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面工程验收规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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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伸缝stretchingcrack
防止水泥混凝土垫层在气温升高时在缩缝边缘产生挤碎或拱起而设置的伸胀缝。
2.0.12纵向缩缝lengthwiseshrinkagecrack
平行于混凝土施工流水作业方向的缩缝。
2.0.13横向缩缝crosswisestretchingcrack
垂直于混凝土施工流水作业方向的缩缝。
3基本规定
3.0.1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按表3.0.1执行。
表3.0.1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表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地
面
整体
面层
基层:
基土、灰土垫层、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三合土垫层、炉渣垫层、水泥混凝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填充层
面层:
水泥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层、水磨石面层、水泥钢(铁)屑面层、防油渗面层、不发火(防爆的)面层
板块
砖面层(陶瓷锦砖、缸砖、陶瓷地砖和水泥花砖面层)、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预制板块面层(水泥混凝土板块、水磨石板块面层)、料石面层(条石、块石面层)、塑料板面层、活动地板面层、地毯面层
木、竹
实木地板面层(条材、块材面层)、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条材、块材面层)、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条材面层)、竹地板面层
3.0.2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应有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标准。
3.0.3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3.0.4建筑地面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等天然石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JC518中有关材料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
进场应具有检测报告。
3.0.5胶粘剂、沥青胶结料和涂料等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3.0.6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3.0.7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等工程完工后,经检验合格并做隐蔽记录,方可进行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
3.0.8建筑地面工程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的铺设,均应待其下一层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上一层。
建筑地面工程各层铺设前与相关专业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以及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3.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各层环境温度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掺有水泥、石灰的拌和料铺设以及用石油沥青胶结料铺贴时,不应低于5℃;
2.采用有机胶粘剂粘贴时,不应低于10℃;
3.采用砂、石材料铺设时,不应低于0℃。
3.0.10铺设有坡度的地面应采用基土高差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
铺设有坡度的楼面(或架空地面)应采用在钢筋混凝土板上变更填充层(或找平层)铺设的厚度或以结构起坡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
3.0.11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附属工程,其面层和基层(各构造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时应按本规范基层铺设中基土和相应垫层以及面层的规定执行。
3.0.12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应设置伸缩缝,其延米间距不得大于10m;
房屋转角处应做45°
缝。
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和台阶等与建筑物连接处应设缝处理。
上述缝宽度为15~20mm,缝内填嵌柔性密封材料。
3.0.13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地面的沉降缝、伸缩缝和防震缝,应与结构相应缝的位置一致,且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
2.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缝内清理干净,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并应与面层齐平。
3.0.14建筑地面镶边,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强烈机构作用下的水泥类整体面层与其他类型的面层邻接处,应设置金属镶边构件;
2.采用水磨石整体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以分格条设备镶边;
3.条石面层和砖面层与其他面层邻接处,应用顶铺的同类材料镶边;
4.采用木、竹面层和塑料板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镶边;
5.地面面层与管沟、孔洞、检查井等邻接处,均应设置镶边;
6.管沟、变形缝等处的建筑地面面层的镶边构件,应在面层铺设前装设。
3.0.15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3.0.16检验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强度试块的组数,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
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增做1组试块;
小于1000m2按1000m2计划。
当改变配合比时,亦应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
3.0.17各类面层的铺设宜在室内装饰工程基本完工后进行。
木、竹面层以及活动地板、塑料板、地毯面层的铺设,应待抹灰工程或管道试压等施工完工后进行。
3.0.18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作为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作为检验批;
2.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
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
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
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3.0.19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必须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
