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合规文化知识竞赛题库案例分析题44道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20697579
- 上传时间:2023-01-25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31.59KB
银行合规文化知识竞赛题库案例分析题44道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银行合规文化知识竞赛题库案例分析题44道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合规文化知识竞赛题库案例分析题44道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乙主动放弃对甲的担保物权,丙、丁保证责任如何?
1、担保合同无效。
因为《担保法》第八条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保证人丙丁仍应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因为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保证人在放弃担保物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四)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
借款期限一年。
甲公司以自有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
抵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
丁公司为保证人,采用一般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未约定。
贷款发放后,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约定租赁期限一年。
后由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
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乙银行的主张。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具体说明丁公司的保证期间,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乙银行放弃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如何变化?
1、该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转移所有权的部分无效。
理由:
《担保法解释》第57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
2、因丁公司为一般保证人且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丁公司的保证责任相应免除。
根据《物权法》第194条“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五)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份商业承兑汇票,但在到期前该汇票被盗。
盗窃人伪造了乙公司的印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进行交易,把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但未载明背书日期。
1、该汇票被伪造后效力如何?
2、乙公司在得知汇票被盗后可采取哪些措施进行补救?
3、背书日期应如何确定?
1、汇票有效。
根据《票据法》第14条“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乙公司既可通知汇票付款人挂失止付,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3、《票据法》第25条规定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六)某有限责任公司由A、B、C、D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A出资700万元,B、C、D各出资100万元。
现D准备将其全部股权转让。
1、如股东B、C均不同意,则股东D能否向股东A转让股权?
2、如股东A不同意,但股东B、C同意,则股东D能否向股东以外的E转让股权?
3、如股东A、B、C在收到股东D向股东以外的E转让股权事项书面通知后45日内均未答复,则股东D能否向股东以外的E转让股权?
1、股东D可以向股东A转让股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D可以向股东以外的E转让股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股东D可以向股东以外的E转让股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七)某有限责任公司由A、B、C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A出资700万元,B、C各出资150万元,现A提出要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1、如股东会会议上A同意,但B、C都不同意,则该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是否有效?
请说明理由。
2、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如何履行对债权人的通知义务?
3、债权人在知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1、该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有效。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八)某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09年6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及为S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事项。
公司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2009年6月3日通知各股东。
2009年6月20日,持有表决权80%的股东10人参加了股东会。
1、该股东会会议通知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2、股东会如何表决为S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决议?
3、股东会如何表决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1、该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2、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乙是A县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从A县甲银行贷款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县的丙,合同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
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县。
贷款到期后,甲银行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
甲银行欲直接起诉丙。
1、甲银行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哪些条件?
2、甲银行向丙主张的诉讼标的为多少?
1、甲银行对乙的债权合法;
乙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甲银行造成损害;
乙的债权已到期;
乙的债权不是专属于乙自身的债权。
2、甲银行只能向丙主张乙对甲银行所负的50万元债务。
(十)2008年5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公司的车辆做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但未登记。
同时,丙公司单方面向乙银行出具承诺函,表明若甲公司贷款到期未能偿还,处置抵押财产后仍未能还清的,由丙公司负责代偿。
1、本案抵押权是否设立?
2、本案保证合同是否成立?
3、本案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乙银行应按怎样的顺序实现债权?
1、抵押权已设立。
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保证合同成立。
《担保法解释》第22条规定: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本案丙公司承诺,处置抵押财产后仍未能还清的由其负责代偿,故乙银行应先就车辆的抵押担保实现债权,不足以清偿的,再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十一)A公司向B银行借款,借款期限一年,担保方式为不动产抵押。
到期后办理了借新还旧业务,但公司A和B银行对C公司宣称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于是C公司同意作为保证人。
同时A公司以自有的船舶设定了抵押,但未办理登记。
借款到期后,A公司无力偿还贷款。
1、本案C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2、请分析在《物权法》实施前与实施后,本案船舶抵押的效力有何不同?
