该校)。
4.1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和书面许可不得变更或超越授权经营的核准区域,如违反规定,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授权,所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若因租约终止或其它因素致该校无法继续营运,受许人应于该校终止营业前一个月向特许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特许人同意后注销该校,撤除一切与“XX少儿棋院”相关的标识、装潢。
受许人另觅特许人认可的地点,按特许人要求的标准装修,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营运。
第5条授权期限
5.1授权特许经营期限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5.2合约期满,特许人将根据受许人的经营表现,决定是否续约;受许人必须于本合约授权期限届满前至少6个月通知特许人是否续约,双方不发出续约通知将终止本合同。
通知需用挂号信或其他书面形式传递,可借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
第二部分经营与管理
第6条装修及设备要求
于签约后的90日内受许人必须对该校完成选址装修并开业,如受许人未能依照上述约定完成相关工作的,受许人需及时提出申请延长时限。
6.1如受许人无故单方面终止加盟进度,解除本合同,作为违约金受许人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回,并因此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由受许人负责承担。
6.2分校设计
特许人提供标准VI系统一套(见附件2电子版),受许人根据此设计图纸进行分校规划,受许人不得私自变更加盟分校的设计装修风格。
如受许人不能自行规划分校,特许人可以依据受许人提供的平面图,协助受许人设计装修图纸(如需到现场,实际产生差旅费由受许人承担)。
6.3分校装修
该校在装修和装饰以及产品的展示方面须严格遵守特许人所规定的标准执行,分校装修所使用的物料必须按特许人提供的标准购买。
新分校装修完毕,必须由特许人或特许人的委托人对分校进行验收,若发现分校装修、装饰不符合特许人要求的,必须修改或重新装修,其费用由受许人及其指定的装饰公司负担。
在未经特许人书面验收合格前,该校不得开业,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6.4分校设备
受许人必须按特许人要求配备教学配套、办公设备和相关耗材,与教学相关的专业教材教具,受许人须根据清单(详见附件1)统一向特许人订购,由特许人统一配送(订购费用及物流费用均由受许人承担)。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根据经营需要,受许人必须按特许人要求增添、更换、升级部分或全部教学配套设施,该费用由受许人负担。
6.5其他
特许人在公司发展的工程中,设计分校装修更新、新增物品、设备等项目时,受许人必须严格按特许人的要求调整,按标准执行。
第7条品牌形象与管理
为了尊重客户和商标的形象,受许人应当:
7.1分校形象和质量要求
受许人必须按照《XX运营手册》中所描述的内容运营该分校,用手册中的标准来维护分校的形象,展开教学工作;当其不符合要求时,受许人必须按照特许人的要求进行调整和修正,包括人员管理提升,人员培训和更新相关教学设备。
7.2授权的产品和服务
7.3不得销售本合同第1条所述产品(培训课程)之外的任何产品或培训课程(特许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否则,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并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7.4服务的标准
7.4.1受许人及其雇员要对客户提供及时、礼貌、友好、有效的服务。
并对顾客以及公众保持最大程度的诚实、公平以及遵守道德上的准则。
受许人同意执行特许人在《XX运营手册》中所设立的各项管理条款。
受许人不符合条款内容的,特许人有权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如受许人一年内累计5次改善不力或拒绝改善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许人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4.2受许人将自行制定的广告计划事先提交特许人书面同意,同意只限于广告的性质与内容,而不涉及广告成本及其它费用;
7.4.3受许人对顾客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地对待。
7.5.监督
7.5.1特许人有权在不事前通知的情况下,于正常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充分进入受许人的经营场所、库房等处,使特许人得以确保受许人符合本合同各项条件。
7.5.2受许人应该遵循特许人关于账目登记的要求。
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受许人必须将其所要求的材料和报表发送给特许人,受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虚报、拖延或拒报,否则,特许人有权视情节轻重,每次扣罚受许人履约保证金的1%作为违约金。
受许人须在每周的周一下午18:
00时前,按特许人要求通过现代的通讯手段(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络…或特许人指定的通讯途径)汇报该校上周的营收情况;
按特许人要求在每月的日前受许人都应向特许人提交下列文件:
A.销售(招生)统计报表;
B.符合特许人要求的相关信息反馈表;
C.该校产品销售的进销存报表;
第8条人员的聘用与培训
8.1受许人必须聘请不少于10人专业全职团队运营该校,分校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附和特许人提供的招聘素质要求,并经过特许人的培训,认定合格后方能上岗,以保证其运作和管理方面能符合特许人的标准。
