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型非关税措施的经济分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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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委托供应国向出口商发放进口国的进口许可证。
协议配额还可能以一种转换的形式出现,即“自动出口配额”,即出口国在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下同意限制其向进口国出口的数量。
这作为另一种非关税措施措施在稍后分析。
关税配额(tariffquota)是与关税相结合的配额,并不限制某种商品在一定时期内的进口总量,但规定一数额,在此数额内予以低税或免税进口,超过此配额则征收较高关税以至惩罚性关税。
2.进口配额的经济效应
先以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全球配额为例来分析配额的经济效应,如图10-1:
图10-1 完全竞争条件下全球配额的效应
图10-1中,D代表国内需求,SD代表国内供给,OP0代表世界市场价格。
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国内生产者提供OQ0的该产品,消费者消费OQ3,其中Q0Q3(=rt=OQ5)是通过进口获得。
现在假定该国对该进口产品实施配额,配额为wv(即Q1Q2),于是,总供给(国内加国外)就由供给曲线SF+D代表,新的供求平衡点为V。
供求平衡的价格变成OP1,即价格从OP0上升到OP1。
消费则下降了Q2Q3,现在的消费量变成了OQ2。
国内供给却上升了Q0Q1,为OQ1。
进口当然就等于配额,即wv=Q1Q2=OQ4。
配额的效果是使得进口函数M0变成一条垂直的直线M1,因为进口数量现在不受价格影响。
与关税的效应相比,配额的效果有很多方面是相同的,不同的在于C所代表的部分。
在关税的效果中,这一部分代表进口国政府征收关税的收入,而在这里,C是代表进口商所得到的收入或租金,即进口价格OP0和国内价格OP1之差与进口配额的乘积。
只有通过配额拍卖,C才可以部分或全部转到政府手中,而且是当拍卖价格等于由于实施配额导致价格上升的幅度P0P1时,才能使拍卖配额的收入等于C。
如果国内需求上升,导致需求曲线从D移动到D1,倘若配额没有增加,所有增加的需求就必须由较高成本的国内生产来满足,结果,价格将上升到OP2。
而在关税的情况下,需求的增加可以通过进口来满足,价格可以不变动。
现在再看存在垄断时的情况,图10-2中,D和S是该国无贸易时的需求和供给曲线。
在自由贸易时,价格为P0,国内供给为OQ0,消费为OQ1,进口Q0Q1。
当该国征收税率为T的关税时,价格上升为P0+t,国内供给增加到Q2,消费减少到Q3,进口相应减少了Q0Q2+Q3Q1,为Q2Q3。
其福利效果已在上一章分析过了。
如果该国采用配额而不是关税来限制进口,达到与关税率为T时效果的配额水平是QM,即进口量同为Q2Q3,价格水平也是P0+t。
但如果该国存在垄断时,这一配额的效果就会不同。
配额水平QM意味着该国需求有Q2Q3的数量由进口满足,国内垄断厂商面临的需求是减去允许进口数量之后的量,在需求曲线上表示为原曲线D向左平行移动相当于QM的水平距离,为D1。
原与D相对应的边际收益曲线MR(图中未标出)也随之向左平移,与D1相应的是一条新的边际收益曲线MR1。
为了获取最大利润,垄断厂商不会像在完全竞争的情况那样将产量扩大到与需求曲线的交点处,而是根据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即MR与MC的交点决定产量为Q0’,国内产量小了,但价格水平却可以更高,达到P1,从而使得垄断厂商享受垄断利润,等于垄断使国内价格提高的幅度乘上国内垄断产量,即OQ0’[P1-(P0+t)],如图10-2中gp所代表的矩形。
但国民福利要比关税时多损失一些,lc代表在价格水平从P0+t上升到P1时消费量的进一步减少,是消费者剩余的损失。
lp是由于产量减少造成的生产者剩余的损失。
图10-2 存在垄断时的配额效应及与关税比较
总体上看,配额锁定了进口水平,使得国内垄断厂商可以通过限制产量来提高价格,获取垄断利润。
在关税条件下就没有这种确定的效果,虽然垄断厂商也可以减产提价,把国内价格提到高于P0+t水平来取得垄断利润。
但国内产量的缺口以及垄断利润的存在,将刺激更多的外国产品以P0+t的价格水平进口来与国内垄断厂商竞争和分享垄断利润,进口增多使得价格下降并最终回到P0+t的水平,垄断利润消失。
