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采购联盟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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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踊跃推动保护环境权益的立法,成立健全环境权益保障体系,组织开展保护环境权益活动和绿色采购产业业务咨询活动,保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三)组织和和谐各方面的社会资源,一起参与绿色环保事业,推动绿色采购制度与质量监督认证与评判标准体系的慢慢完善,;
(四)开展相关的国家绿色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技术领域的专业咨询效劳;
(五)团结凝聚各社团组织,联合各方面的力量,一起增进中国环保事业的进展;
(六)开展绿色环境爱惜的宣布道育活动,普及与推行绿色采购领域的权益知识,提高全民绿色环保意识;
(七)组织参加国际民间环境交流与合作,保护我国良好的国际环境形象,为我国的环境事业争取更多的国际支持和实际利益,推动全人类环境事业进展;
(八)开展有助于环境的公益性活动,承办政府及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会员
本联盟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可申请作为本联盟的单位会员;
各界热心于环境事业的人士可申请作为本联盟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入会资格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需具有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志愿从事或参与本联盟业务范围内的一项或几项活动;
(四)个人会员应该是在绿色采购领域内具有必然阻碍的人士;
(五)单位会员应该是绿色环保形象良好,有必然知名度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领导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取得本联盟效劳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保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三)完本钱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形,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若是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资格终止
会员如有严峻违背本章程的行为,领导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联盟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联盟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形需提早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由50-80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本联盟的最高执行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通过聘用名誉职务的提议;
(四)审定年度打算、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形;
(五)审定重要的内部治理制度和临时决议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项;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下属机构的要紧负责人的聘用;
(八)听取和审议秘书长的年度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需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因合法理由不能召集,理事长应当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组织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秘书处应当提早7日将通知送达全部理事和监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记要,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审议、签名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背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蒙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去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和记要,应作为机构档案长期保留。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资格:
(一)酷爱绿色环保事业,认同本联盟的宗旨,关切和支持本联盟的工作;
(二)在绿色环保业内有具有良好的形象,具有必然的社会阻碍力;
(三)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四)躯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别离提名并一起协商确信;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一起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数候选人一起选举产生新的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领导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记录治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
理事在理事会议上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
(三)理事有权调阅本联盟的有关文件,询查本联盟的有关工作情形,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专门会议的建议。
(四)理事应当了解本联盟的宗旨和本联盟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
(五)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保护本联盟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六)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预备意见,踊跃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八)理事应当支持联盟的工作,与理事会秘书处成立良性互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别离由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假设干人、常务理事假设干人组成。
常务理事的人数原那么上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形特殊的也可采纳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顾问委员会
顾问委员会是由国内声誉卓著的政府官员、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对联盟进展给与政策上与业务上的指导与建议,更好的发挥联盟的社会阻碍。
第二十九条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国内外环保领域与采购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在绿色采购领域对秘书处进行业务指导,提出科学的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战略合作进展委员会
战略合作进展委员会是联盟为了扩大阻碍力与号召力架设的机构,要紧负责对外重要合作伙伴的开发与保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供给商委员会
供给商委员会由在国内具有良好环保形象,具有较强社会阻碍力的企业单位组成,参与制定相关产业的环保采购标准。
第三十二条采购商委员会
采购商委员会由国内采购企业志愿组成的机构,是保护采购商与一般消费者环保权益的组织。
第三十三条流通委员会
流通委员会是国内流通领域企事业单位组成的机构,是用来保护流通领域绿色环保权益的组织,一起制定绿色采购准入机制,推动国内产业绿色理念普及。
第三十四条秘书处
秘书处是本联盟的日常执行机构,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联盟所有绿色采购领域相关活动的筹备;
二、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3、预备本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预算,提交理事会审议;
4、负责本联盟资金筹措和运作;
五、负责起草或修改本联盟的规章制度,并报理事会批准;
六、负责会员入会、退会、日常联络等相关效劳;
7、负责理事会委托的其它事务;
8、协助理事长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五条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需具有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线路、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阻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样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躯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惩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领导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负责人任期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原那么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形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环境爱惜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法定代表人
本联盟秘书长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由联盟理事会提名经会员大会表决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联盟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联盟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形;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条副理事长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行使职责;
(二)在理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为行使理事长职责;
(三)支持和指导论坛及秘书处的日常事务;
(四)行使理事会给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联盟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打算;
(二)和谐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要紧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置其改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认证评判中心
认证评判委员会是本联盟的业务执行机构。
其职能包括:
(一)在对世界绿色环保领域研究分析基础上,提出绿色采购领域活动主题和议题;
(二)负责起草绿色采购领域相关认证评判体系认证与评判标准,并负责后续的改良与完善;
(三)对绿色产业相关产品进行认证与评估工作;
(四)认真执行绿色评判认证体系,推动企业导入与树立绿色环保理念,并踊跃运用到产品研制与生产中。
第四十三条绿色环保研究中心
(一)跟踪与搜集国内外绿色采购领域最新资讯,对最前沿的课题进行学术性研究;
(二)负责为为本联盟年会、研讨会及其它专题会议提供智力资源和学术支持;
(三)为会员和其它合作方提供绿色环保领域专业培训,向会员与其他合作方提供绿色采购领域提供专业咨询效劳;
(四)针对绿色采购行业,向主管政府部门提出科学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四条会员治理中心
会员治理中心负责本联盟会员的日常入会、退会审批和联络工作。
第四十五条合作中心
合作中心负责本联盟合作伙伴治理工作,对外拓展联盟对外合作机构,扩大联盟社会阻碍力。
第四十六条宣教中心
宣教中心负责面向社会开展宣扬绿色环保理念,培育广大人民群众绿色环保的日常养成,植入绿色采购概念,推动绿色采购概念在社会上的普及。
第四十七章公益中心
在社会上发起与推动环保公益活动,开展环保公益活动,推动公益事业进展。
第四十八章项目中心
项目中心是本联盟组织业务活动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联盟策划的论坛会议等大型活动。
第四十九条志愿者组织、
志愿者组织是本联盟负责绿色志愿者日常联络、沟通的机构,是志愿者与联盟之间沟通和谐的纽带。
第五章资产治理、利用原那么
第五十条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效劳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本联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本联盟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进展,不得在会员中分派。
第五十三条本联盟成立严格的财务治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联盟的资产治理必需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治理制度,同意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需同意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形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五十六条本联盟换届或改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同意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领导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事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事后正式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置
第六十一条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归并等缘故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自动终止。
第六十三条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进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那么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已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开始生效。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说明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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