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市容局临时使用绿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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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市容局临时使用绿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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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绿地下埋设管线、建设地下公共设施,确需开挖绿地的;
要确保绿化种植条件,其上缘与绿地表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一点五米。
(三)因地下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开挖绿地的,临时使用绿地的范围不得大于基坑开挖边线外五米;
临时使用绿地应当避让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确难避让的应当办理树木迁移手续。
但杨树、构树、泡桐等速生树种除外;
绿地开挖边线与绿地内保留的树木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零点九五米。
使用期限届满后,使用单位应当恢复绿地,保持原有绿地面貌。
(四)收费标准。
按沪价费[2006]027号文执行。
第五条(申办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苗木表(原件盖章)
(二)立项批复或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复印件,可实施政府部门内部调取的,免于提交)
(三)权属人的意见(区属公共绿地除外)
(四)施工总平面图
(五)标明临时使用绿地位置的1:
500地形图
申请人愿意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审批的,还要提交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主体条件)
申请人按照与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的约定作出承诺的,对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条件,实施行政审批。
第七条(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八条(审核与决定)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在收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承诺,并向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第
(一)、(四)项申请材料。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第
(一)、(四)项申请材料和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并符合要求的,应在2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除10千伏用户电力接入工程应在5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对采取承诺方式需要补充提交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第
(二)、(三)、(五)项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审批决定后7日内,按约定期限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如果在承诺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将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九条(文书和证书的送达)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相关文书和证书。
(承诺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送达)
第十条(后续监管)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相关审批规定的要求组织现场核查;
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诚信档案)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上海市(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
〔年〕第号
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地址: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
证件类型:
____________编号: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苗木表(原件);
2.立项批复或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复印件,可实施政府部门内部调取的,免于提交);
3.权属人的意见(区属公共绿地除外);
4.施工总平面图;
5.标明临时使用绿地位置的1:
500地形图。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年月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应在2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除10千伏用户电力接入工程应在5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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