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经济协同治理模式初探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20710832
- 上传时间:2023-01-25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30.02KB
分享经济协同治理模式初探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分享经济协同治理模式初探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分享经济协同治理模式初探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一方面,共享经济浪潮正席卷全球,平台企业持续增加,共享领域不断拓展,市场规模高速增长,涌现出一批“独角兽”企业,行业竞争愈发激烈,竞争格局快速变化;
另一方面,用户体验参差不齐、参与各方信任问题、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层出不穷,市场竞争环境亟待净化,政策监管亟需填补空白。
同时,共享经济作为互联网经济的一种,其具有的虚拟性、全球性、高效性的特点和利用网络数据传输进行交易的运营模式,决定了监管机构对其的监管必然面临新难题。
作为新兴的经济模式,共享经济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而现有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体制明显滞后于共享经济实践发展,甚至在事前的行政许可、事中的数据共享和事后的地域管辖等治理的关键领域有明显“排异反应”。
在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或者法律缺位的情形下,如何确定共享经济的合法性?
如何界定平台企业、供应方、需求方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政府治理的力度和方式如何调整?
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由谁实现?
这些都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共享经济治理现状
1.1国内共享经济治理现状
在我国“共享经济”已得到明确的政策支持。
我国2015年11月公布的“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发展分享经济”。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和《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及要推动“分享经济”的发展。
在行业层面,主管部门也开始探索共享经济的治理机制。
例如针对“专车”治理法律缺位问题,2015年10月,交通运输部公布《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专车定位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明确专车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准入条件等事项。
但是,政府对共享经济宏观层面的支持仍存在着落地难的问题。
以专车为例,多地出现了行政执法部门以没有运营资格为由,直接对“专车”司机进行处罚的情形;
还有一些地方因为政府放手不管,甚至出现出租车从业者围堵专车的群体性事件。
当然,地方在专车治理上也进行了有益尝试。
如“上海模式”创新了“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车辆”的路径,引入打车平台参与治理,在强化平台社会责任和政府对平台监督的同时,赋予平台更多自主权,这在国际上尚属首次。
此外,北京、武汉等地政府采取“约谈”的方式,与打车平台协商解决问题,也是多方参与和合理行政的积极体现。
1.2国外共享经济治理现状
国际社会对于共享经济的治理同样处于探索阶段。
从总体上来看,大部分国家对共享经济采取支持的态度,比如欧洲议会工业、研发和能源委员会与内部市场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就联合发布了对数字市场新战略的立场文件,明确提出支持共享经济发展,敦促成员国消除人为障碍和相关法律法规障碍。
不过从具体做法来看,各国前进的步伐却快慢不一。
英国释放了大量鼓励政策推动共享经济发展,比如积极推动如何去除短期租赁的法律障碍,鼓励人们开放更多房屋短租,甚至于出台规定:
当租金每年不超过4250英镑时,政府会给予免税待遇,同时督促保险商们为共享经济设计更多的保障服务。
在宽松的监管环境下,目前英国共享经济的发展程度超过法国、西班牙和德国三国的总和,在欧洲处于领先地位。
在澳大利亚,国家字典中心将“共享经济”选定为2015年国家年度热词。
悉尼市政府采用政府主导、企业运营的模式,2015年为600多辆共享汽车设立了400多个专属停车位,既给消费者带来了停车便利,又降低了停车费用。
悉尼市政府还计划在2016年将参与汽车共享计划家庭的比例由目前的6.4%提高到10%。
在美国,各州政府对共享经济的“情感”相当多元化。
2015年,美国全国城市联盟对30个美国大型城市对于共享经济的情感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其中的9个城市持完全积极的情感、21个城市存在混合的情感,在这30个城市中,有一半城市已经开始着手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管制计划。
韩国则一直在法律上明确认定,无政府认定的出租车和短期房屋共享为非法行为,有Airbnb公司授权房主因此被罚款。
不过,韩国政府也表示,将于2016年开始着手法规方面的调整,调整的核心是放松管制。
多方协同治理
总体来看,目前的治理局面是:
监管机构对共享经济的治理主要体现在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平衡;