除非是禁止性关税,否则关税不能帮助国内垄断厂商保持或恢复其垄断地位,而配额则为垄断厂商提供一种绝对保护。
二、自愿出口限制
1.自愿出口限制的含义
自愿出口限制(voluntaryexportrestraints―VER)指出口国在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下同意限制其向进口国出口的数量,通常表现为两国政府就出口国限制其向进口国出口的谈判结果。
但事实上,自愿出口限制并不是必须采取政府间协定的形式,进出口国的相关行业间也可能达成这种协定,有一些是进口国政府与出口国非政府集团达成这种限制协定。
只不过是政府间的这种协定更具效力而往往备受偏爱。
需要注意的是,在许多国家,政府间的协定指的是一种市场秩序安排(orderlymarketingarrangement)。
比如在美国,市场秩序安排和行业作为参与者的协定是有区别的,两国间达成的市场秩序安排是受法律约束的,没有双方的一致意见则不能更改。
一般来说,市场秩序安排包括的内容有关于出口供给、咨询的权利和贸易流量监督的详细规则。
自愿限制安排(voluntaryrestraintarrangement)的涵盖范围要大一些,即不仅仅指政府间的协定,还包括行业参与制定的限制协定。
自愿出口限制常以配额形式出现,因此又常被称为自愿出口配额(voluntaryexportquotas)。
各种自愿出口配额协定的内容不尽相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配额水平(quotalevel),指的是协定有效期内各年度的自愿出口配额。
包括
(1)总配额:
即协定商品“自愿”限制的总数额。
(2)组配额:
即按不同商品类别分组,分别规定不同的配额。
(3)个别配额:
主要是将某些所谓敏感性商品(sensitiveproduct)作为特别项目另行规定限制的数额。
(4)磋商配额:
对某些配额以外的产品原则上规定一个配额,超过此限则由双方按一定程序磋商解决。
双方未有一直意见前,进口国可单方面实施进口限制。
第二是自愿限制商品的分类,各种协定有所不同,以前比较笼统,现在日趋细致复杂。
第三是配额的融通,指协定各种自愿限制商品配额相互融通使用的权限,分为
(1)水平融通:
指同一年度内组与组、项与项之间在一定比率之内互通使用的权限,这种可互通使用的比率称作替换率(shiftrate)。
(2)垂直融通:
指上下年度期间内各种自愿限制商品配额的留用(carry-over)和预用(carry-in)。
前者是上年未用完的配额拨入下一年度使用,后者是预先使用下一年度的配额以补当年的配额不足。
第四是保护条款,进口国有权通过一定程序限制或停止进口某些扰乱本国市场或损害本国生产者的商品。
第五是出口管理规定,规定出口方严格执行协定,保证出口不超过配额水平并尽量维持均匀出口。
第六是协定期限,通常为3-5年。
2.自愿出口配额的效果
前面分析过进口国对进口实施的配额。
如果配额由出口国对出口产品实施,就是出口配额。
如果出口配额由有关进出口国协商而定,就是所谓自愿出口配额。
分析自愿出口配额的效果与分析一般配额的效果很相似,可以借助前面做过的配额分析来说明自愿出口配额的效果,再进一步指出二者的区别。
(1)无歧视性自愿出口配额
自愿出口配额有两种不同形式,无歧视性自愿出口配额可有多个出口供给来源,不同国家的出口供给者受到相同待遇。
如果自愿出口配额只针对某一特定国家,就是歧视性自愿出口配额。
这里先分析无歧视性自愿出口配额。
图10-3 自愿出口配额的效果(进口国)
如图10-3,D为进口国对某产品的需求曲线;
Sd为国内供给曲线;
Sw为包括国内供给和国外供给的综合供给曲线,该曲线的弹性大于国内供给曲线。
OP0是自由贸易条件下的均衡价格,在此价格水平国内消费数量为OQ4,其中国内生产为OQ1,进口为Q1Q4。
假定现在进口国要限制进口数量,例如使进口减少到Q2Q3,加上国内供给的增长,使得总需求水平控制在OQ3,如果进口限制通过出口国的自愿出口配额来实施,效果也会跟进口国实施进口配额相似:
均衡价格水平上升到P1,国内消费减至OQ3,国内供给上升到OQ2,进口下降到Q2Q3。
但是,尽管进口国的市场价格升至OP1,出口国的价格却降到OP2了。
由于进口国限制进口(由出口国实施出口配额),出口国的供给量减少,短期边际成本相应降低,出口国可得相当于9>
<
>
e的额外利润(windfallprofit)。
现在来看实施自愿出口配额后的利得变化:
c+<
e代表的面积是外国供给者的租金收入,而在进口配额的情形下,这一部分是进口者的经济租金。
但两种情形下都是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只不过在自愿出口配额情形下还代表着进口国的福利净损失。
消费者剩余的总损失为a+b+c+d;
进口国的福利净损失为b+c+d+<
