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矿井技术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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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宽口卸料段的转载机,输送能力不低于刮板输送机输送能力,并具有运行工况监测控制和信号上传功能,
6)破碎机:
采用锤式、宽入料口破碎机,破碎能力不低于转载机生产能力,具有出料粒度调整、运行工况监测控制、上传信号功能;
7)当采用一次采全高回采工艺时,刮板输送机与转载机宜采用交叉侧卸式输送系统。
7、工作面巷道掘进应采用连续采煤机或掘锚一体机。
8、工作面巷道煤炭运输采用长距离(中间驱动)带式输送机,胶带机宽度不小于1400mm;
辅助运输采用无轨胶轮车。
第87条当煤层赋存条件稳定、构造较简单、平均厚度3.6m~5.0m、倾角不大于12°
、无煤与瓦斯突出时,应按“大型工作面”标准配置。
1、工作面长度不小于300m,推进长度不小于3000m。
2、工作面生产能力5.0Mt/a以上,服务年限1.0a以上;
3、工作面数量不宜超过两个,宜采用“一矿一面”。
4、工作面上下巷道宜采用双巷布置。
5、采用大采高综采工艺。
采用两柱掩护式液压支架,其支护强度不小于1.0MPa,支架宽度不小于1.75m,并配备电液控制系统和自动喷雾装置;
当煤壁片帮严重时,应配置护帮机构;
采用双滚筒、无链电牵引,装机功率不小于1500kW,割煤速度不小于7.0m/min,具有手动、无线遥控、远程监控、运行及状态参数实时上传功能;
开机率不小于94%;
采用功率不小于2000kW、大运量刮板输送机,槽宽不小于1000mm,输送能力不应低于采煤机平均生产能力的1.2倍,并具有运行工况监测控制和上传信号功能;
采用宽口卸料段的转载机,输送能力与刮板输送机能力相匹配,并具有运行工况监测控制和上传信号功能;
采用锤式、宽入料口破碎机,破碎能力与转载机生产能力相匹配,具有出料粒度调整、运行工况监测控制、上传信号功能。
7)刮板输送机与转载机宜采用交叉侧卸式输送系统。
7、工作面巷道掘进宜采用连续采煤机或掘锚一体机,根据需要,也可采用综掘机掘进。
8、工作面巷道煤炭运输应采用长距离(中间驱动)带式输送机,胶带机宽度不小于1200mm;
巷道倾角小于8°
时,辅助运输应采用无轨胶轮车;
巷道倾角大于8°
时,辅助运输方式可采用连续牵引车、单轨吊、卡轨车等。
第88条当煤层赋存条件比较稳定、平均厚度2.0m~3.5m,最大倾角小于25°
(煤层倾角大于25°
时,采区巷道应采用伪斜布置,使巷道倾角小于25°
),应按“常规工作面”标准配置。
1、工作面长度不小于200m,推进长度不小于1500m。
2、工作面生产能力2.4Mt/a以上,服务年限0.5a以上。
3、工作面数量不超过二个。
4、工作面上下巷道可采用双巷或单巷布置。
5、应采用普通综采工艺。
应采用两柱掩护式液压支架,其支护强度不小于0.8MPa,支架宽度采用1.75m,并配备自动喷雾装置;
应采用双滚筒、无链电牵引采煤机,装机功率不小于1000kW,割煤速度不小于6.0m/min,具有手动、无线遥控、远程监控、运行及状态参数实时上传功能;
槽宽不小于800mm,输送能力不低于采煤机平均生产能力的1.2倍;
槽宽和输送能力与刮板输送机相匹配,并具有运行工况监测控制和信号上传功能;
破碎能力与转载机能力相匹配,并具有运行工况监测控制和信号上传功能。
7、工作面巷道掘进可采用连续采煤机、掘锚一体机或综掘机等。
8、工作面巷道煤炭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胶带机宽度不小于1000mm;
辅助运输根据煤层倾角选用无轨胶轮车或连续牵引车等。
第89条当煤层赋存条件比较稳定、平均厚度小于2.0m,最大倾角小于25°
),应按“薄煤层工作面”标准配置。
1、工作面长度不小于150m,推进长度不小于1000m。
2、工作面生产能力0.75Mt/a以上,服务年限0.5a以上。
4、工作面上下巷道宜采用单巷布置。
5、应采用薄煤层综采工艺;
当煤层赋存稳定,构造简单,顶底板连续完整,且硬度系数f≥3时,可选用刨煤机开采工艺。
6、工作面装备应达到智能化、自动化的要求:
1)液压支架:
选用两柱掩护式液压支架,支护强度不小于0.8MPa,支架宽度不小于1.5m,在最小支护高度时应有限位保护装置;
2)采煤机:
选用双滚筒、无链电牵引采煤机,功率不小于800kW,割煤速度不小于5.0m/min,具有手动、无线遥控、远程监控、运行及状态参数实时上传功能;
开机率不小于90%;
3)刨煤机:
具备自动化和远程控制、参数设置及调整、定量推移刨煤功能;
具备多点急停闭锁以及软启动功能,应选用变频一体电机驱动;
槽宽不小于700mm,输送能力不低于采煤机平均生产能力的1.2倍,开机率不小于90%;
采用刨煤机时,刮板输送机应与之相配套;
应配置调斜千斤顶。
5)转载机与破碎机:
同刮板输送机相匹配。
第90条边角煤工作面设置标准:
1、当煤层厚度及顶底板条件适宜时,应采用连续采煤机进行开采;