企业对监管机构的态度则一方面“游说”政府部门和草根群体,另一方面不断改进自身产品和服务。
分析现有治理举措,至少有以下五方面的原则值得考虑。
1.监管目的:
监管目的是多样的,除了保护消费者外(质量管制),还要协调相关利益者,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当然,监管俘获也是需要防止的。
2.共享边界:
共享经济不能显著偏离共享,共享经济治理的关键就是要对共享与商业运营进行合理的划界,如各地监管法规都是对共享与非共享进行了定义,对共享模式不设限制,对非共享模式出租则进行限制,但给予合理的例外(如阿姆斯特丹允许每年60天非共享出租)。
3.外部性控制:
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可能难以避免,监管法规则是尽量减少负外部性,如对于消防安全要求、房屋接待旅客数量限制等都是为了减少个人房屋短租对于小区环境的影响。
4.社会责任:
企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也是监管重要原则,如要求网络平台代征税、宣导监管法规、配合执法部门执法等。
5.利益平衡:
协同治理的核心是各方利益的协调,如对家庭酒店业管制须考虑本地房屋租赁市场与家庭酒店短租市场的平衡、出租人与房屋业主的利益平衡、出租人与小区住户利益平衡、酒店业与网络家庭酒店业竞争环境平衡等多方面。
2共享经济治理的几个核心问题
2.1共享经济治理的核心与实质
关于共享经济,众媒体在网上众说纷纭,它们共同强调:
用户本身既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众人协同对等工作与合作可以产生更多的价值。
但这一概念的更多内涵却有意无意被忽视,至少体现在三重意义上:
(1)按照上述通常的理解,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和其他用户之间共享信息或实体物品;
(2)平台提供商和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共享一整套基础设施,并吸引大量用户免费使用;
(3)用户和平台提供商(以及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共享其基本使用数据,从而便利了精确匹配和创新。
共享经济若想正常运转,需要用户、平台提供商、第三方服务提供者这三方之间权力关系的确定,而非简单的两方关系。
其中
(2)和(3)更是具有产权意义上的重大价值。
有趣的是,平台提供商们在尽力淡化它们自身的存在感,一方面作为一个商业实体吉利吸引用户使用,另一方面却在强调各种它们在法律意义上并不直接提供的具体服务共享。
互联网的兴起意味着新经济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保护其特有的商业模式和生产方式,最终迫使传统经济和产业向互联网转型。
在法律改变之前,既有的实践不得不通过违法和侵权进行,直到新法律确立其合法性。
互联网的兴起和熊彼特所说的“创造性毁灭”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它不断跨界,以破坏性的姿态进入一个又一个传统行业,在新行业规则形成之前重新界定势力范围。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也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出现的,新一轮围绕物理资产共享的实践不过是互联网的自然逻辑延伸。
它的实质并非是在产权意义上人人共享某一经济体的红利,而是一种生产方式上的变革,即把隶属于传统组织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信息、人、财、物)抽离出来,在一个更大范围内按照信息精确匹配和调配,从而产生指数级的增量价值,提高生产力。
从这个意义上讲,共享经济超越了传统生产组织,靠重新配置既有资源获利。
而既有资源(有版权的作品、资金、医生、出租车、教师)受到诸多传统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互联网兴起必然意味着对这些法律和组织规范的反动(如版权法、金融法、出租车行业管制规范、医疗、教育法规等),也就和它们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和利益冲突。
这些冲突需要新的法律来定纷止争,重新划定利益边界。
当然,当信息平台巩固地位后,传统行业不得不改变态度,同前者合作。
但在新经济彻底胜利之前,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同时,由于新经济表现为低廉技术成本提供的普遍服务(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共品),甚至要从头搭建平台,本身就变成某种关键基础设施,那么其中的法律问题也涉及针对这类私人企业提供的准公共服务的监管。
另外,对于共享经济平台而言,评级系统和互信机制非常重要,这就涉及到平台对个人数据的使用及伤害问责机制是否会对用户造成风险的问题。
共享经济平台在提供信息服务时涉及两个核心行为:
一是对个人数据的收集,二是对评级系统的使用方式。
这种行为直接关系到共享经济平台对参与共享者实施何种程度的监控。
如何他们确实在监控,他们如何在监控的同时,适当保护参与共享者的隐私;
当用户受到不公正对待或伤害时,是否有切实可依的伤害问责机制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一旦某人在平台促成的交易中受伤,该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
由于共享型企业是中介机构,不是服务供应商,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明确。
2.2共享经济监管的要点和边界
共享经济议题中,另一个热点议题就是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间的关系。
政府要不要监管共享经济平台?
监管的尺度该如何把握?
