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徽州宗族对乡村统治的加强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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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年间,休宁县宰靳宗着,初到休宁时询问民间疾苦,了解到社仓的弊端,“胥役因得渔猎其间,甲户贿脱,又及乙户,流毒蔓延,四乡为之不安。
”靳宗着洞察其弊,周咨士民,决定采取借用宗祠的力量管理社仓的措施:
将管区内的族姓祠堂列名,设立名*,凡祠堂充管三年,再轮别族宗祠充管,按名*的排列顺序轮流管理。
他并将此一措施“详明上官,永为定例”。
据说此方法实施的结果,“邑民便之”[]。
政府官员和当地士民对宗祠管理乡间事务的信任,远远超过对胥役等人的信任。
宗族不仅控制了本族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还插手如社仓之类的地方政府赈济机构的管理,深刻地反映了徽州宗族在清代对乡村统治的有力有效。
一、宗族的统治渗透到乡村生活的各个方面
徽州的宗族提倡“骨肉亲情,同族为一家”,宗祠往往置有义仓义宅、使贫乏的族人不至饿死沟壑,也使族众能安然渡过灾荒。
如歙县潭渡黄天寿,晚年“割田百余亩以赡族之贫者,故建义仓以为出入之所。
且请于官,别立户收税,以为永久之计。
有司上其事,抚台锡扁嘉奖,鼓乐导送,以为里俗之劝。
”以后族人塑其像于义仓内,岁时祭祀[]。
嘉靖十年,歙县郑贵孙在郑家埠头上郑氏宗祠之左建郑氏义宅,使族之贫者有了安身之处[]。
这样的事例在徽州可以说不胜枚举,宗族将他们作为族人的榜样,在族谱上大书特书,地方官和缙绅士大夫在修地方志时,也对此大加褒奖,一些动人的事例在当地世代流传着。
明初,婺源理田李氏宗族有三兄弟,欧鹄溪驿卒死亡,长兄被怀疑是凶手,官府要捉拿他,长兄逃走了。
两个弟弟挺身而出,赴官衙为哥哥洗清罪名,官府对他们施以酷刑,二人百刑备尝,被关押了四年。
幸亏新上任的县宰李公成,疑心此案有误,重新提审他们,老二李士昌说:
“兄逃我长,我当其辜。
”老三李士昭说:
“帮助长兄逃走的是我,我愿以身代。
”弄得县官不知如何是好。
正在想方设法为他们平反冤案时,恰遇大赦,县官放他们出狱,并赐与孝友的匾额使其荣归,以褒奖他们的崇高品德[]。
不仅一家之中互相友爱关心,一族之中,一人有难,众亲援手。
潘氏篁洲公任仙居令时,因逋赋被罢官,上司仍严令追缴。
潘氏兄弟纷纷典衣质产,并力集资,代为完缴,使篁洲公免于追呼[],体现了族人之间忧乐相共、有无相济、相扶相顾、相恤相助的融融亲情。
康熙年间,徽州张姓户丁张得育离开家乡到外地买地造屋,二十年后,因在外地生活艰难,又回到家乡。
张姓宗族为此商议,认为“当思一脉流传,各全孝义,和睦为上”,因此订立了《孝义合同》,张得育可以住进原先的房子,管理旧时的产业[]。
人们在外经营失败后,回到家乡仍受到宗族的欢迎,得到原先的财产和权力,确实体现了宗族社会中族谊的温暖。
这种族谊,增强了宗族内部的凝聚力,使族人自觉自愿拥护宗族,这恐怕也是宗族能长期存在的魅力之所在。
这种传统,使中国的下层社会充满了浓郁的人情味。
然而,当族人之间的互助成为一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时,也不能不看到其不利的一面。
明清徽商崛起,当某人在外经商成功时,亲族人等蜂拥而至,或到他那里找点事做,或依赖他养活,史籍中不乏“赖以全活者数千指”、“赖以举火者何啻数十上百”的记载。
如明代徽商方大经,经商致富后,他的三叔父经商破产,方大经解囊资助。
二叔父落魄,他资助以本钱,二叔父又再次破产,他再次资给,多次资助毫无怨言倦色。
亲族之中,很多人依靠向他借贷本钱去经商,有些人根本不还本钱,甚至有累借数百金而不还者,他毫不放在心上。
依赖他而生活的亲戚,仅母族方面就有数十上百人[]。
他的友爱互助行为,固然被作为“义举”、“善行”而载录于族谱等史籍中,但也不能不令人产生忧思,一个商人刚刚发财,马上有上百的亲族人奔来依赖他生活,无形中使某些族人产生依赖他人的思想,不肯自立,丧失了进取心,也势必造成商人的沉重负担。