2、当煤层厚度大于3.5m时,宜采用轻型放顶煤开采;
3、工作面长度和推进长度依据煤层赋存情况合理确定;
4、回采巷道宜采用单巷布置。
第91条地质构造复杂、煤层赋存条件较差的矿井应结合具体条件,合理确定工作面长度和推进长度,选用合适的采掘设备,对工作面及巷道加强支护。
第三节巷道掘进及装备
第92条掘进工作面个数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2、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或多煤层开采时,最多只能布置4个掘进工作面;
3、配备连续采煤机或掘锚一体机掘进的矿井,采区内采掘比不宜超过1:
2。
第93条掘进装备主要包括连续采煤机、掘锚一体机、掘进机等成套综合机械化设备,其配置及性能要求如下:
1、应具有无线遥控;
2、应具有自动截割成型功能;
3、宜配置远程控制台,实现掘进机的远程控制;
4、具有实现自动钻孔及快速锚固功能。
第94条当顶板平整,整体性好,不易冒落,煤层倾角不超过8°
时,煤巷掘进宜采用连续采煤机成套设备。
第95条煤层顶板条件较差时,煤巷及半煤岩巷宜采用掘锚一体机成套设备,或带有临时支护系统的掘进机。
第96条岩巷应积极采用岩巷综掘机掘进或岩巷液压掘进钻车作业线。
第四篇矿井主要系统
第二章提升系统
第二节斜井提升
第127条主斜井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一条胶带机布置,且在头部设置驱动装置,输送带带强不宜大于7500N/mm;
2、宜采用变频驱动方式;
3、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
带式输送机各零部件所采用的非金属材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4、拉紧装置宜设置在稳定工况时输送带张力最小处;
5、钢绳芯输送带安全系数一般取7~9;
对于配有均匀给料设备的带式输送机,在进行动态分析、采用可控软启/制动及专用接头条件下,可取5~7;
6、必须同时设置逆止器和制动器。
逆止力矩大于500kN·
m时宜设置双逆止器,且每台逆止器应满足整台带式输送机的逆止力矩;
所设置的制动器应具备无级调整、分级制动功能;
7、宜配置钢丝绳芯输送带实时在线自动监测装置;
8、应采用远程集中控制,各种电气保护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
第128条副斜井提升机应采用恒力矩制动液压站。
第129条副斜井提升钢丝绳直径不宜大于36mm;
公称抗拉强度宜选用1570MPa,不宜大于1670MPa。
第130条副斜井单段提升长度应小于1400m。
第三章井下运输系统
第一节井下煤炭运输
第131条井下煤炭运输应采用带式输送机,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
2、宜采用防爆变频驱动方式;
3、长距离直线运输时,宜采用中间驱动,减少搭接;
4、应采用远程集中控制,各种电气保护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
第132条特大型矿井井下主煤流运输系统宜设置井底煤仓,煤仓容量应不小于1000t。
第133条井下主煤流运输系统应设二级破碎环节,转载点应设除铁设施。
第二节井下辅助运输
第134条4将采煤斜井开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当煤层倾角小于8°
时,井下辅助运输方式应采用无轨胶轮车。
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必须配备监控装置。
第135条采用斜井开拓的矿井,井下辅助运输采用无轨胶轮车时,应实现从地面至井下的无轨化连续运输。
第136条采用立井开拓的矿井,井下辅助运输采用无轨胶轮车时,应实现常规设备、材料从地面至井下的无轨化直达运输;
条件具备时,应实现除采煤机、掘进机等特大型设备外的所有设备、材料的无轨化直达运输。
第137条当采区辅助运输采用无极绳连续牵引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台设备运输距离不宜超过2500m;
2、水平转弯半径不小于12m,弯道处不得有变坡;
3、竖曲率半径不小于15m。
第138条井下辅助运输采用卡轨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行速度不宜大于4m/s;
2、运行倾角在20°
及以上时应采用异型轨、槽钢轨卡轨车;
运行倾角在20°
以下时可采用普通轨卡轨车。
第139条井下巷道易底鼓或底板条件差,且顶板稳定性较好的缓倾斜煤层,井下辅助运输可采用单轨吊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爆柴油机车牵引单轨吊宜用于倾角小于12°
的巷道,防爆蓄电池电机车牵引单轨吊宜用于倾角小于8°
的巷道;
2、绳牵引单轨吊宜用于运行线路长度固定、运输距离不大于2000m、无分叉的巷道;
3、绳牵引单轨吊车运行的巷道倾角不应大于22°
