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完整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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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不违反对其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规定;
(ii)不违反乙方的公司章程、其他组织性文件的规定;
(iii)不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承诺、合同或合同的规定;
(iv)不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判决、裁决、裁定或其他政府机构的决定。
(3)乙方已经就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取得了其股东会、董事会授权或其他必要的授权、批准或同意。
(4)乙方具有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不存在可能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仲裁、强制执行、破产等法律程序或其他任何事件或状况。
(5)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6)乙方对出质股权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权益和利益,出质股权上不存在任何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权利负担。
(7)乙方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文件及适用于出质股权的法律中无禁止或限制出质股权转让的任何规定。
(8)没有任何针对出质股权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且在本合同项下质权设立前亦不会发生前述情形。
(9)出质股权没有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或有这样(10)乙方保证,如未能履行借款合同的全部义务,则甲方有权处置该股权。
(11)为担保目标公司在买卖项下合同义务的履行,乙方另承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第五条质权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行使质权:
(1)目标公司未按买卖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价款;
(2)终止总包合同给甲方造成巨大损失而不承担的。
第六条违约及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条款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合同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该等违约行为提供新的担保并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在一个星期内以现金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第七条其他
1、本合同双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合同及各方签署的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合同所含信息予以保密。
2、如买卖合同,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放弃该权利,亦不影响甲方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及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所有权利放弃均应书面做出。
4、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以书面形式进行。
双方的联络及通讯方法以双方的下列相关信息为准:
甲方通讯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通讯地址: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前述变更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7、对于本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8、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和乙方各持壹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甲方(盖章):
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出质人):
乙方(质权人):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址:
地址:
为确保出质人全面、及时履行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各项义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质物提供质押担保。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法》、《物权法》及《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定义:
主合同为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编号:
)
第一条质物
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甲方在公司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
3、出质股权应包括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时和将来的权益,出质人如没有按期履行主合同,出质质权由质权人全权处理。
4、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足额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受甲方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或有债务偿还的一项保证。
第二条主债权和质押担保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
2、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
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
3、优先受偿权,乙方对质物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4、主合同变更
主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转让质押项下合同规定相一致。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三条质押登记与质物保管
1、出质登记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合同双方认同甲方同意全权委托乙方办理质物的质押登记手续。
出质股权在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期间,质押事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物的保管
甲方除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外,还应同时将质物权利凭证,如出资证明书、股权证移交乙方保管。
第四条质物的处分及质权的实现
1、在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处分质物以实现质权:
(1)甲方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2)甲方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物情形时,乙方有权变卖、拍卖质物,并以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物所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或以质物折价抵偿被担保的主债权。
3、乙方处分质物后,若有剩余的,应退还出质人。
第五条约定事项
1、当乙方在支付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一期价款后内,双方签署本合同。
甲方不能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完第一期转让款后内签订本合同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同时乙方应当将此股权出质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由双方共同负责办理。
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工作日内办理完出质登记手续,并及时通知甲方,同时甲方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2、本股权质押合同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本股权质押合同的质押期限为签订质押合同之日起至止,或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乙方应当将剩余质押股权部分返还甲方。
3、甲方保证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但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可以转让。
4、乙方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股权,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除本合同外,甲方不得在质物或其任何部分上设定任何质押或其他类型的优先权。
5、甲乙双方保证出质人的质押行为已经双方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第六条本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被撤销;
本合同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提前解除本合同。
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违约责任及处理
1、甲乙双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双方约定的情形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就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甲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或者损及乙方正当权益的行为即构成违约,乙方有权对质押股权进行处分,用以清偿甲方的或有债务或者弥
补所造成的损失。
3、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
争议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未涉及争议的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转让方与受让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报送有关机构。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公司投
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
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万(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
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万元整。
(占公司总出资比例为%)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
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股东会
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
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
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
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
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
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公司股东会同
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及公章)乙方:
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及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编号:
甲方(质权人):
联系地址:
乙方(出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住所地:
电子邮箱:
丙方(股权所在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股权质押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
借款人的全部债务。
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质押股权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2、担保期限:
质押权设立之日起,至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止。
第三条借款金额与期限
1、《股权质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数额为:
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借款月利率为‰。
2、借款期限:
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甲方与借款
人协商展期的,不必通知乙方或经乙方同意,乙方对展期后的债务仍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质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负责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续,其他当事人应尽配合义务。
