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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保障现状
一、我国当前乡村养老保障的主要方式
养老保障形式是指为保障老人在需求的时侯奉养的方式和办法。
这也是乡村养老保障立法的根底。
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九五方案”和2010年近景目的大纲》提出:
“乡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开展多种方式的养老保险。
”依照这一方针,在我国基本构成了“以家庭养老为主体和根底,辅之以个人供养、群众协助和国家救援相结合的乡村养老保障形式”。
但是,由于当前我国乡村养老保障方式由于地域、贫富水平上的差别而呈现多层次、多元化趋向,但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主要方式:
(一)、家庭养老,即指由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担负奉养老人的养老方式。
作为一种传统的、持续了上千年的反哺养老形式。
它至今还发挥着乡村养老的根本功用。
其方式包括老年人靠本人的劳动收入或积存自养、靠子女供养、配偶供养以及非直系亲属其它来源养老等等。
这种养老方式由于可以表现人们之间的亲情关系,能给予老年人的全方位的生活感受包括生活照顾及天伦之乐等。
是其他任何方式所无法替代的。
(二)、土地养老。
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土地是农民养老的一个重要保障。
土地分配以家庭为单位停止分配,对土地的运用和收益是父母的专有权益。
父母加入消费范畴后,并不意味着保持了对消费材料的占有权,子女要想取得土地运用权,必需以奉养父母为前提。
千百年来,这种让渡与受让的理论,要求年青一代必需担任家庭养老。
这不但是一种品德约束,而且是一种近乎于因等价替换而发生的强迫性义务。
直至昔日,土地依然在维系乡村养老关系中发扬着一定作用,拥有土地的农民还可以依托土地的产出作物或有偿让渡给别人运用取得收益来维持生活。
(三)、储蓄养老。
就是老年人次要依托本人平常积存维持生活的养老类型。
这在乡村占有一定的比例。
这些人年轻时有所为,年老时也能从事力所能及的休息,同时没有什么负担,生活上能够比子女要好些,因而他们没有向子女提出奉养要求。
但是,也有一些农民由于对养儿防老已丧失了决心,以为只有钱财才是牢靠的,因此在年青时尽可能节衣缩食,积极储蓄以备老年之用。
(四)、乡村集体经济提供救助的养老方式
这种方式是由国家和集体组织施行的对特殊困难的老人实行的社会救济制度,也称做五保制度,即由国家和集体对乡村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儿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供养制度。
这种方式能够说是充分表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道主义准绳。
(五)、社会养老方式
社会化养老是消费社会化以及家庭养老功用弱化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的必然趋势。
目前,我国乡村的社会化养老,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种是乡村生育养老保险。
它是由计生部门组织的,普遍采取向保险公司投保或经过银行创办保险业务,保险对象是实行了方案生育的家庭。
目前,全国各省区的乡村都展开了一些方案生育养老保险。
方案生育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各地基本相同。
多数地域采用财政拨一点,乡村集体筹集一点、大众拿一点的方法。
另一种方式是农民退休金制度,这是在某些比较富有的乡村由集体经济实行的对老年农民保障的一种中央性的制度,其规范依据由当地的经济条件而定。
这些不同方式的杜会化养老方式对于我国乡村社会经济的开展和老年人暮年生活保障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我国乡村老年社会养老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了示范和开展的形式。
(六)、养老保险。
从1991年开始,依据国务院的决议,民政部开始有方案、有组织地进行乡村社会化养老保险变革的试点。
到1998年底,全国已有2000多个县(市、区)的8200多万农民参与了养老保险。
二、我国乡村养老形式面临的问题
从多年的实践来看,以家庭保障为主,多种方式并存的乡村养老保障方式不契合中国国情,也加重了社会担负。
但是,随着社会的开展,各种养老方式都呈现了水平不同的成绩,养老矛盾重重,奉养纠纷事件逐年增长。
(一)、家庭养老格式崩溃,家庭养老功能逐步弱化。
首先,家庭规模小型化使多个子女合力奉养老一辈的家庭养老根底和优势在逐步消逝。
空心家庭、空巢家庭大量涌现,子女结婚成家随即分家析产的现象相当普遍。
家庭规模小型化趋势正在摧毁传统家庭的养老格式,多子女老人吃“转转饭”的现象日益增多。
据1982年到1990年两次人口普查,家庭户规模从4.3人/户降到3.97人/户。
1995年中国人口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户规模降到3.9人/户;
2000年又降到3.44人/户。
中国的家庭构造也转变为以中心家庭为主体的构造,1990年中心家庭占家庭总数的67.31%,其中父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完全中心家庭占57.81%,比1982年增长了4.92个百分点。