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并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
凡达不到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处理。
3.0.20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施工质量验收应在建筑施工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进行检验。
3.0.21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允许偏差应采用钢尺、2m靠尺、楔形塞尺、坡度尺和水准仪。
2.检查空鼓应采用敲击的方法;
3.检查有防水要求建筑地面的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应采用泼水或蓄水方法,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
4.检查各类面层(含不需铺设部分或局部面层)表面的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应采用观感的方法。
3.0.22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应对面层采取保护措施。
4基层铺设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基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和填充层等基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4.1.2基层铺设的材料质量、密实度和强度等级(或配合比)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4.1.3基层铺设前,其下一层表面应干净、无积水。
4.1.4当垫层、找平层内埋设暗管时,管道应按设计要求予以稳固。
4.1.5基层的标高、坡度、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基层表面应平整,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表4.1.5基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mm)
项
次
目
允许偏差
检
验
方
法
基土
垫层
找平层
填充层
隔离层
土
砂、砂石、碎石、碎砖
灰土、三合土、炉渣、水泥混凝土
木搁栅
毛地板
用沥青玛脂做结合层铺设拼花木板、板块面层
用水泥砂浆做结合层铺设板块面层
用胶粘剂做结合层铺设拼花木板、塑料板、强化复合地板、竹地板面层
松散材料
板、块材料
防水、防潮、防油渗
拼花实木地板、拼花实木复合地板面层
其他种类面层
1
表面平整度
15
10
3
5
2
7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标高
-50
±
20
8
4
用水准仪检查
坡度
不大于房间相应尺寸的2/1000,且不大于30
用坡度尺检查
厚度
在个别地方不大于设计厚度的1/10
用钢尺检查
4.2基土
4.2.1对软弱土层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4.2.2填土应分层压(夯)实,填土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
4.2.3填土时应为最优含水量。
重要工程或大面积的地面填土前,应取土样,按击实试验确定最优含水量与相应的最大干密度。
Ⅰ主控项目
4.2.4基土严禁用淤泥、腐植土、冻土、耕植土、膨胀土和含有有机物质大于8%的土作为填土。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土质记录。
4.2.5基土应均匀密实,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不应小于0.90。
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
Ⅱ一般项目
4.2.6基土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5的规定。
应按本规范表4.1.5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4.3灰土垫层
4.3.1灰土垫层应采用熟化石灰与粘土(或粉质粘土、粉土)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
4.3.2熟化石灰可采用磨细生石灰,亦可用粉煤灰或电石渣代替。
4.3.3灰土垫层应铺设在不受地下水浸泡的基土上。
施工后应有防止水浸泡的措施。
4.3.4灰土垫层应分层夯实,经湿润养护、晾干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3.5灰土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通知单记录。
4.3.6熟化石灰颗粒径不得大于5mm;
粘土(或粉质粘土、粉土)内不得含有有机物质,颗粒粒径不得大于15mm。
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记录。
4.3.7灰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5的规定。
4.4砂垫层和砂石垫层
4.4.1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60mm;
砂石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
4.4.2砂石应选用天然级配材料。
铺设时不应有粗细颗粒分离现象,压(夯)至不松动为止。
4.4.3砂和砂石不得含有草根等有机杂质;
砂应采用中砂;
石子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垫层厚度的2/3。
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4.4.4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的干密度(或贯入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4.5表面不应有砂窝、石堆等质量缺陷。
观察检查。
4.4.6砂垫层和砂石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表4.1.5的规定。
4.5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
4.5.1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
4.5.2垫层应分层压(夯)实,达到表面坚实、平整。
4.5.3碎石的强度应均匀,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2/3;
碎砖不应采用风化、酥松、夹有有机杂质的砖料,颗粒粒径不应大于60mm。
4.5.4碎石、碎砖垫层的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5.5碎石、碎砖垫层的表面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5的规定。
4.6三合土垫层
4.6.1三合土垫层采用石灰、砂(可掺入少量粘土)与碎砖的拌和物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
4.6.2三合土垫层应分层夯实。
4.6.3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得大于5mm;
砂应用中砂,并不得含有草根等有机物质;
碎砖不应采用风化、酥松和有机杂质的砖料,颗粒粒径不应大于60mm。
4.6.4三合土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4.6.5三合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5的规定。
4.7炉渣垫层
4.7.1炉渣垫层采用炉渣或水泥与炉渣或水泥、石灰与炉渣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80mm。
4.7.2炉渣或水泥炉渣垫层的炉渣,使用前应浇水闷透;
水泥石灰炉渣垫层的炉渣,使用前应用石灰浆或用熟化石灰浇水拌和物闷透;
闷透时间均不得少于5d。
4.7.3在垫层铺设前,其下一层应湿润;
铺设时应分层压实,铺设后应养护,待其凝结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7.4炉渣内不应含有有机杂质和未燃尽的煤块,颗粒粒径不应大于40mm,且颗粒粒径在5mm及其以下的颗粒,不得超过总体积的40%;