8.2特许人应提供受许人初始和后续的培训:
A.在受许人加盟项目“XX少儿棋院”开业运营前,受许人及其员工必须接受特许人的相关培训或指导。
B.受许人应熟悉运营和管理“XX少儿棋院”的相关知识,培训课程以及管理制度。
C.该校员工必须通过培训考核,由特许人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
D.受许人及其团队在集中培训结束后,特许人从第二年开始,另提供每年总计280小时的后续免费培训(所有培训,差旅费和食住费由受许人负担)。
E.受许人后续的培训需求,提前向特许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4)。
E.受许人培训需求超出特许人提供的免费时长,特许人将收取一定金额的培训费,收费标准由特许人另行通知。
F.所有培训,均由特许人通知日期和地点。
G.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特许人可以组织培训及研讨会,由受许人及其雇员中的有关人员参加(日期和地点由特许人决定),组织此类培训的费用由特许人另行通知。
H.特许人根据受许人的要求,并由受许人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可组织专题研讨、针对性培训和分校运营中各种问题的解答,日期、地点及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8.3在初始培训计划期间,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料,包括书面和电子版。
受许人应保证勤奋地学习和使用这些资料。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经营“XX少儿棋院”各种方面问题的解说,以保证对某些问题的解释清晰无误,并推广特许人和其他受许人的成功经验。
受许人可以参加编写上述解说或提供经历到的任何信息。
8.4如果特许人决定改变某些培训和教学的方法,他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受许人。
特许人应当经常地或不定时地向受许人提供任何修订、更新经营“XX少儿棋院”加盟分校的方法或相关资料,费用由特许人负担,以保证受许人能始终保有最新版的资料。
8.5在受许人经营期间,可根据运营和团队需求,向特许人申请总部督导支持。
A.总部督导支持为专项支持,分管理、市场、销售、课程、财务五个方面,受许人在申请时须说明项目。
B.总部督导的往返差旅费用由受许人承担,根据特许人通知的差旅标准(附件4)支付。
C.总部督导的指导费用根据培训指导项目不同,收费金额由总部另行通知。
D.督导指导费用如有调整,以特许人最新通知为准。
第9条培训课程及产品要求
9.1该校营业前必须主动申领由当地政府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政府要求的相关资质等营运该校必备的证照,上述证件受许人必须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重新办理,凡不按规定进行办理,导致证件失效的,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9.2受许人必须按照特许人的运营手册或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规定管理运营该校和从特许人处订购的产品。
凡特许人做出具体量化要求的标准,受许人务必严格执行,违反一次,则扣除履约保证金1%。
9.3受许人不得擅自开展新培训课程,擅自销售其它渠道教学产品,否则一经发现核实,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
第三部分特许使用费及其他收费
第10条特许使用费
10.1受许人在指定区域内经营的“XX少儿棋院”加盟分校规模为:
平米以内。
10.2为了获得其受许人的身份和加入的权利,双方签约时,受许人必须付给特许人人民币元整,其中特许使用费人民币元整;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合同期满或经双方协商中止合同后,受许人无违约情形的,特许人在15个工作日内免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给受许人,若延期退还,受许人有权每日向特许人收取万分之二的滞纳金。
以上费用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三日内以(支票/现金/转账)支付。
特许使用费指特许人拥有的品牌、产品及服务的授权使用费,但不包括本合同第l条所述的商品供应和本合同第6和11条所述受许人的费用。
第11条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11.1受许人自本合同履行第二年起,须于每年月前,向特许人支付管理费现金人民币元,如受许人不按时向特许人交纳以上管理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受许人需按欠款的1%支付滞纳金。
受许人超过三个月仍不补缴以上欠款的,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同时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支付所欠的一切费用。
11.2受许人支付给特许人的以上费用,受许人以转帐或现金的形式向特许人缴纳。
11.3如受许人有积欠款项,特许人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11.4受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11.5根据市场和发展的需要,特许人有调整收取品牌管理费的权利。
第四部分培训课程和周边产品的供应
第12条供应的义务
为特许经营之目的,特许人应按照下述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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