这成了共享经济平台无法回避的问题。
总体而言,国家对共享经济的法律监管较少,这不仅和允许新生事物探索的监管态度有关,监管者对监管对象的认识需要经历一个时段;
也和互联网行业带来的巨大生产力有关。
尽管目前有不少关于信息内容的禁止性规定,但都没有从根本上约束共享经济的经济基础。
只要对比一下欧盟的监管措施,就可以看出中国在著作权、隐私、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广告等领域赋予了共享经济极为宽松的环境,使其在使用数据产生价值的过程中较少受到威慑或阻碍。
有关共享经济的法律监管的要点,除了各行业的特殊性之外,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2.2.1监管商业模式
目前“免费基础服务+收费增值服务/广告”的商业模式没有受到立法和司法机关的否定,甚至很少有人质疑共享经济针对传统经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人们默默拥抱新经济,迅速转向互联网。
但在像金融和交通等传统行业强大的领域,以安全风险和管理便利为理由要求国家参照旧有行业规则为共享经济制定新规就成为必然。
未来的法律不太可能直接挑战现有的互联网商业模式,但在不同领域则可能有特殊规定,例如对如何利用体制内与体制外资源而区分不同的规则。
2.2.2信息平台的责任
从P2P共享软件开始,互联网就明确了自身作为信息平台的中间人地位。
互联网平台可以从双方的交易中获益,提供数据匹配,同时又不想对其上发生的非法行为承担过多责任。
例如,代驾汽车软件平台对代驾司机的过错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网商平台对网店的质量瑕疵是否有担保义务?
搜索引擎是否对搜索到的侵权内容承担责任?
等等。
首先,目前的侵权规则以“明知”为标准,这一标准无法解决大规模侵权的责任问题,因为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就是以非明知地使用海量信息为前提的。
我们只能要求信息中介采取辅助性手段提高内容和服务的可信度,从而提升对第三方开发者的控制力。
其次,共享经济平台这样的松散组织不同于传统企业组织,其边界是模糊的,与第三方开发者和用户分别签订服务合同而非劳务合同,这意味着尽管平台能够事实上从双方的交易中获利,它仍然不会支付报酬或购买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随着共享经济的扩张,劳动关系的确认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影响新旧经济体竞争的重要因素。
2.2.3产权新形态
上文提及的三种共享关系共同指向一条产权规则:
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
这种思路在物权法上并不新颖,但却帮助解决了三对共享关系中的利益分配和效率问题。
首先,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匹配对称,从而满足更多的信息和实物共享,让更多用户以低成本享有他人信息和实物的使用权。
其次,平台企业将生产工具——平台的使用权让渡给众多第三方开发者和广告商,允许他们以低成本接触到平台企业的海量用户,并根据平台提供给他们的数据为用户量身订制服务。
第三,“共享”不仅意味着用户成为免费的劳动力,他们同时还通过点击“同意”而贡献了作为生产资料的个人信息(比带有人身属性的“隐私”更中立),用于交换更好的服务,与平台企业和第三方开发者共享。
尽管互联网行业已经普遍接受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但国家在法律层面仍然固守着人格权保护规则。
如何更好地协调两者的关系将对未来共享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不难看出,这种共享远非共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社会主义革命,而是资本主义内部共享使用权的增量实践。
2.2.4公共服务监管
当共享经济平台成为准公共服务平台时,对整体上提升公共品的提供有着积极影响,但某种程度上也会影响公共利益。
这种影响体现在:
(1)互联网企业与政府部门合作,帮助后者建设电子政务平台,或直接与后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对后者掌握的海量公共数据进行分析。
信息时代政府公开基础数据,放开由市场进行挖掘分析,有助于提升公共资源的利用率,但不应排他地授权给一家或几家企业,独占分析优势地位,而应当向不特定公众公开,促进行业竞争。
(2)即使通过政府采购或公私合营方式推进基础设施服务,也应当基于公共利益考虑,对相关私人企业加强监管或提高准入要求,防止企业置私人利益于公共利益之上。
(3)信息安全级别需要提升。
根据最新的《网络安全法》(草案),一旦被认定为关键基础设施,私人互联网平台必须在中国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
如果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
3共享经济协同治理模式的构建
在我国,长期以来政府监管的理念深入人心。
虽然治理与监管表面相似,其理念却大不相同。
监管强调的更多的是政府单方面的管理,而互联网治理更多强调多元化的参与,不仅包括政府管理,也包括行业自律、企业参与、消费者意识提高等等诸多因素。
不仅如此,与一味强调政府监管相比,治理的理念更加强调市场的力量,通过市场的充分竞争,可以实现监管的目的。
如用户权益保护方面,共享经济行业竞争激烈,企业需要不断提高用户体验,保障消费者权益,抓住用户,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生存并争取有利地位。
共享经济的全面发展既对政府治理创新产生了显著的“倒逼”效应,也为构建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模式提供了经验积累、技术与数据支撑。
协同治理既是共享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其必然结果,政府、行业、企业、用户在其中分别发挥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
3.1政府层面
从政府层面来说,要树立创新的监管理念,提倡包容性治理的适度监管,扩大政策法律张力,制定以用户安全保障为底线的创新准入政策;
同时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公共数据开放,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无缝对接,为经营者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企业网上身份认证等。
从观念上看,政府应转变依靠事前准入的思维,应看到监管的有效性取决于事中、事后的信息实时共享。
监管为什么难?