第五条出质人保证与承诺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股权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签署、履行本合同
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相关权利人的认可。
股权出质前没有任何权利瑕疵或权属争议,未在该股权上设定质押或任何其他在先权利,与该股权对应的出资已全部实缴。
2、质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质押股权(包
括但不限于:
转让、变卖、托管、赠与、抵偿债务等)或做出对甲方不利的任何改变。
3、质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股权上另行设定质押或
其他担保及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股权进行出资、合伙或联营。
第六条质押权的行使
1、借款人应当在《股权质押借款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包括提前到期)
届满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
否则,质押权行使的条件成就,甲方有权行使质押权。
2、甲方可通过自行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拍卖、变卖股权等方式实现
质权。
如甲方自行拍卖质物的,甲方有权自行选定评估及拍卖机构。
3、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与乙方、丙方连带清偿。
各方同意:
相关评估、拍卖等手续均委托甲
方办理。
4、借款人与乙方为同一人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有的本合同约定的质押财产以外的财产申请执行以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且不以放弃本合同所约定的质押权或必须先行使该质押权为前提条件。
5、如借款人另行向甲方提供物的担保,或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为借款人向甲方另行提供其他担保(包括物的担保、保证等)的,甲方有权同时就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物实现债权,并有权同时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系为方便当事人根据《股权质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续而签订,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股权质押借款合同》为准,本合同不视为对《股权质押借款合同》的变更。
2、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市区号)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于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4、本合同于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后终止;
相关方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办理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附件:
1、【乙方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身
份证复印件】
(均加盖公章;
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字并按捺指印)
2、丙方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
(以下无正文)
授权代表:
丙方: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本《股权质押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6年【】月【】日在青岛市市北区签署:
出质人:
吴艳秋
质押权人:
青岛中策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主体合称“双方”,单称“一方”。
1、质押权人作为保证人为有限公司与银行之间于2012年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供人民币伍仟万元的担保,并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承担该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
2、为确保质押权人对主合同担保追偿权的实现,现出质人以其持有的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向质押权人提供股权质押,承担人民币伍仟万元的反担保。
1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署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质押股权
1.1质押股权即本合同的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在宁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标的公司)享有的2340.80万股,即1.41%的股权权益。
1.2出质人保证对前述股权享有合法权利,并承诺承担因出质股权权属纠纷给质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1.3双方共同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价值,即认定价值为每股2.20元,共计人民币(大写)
【伍仟壹佰肆拾玖万柒仟陆佰】元整(小写¥51497600)。
双方确认:
质押股权价值的约定不构成质押权人依据本合同享有及行使质押权利的任何限制。
如处臵质押财产获得的资金高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价值,超过质押财产价值的资金仍应当用于偿还质押权人因保证合同而承担的主债权,直至该主债权被清偿完毕。
如还有剩余,则质押权人应将剩余资金退还出质人。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和质押担保范围
2.1本股权质押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有限公司与银行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质押权人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因上述贷款事宜而签订的《保证合同》(含对该两份合同的任何有效修改和补充,以下合称“主合同”或单称“贷款合同”“保证合同”)。
2.2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保证合同保证人应承担的保2
第三条
第四条4.14.24.33证责任(包括主债权、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同时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保证人及本合同质押权人处分质押股权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的债务人及出质人应向质押权人支付的费用。
如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则质押股权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承担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质押担保期限
主合同项下担保人保证期间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主合同约定的到期日或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主合同债务人按照主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文件完全履行其承担的义务之前,质押持续存续。
在借款合同债务人未依据主合同适当、全面履行其义务致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质押权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实现质押权。
质押程序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并将上述两份有效质押权凭证原件交由质押权人保管。
因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出质人应确保质押权人成为本合同第二条所述之质押股权唯一的质押权人。
4.4在实业有限公司按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或主合同未能成立生第五条5.15.25.35.45.54效的情形发生后10日内,在未发生保证合同中约定应由保证人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情况下,双方应共同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
质权的实现
如果出质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质押权人有权要求处臵质押股权,并以处臵质押股权所得及出质期间质押股权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
因办理解除质押、处分质押股权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质押权人均有权立即行使质押权:
(1)本合同第8.2条规定的情形;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3)借款合同债务人违反合同的任何规定;
(4)借款合同债务人及其重大关联人(包括其任一持有或被持有股份)股东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重整或和解、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无论出质人是否通知质押权人,质押权人均有权立即行使质押权;
(5)出现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质押权人权益的情况。
质押权人在行使质押权时,有权采取以下方式:
(1)将质押股权折价转让、变卖以偿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
(2)依法将质押股权进行拍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权人依据本合同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股权时,质押人应该5.65.7
第六条第七条7.15给予积极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进行干扰和影响。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处分质押股权所得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2)损害赔偿金;
(3)违约金;
(4)主债权;
(5)其他应付款项。
质押权人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质押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股权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出质人就不足部分仍对质押权人负有清偿义务。
质押股权收益
质押股权在质押期间所分配的股权收益(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资金收益)为出质人所有,但在该期间由质押权人代为收取并持有,出质人为质押权人收取股权收益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当质押权人主张质权时,质押权人可以该收取的股权收益优先受偿,超出部分无息返还出质人。
如果在质权存续期间未发生质押权人主张质权的情形,质权因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后,质押权人将其代为收取的股权收益全额无息返还出质人。
保证与承诺出质人的保证与承诺
(1)出质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能以其自身名义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2)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具备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出质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或合同,出质人为签署、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续均已合7.26法取得并充分有效;
(3)出质人承诺其为设臵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而向质押权人提供的有关质押股权证明文件及其他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均系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质押权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押权,或委托第三人行使质押权,质押人放弃相关抗辩权;
(5)当本合同项下质押股权价值减少时,出质人保证按质押权人要求及时提供经质押权人认可的其他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直至足以担保质押权人全部债权为止;
(6)在质押权人质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出质人保证立即通知质押权人并及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质押权人免受侵害;
(7)依本合同约定解除质押前,未经质押权人书面同意,质押人不得对质押股权以赠予、转让或再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臵质押股权;
(8)出质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办理公证事宜,由公证机关赋予本合同以强制执行的效力,抵押人承诺在其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出现本合同约定其他可以行使质押权的情形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9)出质人的上述声明与保证是连续的,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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