如果形成风气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
为了团结控制族人,宗族还插足民间的宗教活动。
雍正年间,徽州胡氏宗族在修葺家庙之事告竣后,又认为“祠右古刹为一村香火,如雄殿山门将岌岌乎不可支,”修葺古刹之事刻不容缓。
于是鸠工庀材,用两年的时间将古刹修葺一新。
又感到应在其中供一长明灯,使香烟不绝于宝殿,钟鼓嘹亮于梵宇。
为能留住僧人,使佛灯长明,胡氏宗族建立了佛会,佛会会员“每名输租二秤,递年照时交银,积贩置田”。
三年后,就置买了田租达十余[石]的田地,每年轮派二人管理田租收支等事[]。
反映了宗族积极掌握民间宗教活动的情况。
宋元以来,徽州一些世家巨族流行修建寺庵道观,委托僧道人等代为祭祀祖先的风气。
如唐宗室后裔、婺源严田李氏宋元时建立九观十三寺祭祀祖先,世承香火,奉祀不懈。
其中仅“思显庵”就设置庙产三百余亩,两房火佃供僧管解[]。
祁门十一都盘溪吴氏,于宋代修建“永禧庵”,设置庙产百亩,以供僧人梵修日用。
僧人刻吴氏五二公像,设神主牌位,岁时有祭祀之仪,朝暮有香灯之敬[]。
这些寺庵道观实质上成了变相的宗族家庙。
徽州明清时关于大族之间争夺寺庵的案例记载,说明某些寺庵确实是由宗族掌握的。
大族之所以要争夺寺庙,一方面,它是宗族地位和权势显赫的标记,是祭祀祖先的场所。
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庙产的丰厚。
社祭是从古代沿袭下来的祭祀土神、谷神,祈祷丰年的敬神活动。
洪武三年,皇帝诏天下乡民立社,普遍施行社祭。
由明至清,徽州的一些宗族积极插手社祭活动,大多数的社为宗族所掌握,逐渐演化成宗族性的社。
休宁茗洲吴氏,在明正统十二年以前举行社祭时,尚有别姓一同参加。
在正统十二年的社日,宗族将四户别姓人“尽绌之”,增人吴姓族户如其数,自此,社就应称为吴姓的族社了[]。
村社演化成族社,反映了宗族统治的加强及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
徽人有建立各种会社的习俗,明清时期,宗族成立或掌握了各种形式的会社组织:
有的属于祭祀祖先的;
有的属于祭神、迎神赛会以及驱鬼禳灾弭病的;
有的属于同年会性质的;
有的属于文人结社性质的。
通过众多的会社活动,宗族组织、影响、控制了族人生活的各个方面。
历史所保存的清道光年间的《舒氏收租簿》,其中“众存神会、祀会租谷”项下列有:
祭祀祖先性质的:
咸宜堂宗祠冬至会、大虎形清明会、蟹形清明会、伯兴公清明会、志道公冬至会、始祖德舆公冬至会、红钱清明会、暾公会。
属祭神迎神赛会等庙会性质的:
土地会、东山庵仙帝姑会、兴裕堂天川会、咸宜堂天川会、周王会、上帝会、关帝会、琉璃会、麒麟会、张康会、高芹桥会、旗伞下元会。
属敬老同年会性质的:
祖父同年会、春老社会[]。
可以看出,宗族掌握的会社,类型杂、数目多、涉及面广,深入到族人生活的不同方面。
宗族对传宗接代、继承宗祀十分重视,为保证宗族源流清白,决不允许非本宗族之人承继族人为后。
规定早殇之子或无子之族人,应在侄辈中立嗣过继一人以接奉香烟,只有已立有嗣子,才能保持应继承的祖产份额。
在立嗣过继时,往往事先要与宗族商议。
写立的承继文约,一般也有宗族人等押约。
在有可能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宗族要出面加以干涉。
明代,黄氏宗族黄琼显老人育有五子,他在生前亲自将家产裁搭阄分给五个儿子。
他去世后,五个儿子各管各业。
万历年间,第五子去世,没有孙子继宗,“理合议立继祀”。
长房的孙子嘉瓒、次房的孙子嘉瑞均年长于他们的五叔,“理不该继”,但由于当时五儿媳的坚持,因而以长房孙辈嘉瓒过继给五房。
不久,五房孀媳改嫁,长房大孙子又去世,长房仅剩嘉瓒一个孙子,已过继给五房,因此长房又成为“故绝户”,“嘉瓒不能绝亲父祭祀而续五房香烟,而五房也不能因嘉瓒归宗而乏祀无依”,出现承继矛盾后,正当亲族内还未商议出个结果时,二房之子嘉瑞突然递呈到县,县主祝爷公断说:
“嘉瓒继,不独年长于继父,而自绝以他人之绝,天理人心何在?