是因为被监管对象和监管机关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双方玩“躲猫猫游戏”。
在这个游戏中,事前准入措施效果很有限,因为监管对象可能在申请准入的时候满足一切要件,一旦进入市场就从事和准入标准不相符的活动。
在前互联网时代,消费者只敢乘坐有政府牌照的出租车,这是因为消费者上车之前无从了解出租车司机而一旦上车就必须被司机控制行程,面临极大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事前准入是不得已的办法。
但是共享经济下,借助互联网技术,消费者在上车之前就知道司机是谁、历史交易情况、是否有违约历史,上车之后乘客手机与外界实时保持联系,下车之后很容易找到司机本人。
在这种情况下,事前准入的意义明显弱化。
相反,由于司机提供服务的全过程都是可以被监控的,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不对称大大减轻。
政府完全可以通过事中事后手段实施对城市客运的监管,事前准入则无太大必要。
从手段上看,政府应学会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实施监管。
共享经济就是互联网大数据的产物,对共享经济的监管,也必须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否则就是“骑士战坦克”,既没有效果,也徒增负担。
共享经济调动大量个体从业人员的加入,政府不可能对其一一实施事前审查。
但是共享经济有一个特点,就是共享经济成为规模化经济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共享经济的几乎全部交易信息都在互联网上实时生成、实时推进、实时结算。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对这些海量信息进行处理。
如果政府相关技术手段足够强,不仅能够实时发现违规信息,甚至能够预测违法事件。
从模式上看,政府应学会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监管。
共享经济,看上去是点对点十分分散的经济模式,但其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而互联网技术本身就是集约化的。
因此共享经济实际上总是依托一个或者少数几个互联网公司。
这些互联网公司掌握着个体从业人员经营服务的大部分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监管的明智选择是严格监管互联网公司,以此督促互联网公司监管庞大的个体从业人员。
3.2行业层面
从行业层面来说,要成立产业联盟、行业和发展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信息共享;
促进监管部门沟通协作,树立行业规范和标准。
如美国的Indiegogo公司、RocketHub公司和Wefunder公司三家自发联合成立了众筹业务监管协会,英国的Zopa公司、FundingCircle公司和Rate-Setter公司发起成立了P2P网贷协会,对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与监管部门沟通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内共享经济各领域也出现了许多行业组织,在促进协调沟通、资源共享、行业自律等方面将发挥更大作用。
3.3企业层面
对企业而言,企业内生性治理将成为社会协同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共享经济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准入制度、交易规则、质量与安全保障、风险控制、信用评价机制等自律监管体系,既保障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成为政府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补充。
企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大数据为政府监管提供重要依据,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也明显加大。
此外,对于共享型经济企业的未来成长来说,监管通常是最大障碍,虽然城市政府和共享型经济企业的目的往往是一致的,不幸的是,在可预见的未来,共享型经济企业和监管机构的关系可能仍会不稳定,因此,企业若能在这一领域与监管部门开展更多合作,掌握与监管部门的合作艺术与沟通技巧,这对双方都大有裨益。
一是对监管部门主动出击(而非被动防御)。
共享型经济是一个新的概念,许多城市监管者对这种商业模式并不熟悉。
结果是,他们往往持怀疑态度,假设共享型经济企业通过规避传统行业(如出租车)所受的监管来赚取利润。
更明智的做法是积极主动地向监管部门解释企业所做的业务,而不是等着他们心怀忧虑地来接近你。
通过接近监管部门,企业自己也可以避免误解。
二是对监管部门的合理顾虑有所回应。
许多共享型经济模型的确会引起他人在用户安全、隐私和使用权方面的合理顾虑。
当监管部门产生合理的顾虑时,公司应当做出回应,不仅因为这是正确的事,也因为这会在官方机构前树立可信度。
在回应时,公司应该进行换位思考,做出如果换作他们是监管部门也会相信的论述。
三是使用最先进的方式来与政府接触。
