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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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破坏安定团结、组织和煽动闹事、张贴大(小)字报、参与非法组织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违反校纪、校规的。
第六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旷课、旷晚自习、旷早操和不参加集体活动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凡无故旷课1学时以上者不得参加评奖和荣誉评比活动。
升旗仪式为1学时、晚自习2学时、集体活动每日9学时(其中上午5学时、下午4学时)。
2、累计旷课达36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累计旷课达72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累计旷课达l08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累计旷课达l44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累计旷课达l8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造成打架但未致人受伤的,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恶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伤人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伤人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谩骂殴打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聚众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9、凡作伪证,制造假案,干扰事件正常调查、处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在校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喝酒酗酒、私藏管制刀具者,给予以下处理:
1、对有购买和使用违规大功率电器、买酒和喝酒酗酒、私藏管制刀具等三项违纪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其学期综合素质考评评定为不及格,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当事人所在宿舍其他学生的学期综合素质考评每人扣10分。
3、取消当事人所在宿舍学生的该学年评优选先资格和享受各种奖、助学金的资格。
4、取消该宿舍学生所在班级本年度评选先进班集体资格。
5、取消该宿舍本年度“文明宿舍”评选资格。
6、对情节严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负责人,缓发毕业证半年。
第十条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他人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让本校人员或校外人员留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因让本校人员或校外人员留宿,发生物品钱财丢失者,留宿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异性未经管理人员允许强行进入公寓或带异性进入公寓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不按时归宿,一周超过两次,一月超过五次或无正当理由彻夜不归一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就寝后大声喧哗、打闹或听放音响等设备,对其他人的正常学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破坏公物,根据其对公物破坏的程度予以相应的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1、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以各种方式参加、组织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论文(包括考试,考查课、其他闭卷测试和实验报告等)者,视其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考试作弊者,按《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2、由他人替代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方式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情节特别严重者(如重犯者,态度恶劣及恐吓、打击、报复师生者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实习生违反学校及实习单位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给予纪律处分者,取消参加院、系各种评优和各类评奖的资格。
第十八条违反纪律曾受过一次处分,继续违纪时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1、给予学生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一般情况下,由系审批,报学生处备案。
2、记过以上处分,由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3、记过以上处分决定均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文。
4、各系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及时,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应在事发后一周内提交处理意见;
复杂事件一般在事发后两周内提交处理意见。
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系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确,处分恰当,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各系应当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处理失当的应立即纠正,对无理取闹的学生或家长进行说服教育,不听劝阻者,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有权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或向上级提出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递达处分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学院申诉委员会应及时处理,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学生对学院复查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维持原处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处分一般以一年为限,经考察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应予以解除。
1、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处分解除证明表,经所在系审批后予以解除,并报学生处备案。
2、记过以上处分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处分解除证明表,由所在系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3、记过以上处分解除决定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文。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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