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影视制作论文通信传播论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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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保护
一、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治可行性分析
(一)影视作品著作权的理论基础
就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基础来看,著作权的保护也应当涉及到民事诉讼的相关理论。
主要涉及到起诉主体的特定化与法院的受理。
因为任何民事诉讼都是以相应的主体进行起诉作为基础理论研究的。
下面分述之:
其一、起诉主体的特定化理论。
民事诉讼的另一核心问题,指的是在提起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必须具有合格的主体对其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起诉行为。
这种起诉行为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必须有相应的适格主体对其进行起诉。
而这个起诉行为的判断应当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
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我们也可以看出不是任何主体都可以对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民事诉讼(即便这种著作权侵权已经达到了某种可诉性的程度,也必须由相应的主体对其进行民事诉讼)。
其二、法院受理理论。
以法院受理作为民事诉讼的起点。
对于任何民事诉讼来说,法院能否受理,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理民事诉讼,是该民事诉讼的起点。
对于法治社会而言,法院是居中裁判的,也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
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来说,能否在很大程度上通过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一种可诉性进行著作权救济,这关系着著作权侵权行为,能否进入到民事诉讼中来的关键步骤。
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必须把这种著作权侵权行为以法院的直接受理作为民事诉讼的起点,这是保证著作权侵权行为司法化的重要开端,也是民事诉讼的实践化的重要肇始阶段。
(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现实基础
把著作权问题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同时辅之以相应的法律解决途径,是我国当前解决著作权问题必要的手段与措施的民事诉讼正是立足在对著作权保护的基础上来进行探讨的。
在法治视野之内,任何问题一旦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就亟须全社会对这一问题以法律的手段来加以解决,并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调整这一社会问题的矛盾性。
从而在根本上推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
同时,民事诉讼也是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
对于民事诉讼的认识,从以往中的理论来看,主要侧重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或者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这是民事诉讼的主要观点,也是其传统的主要内涵。
但是把著作权问题纳入到民事诉讼中来,就很大程度上使得民事诉讼的内涵与外延都进行了拓展。
(三)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
现有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如《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网络安全法》第十条规定: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民事诉讼的制度构建奠定了基础。
二、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障碍分析
(一)诉讼对象的法律性质难以明确
从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的障碍上来看,诉讼对象的法律性质难以明确,这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发展的时间较短,经验较少,同时也没有相关的立法为我国的民事诉讼的对象做相应的法律条件限制。
对于任何民事诉讼来说,如果诉讼对象的法律性质难以明确,这就意味着,这种民事诉讼很难得以实践化,很难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效用。
任何民事诉讼都是以相应的诉讼对象作为基础的,民事诉讼的诉讼对象难以明确,其法律性质更难以定位,在客观上阻碍了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与进步。
民事诉讼的中心问题是起诉时如何起诉?
怎么起诉?
这实际上就是由诉讼对象来决定的,民事诉讼的诉讼对象,在法律规定中不明确,同时在实践中也没有得到统一,这些都是影响民事诉讼发展的重要方面。
(二)缺乏法律上有效的起诉主体
对于民事诉讼来说,有效的起诉主体是民事诉讼发展的必经阶段,因为只有一个有法律资格的起诉主体进行起诉,才能够使得这一民事诉讼能够得以顺利进行,也同时能够为我国民事诉讼增添更多的动力,但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换句话说,民事诉讼的起诉主体,在实践之中是不统一的,同时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实践之中,民事诉讼的起诉主体有的是法人,有的是社会公益团体,有的是公民个人。
这些都在法律规定上不明确,实际上这些起诉主体的多元化,也表现了我国民事诉讼,客观上需要新的法律解释进行规定,也客观上更加需要新的法律规定对其明确。
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其法律规定可循,有相应的规定可以借鉴。
起诉主体都不明确,阻碍了民事诉讼的发展,也客观上使得民事诉讼呈现一种“起诉主体”比较混乱的局面。
(三)赔偿额度缺乏明确的、权威的规定
民事诉讼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必须以一定的经济赔偿额度作为其后盾,因为在任何民事诉讼中,只有真正的具有明确的赔偿额度,并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民事诉讼才会得以顺利进行,并在进行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使得其能够在法律规定之内进行赔偿。
在我国民事诉讼之中,最缺乏的就是赔偿额度的问题,赔偿额度究竟是有哪些中立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有哪些机构进行评判,这些都是民事诉讼所没有涉及的,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没有把其具体规定具体落实,造成了民事诉讼的发展受到阻碍。
三、网络环境下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路径选择
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也应当切实地建立在民事诉讼的基础上。
民事诉讼的路径选择应当建立在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具体分析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过程中,究竟存在哪些问题,或者究竟有哪些问题在阻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民事诉讼的路径选择。
换言之,我国民事诉讼的路径选择,也必须建立在对其阻碍的分析的基础之上,只有真正的明确其问题所在,才能够真正的推动我国民事诉讼的路径。
(一)明确诉讼对象的法律性质
诉讼对象法律性质的明确,是我国民事诉讼的首要问题,在一个民事诉讼中,我们必须明确“应当告谁”,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
这就要求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实施者的法律性质进行精确的界定,在对民事诉讼法的诉讼对象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的基础之上,要规定相应的法律条件。
换言之,民事诉讼的诉讼对象,必须实施了哪些行为、或者在哪些时间段内实施的哪些行为,都必须进行相应的规定,在满足相应的法律条件之后,才能够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这是明确民事诉讼对象的要素。
(二)明确法律上有效的起诉主体
一个民事诉讼案件由谁来起诉?