3、若借款期间,船舶触礁沉没,B银行可采取哪些措施挽回或减小损失?
1、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物权法》实施前,以船舶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也就是说本案中船舶抵押仍未生效。
《物权法》实施后,以船舶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本案中抵押权已设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船舶沉没,意味着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因船舶灭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还可以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
(十二)2009年3月3日,A县农行向B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期限1年,公司以办公楼抵押。
同年5月3日,A县工行也向该公司发放贷款100万元,期限1年,也以办公楼抵押。
两笔贷款均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后B公司涉嫌走私,法院查封了抵押物办公楼。
1、办公楼被查封是否影响抵押效力?
2、假设抵押有效,A县农行、工行对于办公楼拍卖款扣除费用后剩余款项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1、办公楼被查封不影响抵押效力。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5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查封,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2、A县农行、工行贷款应按抵押物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即农行优先于工行清偿。
(十三)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13人,2009年6月9日,就某对外提供担保事宜召开董事会,到会董事7人,在投票表决时,其中6人同意审议事项。
1、该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是否合法?
2、该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
1、该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合法。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该董事会决议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十四)甲、乙、丙三人拟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约定: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出资20万元人民币,乙以其房地产作价50万元出资,丙以其专利权作价30万元出资;
公司首次出资由甲出资10万元,其余部分由甲、乙、丙在公司成立后在三年内缴足。
1、该公司出资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该公司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该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该公司出资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该公司首次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3、该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除首次出资额以外的注册资本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十五)某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甲出资700万元,乙、丙、丁各出资100万元。
现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事项为公司为股东甲向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1、如甲参加表决,甲、乙表决同意,丙、丁表决不同意,则该担保事项是否通过?
2、如甲不参加表决,乙、丙表决同意,丁表决不同意,则该担保事项是否通过?
1、该担保事项未通过。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该公司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该担保事项通过。
乙、丙表决同意,表决权已过半数。
(十六)A企业因新项目的需要,向B银行申请贷款,由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B银行经过审查发现A企业还款能力及C公司的担保能力存在瑕疵,遂不予审批。
A企业经理找到市长,市长认为B银行不予发放贷款是不对的,于是市长找到B银行行长要求必须向A企业发放贷款,请问:
1、B银行贷款应对A企业的哪些情况进行审查?
2、B银行是否应该给A企业贷款?
3、B银行贷款应对C公司的哪些情况进行审查?
1、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5条的规定应当对A企业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2、不应该贷款。
因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1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
3、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6条的规定应当对C公司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十七)2008年5月1日,某银行与甲公司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该银行借款提供最高限额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乙公司在该银行借款情况如下:
2008年2月1日借款1000万元,后于8月1日偿还其中500万元,其余未偿还;
2008年6月1日借款400万元,2009年2月1日借款500万元,均未偿还。
1、具体说明甲公司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情况。
2、如上述借款均未约定履行期限,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1、甲公司对90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即2008年2月1日借款1000万元中尚未偿还的500万元及2008年6月1日的借款400万元。
2、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7条的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十八)A公司从银行贷款1000万美元,B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应B公司要求,C公司又向B公司提供了再保证,约定在B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代A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C公司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
合同签订后,由于A公司不能还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强制执行从B公司账户上划走600万美元,请问:
1、银行可以向谁请求偿还全部贷款?
2、B公司可以向谁请求偿还600万美元?
1、银行可以向B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
根据《担保法》第18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B公司可以请求A公司、C公司偿还600万美元。
《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可以向A公司追偿。
另,本案中C公司的保证责任约定为在B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代A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C公司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故也可以向C公司追偿。
(十九)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但没有付款,两公司书面约定将A公司拥有的C公司股份10万股质押给B公司。
1、如果C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则A、B公司之间的质押合同还需哪些条件才能生效?
