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怡花园914#楼结构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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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配合、清槽、破桩、临建、砼垫层、钢筋砼工程、室外肥槽回填土等结构工程全部施工内容,详见其他事项。
范围包括:
详见其他事项。
1.4工程监理单位(全称):
天津市北方监理有限公司。
第二条作业人员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按发包要求及时提供所需的作业人员,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暂定2008年3月16日(以发包方具体通知时间为准)
完工日期:
2008年8月18日
第四条合同价款
4.1合同价款为:
12949500元(人民币)
大写:
壹仟贰佰玖拾肆万玖仟伍佰元
4.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
(填写一个综合工日单价或根据实际要求填写以下分项)
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投标程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4.2.1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4.2.2以()年施工预算或()年施工概算定额为依据:
①定额工资单价为:
瓦工元/工日;
结构木工元/工日;
装修木工元/工日;
钢筋工元/工日;
砼工元/工日;
油工元/工日;
抹灰工元/工日;
架子工元/工日;
水暖工元/工日;
电工元/工日;
壮工元/工日;
;
②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元/平方米:
其中,
地上结构(含中小型机械、辅料等):
150元/M2;
地下结构:
246元/M2;
初装修:
元/M2;
水电:
③分项工程承包:
外墙面砖:
屋面防水:
水磨石地面:
水泥砂浆:
内墙普通抹灰:
()4.2.3定额工(承包人合同范围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为60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4.2.4因不可抗力、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标准补偿。
4.3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
详见其他事项附件1。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5.1结算、决算资料:
5.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依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合同条款编制的施工预算书。
5.1.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人工结算书。
5.1.3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
5.2合同价款的结算和决算:
5.2.1发包人应于每月25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
5.2.2工程交工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决算手续。
5.3合同价款的支付:
5.3.1合同价款分期支付: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每月支付当月已完工程量的80%,辅材费支付当月工程量的80%。
3、工程结构封顶后3个月内进行结算,本工程结算后支付至结算工程款的95%。
5、余款在本工程结构封顶后一年内一次结清。
5.3.2分期支付劳务费的,每期支付的劳务费数额不得少于已办理结算额的80%,余款在发包人对决算资料予以确认后28日内付清。
5.3.3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付款时发包人不得以现金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劳务费。
5.3.4办理支付的手续为:
承包人为外地进津施工企业的,应向发包人出据“天津市外地进津施工企业专业发票”作为收款凭证,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付给承包人指定的人员。
第六条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安全施工:
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6.2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成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6.2.2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6.3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确保无重大工伤事故,杜绝死亡事故;
轻伤频率控制在0.3%以内。
达到天津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让业主满意。
如未达到此标准,承包人按照5元/㎡标准支付违约金,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未达到标准,承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7.1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
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7.2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
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3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续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7.4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符合国家及规范的相关标准,质量合格。
如承包人达不到此标准,支付发包方10元/m2的违约金(非承包人原因未达到标准,承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标、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发包人统一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
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8.3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
以合同工期为准,每延误一天,支付给总包人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0.3%,累计罚款不超过合同造价的10%。
第九条文明施工
9.1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9.2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食宿条件或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食宿的,由发包人按照标准予以补偿。
9.3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要按照天津市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管理。
打架斗殴的1000元/次,偷盗500元/次以上,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条材料机具供应
10.1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
塔吊、砼泵、布料杆、泵管、钢筋机械连接设备。
承包人自备的工具为:
除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以外的其他所有设备,详见其他事项(附件1)的资源划分表,承包人自备的工具必须符合安全及机械性能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费用自理。
