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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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急响应
5.1重大级响应
5.2较大级响应
5.3信息报送
5.4新闻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工作
6.2评估与总结
6.3奖励与处罚
6.4检查与审计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7.2文电运转保障
7.3技术保障
7.4安全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8附则
9附件
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社会和金融稳定,保障镇海区经济和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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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本预案所称一行一办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开发区人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开发区银监办”),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开发区银监办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宁波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镇海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因国内外、周边省(市)或地区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本地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1预防为主。
提高防范金融突发事件意识和水平,加强日常监控和内部管理,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1.4.2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助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1.4.3统一协调。
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全辖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在处置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的,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1.4.4快速高效。
建立预警和监测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按照处置程序要求,保证发现、报告、控制和救助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金融突发事件,快速启动预案,及时高效准确处置,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
1.4.5分级控制。
将金融突发事件分为二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和处置。
发生不同等级突发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工作方案。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组长:
区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区长
副组长:
区府办分管金融工作的副主任、开发区人行行长
成员:
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法制办、区委宣传部(文广新闻出版局)、区新闻办、开发区人行、开发区银监办负责人。
视情况请区人大法工委、区人民法院协助。
内设机构:
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工作小组,由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开发区人行。
办公室主任由开发区人行分管副行长担任。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指挥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等的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应急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决定采取的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应急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监督有关单位落实具体的兑付和补偿。
(7)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2)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按照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完成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7)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8)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答工作。
(1)区财政局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确需区财政出资救助时,由区财政局确定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划拨专项经费。
(2)区公安分局制订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警力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
协助相关部门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并协助做好群体事件的预防和化解工作,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3)区委宣传部(文广新闻出版局)、区新闻办制订相关新闻发布工作预案,正确引导舆论,协助一行一办等部门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区级媒体播发相关新闻;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确定是否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等事项;
及时搜集各类舆论信息,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
加强对本地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4)区法制办负责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调提出解决办法。
(1)开发区人行对金融监管部门反映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
及时启动人民银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开发区人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按人民银行上级行批准的方案,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
向区政府及人民银行上级行报告有关信息;
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开发区银监办及时启动开发区银监办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开发区银监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向区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开发区人行;
2.6有关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其他有关应急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1.1开发区银监办要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
重要信息应及时报区政府,并抄送开发区人行。
3.1.2开发区人行要加强对开发区银监办等金融监管部门所反映信息的汇总和分析研究,注重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周边地区,甚至是国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
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区政府和人民银行上级行。
3.1.3各有关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定期或不定期的信息交流机制。
3.2.1开发区银监办应将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抄送开发区人行。
开发区人行在开发区银监办反映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3.2.2开发区银监办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
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级事件:
(1)具有全区性影响的,甚至是全市、全省、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全区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内外出现的,已经或极有可能影响镇海辖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重大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级事件:
(1)对多个乡镇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区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对开发区银监办等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较大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5.1重大级事件响应
5.1.1响应程序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应急成员单位迅速核实情况,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必要时,由相关单位报请区政府,成立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5.1.2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同时报上级政府。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3)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专门的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开发区人行、区财政局、以及开发区银监办和风险所涉及部门应根据各自的权限职责和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5.1.3落实措施
(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方案经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人民银行上级行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的,由开发区人行根据人总行有关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规定进行操作和监督管理。
(3)对经人民银行上级行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收购个人债权和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使用再贷款操作程序》、《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等规定,由开发区人行报请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负责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4)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管理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5)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需派警力维护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区政府、“一行一办”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等负责。
5.2较大级事件响应
5.2.1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应急成员单位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2.2必要时,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各应急成员单位共同协商制订处置方案,并及时上报区政府。
5.3.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5.3.2重大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单位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规定最迟不超过2小时报区政府。
同时,通报开发区人行,并在保密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5.3.3开发区人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最迟不超过3小时)将有关信息报区政府和人民银行上级行。
5.3.4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
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
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
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突发金融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镇海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相应的部门负责落实。
具体包括:
6.1.1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1.2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1.3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开发区人行。
6.2.2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上级政府。
6.2.3金融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及防范手段、应急预案等,并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6.2.4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1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6.4.1审计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4.2开发区人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1.1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7.1.2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单位保持密切联系。
7.1.3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开发区人行、开发区银监办、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以及证监、保监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1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2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3.4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5.1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8附则
8.1本预案由开发区人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8.2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件
9.1镇海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系电话
(略)
备注:
领导小组成员如因人事变动,则相应自动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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