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净水机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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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多路控制阀………………………………………………………………………………………3
3.20额定压降……………………………………………………………………………………………4
3.21适用水温………………………………………………………………………………………………4
4技术要求…………………………………………………………………………………………………4
4.1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4
4.2外观要求…………………………………………………………………………………………………4
4.3通电运行和设置性能要求………………………………………………………………………………4
4.4电气安全要求……………………………………………………………………………………………5
4.5气密性要求………………………………………………………………………………………………5
4.6结构性能要求…………………………………………………………………………………………5
4.7整机卫生安全要求………………………………………………………………………………………5
4.8活性炭中央净水机使用功能要求…………………………………………………………………5
5试验方法…………………………………………………………………………………………………6
5.1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试验……………………………………………………………………………………6
5.2外观检验……………………………………………………………………………………………7
5.3通电运行和设置性能检验……………………………………………………………………………7
5.4电气安全试验…………………………………………………………………………………………7
5.5气密性试验………………………………………………………………………………………………7
5.6活性炭中央净水机结构性能试验……………………………………………………………7
5.7整机卫生安全试验……………………………………………………………………………………8
5.8活性炭中央净水机使用性能试验…………………………………………………………………8
6检验规则…………………………………………………………………………………………………9
6.1检验分类…………………………………………………………………………………………………9
6.2出厂检验…………………………………………………………………………………………………9
6.3型式检验………………………………………………………………………………………………10
7标志、说明书、合格证和包装…………………………………………………………………………10
7.1标志……………………………………………………………………………………………………10
7.2产品使用说明书………………………………………………………………………………………11
7.3产品合格证……………………………………………………………………………………………11
7.4包装……………………………………………………………………………………………………12
前言
为满足市场对各类活性炭中央净水机的需求,弥补我国暂无家用和类似用途活性炭净水机标准的不足,统一生产企业在设计、检测与销售中的规范,促进该产品的技术进步与市场规范,确保产品的卫生与安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地方性行业标准。
本标准自×
年×
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家用电器协会水家电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建信、关卫平。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
、×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水质符合GB5749-2006的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供家庭或类似场所在总管处安装使用的、采用颗粒活性炭为主要净水工艺、以合金滤料等为辅助滤料的活性炭中央净水机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说明书、合格证和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专为工业用设计以及具有腐蚀性或爆炸性危险等特殊场所设计的活性炭中央净水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002-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与尺寸
GB2099.1-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1~13-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7306-200055°
密封管螺纹
GB8898-200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
GB9174-88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9969.1-1998工业产品适用说明书总则
GB/T12716-200260°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件附件4A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件附件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NSF/ANSI53-2007饮用水处理设备(健康效果)美国国家标准/全国卫生基金委员会国际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家用和类似用途活性炭中央净水机householdandsimilarGACcentralwaterfilter
以水质符合GB5749-2006的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采用颗粒活性炭为主要净水工艺、以合金滤料等为辅助滤料的活性炭中央净水机。