双方确认防护用具现场所有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由承包人承担。
10.2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400米内)。
10.3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指定的人员核实签字后方可生效。
发包人指定为本工程材料、机具领、还手续核实签字人,承包人指定为本工程材料、机具领、还手续核实签字人。
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10.4对本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材料实行限额领料制度,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节约材料,严禁人为浪费材料。
本工程使用材料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国家规范要求提出材料实际用量,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或错提材料用量,导致材料实际使用量超出按照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国家规范要求计算出的计划用量,发包人将按实际超出部分用量的价款扣减承包人工程款,若有节约,节约奖励为5:
5分成。
材料浪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材料浪费以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国家规范要求并以责任工程师和材料管理员、商务人员核实为准)。
发包人在进场后应与项目签定周转工具的损坏丢失协议,退场前应做好清点工作,如丢失超过协议规定则应赔偿。
原则上架管的丢失率不得超过进场总数的1%,卡扣不得超过5%,脚手板不得超过10%。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
对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应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
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的、法律的责任。
因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二条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2.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2.2负责于2008年月日提供施工图纸1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12.3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2.4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12.5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2.6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整改。
12.7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12.8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发包人委托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3.2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健康证、务工证、暂住证、特殊工种上岗证),作为本合同附件。
并负责办理其劳务注册备案手续、劳务工人及其财产的一切保险,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3%,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3.4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但必须经发包人允许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若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自行调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3.5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
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
13.6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知道、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3.7承包人确认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附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
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决算依据。
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14.1.2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4.1.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
14.1.4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4.2承包人违约责任
14.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三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
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
14.2.2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14.2.3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前划“√”):
1、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备案留存一份,副本肆份。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在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等,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者无效。
其他事项:
以下条款与前面合同条款冲突,以下列条款为准。
18.1承包人工作内容包括:
承包人的工作内容包括完成钢筋砼结构工程脚手架搭设、修改、拆除工作(如后续装修施工队伍要使用该脚手架,由后续使用单位负责拆除),除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土方、降水、基础桩、防水工程以外的所有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a)作为钢筋砼结构的主分包商,配合其他分包商(土方开挖分包商、基础桩分包商、降水分包商、砼提供商、钢筋机械提供商、防水分包商等)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为其他分包商提供作业面、创造作业条件,如人工配合土方开挖、清基槽、提供脚手架、提供测量服务、提供夜间照明服务等;
b)钢筋砼结构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破基础桩头、打钎拍底、砼垫层、保护层、钢筋砼结构(含钢筋的配料、制作、绑扎;
混凝土的浇筑与养护;
模板的制安、拆除;
预埋铁件的安装)(注:
发包方提供成品预埋件);
图示洞口的预留等全部钢筋混凝土工程内容;
c)脚手架的搭拆,包括但不限于完成钢筋砼结构工程脚手架搭设、修改、拆除、分类按要求码放、退租装车等工作;
d)回填土施工,包括基坑、基槽等室外肥槽回填土;
e)临建及临时设施的搭设,包括但不限于临建用房的基础及地面工程、临电设施铺设、塔吊基础的施工、围墙施工、道路的硬化、过滤池化粪池清洗池的施工、原有建筑物道路及管线等设施的改造及保护等;
以及包括在结构施工阶段所有临建及临时设施的修改和维护;
f)安全设施及防护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网的铺设、四口五临边的防护、必要的安全设施的建造、标志指示牌的安装、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安全生产用品的配备等;