2、在质押合同生效后,A公司未经B公司同意,将C公司股票以18万元价格转让给D公司,请问B公司可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1、A公司应征得C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然后将出质记载于C公司股东名册。
2、B公司可以主张股票转让无效;
要求A公司提前清偿债务;
与A公司约定提存。
(二十)A企业书面授权郭某与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郭某认为A企业的价格较低,擅自与B企业谈定新价格并签订了价款为200万元的合同。
A企业交货后,B企业因丧失支付能力无法付款。
B企业对D企业享有到期债权200万元,但一直未对D企业主张该债权。
A企业向法院起诉要求代位行使B企业对D企业的到期债权。
法院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裁定D企业向A企业履行清偿义务,A与B、B与D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1、A、B企业的合同是否成立?
2、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A、B企业的合同成立。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本案中因郭某为A企业书面授权的代理人,B企业有理由相信郭某有代理权,故B企业为善意相对人,因此A、B企业的合同成立。
2、人民法院的裁定符合规定。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二十一)A公司与C银行签订金额为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B公司为保证人。
合同签订后第二天,A公司向C银行发函,申请将原贷款额度增加至1200万元并将贷款直接划至A公司下属的A特种电机公司账户。
贷款到期后,A公司无力偿还,C银行起诉A公司和B公司,要求A公司偿还1200万元贷款本金及剩余利息,B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C银行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2、说明C银行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
1、C银行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只能得到法院的部分支持,即B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但增加的2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不在其保证责任范围之内。
2、理由:
依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中A公司的来函没有将债务转移给A特种电机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构成债务转移,因此B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增加的2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不在B公司保证责任范围之内。
(二十二)某商场派业务员甲到乙市饮水机厂订货,双方签订了一份饮水机购销合同。
由于甲忘了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有双方代理人和饮水机厂的印章。
甲答应把合同带回加盖公章后寄给饮水机厂。
饮水机厂去函催办,商场只电告“速发货。
”饮水机厂即按合同规定发货,但刚办完托运手续,又接对方电报;
“请勿发货。
”由于商场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饮水机厂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对方则以未盖公章否认合同成立。
1、该合同是否成立?
2、商场第二封电报是否有效?
1、合同已成立。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合同已经双方代理人签字盖章,且本案中的合同订立后商场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当饮水机厂催办时,已发电报“速发货”要求饮水机厂发货,表明商场已完全同意了饮水机厂的要约,已构成承诺,因此商场不能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否认合同成立。
2、商场第二封电报无效。
商场第二封电报中的“请勿发货”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方为有效。
(二十三)A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
因A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
三家银行对该价款如何分配?
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可清偿300万元、丙银行可清偿300万元。
根据《物权法》第194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故虽然丙最后为第一顺位,但是仍得不到全额清偿。
(二十四)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获得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
贷款到期,甲不能向乙偿还债务。
1、抵押权是否成立?
2、具体说明抵押权成立与否的理由。
1、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理由:
首先,《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次,本案中丙已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根据《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二十五)A公司向光大银行甲支行借款300万元,由B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后因经营需要甲支行将该笔贷款划转至农业银行乙支行,未通知A、B两公司。
贷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偿还贷款,B公司也未履行保证担保责任。
农行乙支行遂将A、B公司诉讼到法院,请求A公司偿还贷款,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甲乙支行间债权转让的效力如何?
2、A公司在诉讼中可以提出何种抗辩?
3、B公司是否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1、甲乙支行间债权转让有效。
2、A公司可以请求法院驳回乙支行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B公司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二十六)甲因个人购房向乙借款15万元,乙要求甲将自己使用了一年的桑塔纳轿车进行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
一个月后,甲的桑塔纳轿车被他人碰撞受损,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
1、乙可以向甲提出哪些请求?
2、说明理由乙提出相应请求的理由。
1、乙可以请求甲将保险金5万元提存;
若甲无法另行提供担保,则也可请求甲提前还款。
《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故乙可以请求甲将保险金5万元提存。
《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价值减少的,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银行 合规 文化 知识竞赛 题库 案例 分析 44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