,吊轨线路的竖曲率半径不应小于12m。
第五章井下排水系统
第150条井下主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耐磨多级离心式水泵或潜水泵;
2、采用矿用隔爆型电动机;
3、采用自动化集中监控,具备无人值守条件,故障时能自动切换;
4、井筒排水管路宜采用复合无缝钢管。
第151条水文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应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强排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设备宜采用潜水泵,其排水能力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需要;
2、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宜设在地面,并能实现自动控制。
第152条矿井布置有下山采区时,必须建成采区排水系统后,方可进行开采。
第六章压风系统
第153条矿井必须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建设完善的压风自救系统。
第154条矿井必须在地面建设压缩空气站,压缩空气设备选型应考虑风动设备、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和压风自救系统等用气量。
第155条空气压缩机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压缩机宜采用螺杆式。
当矿井用气量大,采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台数过多时,宜采用离心式空气压缩机,且宜采用变频调速控制;
2、单机排气量大于40m3/min时,宜采用水冷型空气压缩机。
第156条空气压缩机电控应满足下列规定:
1、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时,电动机容量在630kW及以下时宜采用低压供电;
2、采用自动化集中监控,实现无人值守。
第157条井下压风管路应采用复合无缝钢管,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第158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其它矿井采掘进工作面应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第七章供配电系统
第一节供电电源
第159条矿井供电电源有两种电压等级可供选择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若经济比较相差不大,应采用高电压供电。
第160条矿井供电电源宜取自电力网中两个不同区域的变电所或发电厂。
第161条当地电网条件允许时,应从附近合适的电源点引接第三电源,并满足以下规定:
1、第三电源宜考虑本矿区(矿井)自备电厂、综合利用电厂、坑口电厂、大型变电站等;
2、第三电源供电容量至少应满足矿井一级负荷的要求。
第二节输变电
第162条矿井电源线路(含第三电源线路)应分别架设,且不同线路之间的距离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当条件不允许时,35kV~110kV线路可采取两回共塔(杆)架设方式,但必须保证一回运行另一回检修时的安全条件。
第163条矿井主变压器应留有足够的备用容量。
第164条主变电所应依据10a~15a规划容量及其短路参数预留扩建条件,其中各电压等级主母线、主变开关柜、导体等宜按照10a~15a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第165条矿井主变压器宜采用有载调压铜芯变压器,110kV主变压器应采用双重化保护。
第166条矿井主变电所应采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进行无功补偿,补偿后应保证变电所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5。
在选择矿井主变电所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时,应综合考虑谐波、电压闪变等因素。
第167条矿井10kV电网电容电流补偿应采用自动跟踪型消弧线圈对其进行动态补偿,其数量不得少于两台,正常运行时应采用过补偿方式。
当发生事故时,矿井运行中的电网不得失去补偿。
第168条矿井主变电所应采用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并应具备无人值守条件;
其数据除按规定上传外,还应接入矿井信息系统。
第169条矿井35kV及以上变电所应便于扩建,当主变数量为3台及以上时,高压侧应采用双母线接线。