3.2
净水filteredwater
水质被净水机净化后的水。
3.3
额定流量ratedserviceflowrate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的产水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件附件4A)的规定时最大单位时间的流量,以m3/h或L/min表示。
3.4
额定总处理量ratedsystemcapacity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中活性炭的吸附容量所能承受的产水量综合,以m3表示。
3.5
工作压力workingpressure
在额定流量下原水管路与活性炭中央净水机进水口连接处的水压。
3.6
最大工作压力maximumworkingpressure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所允许的最大的动态工作压力。
3.7
最小工作压力minimumworkingpressure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所允许的最小的动态工作压力。
3.8
COD去除率removalrateofCOD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产水的COD与原水COD相比的下降值与原水的比值,以%表示。
3.9
正反冲洗rinseandbackwash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过滤一定水量后,会有颗粒或胶体杂质沉积于滤层表面,为恢复净化器使用性能,对滤料进行正反冲洗的程序操作。
3.10
多路控制阀multi-portvalve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的组成部件。
置有净化器与给排水的连接口,其接口螺纹符合GB/T7306.1-2000或GB/T12716-2002的规定,并能控制和调整净化器处于反冲洗、正冲洗及重新投入使用等不同工作状态,控制方式可为手动或自动。
3.11
额定压降ratedpressuredrop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处于额定流量时,其进水口压力与出水口压力的差值。
3.12
适用水温operatingtemperature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正常工作过程中的进水温度要求。
4技术要求
4.1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所采用的所有与水接触的部件、管件、水处理剂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件附件2)规定。
4.2外观要求
4.2.1活性炭中央净水机各零部件的装配应到位,箱盖能正常地开启和关闭。
4.2.2外表美观,色泽均匀,不应有破损及明显的划痕等外观缺陷。
4.3通电运行和设置性能要求
4.3.1若活性炭中央净水机的多路控制阀需供电运行的,在正常供电条件下应可正常运行。
测试方案按5.3.1的规定。
4.3.2活性炭中央净水机具有功能和参数设置性能的,其功能和参数设置应可正常操作。
测试方案按5.3.2的规定。
4.4电气安全要求
4.4.1活性炭中央净水机所选用的外接式电源变换器应符合GB8898-2001和GB2099-2008规定。
4.4.2活性炭中央净水机电源线及外部软线应符合GB4706.1-2005中第25章规定。
4.4.3电源线插头应符合GB1002-2008、GB2099.1-2008规定。
4.5气密性要求
整机装配好后,在封闭出水的情况下,通入压缩空气在0.5MPa下保持1分钟无渗漏现象。
4.6结构性能要求
4.6.1静压测试要求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静压测试结果要求符合NSF/ANSI44-2007的相关要求,即在2.07MPa或者产品所标称的最大工作压力的3倍的水压条件下(两者不等时,取其数值高者),保压15min后,活性炭中央净水机应能保持结构完整性且不产生泄漏。
测试方法按5.6.3的规定。
4.6.2压力疲劳测试要求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压力疲劳测试结果要求符合NSF/ANSI44-2007的相关要求,即在0到1.04MPa或者活性炭中央净水机最大工作压力(两者不等时,取其数值高者)的压力变化下,进行100000次循环测试后,活性炭中央净水机仍能保持结构完整性且不产生泄漏。
测试方法按5.6.4的规定。
4.7整机卫生性能要求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的整机卫生安全性能,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件附件4A)的要求。
4.8活性炭中央净水机使用功能要求
4.8.1水质要求
原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的要求。
经活性炭中央净水机处理后的产水水质在额定流量内应达到4.8.1.1、4.8.1.2和4.8.1.3的要求。
4.8.1.1产水COD去除率不低于25%。
4.8.1.3产水水质其余各项指标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件附件4A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的要求。
4.8.2额定流量
在工作流量保持活性炭中央净水机所标示的额定流量,且原水水质符合GB5749-2006时,净化器的产水水质应符合4.8.1的要求。
4.8.3压降要求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根据其设计与型号,在产品说明书或产品技术标志牌等相关内容中明确标明该型号产品的设计压降,且产品的实际使用压降不得高于标称值。
4.8.5其他性能要求
若净化器对额定系统处理容量或者其他净化性能等使用性能进行标称时,则在额定流量条件下,且原水水质符合GB5749-2006时,各项指标均应满足该产品标称的指标和功能。
试验方法按5.8.5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试验
与水接触的部件、管件、水处理材料卫生安全试验,按《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件附件2)规定执行。
5.2外观检验
5.2.1零配件要按设计图纸、工艺文件技术要求进行目测检验。