”批示族长、保约黄燮、黄潭等商议个合适的解决办法立即回报县主。
族长等人商议结果,让嘉瓒归宗,“以三房以恩次子嘉璘承祀”。
县主予以批准。
嘉璘“思念父祖一脉,不忍相残”,因而“继义而不继利”。
也就是名义上过继,奉祀五房香火,但并不继承五房财产,将五房财产“义与四房均分”。
于是在族长等人的主持下,将五房的田土、山塘、房屋、佃仆等作四股均分[]。
当继承出现矛盾争执时,是二房的嘉瑞挑起讼端。
族长等人在息讼劝谕过程中,主要是在做财产的重新划分工作。
从订立的《义祀合同分单》看,五房被其他四房瓜分的产业颇丰,有六十八号田地、山、园、塘、伙佃庄屋等,还有三房仆人。
可见,嘉瑞明里提出过继不适当的问题,挑起讼端,实际上是对五房丰厚的财产虎视眈眈。
在众亲族如狼似虎的环视下,被推举出的过继人嘉璘“思念父祖一脉,不忍相残”,说明隐伏着“相残”的危机,他自动放弃五房的财产,实在是不如此就不得安生的无奈。
这里,因为立嗣分产是宗族内的事务,因而县主批示族长等人去商议解决。
可知万历时,当立嗣过继发生争执时,不经宗族就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道光二年,黄浩科夫妇六旬无子,族中房侄黄可灌愿过继给老人做儿子。
于是向宗族提出申请,并与母亲、伯叔、兄弟等亲属商议,最后订立《承绍继文约》,可灌过继并承接黄浩科夫妇的各项产业财物,同时为老夫妇养老送终,承担百年后的拜扫祭祀等事,也要承担老人各项门户差役钱粮等事。
所立文约中说,黄可灌将过继之事“向族并身亲母、伯叔、兄弟、又兼友邻亲眷”商议,把宗族摆在第一位。
文约后有几位族老作中的押约签名[]。
道光五年,黄泰晨因年老无子,托凭亲族商议,将弟弟的二儿子过继过来为嗣子。
在写立的《承继文书》上,也有宗族中的四人押约签名[]。
可见在过继立嗣问题上,宗族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徽州风习,父亲在世时分析家产,一般由父亲主持阄分即可。
但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不是按照传统均分惯例的话,有时不经宗族认可,分产合同就难以成立和持续有效,因而当出现不均分产业时,往往要请族长、房长等出面押约签字,才能使分产合同真正有效。
万历四十六年,祁门十五都奇峰郑氏宗族郑三元老人,生有四子,前三子均已为他们婚配多年,只有四子年幼尚未成婚。
老人已六十七岁,患有重病,身无余积,担忧四儿子将来娶妇艰难,因此托凭族长郑懋官等为中见证人,写立分产合同,将“住后山场并在山杉松各样杂木花利及山骨,尽数津贴”小儿子,“以为娶亲之资”。
又将另一处山场阄分与其他三个儿子,要他们“各凭埋石疆界管业,无许侵犯混争”。
如不听,则按“不孝论罪”[]。
因为不是平均分产,所以特请族长出面作中,押约签字,使分产能被承认有效。
可见在分析家产的事情上,宗族也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徽州各大宗族对教育都十分重视,希望族中不断培养出举人、进士。
徽州明清古建住宅的马头墙上,大多筑一个形似方印的东西,据说是因为徽商虽然很有钱,但仍认为只有做官才是最高理想,只有走科名之路才能光大本族,保持家族的声望财势经久不衰。
黟县宏村的古楹联有:
“万世家风惟孝悌,百年世业在读书”。
许多宗规家训鞭策族人通过科举考试跻身官场,“大吾门,亢吾族”,维护张大本族的社会地位。