就像赔偿或写代码都有最佳做法一样,在影响公共政策方面也存在最佳做法。
与政府接触最佳的做法包括,形成有共同观点的联盟和行业协会,而不是每个公司单枪匹马地在出现问题时独自与监管部门接触。
此外,共享型经济企业应寻求外部认可。
四是共享你的数据:
与政府共享数据,并因此减少监管部门的顾虑,但无需使数据公之于众。
数据共享能够减轻监管部门的顾虑,并减少对企业的要求。
对你的企业所提供的价值做一个精心的研究:
它不依赖对共享经济实用性的准则,帮助我们获得具体的数据,尤其当面临有疑虑的监管部门时。
五是找到最佳的规则,并与政府共享。
城市政府常常资源不足,许多现有的规则都已过时,与共享经济企业的商业模式毫无关联。
企业本身没有找不到最佳规则,并将它们提交给市长办公室的理由。
对许多城市来说,建立新的规则是种挑战,企业应当走出第一步,从使用者和销售者那里收集意见,去理解现存的障碍,界定那些过时的、需要改写以符合这些新商业模式的规则。
因为商业问题而谴责监管部门是很容易,也确实没错。
更困难、也更有益的是避免监管问题并享受商业成功。
3.4用户层面
一方面要增信,一方面要严防。
首先,要树立“但为所用,不为所有”的共享观念,积极参与到共享平台这一新经济模式中来,打破社会隔阂与冷漠,尝试建立对社会,对与人共享、物尽其用的信赖。
转变消费观念。
其次,在共享平台的参与过程中,要树立自我安全和保护(尤其是隐私保护)意识。
事先了解平台有关伤害问责机制的相关规定。
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伤害,要懂得如何维权;
同时,注意维护自身隐私安全,对侵权行为做到坚决、合法抵抗,切实维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3.5法律法规
(一)完善保险等法规政策
一是制定适用共享经济的法规条款,出台一些法律加强对网络平台和专业从事共享经济的中介公司的监管。
二是可在民法、商法、合同法、保险法等与市场共享有关的法律条款中增加对共享经济有针对性的法规内容,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切入现行市场法律体系,对共享对象的资质进行审查、对网络点对点支付带来的征税问题和交易标的物的质量评价、共享经济中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保护交易双方和政府的合法权益。
此外,政府还应对具体的共享经济行业提出监管建议。
例如,针对住宿共享,监管要与提供住宿的规模相适应,相关部门应该对所有住宿提供者设置明确的健康标准和安全标准,包括防火安全等。
针对交通共享,需要明确拼车等共享行为不能以载客为主要目的,“共享”和租车行业应划分明确界限。
(二)建立促进共享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
税务部门需要制定共享经济的纳税指导意见,并提供网上税务计算器,以帮助共享经济使用者计算他们应该缴纳的税额。
对民办共享设施建设进行财政补贴。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优先受理人民团体或社区推动的共享设施建设申请,对于社区或企业共建的文化性、娱乐性的全民共享
性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财政补贴。
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2015
【共享经济的特征】
(1)把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短期租给客户使用;
(2)创建P2P(PeertoPeer)平台为供需双方对商品或服务的短期交易提供中介。
【监管的必要性】
共享经济具有明显的缺陷:
一方面,它需要降低门槛让大量非专业人员去建立一个庞大的商品和服务提供者“蓄水池”,这有可能产生大量监管模糊和规则真空的地带;
另一方面,虽然通过智能互联网工具进行交易大大降低了供需双方的成本,但是消费者却不能根据自身的理性判断进行契约,其契约权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再一方面,买卖双方虽然利用网络支付系统建立起了信任,但是个人的隐私和信息安全却可能在网络平台上受到侵害。
因此,共享经济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才能保障其健康有序发展。
共享型企业在全球上百个城市既产生了巨大的市场价值又带来了激烈的监管冲突。
不同以往的创业热潮,共享公司不直接聘用员工,不为其购买社保、提供劳动保护、支付退休金等。
他们最大的问题主要来自国家政策、地方监管以及传统“实体经济”竞争对手和其他团体的反对。
【监管策略】
地方政府对“专车”这类共享经济的治理不应当仅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或传统行业保护,而应当着眼于实现其更加宽泛的政策追求,对不同类型共享公司采用更具针对性的混合监管策略。
具体而言,地方政府除了强调保护消费者和保护原来的传统行业外,还有应采取一些组合的规制策略:
(1)建立合作规制模式,比如通过补贴,鼓励共享公司扩大其提供公共产品和增加消费者剩余的服务范围,尽量减少政府对市场的过度监管,鼓励其中的标志性共享公司(或行业协会)建立自律监管机制;
(2)利用共享公司作为再分配的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分享 经济 协同 治理 模式 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