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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依法引导、帮助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配合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导、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保障有效、全面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所需要的场所、装备等条件。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应当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
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预警监控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
(一)职工名册。
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录用登记。
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三)工时台账。
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四)工资台账。
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第十五条《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规定的实习、见习单位接收实习、见习人员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台账:
(一)实习、见习人员名册。
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与现住址、联系方式,实习学生所在学校、是否顶岗实习,以及实习、见习的起止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实习、见习时间台账。
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实习、见习工作时间的记录。
(三)报酬台账。
包括报酬、补助、补贴的发放情况。
(四)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台账。
【篇二: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稿(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对原《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新条例增加了31条,全面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程序,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强化了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管。
主要亮点如下:
一、强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预防监控
条例设立了劳动保障监察预警监控专章,多方位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预防监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保存各项用工管理台账
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工资等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并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同时,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立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档案制度及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对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姓名、基本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
”
对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加强日常监管,增加检查频次。
用人单位三年内曾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将影响其承接投资和参加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应当将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
”用人单位违法信息将录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依法生效
法律文书确认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由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用人单位违法信息将作为银行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今后有欠薪的用人单位将很难获得银行贷款。
二、劳动者维权更有保障
条例着力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等权益,多项举措方便劳动者更快更好维权。
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及其他任意扣减工资行为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者举报投诉更加便利快捷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保障宣传设施、举报投诉信箱,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不得涂污、损毁或者遮盖。
”方便劳动者在劳动场所获知举报投诉渠道途径。
大幅度缩短劳动保障办案时限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相比国家规定的办案期限,缩短了30个工作日,办案效率提高将近一倍。
建立行政调解制度,使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等得到更快更好救济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金钱给付等投诉案件,可以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对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调解。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全部履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对用人单位的处罚。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但未当场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审查确认后出具仲裁调解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对用人单位的处罚。
三、加大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对用人单位拒不配合监察执法、重复违法等行为加大了法律责任,加大了用人单位欠薪逃匿的查处打击力度,对涉嫌犯罪案件规定了移送制度。
涉嫌欠薪逃匿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将被新闻媒体和网络曝光并将受到处罚
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用电话、书面或者张贴公告,以及其他可以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用人单位名称、涉嫌欠薪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基本信息,公告通知其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
同时,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犯罪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
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发现违法案件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等情形,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用人单位重复违法的将被从重处罚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一年内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目标责任制度,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和监督。
【篇三: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总工会
粤劳社函?
2008?
1989号
关于举办广东省首届工业设计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人事局、总工会,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同志关于开展我省地方认可的工业设计师评定方案研究的重要批示精神,探索建立工业设计从业人员职业能力评价认证体系,大力推动我省工业设计人力资源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加快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和创新型广东建设,决定举办广东省首届工业设计职业技能大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组织
本次大赛由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总工会共同主办,由广东省职业技能―1―
鉴定指导中心、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共同承办。
本次大赛的主办单位共同组建大赛组委会(具体名单见附件
1)作为大赛的领导机构。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大赛日常组织工作。
同时,聘请省内外和香港工业设计权威专家成立大赛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竞赛标准、技术指导和评判工作。
二、竞赛项目及标准
(一)竞赛项目。
竞赛项目为工业设计师。
分专业组和学生组两个组别。
(二)竞赛标准。
专业组的竞赛标准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水平的要求制定。
学生组的竞赛标准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水平的要求制定。
(三)竞赛内容。
1.专业组。
专业组竞赛由综合评审、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三部分组成,其中综合评审占总成绩20%、理论知识占总成绩20%,专业技能占总成绩60%。
(1)综合评审包括对选手本人设计的已产品化的作品和过往业绩的评审,其中作品评审占总成绩15%,业绩评审占总成绩5%。
(2)理论知识采用笔纸作答方式,内容主要是工业设计的基础理论知识。
(3)专业技能为设计策划、设计分析、创意设计、设计表―2―
达等核心技能。
2.学生组。
学生组竞赛由综合评审、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三部分组成,其中综合评审占总成绩20%、理论知识占总成绩20%,专业技能占总成绩60%。
(1)综合评审是对选手本人以往设计的作品进行评审。
(3)专业技能为设计策划、设计分析、创意设计、设计表达等核心技能。
三、参赛条件
本次大赛只设个人赛,每位选手不能同时报名参加专业组和学生组。
各组别参赛条件如下:
(一)专业组参赛条件。
1.从事工业设计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报名参赛。
每个单位可推荐参赛人员不多于3名;
3.自由职业者由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推荐报名。
(二)学生组参赛条件。
1.工业设计专业的在校学生,具有良好社会道德;
2.由所在学校推荐报名参赛,每所学校可推荐参赛人员不多于5名。
四、奖励办法
―3―
(一)专业组。
1.在竞赛中获得第1名、第2名、第3名的选手,由大赛组委会分别授予专业组冠、亚、季军;
获得第4-10名的选手,由大赛组委会授予专业组优胜奖,并由主办单位联合颁发相应的奖品和荣誉证书。
2.参赛选手超过60人以上,获得前8名的选手;
参赛选手在30至59人之间,获得前4名的选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予“广东省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状。
其中对获得第一名的选手,由省总工会按程序颁发“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
3.对竞赛中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成绩均合格的选手,由大赛组委会颁发竞赛合格证书。
4.在排列名次中,如竞赛总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技能部分成绩排列名次;
如专业技能部分成绩也相同,则并列排名。
(二)学生组。
1.在竞赛中获得第1名、第2名、第3名的选手,由大赛组委会分别授予学生组冠、亚
、季军;
获得第4-10名的选手,由大赛组委会授予学生组优胜奖,并由主办单位联合颁发相应的奖品和荣誉证书。
2.对竞赛中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成绩均合格的选手,由大赛组委会颁发竞赛合格证书。
3.在排列名次中,如竞赛总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技能部分成绩排列名次;
五、竞赛时间
―4―
(一)本次大赛时间为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各参赛选手按规定的报名时间和要求填写并上报报名表,同时将参赛作品和过往业绩证明(专业组)交到大赛组委会办公室。
大赛报名截止时间待定。
六、竞赛地点
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七、竞赛费用
本次大赛免收参赛费。
选手参赛期间食宿由竞赛会务组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八、竞赛事宜
(一)大赛组委会将结合报名及竞赛场地等情况,组织专家根据选手上交作品及业绩情况筛选出参加正式竞赛的选手。
(二)大赛组委会为参赛选手提供赛前辅导,免收费用,食宿自理。
(三)竞赛结束后,将举行隆重的颁奖仪式,同时举办获奖选手及其参赛作品展示和点评会,并举办“工业设计人力资源开发”主题论坛。
九、联系办法
―5―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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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广东省 劳动 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