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法规知识》试题含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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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法规知识》试题含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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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法规知识》试题含答案
《物流法律法规知识》阶段测试试卷1
考试类型:
开卷共4页适用班级:
考试时长:
分钟
班级姓名学号
题号
一
二
三
评分人
分数
一、名词解释(每题8分,共6题,共48分)
得分
阅卷人
1.供应物流
2.生产物流
3.适当履行原则
4.同时履行抗辩权
5.预期违约
6.FOB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5题,共40分)
得分
阅卷人
1.什么叫第三方物流?
第三方物流有什么特征?
2.合同的订立包括哪些程序?
其构成条件分别是什么?
3.什么叫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产生原因有哪些?
4.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买卖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5.买卖合同中一般情况下风险负担是怎样划分的?
三、案例分析题(共12分)
得分
阅卷人
中方S公司于1989年8月与某国E公司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S公司向E公司出口带头、翼瞨、无毛的一级冷冻填鸭10公吨,冷冻鸭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并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有关证明。
S公司认为,如按伊斯兰教的方法宰杀会影响冻鸭的外观,遂采用最科学的屠杀方式,即自鸭子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
然后,请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了“此批冷冻北京填鸭确系采用伊斯兰教方法屠宰”的证明文件。
货物运至E公司所在地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这批冻鸭是采用“钳宰杀法”屠杀,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按伊斯兰教方法屠杀”的条款,E公司拒绝收货和付款,并通知S公司,要么将冻鸭就地销毁,要么将冻鸭退回。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物流法律法规知识》阶段测试试卷2
考试类型:
开卷共4页适用班级:
考试时长:
分钟
班级姓名学号
题号
一
二
三
评分人
分数
一、名词解释(每题8分,共4题,共32分)
得分
阅卷人
1.水渍险
2.货运代理
3.多式联运合同
4.共同海损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
得分
阅卷人
1.仓储的在整个物流系统中有什么作用?
2.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是什么?
3.仓单有哪些法律特征?
4.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的规定是怎样的?
5.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三、案例分析题(18分)
得分
阅卷人
原告: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省海丰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港务局大港公司。
1999年7月19日,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与山东省海丰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丰公司)就国内沿海集装箱班轮航线的互换舱位合作事宜签订航线合作协议书,约定:
合作时间一年;双方各自独立揽货订舱,编制提单号,放柜、装箱,签发各自的提单和运单,缮制装箱单及仓单,对外结算运费。
双方各港口的操作人员应每日1600时之前互相通报各自的预配情况,并且在开船前24小时内将仓单递交船舶代理。
对于装船货物,包船方要保证在船舶到达之前办好有关清点工作,并及时提交有关文件给船舶经营方以便安排作业,对卸船的货物,按各方的舱单分别给双方的代理或办事处,并办理放货手续,谁的货由谁负责放货及提货手续;如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货损,由船舶经营方负责索赔和理赔。
协议最后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有争议事件,双方应本着友好互利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应提交当地仲裁机构解决。
1999年11月16日,个体经营者魏秀英委托中集公司由青岛运输一批辣椒干至蛇口。
中集公司的青岛港代理青岛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货青岛)接受订舱后,安排拖车前往装货地点装货。
按照魏秀英的要求,货物装载于1×40‘集装箱中,左半开门,配放在通风良好的位置。
青岛中货将该集装箱运至码头堆场时,向青岛港务局大港公司(以下简称大港公司)提交了青岛港集装箱入港装箱单/设备交接单,在该单上标注“超高”、“配放在通风良好的位置”、“左半开门”,“损坏、异常描述”一栏未作任何批注。
大港公司承认其接受海丰公司的委托负责装船,由海丰公司的大付负责配载。
根据中集公司与海丰公司之间签订的航线合作协议书,青岛中货将该集装箱交由海丰公司运输,并以自己的名义签发了提单号为COSN334101427水路集装箱货物运单。
据该轮舱位图显示,集装箱被积载于舱内第二层,并非处于通风良好的位置。
11月26日,货至目的港蛇口。
据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蛇口分公司的理货报告显示,本案所涉集装箱右门铅封未变,左门仅开12厘米,440袋货物外包装发热,其中205袋外包装有水渍,70袋外包装有严重水渍及部分霉迹。
请对该案中大港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和货损责任的承担进行分析。
《物流法律法规知识》阶段测试试卷3
考试类型:
开卷共4页适用班级:
考试时长:
分钟
班级姓名学号
题号
一
二
三
评分人
分数
一、名词解释(每题8分,共32分)
得分
阅卷人
1.水渍险
2.货运代理
3.多式联运合同
4.共同海损
二、简答题(每题12分,共48分)
得分
阅卷人
1.与普通港口搬运装卸作业相比,在集装箱码头搬运装卸作业中有哪些特殊的义务?
