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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药押运措施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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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煤三建29处新集项目部施工现场未建临时炸药库,故每次井筒爆破作业需从新集一矿井下炸药库领取炸药、雷管,运至施工现场。
为安全起见,特编制本措施,指导爆破作业时领取炸药、雷管的运送工作。
二、编制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2009年版)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爆破安全规程》
第二章爆破材料领取、运输
一、爆破材料领取准备工作
在每次新中央回风井井筒及相关工程作业爆破前,爆破工到二十九处项目部调度室拿取料票,填写好炸药、雷管使用数量。
由项目部值班经理在填好的领取料票上签字,再让项目部调度值班的安全员登记要领取的炸药、雷管数量。
并且打电话通知新集一矿的调度,二十九处项目部涉爆人员要到矿炸药库房领取爆破器材。
由新集一矿调度通知新集公司供应部的炸药专用运输车到井口等待。
领取爆破器材的随行人员必须有一名项目部保卫人员,且穿戴制服;
携带橡皮警棍,在炸药装车、卸车时必须在炸药专用运输车旁禁戒。
二、车辆运输及注意事项
新集公司供应部的炸药专用运输车车厢底部应铺软垫;
车头、车厢和车尾部位要设有明显危险标志。
司机应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
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完好状况,清扫车厢内的杂物,清洗酸、碱和油脂痕迹;
在能见度良好时,汽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0km/h;
车辆在地下道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0km/h;
在扬尘、有雾、暴风雪等能见度低时,行驶速度减半;
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和村庄的空旷地方;
路面上有冰或雪时,车辆要有防滑措施。
每次放炮结束后,再将剩余爆破器材送回。
领、退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运送。
三、车辆行驶路线
爆破器材去领取和退库时的路线:
新中央回风井炮头房--地下道(运通公园处)--矿门口前东西大道(一矿至王集)--新集一矿副井口
爆破器材领取后返回时的路线:
新集一矿副井口--矿门口前东西大道(一矿至王集)--地下道(运通公园处)--新中央回风井炮头房
四、爆破器材的领取
炸药、雷管领取时间在白天领取,最晚不得超过下午3点。
夜间决不允许领取、退还爆破器材。
领取车辆停在井口附近20m以外的空旷地上,保卫人员在车旁警戒。
领取爆破器材由爆破工带队,每次不低于4人的情况下乘罐笼下到井下,到炸药库领取。
领取人员到井口后,必须和井口把钩工说明下井领取爆破材料情况,征得矿井口人员同意,听从把钩工安排下井。
到炸药库领取时应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数量和质量,领取的数量和规格必须和发放的数量、规格核对清楚且准确。
不符时必须及时和库房人员反映且复查,确认无误后方得搬运升井。
从炸药库领取爆破器材后,由涉爆人员将爆破器材挑至罐内后升井。
五、爆破材料装卸
爆破材料装卸时,要有专人在场监督装卸人员按规定装卸,轻拿轻放,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禁止乱丢乱放;
不准站在下一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
装载量、装载高度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
不得将雷管放入衣袋内。
雷管必须装在自制的木箱内,木箱内壁衬有软垫;
木箱上必须加锁;
且锁的钥匙必须由放爆员亲自保管,不得交与他人。
一人一次搬运爆破器材的数量不准超过:
拆箱(袋)搬运炸药20㎏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两箱(袋)
六、爆破器材核查及退库
爆破器材领取返回到达炮头房后,由值班安监员对领取的数量、规格进行认真核查;
数量无误后方让放爆员加工起爆药卷。
井下爆破作业完成后,由放爆员将未使用完剩余的炸药、雷管进行清点并记录登记在册。
再由值班安监员进行核查,核查情况无误后在记录上签字认可。
领取人员将剩余的炸药、雷管分别用车送回一矿炸药库。
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出具退库清单,核查退库数量和清单上填写的数量是否一致。
清单带回项目部交给调度值班安监员存放并保管妥当。
七、爆破器材的型号
雷管:
1#~5#毫秒延期电磁雷管(脚线为6m)
炸药:
冻结段为1#乳化炸药(防冻型)Ф45、Ф32乳化炸药
基岩段为三级煤矿许用的T320型号Ф35、Ф27水胶炸药
第三章运输管理
一、井下运输管理
1、上、下井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2、爆破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
3、炸药、雷管分次装入罐笼或吊桶,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运输爆破材料时,罐笼升降速度不得超过4m/s;
吊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1m/s。
5、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6、禁止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
二、地面运输管理
1、运输爆破材料的专用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必须标有“危险”字样。
2、装有爆破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内逗留。
3、车辆运输不得在人员聚集、集市和地下道逗留。
4、汇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
四、人力运输管理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
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它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破材料上下。
第四章爆炸材料领取、退库制度
1、凭火工品领用卡、放炮员合格证、签字和小班作业计划方可领取。
2、火工品领用本必须专人专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3、放炮员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须经连队、班组长签字后亲自退回炸药库房。
由保管员(新集一矿炸药库人员)在领用卡上填写数量,如不按规定处理交清手续者,报有关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煤矿安全规程》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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