第170条矿井主变电所直流系统应采用双组蓄电池并配双组高频开关充电装置,每组蓄电池和充电装置均可独立担负全部直流负荷。
应按事故放电时间2h选择每组蓄电池的容量。
第171条10kV出线较多的矿井主变电所10kV配电室宜设置电缆夹层。
第172条矿井主变电所污秽等级应按照比现场实际高一级的原则确定。
第173条矿井主变电所、电源线路的接地装置应采用耐腐蚀性能较强的材料。
第174条当地电网条件允许时,宜先期建设矿井永久变电所兼做施工电源。
第三节地面供配电
第175条矿井强排系统设备、矿井信息系统应列为一级负荷。
第176条矿井地面35kV~110kV变电所宜采用10kV放射式配电。
其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高压配电系统同一电压的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第177条矿井高压配电电压应采用10kV供电。
矿井地面生产系统的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660V。
第178条配电变压器的结线组别应选用D,yn11型。
第179条地面变电所及负荷较大的配电点应设低压动态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非线性负荷较集中的变电所应采取抑制谐波的措施。
第180条负荷变化较大的用电设备,应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第181条矿井应设置电力监控系统,实时监测电能能耗等运行参数;
配电监控系统宜采用分布式结构,变电所的高压配电装置配有微机综保单元,低压配电装置采用智能型开关柜。
第182条室外电缆沟宜采用有覆盖层的方式。
第183条路灯应由光电控制器控制并集中管理,每盏路灯应单独安装保护装置。
条件具备时,道路照明宜充分利用太阳能光伏、风能等技术。
第四节井下供配电
第184条新建矿井高压配电电压和下井电源电压应采用10kV。
第185条井下变电所应设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大容量设备应就地进行无功补偿。
第186条采区变电所高压电源应引自井下主变电所或附近地面变电所。
当供电压降较大时,可在采区就近的地面设箱式变电所,通过钻孔或进风井向井下采区供电。
第187条井下变电所高压馈线、低压馈线上应装设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宜选用带通讯接口的微机综合保护装置,具备无人值守条件及防越级跳闸功能。
第188条井下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双回路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专用高压供电回路应引自地面变电所,另一回路可引自就近电源。
双回电源均须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的“三专”供电;
2、低瓦斯矿井专用供电回路必须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的“三专”供电,另一回路低压可引自就近电源,但必须采用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
第189条井下电缆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且不应采用铝芯。
第八章给水排水及采暖供热系统
第一节给水排水
第190条水源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水资源及环境保护政策,建设分质供水系统,根据不同水质选用合适的水源。
第191条水源的日供水能力,宜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2倍配备。
在干旱缺水的地区,天然水源规模宜按国家标准规定指标的下限值确定。
第192条矿井给排水系统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基础上,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水量超过3.0m3/h的冷却水应采用循环冷却系统;
水量为1.0m3/h~3.0m3/h时,宜对出水再利用或设计循环冷却系统;
2、浴室等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制备应充分利用太阳能;
3、长距离带式输送机走廊、大容量封闭式储煤场等应按国家煤炭工业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第193条污、废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处理后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