2.货运代理人为发货人提供的服务包括哪些?
3.包装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4.出口商品报检地点的规定是怎样的?
三、案例分析题(共20分)
得分
阅卷人
1.2004年8月,原告与被告东莞中谷油脂有限公司签订了《油脂中转协议》,约定被告负责为原告接卸、中转棕榈油5,000吨。
2004年8月23日至24日,被告在新沙港进行接收、输送货物时,由于其输油管损坏造成原告货物损失41.647吨,并导致船舶滞期4小时20分钟,造成船舶滞期费损失从1,354.17美元。
请问该案中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8分)
2.2003年8月,被告上海中亿纺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纺源”)委托原告出口货物,原告接受委托后,代为办理了货物的订舱出运,并共计为中亿纺源垫付费用美元8488.50元、人民币2290元。
中亿纺源支付了其中的人民币30000元,余款未付。
2003年9月,原告、被告中亿纺源和被告上海秋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逸服饰”)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秋逸服饰向原告支付全部运杂费,若被告秋逸服饰不能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关运杂费,被告中亿纺源可应原告要求,从被告秋逸服饰已经收汇的货款中扣除该部分运杂费支付给原告。
2003年10月,被告秋逸服饰就涉案运费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被告曹增彪以其个人财产作担保。
2004年1月,被告中亿纺源将涉案一份外汇核销单进行了核销,已核销收汇金额为58707.64美元。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对涉案运输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请问该案责任应该怎样承担?
(12分)
《物流法律法规知识》阶段测试试卷1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题8分,共6题,共48分)
1.供应物流
供应物流是指为生产企业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其他物品时,物品在提供者与需求者之间的实体流动,即物资生产者、持有者至使用者之间的物流。
2.生产物流
生产物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从原材料采购到在制品、半成品等各道生产程序的加工,直至制成品进入仓库全过程的物流活动。
生产物流和生产流程同步,是从原材料购进开始直到生产成品发送为止的全过程的物流活动。
原材料、半成品等按照工艺流程在各个加工点之间不停顿地移动、转移,形成了生产物流。
3.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4.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等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5.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
其中,明确表示为明示预期违约;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为默示预期违约。
6.FOB
FOB(Freeon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5题,共40分)
1.什么叫第三方物流?
第三方物流有什么特征?
第三方物流是指由物流的供应方与需求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的物流服务,即由第三方专业物流企业以签订合同的方式为其委托人提供所有的或一部分的物流服务。
所以第三方物流也称为合同制物流。
第三方物流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首先,合同制有偿服务。
第三方物流是根据合同条款的要求,以合同为导向的系列服务,而不是根据客户临时的需求提供的服务。
其次,与客户建立长期战略联盟。
第三方物流企业不是货代公司,也不是单纯的速递公司,它的业务深深地延伸到客户的销售计划、库存管理、订货计划、生产计划等整个生产经营过程,超出了与客户一般的买卖关系,形成了一种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再次,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
现代信息技术是第三方物流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实现了数据的快速传递,提高了业务处理的自动化水平以及各环节运作的一体化程度,使客户把原来由内部完成的物流活动分离出去交给第三方物流公司完成。
2.合同的订立包括哪些程序?
其构成条件分别是什么?
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被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报价一项要约要成为有效的要约,必须满足以下构成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一旦得到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受要约人一般为特定的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承诺应以通知或行为作出。
(3)承诺应在承诺期限内到达。
3.什么叫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产生原因有哪些?
效力待定(或者叫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追认,合同归于无效。
根据效力待定的合同产生的原因,可以将其分为四种。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4.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买卖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的主要法律后果是财产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买卖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
买受人以支付一定价款为义务,取得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也因为有收受相对应价款的权利,而失去了该出卖财产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负有义务,在取得自己的权利的同时也支付了对价,所以买卖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
(2)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除法律或《合同法》另有规定外,买卖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买卖合同即告成立,无须交付实物,故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3)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现代商品经济社会要求商品交换和流转迅速快捷,故买卖合同原则上是不要式合同,只要出卖人和买受人就买卖标的物及其数量、价款等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生效,而不问当事人的意思通过何种形式表现出来,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所以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5.买卖合同中一般情况下风险负担是怎样划分的?
