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马克昌版教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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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狭义的刑法仅指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第一,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
第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与完善(自学)
一、刑法的创制
二、刑法的完善
第三节刑法制定的目的、根据和任务(一般理解)
一、刑法制定的目的
刑法制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
二者密切联系、有机统一。
二、刑法制定的根据
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
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是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
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国情依据。
三、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简要介绍)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内容在条文结构上的组合排列,也就是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包括三的部分:
总则、分则和附则。
条、款、项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但书的含义及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方式。
二、刑法的解释(重点讲授)
(一)从解释的效力上分类,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刑法的立法解释,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中的用语和规范本身的含义所作的阐明。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关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学者、专家、法律工作者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明的结论。
其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可以将刑法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用词、语法、表述方式、标点符号等,从字面含义上进行的解释。
论理解释指根据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对刑法条文所做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包括当然解释、扩大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大解释制对刑法条文的含义作出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限制解释指对刑法条文作出小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作业:
自学本章第二节。
思考题:
1、进行司法解释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2、谈谈你对刑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作用的认识。
3、司法实践中应用刑法法律条文注意什么问题。
参考资料(含参考书等):
1、《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
3、《新编中国刑法学通论》王志祥刘江格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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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课□讨论课□实验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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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讨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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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一)课程教案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界定标准;
掌握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了解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渊源及沿革。
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基本要求。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和沿革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三权分立原则
(二)心理强制学说(三)尊重人权的思想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刑法的渊源排斥习惯法。
2、刑法的效力否定溯及既往的效力。
3、刑法的适用禁止类推。
4、刑罚的适用反对不定期刑。
5、罪刑的明确性。
四、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总的方面:
(1)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2)重申了刑法溯及力问题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3)废除了类推制度。
2、罪之法定:
(1)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即刑法第13条的规定;
(2)在总则中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各种要件及正当行为、犯罪形态等问题;
(3)在分则中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在罪状表述上一般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而较少采用简单罪状。
3、刑之法定:
(1)明确规定了刑罚体系;
(2)规定了各种量刑原则和量刑制度;
(3)分则中以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法定刑,并且规定了适用不同幅度法定刑的具体情节。
五、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刑法第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强调了刑法适用的平等原则。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行刑上一律平等。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当原则的概念和沿革
含义是: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判多重的刑,作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刑法第5条规定:
“对犯罪分子量刑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二、罪刑相当原则的理论基础
主要有两种学说,即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
三、罪责刑相当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在刑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2、总则中规定了科学的刑罚体系。
3、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如防卫过当、从犯等因其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较小,因此要从宽处罚,而累犯等则需要从重处罚。
4、规定了比较科学的刑罚分则体系及轻重有别的法定刑,以作到罪刑相适应。
四、罪责刑相当原则的司法适用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定罪与量刑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2、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
2.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了解刑法效力范围的概念和基本原理;
理解我国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和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以便正确地处理不同地域、不同人和不同时间所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
掌握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和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及处理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
第一节 刑法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哪些地方和对哪些人有效。
概括起来,解决空间适用范围的主要原则有:
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普遍原则5、折衷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一)领域的含义:
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空。
(二)拟制领土:
船舶和航空器。
凡是在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上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三)关于使领馆问题。
(四)行为结果择一:
行为和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五)“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六)属地原则优先:
当属地原则和其他原则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属地原则。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
”第2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六、外国刑事裁判的效力
刑法第10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虽然经外国的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通常有两种规定:
一是刑法规定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是刑事法律公布一段时间后再生效。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基本上有三种情况:
一是立法机关明确废止的时间。
二是刑法明文规定有终止失效的时间,即所谓限时法。
三是由于新法的实施而旧法自然失效。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一部新的刑事法律通过、施行以后,对它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这一法律就有溯及力,如不适用,这一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溯及力是新旧法律交替期间无法回避的问题。
各国解决溯及力所采用的原则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的原则(4)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我国刑法典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新法处理较轻的,可适用新法。
1、解决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有哪些?
含义是什么?
