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法》条文释义与实务问题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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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法》条文释义与实务问题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条文释义与实务问题
(二)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旋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条文释义
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扰乱,是指对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
扰乱行为既有暴力性质的,也有非暴力的。
暴力性质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
①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
②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
非暴力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
①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起哄、闹事、辱骂。
②擅自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入通道。
③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
扰乱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即“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
构成本行为的前提是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即未造成停产停业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其他情形。
如果行为人的扰乱行为经有关人员劝阻后,停止扰乱行为,没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则可不予处罚。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
扰乱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
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进行非法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
情节较重,一般是指造成较大的影响,较严重的后果,如交通堵塞等情形。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
本条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运行的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而不是指停放在库内或停留在车站、码头待用的公共交通工具。
扰乱,主要是指不遵守有关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规定,无理取闹等。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有很多规定。
例如:
乘车必须购票;不得拒绝乘务人员查票;必须在站台候车;车到终点必须全部下车;不得违章使用车票、月票;不得在车身和车内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严禁在车内吸烟;严禁携带危害公众安全的蛇、狗等动物乘车;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车;服从船舶以及港站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不得强行登船、抢下抢上或在港口、渡口、码头、售票处和船舶上滋事打闹等。
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影响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其他交通工具包括火车、地铁列车等交通工具。
非法拦截,是指没有正当理由或者合法的依据进行拦截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阻碍其正常行驶的行为。
行为人一般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意图扩大影响而拦截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阻碍交通通行,少数人是为了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而实施该行为。
本行为在客观上还表现为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
具正常行驶。
5.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破坏选举秩序行为,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选举时,以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构成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破坏的选举活动必须是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即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选举活动,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整个选举过程。
第二,破坏选举秩序在客观上表现为以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
欺骗,是指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以虚假的事实扰乱选举的正常进行。
贿赂,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以实现自己操纵、控制、破坏选举或者其他舞弊活动的目的。
伪造选举文件,是指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的方法破坏选举。
虚报选举票数,是指选举工作人员对于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选举票数进行虚报、假报的行为,包括多报、也包括少报。
第三,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对选举活动造成的影响不大。
影响不大,是指仅使少数选民或者代表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致使选举结果没有严重违背民意的;破坏选举没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
本行为在主观上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坏选举工作、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目的,因工作上的失误而造成妨害选举活动的,如误计选票数,误漏合格的选民等不构成本行为。
情节较重,是指在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相对较重的情形,如使用了暴力性质、威胁手
段干扰他人选举的等情形。
6.聚众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即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实施前款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主要人员。
二、实务问题
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与过激行为的区别?
在认定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时候,要注意区分单位职工因对内部利益分配、岗位调整等问题的处理不满而采取的过激行为。
这些行为虽然带有扰乱单位秩序的性质,但不足以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或者虽然有一定的影响,但通过说服教育,能及时听从劝阻,改正错误,停止过激行为,则属于一般性的错误行为,不应处罚。
但如果屡犯不改,经常扰乱滋事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2.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或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构成犯罪的严重损失,一般是指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导致生产、营业单位较长时间不能正常生产或营业,从而造成经营损失;导致党政机关不能正常办公,造成不良影响;导致教学、科研机构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科研工作,从而严重阻碍了教学、科研工作等情形。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仅限于聚众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的参与者,不以犯罪论处,视情节可以扰乱单位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区别?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
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后者的客体是交通秩序;二是发生的地点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后者可以发生在道路或交通工具上;三是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可以包括一般参加人员,而后者仅限于首要分子;四是情节不同,前者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后者情节严重,如导致交通秩序严重破坏,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
5.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与破坏选举罪的区别?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情节的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上。
情节不恶劣,没有造成严熏后果的,如破坏选举的行为没有致使选举结果严重违背民意,没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政治影响,构成破坏选举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否则构成破坏选举罪。
我国刑法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j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四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
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
强行带离现场。
一、条文释义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1)大型活动,是指由个人、单位(社团)主办,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举办的,由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公共活动。
主要包括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庆典、民间传统活动等。
这类活动具有场所公开、人员多、规模大、财物集中、媒体关注等特点。
由于社会不安定因素较多,极易发生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以及群死群伤事故和盗窃、抢夺、打架斗殴等案件.任何疏忽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和较大的社会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所称的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应该是《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而不包括展览展销、政府组织的庆典等大型活动。
根据公安部1999年11月发布施行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规定:
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为大型活动:
①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②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③体育比赛、民问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④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起草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将对大型活动的范围、安全保卫、举办大型活动的许可条件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
①强行进入场内。
具体是指行为人不购买门票或者入场券,并且不听工作人员的制止,强行进入场内观看比赛或者进行其他活动,或者虽持有票证,但不服从安全检查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而强行进入场内以及其他强行进入场内的情形。
②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引发火灾或者导致现场秩序混乱,从而危及公共安全,发生群死群伤的事件。
因此,对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从管理规范上健全这一防范性要求,禁止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物品包括衣物、报刊等。
③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
此种行为多发生在体育比赛等对抗性强的大型活动中,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易挑起双方观众的对立情绪,伤害受侮辱一方运动员的比赛积极性,引发球员之间、观众之间的冲突,同时也对他人的人格权造成了侵害,必须从法律上加以禁止。
④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这是一种比较严重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它直接影响到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正常进行。
对于实施此类行为的人员应当从严处罚。
如果围攻行为导致他人受到轻微伤的,则在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和故意伤害中择一处罚重的行为处罚。
如果对他人造成了比较重的伤害,达到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则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⑤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在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观众情绪往往随着活动的进行而发生变化,有的观众为了发泄不满情绪向场内投掷矿泉水瓶、食品等杂物。
这种行为容易对其他观众或者运动员造成伤害,同时也影响了比赛等大型活动的正常秩序。
如果行为人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工作人员制止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⑥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包括在大型活动场内起哄滋事、煽动观众不满情绪、用恶意语言攻击运动员、裁判员等行为。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不听工作人员的制止,造成较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等情形。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的,可以强行带离现场。
二、实务问题
1.怎样理解责令禁止观看比赛?