标的物风险负担的核心问题是何时标的物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转为买受人负担,即风险转移的时间问题,也称为风险负担的分配。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它有两层含义:
(1)法律和合同可直接对风险转移作出规定或约定,并且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即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时依照规定或约定。
(2)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则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临界点来划分风险,而不管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
三、案例分析题(共12分)
中方S公司于1989年8月与某国E公司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S公司向E公司出口带头、翼瞨、无毛的一级冷冻填鸭10公吨,冷冻鸭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并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有关证明。
S公司认为,如按伊斯兰教的方法宰杀会影响冻鸭的外观,遂采用最科学的屠杀方式,即自鸭子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
然后,请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了“此批冷冻北京填鸭确系采用伊斯兰教方法屠宰”的证明文件。
货物运至E公司所在地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这批冻鸭是采用“钳宰杀法”屠杀,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按伊斯兰教方法屠杀”的条款,E公司拒绝收货和付款,并通知S公司,要么将冻鸭就地销毁,要么将冻鸭退回。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
本案是由于中方S公司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合同的品质标准条款,因此,中方S公司应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方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有凭说明交货的担保义务。
凭说明交货主要有凭价格、等级、标准及说明书等形式,而在本案中的“一级北京冻鸭”属商品的等级,“伊斯兰教宰杀法”是商品的标准。
由于中方S公司虽然出自善意,且利用最先进的科学方法,但由于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双方合同中规定的品质标准条款,触犯了E公司所在国的教规。
为此,中方S公司应承担退货、往返运费和销售差价等一切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国际交往中不良影响的责任。
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应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只有全面履行义务,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权利。
《物流法律法规知识》阶段测试试卷2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题8分,共4题,共32分)
1.水渍险
原意是“负责单独海损”。
在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水渍险中,保险人承保两个方面的保险责任:
承保平安险的各项损失和费用;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2.货运代理
货物运输代理,即货运代理,实践中简称货代,是指在合法的授权范围内接受货主的委托并代表货主办理有关海运货物的报关、交接、仓储、调拨、检验、包装、装箱、转运、订舱、租船等业务的法人或个人。
3.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签订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由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4.共同海损
载货船舶在海上遇难时,船方为了共同安全,以使同一航程中的船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做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被称为共同海损。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
1.仓储的在整个物流系统中有什么作用?
仓储主要是对流通中的物品进行检验、保管、加工、集散、转换运输方式的一些活动,并解决供需之间和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矛盾,使货物的所有权和使用价值得到保护,加速货物流转,提高物流效益和质量,促进社会效益的提高。
具体来讲,仓储在物流系统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
(2)产品整合。
企业根据客户的要求,将产品在仓库中进行检验、组合、打包,然后运往各地,这便是产品的整合,仓储为产品进行整合提供了场所和条件。
(3)调节供应和需求。
由于生产和消费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差异,仓储可以提高产品的时间效用,调整均衡生产和集中消费或均衡消费和集中生产在时间上的矛盾,使生产和消费协调起来。
2.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是什么?
(1)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并确保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保持符合约定的用途。
(2)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必须保证租赁物在合同期内正常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税收和费用返还的义务。
租赁关系期间,如果国家有关机关对租赁物收税,出租人应当负担;租赁关系期间,出租人对于承租人为租赁物支付的费用也有偿还的义务。
(4)返还押金或担保物的义务。
租赁合同中如果约定承租人要提供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在合同终止时,出租人应当按时返还押金或者担保物。
(5)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3.仓单有哪些法律特征?