e,明显大于关税或进口配额时的福利净损失。
因为自愿出口配额提高了进口国的进口成本(均衡价格为P1),使进口国的贸易条件恶化。
而这种情况在关税和进口配额时不会发生。
(2)歧视性自愿出口配额
歧视性自愿出口配额(或歧视性自愿出口限制)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更广泛地被运用,大部分自愿出口限制都是针对特定资源和特定出口来源的。
假定有三个国家:
进口国、不受限贸易伙伴国和受自愿出口配额限制的贸易伙伴国(后两类可以是多个国家)。
Dd为进口国对某产品的需求曲线;
Sw为国外供给曲线,Sdf为包括国内供给和国外供给的综合供给曲线。
再假定进口国为小国,不能影响世界的供给价格。
图10-4 自愿出口配额的贸易型式效果
图10-4中,OP0是对于进口国而言的自由贸易均衡价格,国内消费为OQ4,其中国内生产为OQ1,进口Q1Q4。
在Q1Q4中,Q1Q2来自有贸易关系的伙伴国家,通常不受自愿出口配额限制,Q2Q4来自其余国家,可能受自愿出口配额限制。
假定现在进口国决定增加国内生产到OQ2,因而与“其余”国家谈判商定实行自愿出口配额为DF,而有贸易伙伴关系的国家仍然享有自由贸易的待遇。
结果就会是相对于进口国的均衡价格上升到OP1,国内消费减少到OQ3,国内生产增加到所需要的OQ2,进口Q2Q3。
进口的Q2Q3中,BD来自有贸易伙伴关系的国家,DF来自其余国家。
自愿出口限制的效果之一是增加了从贸易伙伴国的进口,从绝对量上看,这些进口从AE增加到BD,从相对份额来看,从AE/AG增加到BD/BF。
而总进口和从其余国家的进口都减少了。
因此,歧视性自愿出口配额有着一种贸易转移(tradediversion)的效果,相当一部分贸易量从“其余”国家转移到进口国的贸易伙伴国。
进一步来看看实施歧视性自愿出口配额后的福利分配。
过<
E点作一条平行于Sd的国内供给曲线TT,由于BC=AE,CD便代表了因自愿出口配额直接刺激的从贸易伙伴国的进口的增加。
由于更多的贸易发生在成本比“其余”国家更高的贸易伙伴国,贸易转移就导致了一种全球资源配置的损失,这一损失在图10-4中为三角形EDJ,代表在贸易伙伴国多生产产量EJ所需要的额外资源。
进口国的福利损失为消费者剩余损失减去生产者剩余收益,即P0P1FG-P0P1BA。
贸易伙伴国得到增加的生产者剩余ABDE,其中CDE是由于贸易转移而增加出口CD而来。
“其余”国家由于实行自愿出口配额使价格提高从而获得相当于DFHJ的租金。
3.自愿出口限制发展的原因
自愿出口限制始于20世纪30年代,主要是针对纺织品。
[7]后来的《多边纤维协定》(Multi-fibreArrangement—MFA)因其实际上是进出口国之间达成的限制出口的协定,也具有自动出口限制的特征。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自愿出口限制的做法逐步扩大到其它领域,最广泛运用自动出口限制的行业是汽车、钢铁和家用电子产品。
至80年代中期,估计自动出口限制覆盖超过10%的世界贸易和大约12%的非燃料品贸易。
而纺织品的贸易则超过80%受到多纤协定管制。
[8]乌拉圭回合后,通过一段过渡期于2006年取消了《多边纤维协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自愿出口限制这种非关税措施在国际贸易中消失。
自愿出口限制的越来越广泛使用的原因可分别从进口国和出口国两方面来看,在进口国方面:
第一,国际协定限制了各国提高关税、征收进口附加税或实施进口配额的权利,自愿出口限制是关税和进口配额等贸易壁垒的替代形式,却不表现为进口国的直接贸易限制措施,同样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所以进口国越来越多采取与出口国达成自愿出口限制的方式来控制进口。
第二,自愿出口限制可以成为进口国针对某产品或某国家实施歧视性待遇的工具。
例如,根据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进口国如果提高关税或实施进口配额,必须按照无歧视原则对所有其他贸易伙伴一视同仁。
而自愿出口限制则往往是进口国与个别出口国进行谈判达成双边协定,直接针对过度出口使进口国市场发生问题的国家。
在出口国方面看,首先,自愿出口限制可以为出口国带来直接经济利益。
实施自愿出口限制后的贸易量小于自由贸易时的贸易量,前面分析过的结果(如图10-4)是进口国内部价格上升到P1,出口者的供给价格下降到P2,配额的数量有限性导致租金产生,这部分租金为出口国的出口配额持有者(商行或政府)所获得,因为它们是自愿出口限制协定的执行者,享有限量出口的好处,它们以P1的价格购买或生产受限产品,以P2的价格卖给进口国,中间的差价便是表现为租金的一笔“横财”。