家庭户均匀规模的减少和完全中心家庭的增多招致纯老年户不时添加。
1990年人口普查时,城乡60岁及60岁以上老年人生活在独身户和一代户中所占比例为25.6%。
据1992年中国老龄研究中心对全国12个省市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老人中一代户的比例,城市达到41%,乡村达到43%。
1991年中国老龄研究中心老年人供养体系调查材料显示,在我国乡村60岁及60岁以上老年人完全依托家庭养老的比例为63%;
而据2001年国家方案生育委员会乡村家庭变化课题组调查,这一比例已下降为50%左右。
(二)、人口老龄化加剧了家庭养老的担负。
据来自总部位于华盛顿的战略与国际研讨中心同保德信金融集团联合发布的《银发中国—中国养老政策的人口和经济剖析》报告显示:
在我国青壮年群体正在缩水,老龄群体迅速收缩。
中国青壮年人口数量将在2015年到达高峰,随后逐步下降。
到21世纪中叶,中国总计将得到18%一35%的青壮年。
而此时,中国老龄人口总数将到达4亿人,占人口总数的26%左右,超越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和英国今后人口的总和。
这种人口老龄现象在乡村尤为突出。
第五次人口普查材料显示,到2000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乡村老年人口有1亿人左右,是世界上乡村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
我国乡村人口老龄化超前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使乡村家庭养老不堪重负。
(三)、传统孝道的调整力度削弱。
随着家庭人口外流,迫于岗位竞争压力,少量乡村老年人进城务工,子女没空顾及在乡村的父母。
虽然老年人的收人经过子女汇款增加了,但他们在需要时却无法得到子女应有的照顾。
传统孝道的调整力度遭到减弱,健康不佳的乡村老年人在经济供养缺乏之外,还面临生活方面照料不够、精神苦闷等问题。
(四)、城市化、工业化的冲击影响着乡村家庭养老形式得以存在的经济根底,土地养老方式在逐渐弱化。
历经时代变迁和社会制度的革新,特别是在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土地已不是父母的公有财富,每人都可依其农民身份依法取得一份土地,而不再以对父母的奉养为必要前提。
源于老一辈对土地等家庭财富的控制与过渡的家庭养老形式面临存在的危机。
此外,受土地制度、土地数量及土地支出的限制,加上在我国农业根本上还是“靠天吃饭”的现状,乡村老年人单纯依托乡村可耕地养老的方式日显缺乏。
(五)、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民养老保障作用因地域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别各有不同。
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域,农民过上了温饱生活,具有了一定参与社会保险的经济接受才能。
如东莞、温州的一些地方,乡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片面掩盖。
浙江省杭州市的乡镇掩盖率已到达95%,一些富裕的农民经过一次性交纳几千元养老基金,已开始按月50元、60元不等数额支付养老保险金。
而有些贫穷地区农民因难以接受其经济压力和风险,连普通的保费都无法收齐。
从目前农民缴费的状况看,人均缴费不到150元钱,依据他们的缴费额,几十年后,均匀每人每月拿不到几元钱的养老保险金,基本达不到保险的目的。
(六)、乡村个人养老面临窘境,寸步难行。
个人养老存在的物质根底是乡村个人经济组织管理的完善和物质的丰厚,存在的根底是老人社会交际的普遍和子女对养老看法的多元化。
在目前乡村经济普遍落后的状况下,其适用对象、范围具有一定局限性和特定性,个人养老难以普及化和规模化。
(七)、储蓄养老固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但是银行储蓄的低利率、高收缩、大额的医疗费以及农民收人低的现实,使得单靠储蓄难以保障养老。
综上所述,在我国目前的乡村养老保障形式难以顺应社会发展和提高的要求,针对在我国城乡经济发展程度差异悬殊、乡村经济开展不均衡等特点,自创吸收各国立法经历,笔者以为应该以维持乡村老年人最低生活水平为基本点,以引导乡村养老立法向城乡养老立法一体化过渡为目的,尽快建立健全独立的乡村养老保障法律制度。
我国当前乡村养老保障的对策
针对我国当前乡村养老保障中存在和呈现的新问题.我们应采取如下诸方面的对策:
第一,要在思想上引导广大农民转变观念,为提高和推行乡村养老保障奠定思想根底。
首先,要顺应国家方案生育政策和家庭养老功用日渐弱化的理想。
经过各种宣传媒体引导农民逐步摒弃“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逐渐承受和认同方式多样化的社会化养老新观念;
其次,要逐渐完善各种方式的社会化养老制度.使广大农民切身体验到社会化养老的益处,逐渐消除农民对社会化养老所持的观望、怀疑、不信任态度,以加强社会化养老对广大农民的吸收力。
第二、乡村社会化养老在资金的筹集上应以积聚式为主,个人交费、集体补助局部都分别记在个人名下,以个人账户的储蓄积聚方式.容易被农民所承受。
实行积聚式也是完全契合农民缴入的不稳定性补交或预交或调整交纳的层次:
另外,在养老基金的运用上要精打细算,且要增加资金运用的透明度.接受投保者的咨询和监视,以促进步社会化养老在农民心目中的可信度。
第三、要从乡村实际着手,量体裁衣。