各宗族都拿出部分族产为子弟读书赶考提供学费盘缠。
休宁茗洲吴氏的《家规》中说:
“族内子弟有器宇不凡、资禀聪慧而无力从师者,当收而教之,或附之家塾,或助之膏火。
”[]后岸柯氏《族训》中有:
“奖励科贡诸生,有花红银两等事。
”[]歙县潭渡黄氏《家训》中说:
“子姓十五以上,资质颖敏、苦志读书者,众加奖劝,量佐其笔札膏火之费。
另设义学以教宗党贫乏子弟。
”还说:
“广储书籍于济美祠中黄山楼上以惠宗族。
”[]潭渡黄氏德庵府君祠的祠规还规定:
“俟本祠钱粮充足之时,生童赴试应酌给卷赀;
孝廉会试,应酌给路费;
登科、登甲、入庠、入监及援例授职者,应给发花红,照例输赀。
倘再有余,应于中开支修脯,敦请明师开设蒙学,教育各堂无力读书子弟。
”[]婺源芳溪潘氏在修建宗祠后,“诸废并兴,聚书千家,择善而教,弦歌之声不弛昼夜。
”[]徽州地区在明嘉靖万历时,“十户之村,无废诵读”[]。
到清代,“远山深谷,居民之处,莫不有学有师。
”[]明清徽州文化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曾居全国之冠。
康熙时,全府有社学562所,书院54所,至于义塾、家塾、蒙馆不可胜计[]。
据《紫阳书院志》的统计,从明洪武四年至清光绪三十年,歙县籍士人乡试中举人者计1552人;
春闱中进士者计525人[]。
如“连科三殿撰,十里四翰林”,“父子尚书”、“同胞翰林”,传为一时美谈。
徽州一些宗族还建立了文会,一方面祭祀文昌帝君,祈求他保佑族中子弟科举中式者连绵不断。
另一方面,借文会的形式聚集一笔资金,以提供族中子弟的学费和赴考盘缠。
康熙年间,歙县张姓宗族认为,本族“自大三公以来沿及昭代,人文蒸蒸蔚起,瓜瓞绵绵不替。
虽曰祖宗之功德使然,但也有文昌帝君的施恩与佑荫。
今叔侄兄弟推诚输资共成胜会,逢二月三日文昌帝君诞辰,共祭文昌帝君。
”会费除建会始初的乐输之外,以后会友得子、入泮、补廪、岁科考、乡试会试中式者、出仕者均需交纳不等喜银或俸金。
会费除用于祭祀文昌帝君外,会友的会文活动可以支取,会友应试盘缠也由此支出,“以为鼓舞人才之意。
”[]雍正十三年,徽州汪姓汪本立公秩下汪士礼等人商议,将承祖田租碓业,共计租七十余秤,用于建立文会之资,“以启秩下有志读书者。
”凡赴县考者给卷资银一钱;
赴府考者给盘费银四钱;
赴院考者给盘费银六钱。
余下田租按照进院考人均收,以为灯油之资。
未进院者不得混争,否则,准不孝论罪。
此外,“入泮者公出费用。
”[]有些宗族在祭祀文昌帝君的文昌阁旁,设一龛,供奉族中大力捐资文会者的神位[]。
明隆庆前后,在全国大力推行乡约,徽州地区很多宗族借机建立宗族性的乡约,所立乡约规条与族规家法合二为一,从而使宗族控制了乡里教化机构[]。
徽人生活中的娶妇、嫁女、诞子、做寿、盖房、乔迁、丧葬等等大事,可以说都离不开宗族。
宗族要求族人婚配看门第、辨良贱。
歙县潭渡黄氏《家训》中说:
“婚姻乃人道之本,必须良贱有辨,慎选礼仪不愆温良醇厚有家法者。
不可贪财慕色,妄偶滥配,聘娶优伶臧获之女为妻。
违者,不许庙见。
”[]婺源严田李氏宗族也规定:
“婚女不计良贱者,”在宗族修订族谱时,要“泯其名号、行等、卒葬,示黜之以垂戒也。
”[]举行婚礼三天后,新人要到宗祠拜宗认祖,行所谓妇人“庙见礼”。
新娘要给亲族中的长辈叩拜请安,明确尊称,须合乎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封建礼教清规。