可以弥补因限制出口带来的某些损失。
其次,从贸易的合作一面看,出口国倾向于维护与进口国已有的贸易关系,面对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时,出口国也不得不在控制出口方面予以配合,它们会担心如果不进行合作,可能导致进口国长期的、更严厉的正式进口配额或其它限制措施,甚至是进口国因出口国不接受自愿出口限制安排而采取的某种报复。
三、许可证
许可证制度(licencesystem)指的是一种凭证进出口的制度,即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或出口必须领取进口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无证不得进口或出口。
许可证制度属于数量限制措施,是一种对贸易的行政管制和直接干预。
原则上,许可证可对进口和出口实施,分别成为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
但实践中大多是对进口实施,即进口许可证为多见。
1.进口许可证的类型
根据其有无配额,许可证可以分为:
(1)有配额的进口许可证,即国家有关当局事先确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然后在配额限度之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每一笔进口货物发给进口商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一般由进口国当局向提出申请的进口商发放,但也有将此权限交由出口方自行分配使用的。
(2)无配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结合使用,国家有关当局不事先确定或公布进口配额,发放有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只是以个案方式处理。
因其是对每一宗有关进口商品个别考虑,没有公开的标准,所以可起到更大的限制进口的作用。
根据其对进口管制的程度,许可证可以分为:
(1)公开的一般许可证(opengenerallicence),亦称公开许可证、一般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其特点是没有国别或地区限制,凡是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进口许可证范围的商品,进口时只要填写公开一般进口许可证后,即获准进口。
填写进口许可证只是为了履行报关手续,供海关用以统计和监督。
(2)特种进口许可证(specificlicence),也称为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必须向国家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逐笔审查、批准并获得许可证后才能进口。
这种许可证对进口的管制最严,而且多为指定进口来源的国别或地区。
2.出口许可证
实施出口许可证时,国家有关当局通常列明受到出口管制的商品,出口商出口受管制商品就需要向有关当局申请出口许可证。
类似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也分为一般许可证和特种许可证。
例如,美国的出口许可证就分为特种出口许可证和一般出口许可证两类。
特种出口许可证是指贸易管理局直接审批的出口许可证,出口商申请时需写明商品名称、管制编号、发货人、收货人、用户及最终用途等,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一般出口许可证是指海关直接审批的出口许可证,以出口商的出口报关单为申请,出口商品的一般许可证编号得到海关核实,即视作办妥出口许可证手续。
[7]最早的例子是1937年日美间限制日本对美纺织品出口的协定。
参见Grimwade,Nigel(1996),InternationalTradePolicy:
AContemporaryAnalysis,London:
Routledge,p.67.
[8]Kostecki,Michel(1987),“Export-restraintarrangementsandtradeliberalization”,WorldEconomy,Vol.10,No.4,pp.42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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