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明已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
仓单记载的事项,直接体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仓储合同存在以及合同内容的证明。
仓单的法律性质包括:
(1)仓单首先是一种有价证券,是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所填发的有价证券。
(2)仓单还具有交付指示证券的性质,即存货人对保管人予以指示,向仓单持有人支付仓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指示证券。
(3)仓单还是一种物权凭证。
仓单代表存储物品,仓单的占有即意味着物品本身的占有,仓单的转移即意味着仓储物品占有的转移。
(4)仓单是一种文义证券,以仓单上文字记载的内容为准。
(5)仓单是要因证券
(6)仓单是要式证券
(7)仓单是换取证券,即保管人按仓单持有人的要求交付了仓储物以后,可要求仓单持有人缴还仓单
4.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的规定是怎样的?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订立后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思或其它原因解除,但解除合同时要满足以下条件:
(1)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解除合同,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以及装货、卸货和与此有关的费用。
(2)开航前由于不可抗力,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运费已经支付的,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负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退回给承运人。
(3)开航后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使船舶不能在约定卸货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可以在邻近的安全港口卸货,视为合同已经履行。
5.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①保证提供货物资料的正确性。
②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种手续。
③如托运的是危险品,应书面通知承运人,将货物的性质、危险情况以及预防措施等做详细说明;如果托运人隐瞒货物的危险性,承运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均可以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在托运人已经表明货物危险性的情况下,如果货物危及船舶、人员或其它货物时,承运人仍然可以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④支付运费。
三、案例分析题(18分)
原告: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省海丰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港务局大港公司。
1999年7月19日,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与山东省海丰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丰公司)就国内沿海集装箱班轮航线的互换舱位合作事宜签订航线合作协议书,约定:
合作时间一年;双方各自独立揽货订舱,编制提单号,放柜、装箱,签发各自的提单和运单,缮制装箱单及仓单,对外结算运费。
双方各港口的操作人员应每日1600时之前互相通报各自的预配情况,并且在开船前24小时内将仓单递交船舶代理。
对于装船货物,包船方要保证在船舶到达之前办好有关清点工作,并及时提交有关文件给船舶经营方以便安排作业,对卸船的货物,按各方的舱单分别给双方的代理或办事处,并办理放货手续,谁的货由谁负责放货及提货手续;如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货损,由船舶经营方负责索赔和理赔。
协议最后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有争议事件,双方应本着友好互利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应提交当地仲裁机构解决。
1999年11月16日,个体经营者魏秀英委托中集公司由青岛运输一批辣椒干至蛇口。
中集公司的青岛港代理青岛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货青岛)接受订舱后,安排拖车前往装货地点装货。
按照魏秀英的要求,货物装载于1×40‘集装箱中,左半开门,配放在通风良好的位置。
青岛中货将该集装箱运至码头堆场时,向青岛港务局大港公司(以下简称大港公司)提交了青岛港集装箱入港装箱单/设备交接单,在该单上标注“超高”、“配放在通风良好的位置”、“左半开门”,“损坏、异常描述”一栏未作任何批注。
大港公司承认其接受海丰公司的委托负责装船,由海丰公司的大付负责配载。
根据中集公司与海丰公司之间签订的航线合作协议书,青岛中货将该集装箱交由海丰公司运输,并以自己的名义签发了提单号为COSN334101427水路集装箱货物运单。
据该轮舱位图显示,集装箱被积载于舱内第二层,并非处于通风良好的位置。
11月26日,货至目的港蛇口。
据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蛇口分公司的理货报告显示,本案所涉集装箱右门铅封未变,左门仅开12厘米,440袋货物外包装发热,其中205袋外包装有水渍,70袋外包装有严重水渍及部分霉迹。
请对该案中大港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和货损责任的承担进行分析。
(1)大港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
海丰公司与大港公司之间的协议书证明大港公司受海丰公司的委托,在港口负责本案所涉集装箱的装船作业,结合集装箱班轮运输惯例,中集公司将集装箱交给大港公司即视为该集装箱已处于海丰公司的掌管之下,亦说明中集公司已将该集装箱交给了承运人海丰公司。
在集装箱货物损坏赔偿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大港公司不是一个独立的当事人。
本案中对于大港公司法律地位的认定参考了英美法中“雇佣人”的概念,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雇佣人”一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针对港务局的特殊性质制定一部法律,确认了港务局的独立第三人的身份,我们期待着这部法律的早日出台,以后,类似的案件中港务局的法律地位认定问题就有了更充分的理由和根据。
(2)货损责任的承担:
青岛港集装箱入港装箱单证明中集公司交给大港公司的集装箱的表面状况是良好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了货损,作为承运人的海丰公司理应对此承担赔付责任。
如果海丰公司有证据证明货损是由于大港公司造成的,应当另案起诉大港公司。
在集装箱货物损坏赔偿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不应当让与中集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大港公司对货损承担直接的赔付责任。
《物流法律法规知识》阶段测试试卷3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题8分,共32分)
1.水渍险
原意是“负责单独海损”。
在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水渍险中,保险人承保两个方面的保险责任:
承保平安险的各项损失和费用;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2.货运代理
货物运输代理,即货运代理,实践中简称货代,是指在合法的授权范围内接受货主的委托并代表货主办理有关海运货物的报关、交接、仓储、调拨、检验、包装、装箱、转运、订舱、租船等业务的法人或个人。
3.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签订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由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4.共同海损
载货船舶在海上遇难时,船方为了共同安全,以使同一航程中的船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做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被称为共同海损。
二、简答题(每题12分,共48分)
1.与普通港口搬运装卸作业相比,在集装箱码头搬运装卸作业中有哪些特殊的义务?
与普通港口搬运装卸作业相比,在集装箱码头搬运装卸作业中有一些特殊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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