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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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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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
DBJ/T×××××
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J11××××
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standardforenergyefficiencyofpublicbuildingsinFujian
(征求意见稿)
2018-××-××发布2018-××-××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前言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关于组织编制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3部地方标准的通知》(闽建办科(2017)13号)的要求,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总结我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我省气候特点,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与建筑热工;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给水排水;7.电气;8.可再生能源应用。
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设计处(地址:
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
350001)和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编制组(地址:
福州市杨桥中路162号,邮编:
350025)。
本标准主编单位: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降低建筑能耗,结合福建省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0.3本标准通过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措施,在保证室内舒适环境和使用功能条件下,有效降低公共建筑供暖、通风、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系统的总能耗。
1.0.4当建筑高度超过150m或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200000m2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外,还应组织专家对其节能设计进行专项论证。
1.0.5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说明该工程项目采取的节能措施,并宜说明其使用要求。
1.0.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透光幕墙transparentcurtain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singleorientationwindowtowallratio
建筑某一个朝向的外墙上窗户洞口面积与该朝向建筑外墙的总面积(包括窗户洞口面积)之比,简称窗墙面积比。
2.0.3太阳得热系数(SHGC)solarheatgaincoefficient
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投射到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外表面上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即外窗(或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
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包括太阳辐射通过辐射透射的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入室内的得热量两部分。
2.0.4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generalsolarheatgaincoefficient
综合考虑了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的外遮阳设施遮阳效果后的太阳得热系数,即为外窗(或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的乘积。
2.0.5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transmittance
透过透光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6规定性指标prescriptiveindex
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一系列围护结构热工设计限值指标的统称。
2.0.7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buildingenvelopethermalperformancetrade-off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规定指标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权衡判断。
2.0.8有效通风面积effectiveventilationarea
依据建筑外窗(或透光幕墙)开启形式和活动扇面积等因素确定的可形成有效通风效果的面积。
2.0.9参照建筑referencebuilding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基准建筑。
2.0.10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integratedpartloadvalue
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机组在各种负荷条件下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部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值。
2.0.11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EHR-h)electricityconsumptiontotransferredheatquantity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
2.0.12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H)R-a]electricityconsumptiontotransferredcooling(heat)quantityratio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13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systemcoefficientofrefrigerationperformance
设计工况下,电驱动的制冷系统的制冷量与制冷机、冷却水泵及冷却塔净输人能量之比。
2.0.14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energyconsumptionperunitairvolumeofairductsystem
设计工况下,空调、通风的风道系统输送单位风量(m3/h)所消耗的电功率(W)。
3基本规定
3.0.1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筑群,应为甲类公共建筑;
2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且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m2,应为乙类公共建筑。
3.0.2福建省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分区应按表3.0.2确定。
表3.0.2福建省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气候区划
节能设计分区
地区名称
夏热冬冷地区
宁德市、南平市、三明市
夏热冬暖地区
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莆田市、龙岩市、泉州市、漳州市
3.0.3建筑节能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3.0.4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能源设备机房的位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
同一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机房宜位于或靠近冷热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
4建筑与建筑热工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考虑减轻热岛效应。
建筑的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
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且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4.1.2建筑体形宜规整紧凑,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
4.1.3甲类公共建筑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不宜大于0.70,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1.4甲类公共建筑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甲类公共建筑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大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4.1.5建筑各朝向外窗、透光幕墙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当设置外遮阳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东西向宜设置活动外遮阳,南向宜设置水平外遮阳;
2建筑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
4.1.6建筑立面朝向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北向应为北偏西30°至北偏东30°;
2南向应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
3西向应为西偏北6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60°和西偏南60°);
4东向应为东偏北60°至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60°和东偏南60°)。
4.1.7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
当甲类公共建筑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4.1.8建筑外窗、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公共建筑外窗、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2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30%。
4.1.9外窗、透光幕墙有效通风面积的确定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表4.1.9有效通风面积的确定
活动扇开启方式
有效通风面积
推拉
单侧推拉
应为活动扇面积
双侧推拉
应为活动扇面积的50%
折叠推拉
应为活动扇面积
平开、旋转
活动扇开启角度大于或等于45°
应为活动扇面积
活动扇开启角度小于45°
应为活动扇面积的50%
4.1.10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宜采用设置门斗、自动门、旋转门、透明门帘、空气幕等保温隔热措施。
4.1.11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并可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加强自然补风。
4.1.12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
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
4.1.13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符合表4.1.13的规定。
表4.1.13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
房间内表面位置
可见光反射比
顶棚
0.7~0.9
墙面
0.5~0.8
地面
0.3~0.5
4.1.14公共建筑的屋顶和外墙宜采用下列隔热措施:
1反射隔热外饰面;
2屋面遮阳;
3屋面种植;
4东、西外墙采用花格构件或植物遮阳;
5屋顶内设置贴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
6用含水多孔材料做屋面或外墙面的面层;
7屋面蓄水。
4.1.15当建筑屋顶和外墙采用本标准第4.1.14条所列的隔热措施时,屋顶和外墙采用隔热措施的相应部位的附加热阻可计入总热阻,隔热措拖的当量附加热阻可按表4.1.15取值。
表4.1.15隔热措拖的当量附加热阻
采取节能措施的屋顶或外墙
当量热阻附加值(㎡·K/W)
反射隔热外饰面
(0.4<≤0.6)
0.15
(≤0.4)
0.20
屋面遮阳构造
0.30
屋面种植层
0.90
东、西外墙体遮阳构造与屋面遮阳构造
0.30
屋顶内部带有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
单面铝箔空气间层(mm)
20
0.43
40
0.57
60及以上
0.64
双面铝箔空气间层
20
0.56
40
0.84
60及以上
1.01
用含水多孔材料做面层的屋顶面层
0.45
用含水多孔材料做面层的外墙面
0.35
屋面蓄水层
0.40
注:
1为反射隔热外饰面修正后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按本标准附录B方法计算;
2屋顶、外墙采用反射隔热外饰面时,其当量热阻附加值仅在规定性指标中使用;
3屋面种植层与蓄水层的当量热阻附加值不包含其构造层热阻。
4.1.16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
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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