2、刑事司法管辖权冲突的问题。
3、如何理解刑法的溯及力?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
2、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3、李希慧《刑法解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
4、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
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理解犯罪、犯罪构成的概念;
掌握犯罪的基本特征;
了解犯罪的本质。
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概念的理解、犯罪的本质。
第一节 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关于刑法上的犯罪的定义,人类历史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类型:
犯罪的形式定义、犯罪的实质定义、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二、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1、社会危害性的基础
2、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
3、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4、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因素
5、考察社会危害性的方法、原则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1、刑事违法性的含义
2、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3、刑事违法性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关系
(三)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应当指出,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但在对犯罪的实际处理中,有的犯罪则可能被免于刑罚处罚。
三、犯罪的本质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具有如下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总和。
2、能够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那些事实特征。
3、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是由我国刑法所具体规定的,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三、犯罪构成的意义
1、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
2、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本事实根据。
3、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
讨论、思考题、作业:
1、如何理解犯罪构成的概念?
2、论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
3、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
4、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
5、陈兴良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0年。
6、许道敏《犯罪构成理论重构》,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
第五章犯罪客体
掌握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犯罪客体的种类;
掌握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犯罪客体的含义、分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犯罪客体的含义。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条件。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首先,犯罪客体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犯罪的本质。
其次,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的性质,正确地定罪。
最后,研究犯罪客体,可以帮助正确量刑。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的一般客体揭示了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中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
我国刑法分则依据同类客体的理论将各种犯罪分为十大类。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的直接客体直接决定了犯罪的性质。
犯罪的直接客体有两种形式:
一是简单客体,指一种具体犯罪只是直接侵犯了一种直接客体;
二是复杂客体,指一种具体犯罪同时直接侵犯了两种以上的直接客体。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有着紧密联系。
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的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体现;
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是具体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
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又有一定的区别。
犯罪对象是能够被感知的有形物、无形物或具体的人;
而犯罪对象则是无形的、抽象的的观念。
犯罪对象属于感性的范畴,犯罪客体则属于理性的范畴;
犯罪客体决定了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然;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不是;
任何犯罪都必然损害犯罪客体,而犯罪对象则不然;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则不是。
1、论述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关系。
2、研究犯罪客体有什么意义?
2、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
4、陈兴良《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3期。
5、唐世月《犯罪客体不应作为构成要件》,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6期。
6、李晓明《论对犯罪客体的置疑》,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5期。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理解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
掌握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掌握作为与不作为的概念和特征及其表现形式,了解持有的性质。
能够根据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析实际案例。
作为与不作为的概念和特征。
不作为和持有。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
其内容包括:
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其他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的动静。
具有下列三个基本特征: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这是危害行为的外在特征,也称危害行为的有体性特征。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这是危害行为的内在特征,也称危害行为的有意性特征。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这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
即“不应为而为”。
刑法上绝大多数只能或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施。
(二)不作为
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的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行为。
即“应为而不为”。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作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作为义务)。
前提条件。
2、特定义务产生的根据或义务的来源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
③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④行为人先前行为所派生的作为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合理性条件。
3、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侵犯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不作为犯罪的种类:
根据不作为犯罪在刑法中不同规定,不作为犯罪通常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
(三)持有
持有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
关于持有的性质理论上存有不同的认识。
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1、如何理解危害行为的特征。
2、谈谈你对持有性质的看法。
3、分析下列案例:
(1)某幼儿园阿姨带小朋友们出去玩,路过一个粪池时一个小孩不小心掉入粪池。
阿姨呼救。
过来一个中学生,用树枝想把小孩挑上来,未能成功。
用树枝丈量粪池,发现该粪池只有不到一米深。
后过来一个农民,跳入粪池将小孩救出,但小孩已经淹死。
该案应如何处理?
(2)男青年甲和女青年乙谈恋爱并同居,乙曾经怀孕后堕胎。
后甲想和乙断绝关系,乙不同意,甲坚决不再和乙来往。
一日,乙到甲的单身宿舍,要求双方继续保持恋爱关系,被甲拒绝。
乙说,“那我就死给你看!
”随即当着甲的面喝下事先带来的毒药。
甲既未夺下药瓶,也没有采取救治措施,任由已经服毒的乙躺在自己的宿舍,自己出去逛了很长时间。
后乙死亡。
3、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第三节危害结果第四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掌握危害结果的含义和种类,掌握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征,理解偶然因果关系,了解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危害结果的含义和种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征。
因果关系。
第三节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狭义的危害结果,又称构成要件结果,是由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成立犯罪或者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危害结果,它只存在于过失犯、间接故意犯罪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
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因果性、侵害性和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
(二)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三、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第一,有些犯罪以结果是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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