g)文明施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清洁、洒水、建筑垃圾的清理(清理到现场指定的垃圾池)等;
h)配合发包人做好现场CI的布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七图一表的布置、大门围墙的油漆、宣传广告标语的张贴等;
i)钢筋砼结构遗留孔洞(如螺栓洞、管井洞、设备洞等)的封堵。
18.2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单价为元/建筑面积㎡(含中小型机械、辅料费15元/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暂估69690平方米,合同价款暂定12949500元整。
除非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建筑面积的变更、层高的增减、结构类型的改变)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办理洽商,调整合同单价。
工程量以现场实际施工面积,按照施工图纸和天津市2004建筑预算定额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双方确定。
18.3合同价款包括完成18.1工作内容,除去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机械和设备(以资源分配表为准)以外所需的全部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承包人管理费、上交政府及上级的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完成18.1款工作内容所需的主要和辅助用工,包括钢筋工、混凝土工、木工、电焊工、信号工、清洁工、壮工、必要的后勤人员等;
2)结构阶段临电施工和维护所需的临电工(必须具有上岗证);
3)发包人配备一名试验工,承包人安排专人配合试验工的工作;
4)发包人配备一名测量工,承包人安排专人(至少一名具有上岗证的测量工)配合测量工的工作;
5)发包人配备现场保卫人员,承包人安排专人自行看管自行的材料设备以及发包人调拨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
6)发包人配备机械设备操作人员;
7)分包工程所有材料装车、卸车、二次及多次搬运、倒运(指施工现场内)等发生的用工和费用;
8)结构阶段冬雨季施工措施费;
9)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所需的费用;
18.4主体施工过程中,现场范围内不再发生任何零工。
18.5保证:
承包人如果发生以下违约事件,每发生一次罚款贰万元,并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1)承包人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施工任务;
2)承包人在结算过程中不诚信,以各种理由提出增加费用,或承包人上报的结算额高于最终审定额的5%以上;
3)承包人发生打架、斗殴、民工闹事等情况。
4)承包人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的事故。
5)承包人发生其他有损发包人声誉及利益的行为。
18.6合同条款8.1条和8.2条修改如下:
本工程可能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报价已充分考虑不可抗力带来的停工、窝工等损失。
承包人每月停工累计在3个工作日以内,发包人不考虑工期顺延和经济补偿,每月停工在3个工作日以上可考虑超过部分工期的相应顺延,但不得向发包人提出经济补偿。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承包人自行调剂劳动力,不得向发包人提出经济补偿。
18.7承包人须协助发包人协调好周边关系,因承包人现场管理和工程施工不当造成的扰民及民扰问题,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8现场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须按投标时提供的花名册派出,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得中途更换,技术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18.9三大工具等周转材料要设专人负责,进出场均要与发包人有关人员共同验收。
发包人指定为本工程材料、机具领、还及进出场手续核实签字人,承包人指定为本工程材料、机具领、还及进出场手续核实签字人,如有任何数量差数均由承包人承担损失。
同时由发包人提供的周转性材料如竹脚板或木模板周转次数不能少于8次,若承包人未能达到要求周转的次数,发包人将按照破损模板量的双倍对承包人予以处罚。
18.10承包人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进度计划施工,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工期严重拖后,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退场,违约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8.11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除付发包人每平米10元的违约金外,承包人自行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8.12合同条款6.2条修改如下:
承包人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措施,按安全规程及规范施工,若发生安全伤亡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8.13合同工期156天(含节假日放假),从垫层施工开始计算。
承包人2008年2月12日进场,进行临建施工、配合基坑土方开挖、钢筋砼结构施工准备等工作,垫层施工暂定在2008年3月16日开始,钢筋砼结构在2008年8月18日完工。
如施工条件具备,甲方要求抢工而使工程提前完工,乙方应积极增加人工及投入,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完工。
18.14工人进场时办理胸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15工人统一着装,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16合同条款10.1条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以外,原则上其它小型机械及手持工具由承包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资源划分表的内容(附后)
18.17辅料是指除钢筋及直螺纹连接、混凝土、模板及支撑、脚手架以外的所有一次性材料,具体辅料明细包括但不限于资源划分表的内容(附后)
18.18临水:
发包人提供材料到布水点,布水点以下部分材料由承包人负责。
18.19临电:
发包人提供材料到二级箱,二级箱以下部分材料由承包人负责。
18.20承包人所有施工人员(含管理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如有违背者,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18.21承包人的材料、机具,发包人有权进行调配,并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随时对材料、机具进行调整,并不得发生任何费用。
18.22现场所有工程用材料、周转材料分门别类堆放,并且在周转材料拆下后,按类别分别码放整齐。
18.23承包人须与发包人签订《职业健康管理协议》、《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协议书》及《安全生产与消防保卫协议》,与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4本合同报价不含税金,税金由发包人代缴,并向承包人提供完税证明。
18.25双方约定本工程所有与经济有关的洽商、变更等往来的函件、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洽商变更,唯有经发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才能生效并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其他任何人签字无效。
承包人的最终结算在项目经理签字后,唯有经过发包人公司总部审计,经发包人总经济师签字盖公司章后生效,其他任何人签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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