亲族长辈则对新人“各授以家庭规矩,嘱其谨守勿失。
”[]娶妇嫁女往往要使用宽敞的宗祠大厅以行礼宴客,须给宗祠交纳公堂银[]。
此外新娶者还要向宗祠交银若干作为新娶输赀银。
诞子者也要交纳输赀银[]。
一些宗祠还备有娶亲用的轿、灯、团衫等等,供娶亲者使用,只须交纳少许税金。
族人娶亲行嫁,可使用宗祠的佃仆充作乐人和轿夫[]。
徽州的一些宗族还规定:
“族人大寿,身五十岁起,宗祠首人要备果酒恭贺。
族人监造大厦、乔迁、葬祖等,首人亦要备果酒恭贺。
”[]徽州地区,嫡庶之分极严,很多族规中都规定,决不允许“尊庶为嫡、跻妾为妻。
”明代汪子木“以母贱不得附其祖父墓,悲愤莫知所为。
”[]庶母死后不仅不能附葬祖父墓旁,而且“神主均不得入祠享祀。
”[]宗族通过插手族人娶妇、嫁女、诞子、盖房、乔迁、丧葬等事务,来增强族人的宗族观念、贯彻亲疏有别、尊卑有序的封建礼教清规。
中国的农村是以一家一户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在乡村修桥、修路、修筑水利设施等项工程上,依靠一家一户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必须组织动员全村甚至数村人的力量。
明清徽州地区的宗族,正是承担起了这种组织者的责任。
歙县潭渡黄氏宗族的《家训》中说:
“村前村后桥圯路倾急当倡众捐修,以便行旅。
”[]嘉庆年间,歙县十六都丰乐水芝河一段的雷[原字土加曷],附近有三个村庄。
由于雷[原字土加曷]与胡姓一块地内的旧围墙相邻,每逢三个村庄的人“挑[原字土加曷]做工”,对雷[原字土加曷]进行修整,难免有“损动畔脚”的事,“胡姓虑墙颓卸”,每每引起口舌。
为免“村邻结怨”,临河值司管[原字土加曷]人程景贤“邀同三村管[原字土加曷]商议”,认为“息事为贵”。
于是凭各村族长、保长等作中,出面清理公查。
结果看明旧围墙离雷[原字土加曷]中间尚隔有路。
遂订立合同,规定以后“不论何分何祠支裔,值司开挑,不复再生事端。
”合同的签押,除值司管[原字土加曷]人员排名在前外,每一村均是族长排名在前,保长排名在后[]。
中国人在合同文约上的签押排名是有严格顺序的,列前者表示身份地位尊贵,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能起重要作用。
由此可以看出,在解决水利设施的纠纷等事务中,宗族的权威和作用实际上要大于保甲。
水利设施的修筑和养护,也主要由宗族来负责组织协调等工作。
限于篇幅,许多方面的事例不可能一一列举。
总之,徽州在明中期以后宗族的影响无处不在,几乎渗透到徽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研究明清徽州的历史,如果不了解当时的宗族状况,许多事情就无法理解,很多问题将得不到全面正确的解答。
二、家法大于国法
明代中叶,徽州婺源县有个居乡的富人,将其从兄殴打致死。
他用重金贿赂官府,从而逃脱了刑法的惩治。
当时居住朴溪有一位做过江西布政使司右参政的潘公,正好致仕乡居,闻听此事,义愤填膺,毅然率众向官府请愿,要求惩办凶手,杀人者抵命[]。
殴打从兄致死,严重践踏了宗族倡导的“孝悌”、“骨肉亲亲”的精神,如果发生在明末清代,则先由宗族内给予严厉惩罚,甚至可能沉塘或令其自尽。
但这里没有看出宗族有何反应,只是致仕居乡的官僚率乡人请愿,要求官府惩办。
说明明中叶时,牵涉乡村司法事务,主要由官府主持审判仲裁。