5.2.2外观用手感、目测法检查。
5.3通电运行和设置性能检验
5.3.1按活性炭中央净水机产品供电要求通电,通过目测和耳听检验多路控制阀的时钟和电机运行。
5.3.2按产品说明书中的设置功能部分相关内容,在正常通电条件下,检验功能和参数设置性能。
5.4电气安全试验
按GB8898-2001、GB4706.1-2005、GB1002-2008及GB2099.1-2008中相关内容的规定和规范执行。
5.5气密性试验
在封闭出水口的条件下通入压缩空气,使用分辨为0.05MPa的压力表,在0.50MPa下保持1分钟,压力表读数无改变,或涂抹肥皂水,无气泡出现。
5.6活性炭中央净水机结构性能试验
5.6.1结构承压性能试验装置
设备结构性能采用水压测试,测试装置可如图1所示,并应对每一受试活性炭中央净水机提供安全防护。
测试装置中的选用压力表的精度不得低于1.6级。
图1结构承压性能测试装置示意图
5.6.2试验条件
a)测试用水:
符合GB5749-2006的市政自来水,水温要求为13~24℃。
b)待测活性炭中央净水机的状态:
将待测活性炭中央净水机样机内的阳离子交换树脂等水处理剂全部取出,重新装配完成后将样机调整到正常工作状态。
c)管路连接:
如图1所示,将以上待测样机与测试装置连接。
d)充水排气:
向被测试系统充水。
将系统中的空气完全清除排出,然后关闭V3或V4阀。
5.6.3静压试验
在5min内将P1升压到静压测试要求值进行保压,压力上升的速度不要超过0.69MPa/s。
5.6.4压力疲劳试验
将计数器回零。
在10s内将压力上升到净化器压力疲劳测试所需的最高压力值,然后将压力降至0.014MPa以下,随后进入下一个压力循环,每个循环的总时间不得超过15s。
5.7整机卫生安全试验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整机卫生安全试验,按照《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件附件4A)规定执行。
5.8活性炭中央净水机使用功能试验
5.8.1水质试验
原水和产水水质检验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规定进行。
5.8.2额定流量试验
流量值用流量计或水表进行测试,但必需为满足产水水质要求条件下的流量值。
5.8.3压降试验
用水压表测试在工作流量达到额定流量条件下活性炭中央净水机的进出水口压力。
5.8.5其他功能试验
若活性炭中央净水机额定处理容量或者其他净化性能等使用性能进行标称时,则在额定流量条件下,且原水水质符合GB5749-2006时,对各项指标和功能进行相关项目的测试审核。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每台必须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方可出厂。
6.2.1检验项目
a)全检项目:
外观、气密性、通电运行和设置性能、标志铭牌、说明书、合格证、包装。
b)抽检项目:
电气安全、整机卫生性能。
c)型式检验项目:
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试验项目。
6.2.2抽样方案
生产批量(台)抽检数量
1-2001
201-5002
≥5013
注:
其中整机卫生性能试验的抽样数量按至少每3个月抽检1台的方案执行。
6.2.3判定规则
a)外观不合格,可更换部件并修复后再进行检验。
b)通电运行和设置性能检验不合格,可更换部件并修复后再进行检验。
c)气密性检验不合格,可更换部件或者完善装配后再进行检验。
d)整体卫生安全性能试验不合格,本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e)结构性能试验不合格,抽取两倍数量的样本重新检测,如果仍有不合格,判定本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f)电气安全试验不合格,本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g)使用功能试验不合格,本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6.3型式检验
6.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正式生产过程中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d)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3.2型式检验必须从出厂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一台做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试验。
6.3.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如果有不合格产品出现,加倍抽样进行全项检验,如有不合格,判定为型式检验不合格,必须停产查找原因。
7标志、说明书、合格证和包装
7.1标志
7.1.1在活性炭中央净水机的明显位置上应贴有标志铭牌。
7.1.2标志铭牌应有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生产厂名及地址;
c)执行标准;
d)活性炭中央净水机的主要技术参数:
额定流量、适用水温、工作压力、额定压降、进出水和排污接口规格、产品重量、外型尺寸等;
e)使用条件;
f)出厂日期或编号;
g)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
7.2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9969.1-1998的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A)产品基本功能说明、适用范围及技术参数;
b)再生程序的设定与调试步骤;
c)安装使用条件;
d)使用方法;
e)详尽的安装说明,包括正确连接到管路系统的解释与草图;
f)操作和维修要求(包括用户责任,零件及保养);
g)售后服务指南。
7.3产品合格证
产品合格证上应包括
a)制造商的完整名称,地址与电话号码;
b)型号与商品命名;
c)质保声明;
d)检验员印章或代码。
7.4包装
设备的包装应符合GB9174的规定。
7.4.1设备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4.2随机文件应包括产品合格证、零部件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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