在局部地域、应坚持低起点,循序渐进的政策,采取以农产品如粮食、水果、蔬菜、畜禽、水产品等代付款的方式,扩展农民参与社会化养老保障的目的人群的比例;
在富有地域,应尽快开展、扩展掩盖面,树立和完善法规制度,在本人受益的同时也为其它地域提供宝贵的经验。
第四、要健全乡村社会保障的规章制度,理顺乡村社会养老保障管理体制,乡村社会养老保险应是政府组织施行的一项保障农民暮年根本生活的社会性、政策性的根本保险,是国家和政府的社会政策行为。
应在政府的指导下,统一政策、有方案、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依据当前乡村状况,实行政事分开的准绳,以县为单位建立统一指导机构。
县成立乡村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组成,依法制定政策法规、中长期方案,施行养老保险金的管理、指导和监管,以保障养老保险金的寄存安全、保值增值、运用合理、确保兑现。
第五、由于我国乡村现阶段消费力度开展程度不高且开展的不均衡、因而我国当前乡村养老保障方式不能采取单一化的方式,而应该把社会养老与传统的家庭养老和其他养老方式结合起来。
量体裁衣地建立合适本地域的多层次、多元化养老保障体系,并使之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从而有效地保障乡村老年人的暮年生活,并使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得到不断地进步。
乡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是中国社会保障中的重点和难点、这个问题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处理的,需求多方面的努力。
既要转变观念,又要在促进经济发展的根底上充分发挥国家、集体家庭和个人的力量,共同为农民养老树立一道牢靠的养老屏障。
我国乡村养老保障的立法建议
城乡养老保障立法一体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是城乡养老保障经济根底的较大差别和政策性区别决定了乡村养老保障立法只能走独立开展的道路,即在城乡养老保障二元化格局难以失掉基本改动的社会经济背景下,首先独立制定乡村养老保障法,该法的制定将会对在我国的社会保障法治管理程度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立法框架及其次要内容
首先,立法要以《宪法》和结合国家《经济、社会、文明权益条约》中的有关规则为根据,同时与《民法》、《继承法》、《婚姻法》、《方案生育法》等法律相互衔接。
乡村养老保障法次要内容该当包括乡村养老的准绳、对象、方式、品种,家庭养老的内容、土地养老的内容、个人养老的内容、乡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及其性质、乡村社会养老基金的筹集管理发放、乡村养老的责任主体、机构、性质及其法律责任等等。
其次,构成以乡村养老保障法为根底,以乡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乡村商业养老保险法、乡村老年人权益维护法、乡村家庭养老示范法等相应部门法和乡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乡村家庭养老条例、乡村个人养老条例、乡村团体储蓄养老保险方法、乡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条例、乡村养老基金管理条例、乡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税收减免方法等行政法规为保障的阶梯形立法体系。
此外,人大和政府可以依据各地经济文化开展情况及理想需求,依法制定中央性法规和中央部门法规,保障乡村养老法律的贯彻施行。
二、乡村养老保障根本形式
以家庭保障为主,以土地保障、社会保障为辅仍将是我国乡村养老保障的根本形式。
在我国乡村养老保障相对于城镇保障,有着其特殊性、复杂性和艰难性。
也就是讲,家庭养老依然是乡村养老的根本方式,家庭成员间的互助是其他任何方式都无法替代的。
建立完善的乡村养老制度,将家庭养老放在重要的地位,在立法中予以突出强调,并辅之以详细措施,使尊老爱幼这一优秀传统民风在法律的保障下进一步发扬光大。
三、完善管理监视体制
为了防止社会保障多头管理,政出多门,难以监管的问题,在立法中要特别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的权限范围和法律责任,树立社会保障体系审议委员会,健全财务监管制度,完善监管体制,同时树立公民参与机制,增强社会监管。
综上所述,乡村养老将成为在我国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
如何处置好这个庞大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使乡村老年人老有所养,食有所安,病有所医,不仅关系到中国乡村秩序的稳定与农业的可继续开展,也关系到调和社会的建立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乡村养老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必将为消除乡村人口老龄化存在的社会风险起到积极的化解作用,体现社会公平,维护乡村老年人口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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