明中叶以后,随着宗族权势的日益加强,某些宗族组织逐渐控制了乡村的司法仲裁权,形成“家法大于国法”的局面。
徽州宗族大都规定,当族内发生纠纷争执等事时,由宗族族长、房长等主持的审判,是解决争执的首要必经程序。
族人不许不经宗族,径自向官府投诉,也不许自行解决,要一听宗族裁判。
歙县南屏叶氏“祖训家风”中规定:
“族内偶有争端,必先凭劝谕处理,毋得遽兴词讼。
”并自豪地说:
“前此我族无一人入公门者历有年。
……族中士庶以舞弄刀笔、出入公门为耻,非公事不见官长。
或语及呈词讼事则忸怩不宁,诚恐开罪宗祖,有忝家风。
”[]祁门县二十都文堂陈氏“家法”中也有:
“各户或有争竞事故,先须投明本户约正付理论。
如不听,然后具投众约正副秉公和释。
不得辄讼公庭,伤和破家。
若有恃其才力,强梗不遵理处者,本户长转呈究治。
”[]文堂陈氏建立的乡约,属宗族性的乡约,因而乡约规条与族规家法合二而一。
如果宗族内有人发生纠纷争执,先要向本户所属门、房系统建立的乡约负责人——约正、约付报告,由他们仲裁处理。
如果解决不了问题,再投诉到全族系统建立的乡约负责人——众约正、众约付那里,由他们作出仲裁。
可见牵涉到乡里族人间的纠纷争执,主要由宗族加以处理解决。
当出现“强梗不遵理处者”,宗族无法解决时,才允许投官,而且要由户长出面,一般情况下不许自行投官。
巨族大家以“无字纸入官府”、“无一人入公门”而自豪。
这种不劳官府而自治的作法,有防止族人打官司而破家的隐忧。
徽州有句俗语:
“气死不打官司。
”历来官府视百姓诉讼为“金穴”,趁机大捞昧心钱。
清初休宁县令廖滕煃⑦在谈到他之前的县令时说:
“皆以词讼为生涯,计词讼一年可得暮金万有余两。
”休宁“大约民风尚气好讼,讼必求胜,必不惜钱由来。
宦于其地者类,取资词讼以自肥,”视词讼为“金穴,任意干没。
两造之下,只视钱之多少,不分理之长短。
锻炼深文,高下其手,受其害者愤气填膺,无从控诉。
”经常是因为打官司,富家巨室的资产“顷刻销落殆尽”。
致使“百姓视县堂如虎口”[]。
另一方面,也有宗族权势扩大后,力图控制垄断乡间诉讼的意图。
凡涉及到宗法伦理、尊卑名分和破坏宗族内部秩序的“不法行为”,族规之罚往往超出国法之罚。
崇祯年间,徽州胡姓宗族族丁胡五元、胡连生,一贯从事小本走贩,踪迹不定。
后因詹三阳被人偷去财物,怀疑是他二人所为,官府差捕快捉拿他们,他们在被递解的路上,用小利贿赂公差脱放逃回。
清明时节,族人齐集拜扫祖茔,有人将此事告诉了大家,宗族要将他二人捉拿送官,他俩连夜逃走。
于是宗族连名歃血,众立文书,约定:
“如有见者并知信者,即报众捕捉送理,家口遵祖旧规赶逐出村,庶免败坏门风,枉法连累。
如有知信见者不报,亦赶逐出村,不许在族坏法。
”[]小偷小摸之事,在官府看来并不是什么了不起的重案,因而公差才胆敢卖放。
但在宗族看来,则认为“败坏门风,”“枉法连累”,不可容忍。
不仅动员全族人捉拿违法族人,而且还要株连他们的家属,将他们赶逐出村。
宗族的惩罚确实远超过国法的惩治。
清代徽州柯氏“族训”中规定:
族内若有忤逆父母长辈、奸淫、盗窃等,“往往勒令自尽”[]。
明末祁门文堂陈氏“家法”中也说,族中若有盗贼或素行不端,可令其“即时自尽,免玷宗声”[]。
小偷小摸等便要处死,家法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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