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项目用海技术审查工作规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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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任务、资料审查、技术审查、制作并提交审查报告等过程,具体工作流程如图:
技术审查
审查报告
接收任务
资料审查
合的
审查意见表
提交
通过
不通过
图1项目用海技术审查工作流程
1
2
3
4
5
6
6.1接收任务
6.2
用海技术审查是用海审批的重要环节。
海域管理部门以海域管理系统任务布置或填写用海项目技术审查登记表的形式向海域动态监管中心布置审查任务,同时提供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审核机关向同级海域动态监管中心提供)、海籍调查表、宗海图等相关资料(纸质和电子版)。
6.3资料审查
6.4
海域动态监管中心对接收资料的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并根据《海籍调查规范》HY/T124-2009等规范要求,对宗海图进行技术审查。
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表(见附录1)。
6.5技术审查
6.6
海域动态监管中心利用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高精度遥感影像及其它基础地理数据,通过系统用海分析、遥感影像分析、现场踏勘等方式,对项目用海的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性、空间位置准确性、用海面积一致性、海岸线占用情况等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报告(见附录2)。
6.7成果提交
6.8
海域动态监管中心将审查意见表或技术审查报告提交海域管理部门,并将相关技术审查资料归档保存。
7技术要求
7
7.1资料审查
7.2
(1)资料内容一致性审查
(2)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海籍调查表、宗海图相关宗海信息应内容一致。
(2)宗海图审查
主要审查宗海图制作是否符合《海籍调查规范》HY/T124-2009等规范及海洋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宗海图应加盖测绘资质单位印章,且印章清晰;
申请海域界址、面积应清楚;
坐标系应采用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地图投影应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以宗海中心相近的0.5°
整数倍经线为中央经线,东西跨度较大(经度差大于3°
)的海底管线等用海可采用墨卡托投影;
界址点坐标应保留3位小数;
用海方式应界定准确。
7.3系统用海分析
7.4
项目用海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项目用海不得侵犯已有海域使用权,如与相邻已确权用海相接,原则上应无缝对接;
项目用海面积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计算;
跨县(市、区)海域界线的用海项目还应进行行政界线位置关系分析;
区域用海规划内用海项目还应进行区域用海规划位置关系分析。
7.5遥感影像分析
7.6
利用高精度、现势性强的遥感影像,分析海岸线衔接情况、用海区域现状,编制遥感影像分析图。
7.7现场踏勘
7.8
对遥感影像无法满足技术审查需要的,进行现场踏勘并填写现场核查记录表(附录2A、2B)。
踏勘内容包括:
海岸线现状调查;
用海区域现状调查,如存在未批先建用海情况的,通过调访或遥感影像比对等方式,确定项目建设的时间;
调查周边海域的开发利用情况;
改变海岛海岸线、填海连岛等情况调查。
8工作成果
工作成果以《项目用海技术审查报告》(见附录2)的形式提交海域管理部门。
动态监管中心原则上自接收任务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制作《项目用海技术审查报告》,并向海洋主管部门提交审查报告。
如需进行现场踏勘,完成时间视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附录
附录1项目用海资料审查意见表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申请人:
联系方式:
宗海图绘制单位:
海域论证报告编制单位:
复核内容:
1.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海籍调查表、宗海图的相关宗海信息内容是否一致;
2.
3.宗海图是否加盖测绘资质单位印章,且印章清晰;
4.
5.是否采用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6.
7.是否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并以宗海中心相近的0.5°
8.
9.界址点坐标是否清楚、是否保留3位小数;
10.
11.用海方式是否按相关要求准确界定。
复核结论与意见:
分析人:
审核人:
日期:
单位意见
批准人:
×
市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盖章)
地址:
联系方式:
附录2项目用海技术审查报告
一、项目申请用海信息及审查结论
项目名称
用海位置
用海申请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所属区域
用海面积
占用海岸线
用海类型
一级类
二级类
用海方式
面积(公顷)
具体用途
项目说明
宗海图绘制单位
海域论证报告编制单位
技术审查所依据资料
资料审查内容:
审查结论
是
否
1.宗海图是否加盖测绘资质单位印章;
□
2.是否采用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3.是否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并以宗海中心相近的0.5°
整数倍经线为中央经线;
4.界址点坐标是否保留3位小数。
二、系统用海分析结果
用海面积准确性分析
申请面积与系统计算的参考面积对比分析
与海洋功能区划位置性分析
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位置分析
与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位置分析
与周边用海活动重叠性分析
与确权现状数据重叠性分析
与待批海域使用申请用海数据重叠性分析
与岸线衔接性分析
跨行政区域分析
区域用海规划位置关系分析
系统审查结果示意图
三、遥感影像分析结果
遥感数据
说明
遥感影像分析专题图
四、审核意见
日期:
批准人:
市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章)
附录2A现场核查记录表
现场核查示意图
项目海域
自然现状
周边用海
情况
其它情况
测量对象
实测点编号
附录2B编号
海岸线
1
周边用海A
2
周边用海B
3
测量单位
坐标系
CGCS2000
仪器及编号
测量日期
测量人
填表说明:
该表用铅笔填写。
测量单元,是指宗海内部单位划分:
填海、围海、非透水构筑物、透水构筑物、港池。
实测点编号是指界址点的实测坐标数据编号。
附录2B界址点坐标记录表
CGCS2000
投影方式
高斯-克吕格投影
中央经线
界址点
大地坐标(°
′″)
平面坐标(m)
获取方式
序号
编号
纬度
经度
x(纵向)
y(横向)
实测
(编号)
推算(√)
4
5
6
7
8
9
10
(可附页)
测绘人:
校对人:
填写说明:
1.“项目名称”,记录用海项目名称,与封面中的项目名称一致。
2.“坐标系”,记录本表所记载的界址点坐标的参照系名称。
3.“投影方式”,记录本表所用平面坐标系的投影方式名称(一般应为高斯-克吕格投影)。
4.“中央经线”,记录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方式时的中央经线。
若“投影方式”中填写墨卡托等其它投影方式时,此栏可改成“标准纬线”等。
5.“界址点”、“大地坐标”、“平面坐标”,按界址点序号顺序记录每一个界址点的编号、大地坐标值和平面坐标值。
大地坐标以“**°
**′**.**″”形式记录;
平面坐标以m为单位,以十进制数字形式记录,保留2位小数。
界址点个数较多,本表填写空间不足时,可加附页。
6.“获取方式”,注明界址点坐标获取方式。
实际测量获取的,在“实测”栏打“√”;
由标志点坐标推算获取的,在“推算”栏打“√”。
7.“测绘人”、“审核人”、“测量日期”,签署测绘、审核人员的姓名和测量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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