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得大于5mm。
4.7.5炉渣垫层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通知单。
4.7.6炉渣垫层与其下一层结合牢固,不得有空鼓和松散炉渣颗粒。
观察检查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4.7.7炉渣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5的规定。
4.8水泥混凝土垫层
4.8.1水泥混凝土垫层铺设在基土上,当气温长期处于0℃以下,设计无要求时,垫层应设置伸缩缝。
4.8.2水泥混凝土垫层的厚度不应小于60mm。
4.8.3垫层铺设前,其下一层表面应湿润。
4.8.4室内地面的水泥混凝土垫层,应设置纵向缩缝和横向缩缝;
纵向缩缝间距不得大于6m,横向缩缝不得大于12m。
4.8.5垫层的纵向缩缝应做平头缝或加肋板平头缝。
当垫层厚度大于150mm时,可做企口缝。
横各缩缝应做假缝。
平头缝和企口缝的缝间不得放置隔离材料,浇筑时应互相紧贴。
企口缝的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假缝宽度为5~20mm,深度为垫层厚度的1/3,缝内填水泥砂浆。
4.8.6工业厂房、礼堂、门厅等大面积水泥混凝土垫层应分区段浇筑。
分区段应结合变形缝位置、不同类型的建筑地面连接处和设备基础的位置进行划分,并应与设置的纵向、横各缩缝的间距相一致。
4.8.7水泥混凝土施工质量检验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4.8.8水泥混凝土垫层采用的粗骨料,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2/3;
含泥量不应大于2%;
砂为中粗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
4.8.9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C10。
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及检测报告。
4.8.10水泥混凝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5的规定。
4.9找平层
4.9.1找平层应采用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凝土铺设,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有关面层的规定。
4.9.2铺设找平层前,当其下一层有松散填充料时,应予铺平振实。
4.9.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
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9.4在预制钢筋混凝土板上铺设找平层前,板缝填嵌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相邻缝底宽不应小于20mm;
2.填嵌时,板缝内应清理干净,保持湿润;
3.填缝采用细石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20。
填缝高度应低于板面10~20mm,且振捣密实,表面不应压光;
填缝后应养护;
4.当板缝宽度大于40mm时,应按设计要求配置钢筋。
4.9.5在预制钢筋混凝土板上铺设找平层时,其板端应按设计要求做防裂的构造措施。
4.9.6找平层采用碎石或卵石的粒径不应大于其厚度的2/3,含泥量不应大于2%;
4.9.7水泥砂浆体积比或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水泥砂浆体积比不应小于1:
3(或相应的强度等级);
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5。
4.9.8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的立管、套管、地漏处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无积水。
观察检查和蓄水、泼水检验及坡度检查。
4.9.9找平层与其下一层结合牢固,不得有空鼓。
用小锤轻击检查。
4.9.10找平层表面应密实,不得有起砂、蜂窝和裂缝等缺陷。
4.9.11找平层的表面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5的规定。
4.10隔离层
4.10.1隔离层的材料,其材质应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认定。
4.10.2在水泥类找平层上铺设沥青类防水卷材、防水涂料或以水泥类材料作为防水隔离层时,其表面应坚固、洁净、干燥。
铺设前,应涂刷基层处理剂。
基层处理剂应采用与卷材性能配套的材料或采用同类涂料的底子油。
4.10.3当采用掺有防水剂的水泥类找平层作为防水隔离层时,其掺量和强度等级(或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4铺设防水隔离层时,在管道穿过楼板面四周,防水材料应向上铺涂,并超过套管的上口;
在靠近墙面处,应高出面层200~300mm或按设计要求的高度铺涂。
阴阳角和管道穿过楼板面的根部应增加铺涂附加防水隔离层。
4.10.5防水材料铺设后,必须蓄水检验。
蓄水深度应为20~30mm,24h内无渗漏为合格,并做记录。
4.10.6隔离层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有关规定。
4.10.7隔离层材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检测报告。
4.10.8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
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
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观察和钢尺检查。
4.10.9水泥类防水隔离层的防水性能和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检查和检查检测报告。
4.10.10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观察检查和蓄水、泼水检验或坡度尺检查及检查检验记录。
4.10.11隔离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检查和用钢尺检查。
4.10.12隔离层与其下一层粘结牢固,不得有空鼓;
防水涂层应平整、均匀,无脱皮、起壳、裂缝、鼓泡等缺陷。
用小锤轻击检查和观察检查。
4.10.13隔离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5的规定。
4.11填充层
4.11.1填充层应按设计要求选用材料,其密度和导热系数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11.2填充层的下一层表面应平整。
当为水泥类时,尚应洁净、干燥,并不得有空鼓、裂缝和起砂等缺陷。
4.11.3采用松散材料铺设填充层时,应分层铺平拍实;
采用板、块状材料铺设填充层时,应分层错缝铺贴。
4.11.4填充层施工质量检验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有关规定。
4.11.5填充层的材料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4.11.6填充层的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11.7松散材料填充层铺设应密实;
板块状材料填充层应压实、无翘曲。
4.11.8填充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5的规定。
5整体面层铺设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水泥混凝土(含细石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层、水磨石面层、水泥钢(铁)屑面层、防油渗面层和不发火(防爆的)面层等面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5.1.2铺设整体面层时,其水泥类基层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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