2、生活污水处理不宜采用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
规模超过100m3/d的矿井水处理设施不宜采用一体化水净化装置;
3、条件适宜时,应在井下设矿井水处理站。
4、井下水按各用水项的水质、水量要求进行分质、分量处理。
第194条矿井必须建设完善的井下消防洒水及供水施救系统,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除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三通及阀门外,还应在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员较集中的地点以及避难硐室设置供水阀门,以保证出现灾变时实现应急供水的要求;
2、井下消防、洒水系统所用管材:
1)井筒、井底车场及大巷内宜采用钢管;
2)采区内宜采用具有煤安标志的非金属管材;
3、应加强供水管路维护,不得出现跑、冒、滴、漏现象,保证阀门开关灵活。
第五篇矿井信息化
第二章综合自动化系统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211条矿井综合自动化系统包括安全监控系统、生产监控系统、工业电视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软硬件集成平台等。
第212条综合自动化系统应包括如下功能:
1、实时监控:
各子系统信息通过标准的数据交换方式与矿井综合自动化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对各子系统的集成;
2、实时故障报警:
对各子系统各类报警情况进行管理,并实现分类查询。
设备故障或监测超限时,各子系统与矿井综合自动化系统同步显示故障设备名称、报警点及数值;
3、故障、操作及事件记录:
对故障、操作和事件的确认信息进行记录。
第213条系统服务器、核心交换机、监控主机应采用双机热备份。
第214条系统核心设备及环网交换机应配备不间断备用电源,连续监控时间不少于2h。
第215条系统应采用带宽不小于1000M的环型工业以太网。
第216条综合自动化系统与计算机管理系统之间应设置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设施。
第217条矿井综合自动化系统接入要求:
1、接入的各子系统需满足系统总体要求,提供相应的硬件和软件接口,且提供的通信接口协议和数据格式,应具有标准性、开放性和成熟性;
2、采用工业以太网TCP/IP协议作为通信标准,其它类型的通信协议(如RS232,RS485或其它专用通信接口等)通过协议网关等设备转换为TCP/IP协议;
3、通过PLC接入的子系统宜通过驱动通讯直接与PLC进行数据交换;
4、对于通过上位机(或PC嵌入式主机)接入的子系统宜通过上位机软件的OPC方式进行数据交换。
第218条矿井综合自动化网络应具备100ms内快速自愈的功能,交换设备接口数量充足、类型丰富,具备接口扩展能力。
第219条矿井综合自动化系统中应配备网络管理软硬件设备,对网络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第二节安全监控系统
第220条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其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严禁与其它系统共用。
第221条安全监控系统在下列场所必须设置氧气传感器:
1、避险设施过渡室(舱)内;
2、避险设施生存室(舱)内;
3、避险设施外。
第222条安全监控系统在下列场所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1、瓦斯抽采泵站室内、抽采泵输入和输出管路、井下瓦斯抽采管路;
2、井下煤仓、地面原煤仓上方;
3、地面封闭储煤场上方;
4、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
5、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
6、专用排瓦斯巷道内;
7、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8、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进风侧;
9、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回采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回风巷中部;
10、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巷道长度大于800m时,掘进巷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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