本条第二款规定,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的,可以强行带离现场。
本款赋予公安机关两种行政强制措施,即禁止进入特定场所和强行带离现场。
在适用本款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①适用的条件之一是扰乱体育比赛秩序,条件之二是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两者缺一不可。
如果是扰乱体育比赛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秩序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不得适用禁止观看比赛,或者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情节不严重,只受到警告或罚款处罚的,也不能适用禁止观看同类比赛。
②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也可以不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由公安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或者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决定。
这里还要注意对“同时”的操作,一般来说,责令禁止观看同类比赛,应与行政拘留处罚同时作出,而不能事隔一段时间后再施以该种强制措施。
③只能责令行为人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如某行为人因扰乱足球比赛秩序,而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公安机关只能禁止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足球比赛,但是行为人可以进入体育场馆观看篮球、排球、网球等其他比赛。
④对于违反禁令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的行为人,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比赛现场。
2.强行带离现场怎样操作?
强行带离现场,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治安管理和制止违法犯罪职责时,将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强行带离违法犯罪或者突发事件现场,或者再进行审查的行政强制措施。
本条规定的强行带离现场,只是带离,并未规定进行审查,执行中人民警察只要通过将其强行带离现场而达到禁止其观看同类比赛之目的即可,强行带离现场不一定都要使用强制手段,对于服从公安机关带离命令的可以不强制;对于拒不接受带离的,要使用强制手段,并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有关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及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
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
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一、条文释义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1)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社会秩序。
散布谣言,是指捏造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并向他人进行传播的行为。
如制造将要发生地震、战争的谣言。
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是指编造火灾、水灾、地震、传染病爆发、火警、治安警情等虚假险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
上述行为的客观后果是引起群众恐慌,干扰了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的正常工作,扰乱了社会秩序。
(2)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构成本行为。
行为人的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是为了故意制造社会混乱,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的是出于报复,给某些单位施加压力,有的是出于精神空虚,为了寻刺激、看热闹,等等。
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本行为的构成,但可以作为给予其处罚轻重的依据之一。
2.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认定及处罚
(1)危险物质,是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爆炸性物质,是指在瞬间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高温高压气体,对周围介质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的物质。
毒害性物质,是指少量或微量进入人体或动物机体内迅速发生中毒反应,很快致人或动物死亡的物品。
放射性物质,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时能够自发的放出射线,发生放射性衰变的物质,在衰变过程中放出的主要射线有:
α射线、β射线、γ射线等。
腐蚀性物质,是指能够灼伤皮肤引起表层红肿、腐烂,误食则会迅速破坏肠胃等组织器官,严重的可在短时间内导致死亡;同时,又会对其他物品造成腐蚀损坏,导致治安事故或生产事故发生的物质。
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够引起传染病发生的细菌、病毒等病原体物质。
(2)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行为人一般以邮寄、放置、丢弃等方式将虚假的类似于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置于他人或者公众面前或者生活、工作场所周围。
其投放的危险物质一定是虚假的,且产生的后果是扰乱了公共秩序,引起一定范围内民众的恐慌,但还没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否则,就构成了犯罪。
行为人实施本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为了报复某个人或者单位,有的是为了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有的甚至是搞恶作剧,无论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认定及处罚
(1)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扬言,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如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等,但并未实施放火、爆炸、投放的行为。
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如引起一定范围人群的恐慌,扰乱了有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科研秩序。
行为人有的是出于报复的目的,有的是故意制造事端,扰乱社会秩序。
二、实务问题
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如果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如给国家、集体、公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人员的伤亡,则构成犯罪,否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二十六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一、条文释义
1.结伙斗殴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打群架。
结伙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旧怨、争夺地盘或者其他动机而结成团伙打架斗殴。
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其动机是出于藐视社会公共秩序,寻私仇或者谋求某种非法的利益。
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多次参加结伙斗殴的,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等情形。
2.寻衅滋手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寻衅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无故殴打他人,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
①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即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耍威风等不健康目的,无理追赶、拦挡、侮辱、漫骂他人;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即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店铺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没有目的和理由地损毁、占用公私财物;③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包括随意殴打他人,即没有任何理由殴打不特定的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行为人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
情节较重,一般是指情节此较恶劣的,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的等情形。
二、实务问题
1.结伙斗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
聚众斗殴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情节恶劣的情形有:
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次数少,但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结伙斗殴行为和聚众斗殴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构成的主体不同。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主体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结伙斗殴行为的构成主体是结伙斗殴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参加者。
②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聚众斗殴罪的行为主体在客观方面具有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结伙斗殴行为的主体都是斗殴行为的参与者,没有组织、策划和指挥。
③造成的后果不同。
结伙斗殴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要比聚众斗殴罪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小。
2.寻衅滋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时,才构成寻衅滋事罪。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殴打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等等。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量大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是指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引起群众发生惊慌、逃离现场的混乱局面。
第二十七条[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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