有哪些条件而构成起诉的条件,这些都是民事诉讼关心的问题。
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我国民事诉讼的起诉主体,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这就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民事诉讼的起诉主体的,条件进行界定,在界定其条件的基础上,才能够对其起诉条件进行进一步确定,这是推动我国民事诉讼发展与变革的必要基础,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事诉讼的起诉主体才有意义。
换言之,需要我们把民事诉讼的起诉主体满足的条件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就能够对诉讼对象进行起诉。
(三)制定科学的、权威的赔偿额度
民事诉讼的目的大体上都是以经济赔偿作为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
影视作品著作权,正是因为著作权侵权者在进行著作权侵权救济的行为过程中。
对某些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损失,这就需要对其赔偿额度进行科学的界定。
前已述及,在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缺乏对赔偿额度进行科学鉴定的机构。
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著作权侵权者所实施的著作权侵权著作权的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科学界定,这样才能够保证民事诉讼的赔偿能够与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体的行为相对应。
四、网络环境下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实践转向
在现实社会中,侵权行为的发生五花八门,网络环境下民事诉讼必须寻求一种具有实践意义的转向,换言之,真正地让著作权的保护与法律实践相互衔接,才能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相得益彰。
(一)由理论论证到实践论证转向
网络环境是复杂的,也是现实的,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必须能够全面地顾及到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谁侵犯他人的合法、正当利益谁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的理论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在于,民事诉讼的很多问题,都是具体的、全面的展现在理论争议之中,而这种理论争议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并没有得到统一。
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它是一门需要实践进行论证的学科,只有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问题,发现问题,才能够对民事诉讼的实践有所助益。
如果对民事诉讼的研究,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没有上升到实践层面,并在实践论证之中,推动其发展,就不利于民事诉讼的真正的、实质性的发展与进步。
(二)由关注实体权利向程序权利转向
在法治社会中,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一样重要,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中,由于过度关注实体权利的保护,而忽视了程序权利的救济,因为从法治的本真含义上来说,只有把实体权利在程序之中得以运行,才能够真正的保护实体权利。
可以说,实体权利是程序权利保护的目的,而程序权利则是保护实体权利的必要手段,真正的把实体权利放到程序中来,把二者放到同等的位置上来,使得二者相得益彰,实现法治的精神意蕴,这是民事诉讼所必须注意的问题。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民事诉讼的实践之中,就需要我们更多的关注如何更好地把实体权利的实现放到程序权利支持中来,在程序权利的不断保障之中,实现实体权利的保护。
比如说,著作权侵权者实施一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对某一实体经济造成了损害,那么实际上就是要把被害者的实体利益,放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中,才能够有实现的意义和价值。
总之,在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要特别的注重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相互对等对待的重要方面,真正的实现二者的相互对等对待,才能够有利于民事诉讼真正的实现实践上的转向。
(三)由注重国内经验提炼到更加注重国际经验借鉴
著作权保护的民事诉讼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实际上也就是说在我国民事诉讼的经验是不足的。
在当前民事诉讼发展的各个阶段,我国都特别的注重,把我国当前民事诉讼的实践的经验,进行总结与提炼,这是为了使民事诉讼更好地适应我国国情的基本需要。
因为从法治国家的角度来讲,只有一个国家的法治,适应这个国家的真实情况,才能够使得这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具体性,也更加的能够体现这个国家的发展经验。
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指出,在国外民事诉讼的发展的经验更加深厚,国外的民事诉讼,更加的具有时间的沉淀性,使得国外的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发展,具有更大的广度。
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我国的民事诉讼,必须从关注我国民事诉讼的经验提炼到逐渐的更加注重对国际上民事诉讼的经验借鉴。
因为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发达国家的法治经验往往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发展中国家的法治经验提供一定的借鉴。
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的同时,也更加的能够刺激发展中国家法治国家的建设。
尤其是在国外的发展的过程中,国外的经验更加的完备,发达国家的法治经验更加的成熟,借鉴国外的民事诉讼的经验,有利于促进我国民事诉讼的建设。
需要指出的是,借鉴国外的的民事诉讼的经验,并不等于照搬其民事诉讼的经验,只有把国外的民事诉讼的经验逐渐的转化到适应我国国情的基础之上,才能够真正地促进我国民事诉讼的建设。
五、结语
网络环境之下,对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的研究,应当建立到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的角度上来进行。
真正的明确,影视作品著作权在理论上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在实践之中应当如何解决,这是对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正确对待的应有态度。
也是我国真正推动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向前发展的重要发展内容。
把影视作品著作权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相互协调,并在理论的推动之下深化实践的发展,这是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应有内涵,也是我国在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初始阶段所必须重视的重要法治问题。
[参考文献]
[1]易啸.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5.
[2]刘纯梅.论我国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出租权[D].重庆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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