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与收条的关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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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欠条成因基于此前双方存在买卖等关系,那么,它实际上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条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及时给付,债务人不得已而为之的。
本应立即付款、及时结清却因无款可付而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出具欠条之日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则诉讼时效应自写下欠条的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下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当然,如果出具欠条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欠条、借条超过时效怎么办
欠条、借条超过时效怎么办,如果欠条所针对的对象是拖欠的租金,那么诉讼时效仍然按照一年处理。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然后根据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处理: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
因为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的法释〔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所以,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是仍然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措施,总比毫无办法强吧。
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欠条所针对的对象是拖欠的租金,那么诉讼时效仍然按照一年处理。
根据2000年12月25日法研[200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之规定:
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
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欠条借条
一字之差输官司
借条和欠条都属凭证便条文书,是为了证明日常事务性往来的真实情况,物资交流的真实数目等,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两者虽有相似之处但仍有本质不同。
借条和欠条都属凭证便条文书,是为了证明日常事务性往来的真实情况,物资交流的真实数目等,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两者虽有相似之处但仍有本质不同。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借条”和“欠条”的证据审查程度是不一样的。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即便要抗辩或抵赖,在没有充分、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既债权人不但要就欠条形成的事实进行说明,还得就欠条形成的原因进行举证,若债权人无法举证就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借条、欠条超过时效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
写欠条时的注意事项
欠条乃人们在日常交往中的一种借还凭证,一般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必要时可在立欠条时经由一定的法律程序,以防后患。
欠条是付还欠物、欠款或索要欠物、欠款的凭据,所以在写欠条时不可潦草从事。
同时欠条要好好保存,以防丢失。
欠条乃人们在日常交往中的一种借还凭证,一般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必要时可在立欠条时经由一定的法律程序,以防后患。
欠条务必要字迹清晰,不可涂改。
若不得不改动的,则需由改动方在改动处加盖公章(私章)或个人签名。
钱款数字要大写。
欠条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欠条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那么对于两种书写不同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是否相同呢?
答案是不同的。
其中对于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两年,
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并交付款项,借款人收到款项出具借条,此时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条由此而产生。
公民所书写的借条存在有两种情况:
(1)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
(2)未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
那么对于两种书写不同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是否相同呢?
其中对于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如果届至借条注明的还款日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权利即受到侵害。
则从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而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该合同则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
没有约定,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说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对于该种借条存在有以下几种情形:
(1)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
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能对履行期限协商一致的,在债权人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且否定该债权的存在,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日的次日起计算。
所以说书写情况的不同存在有不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办法。
欠款收回可能性的判断
债权文件:
债权文件指交易双方的所有与债权有关的往来文件,包括:
合同,发票,提单,双方往来函电,付款承诺。
第一方面从债权特征入手。
债权特征主要是用来衡量一笔逾期帐款的债权确定程度。
它是商帐追讨的重要依据。
具体来说。
应分析如下4个方面的因素:
1.债权文件:
对每一笔逾期拖欠的帐款进行追讨,完整、齐备、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文件是必不可少的。
一切的追讨活动将围绕着债权文件展开。
如果没有合法的债权文件,企业对债务人的追讨是不成立的,也是不合法的。
2.债务确认:
主要指债务人对债务的确认程度,即是否有债务人签署的还款承诺,是否以债务负责人的个人财产作为付款担保。
3.债务关联:
主要指拖欠帐款所涉及的当事人或中间人的数量和关联程度。
债权债务双方直接交易还是通过中间商、代理商?
合同签定方、付款方、收货方是否唯一?
明确当事人或中间人在债务中的地位和关系,既可以减少在追帐过程中不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又可以及时、准确地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4.债务认同:
主要指债权债务双方在债务认识上的差异。
债务是否涉及合同、质量纠纷?
当事人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认识不统一,往往是产生拖欠的主要原因,听取和分析客户对债权债务问题的意见,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长期拖欠。
第二方面,从拖欠特征入手。
拖欠特征指债务发生和拖欠的情况,及时、准确的了解债务发生的全过程和拖欠细节,对企业处理拖欠帐款有很大帮助,直接影响追收成功率。
这一方面由如下4个因素表示:
1.拖欠时间拖欠时间是指应收帐款到期日至评估日的时间。
拖欠时间是判断帐款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对追收工作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随着拖欠时间的延长,债务人有可能产生一些不可预见的变化:
债务公司所有权变更,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
债务人经营地址变更,无从查找下落;
债务人经营不善或停业,没有资产可供清偿债务;
债务人破产,失去追讨对象……根据国际追帐协会的统计,拖欠时间短的帐款追回的可能性比较大,相反,时间长的帐款追回的可能性比较小。
2.拖欠地点拖欠地点指债务人所在地,或实施追帐的地点。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解决经济贸易纠纷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整体经济水平存在差异,对债务的追收方式和收回可能性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3.交易内容交易内容指交易所涉及的行业、产品和背景。
在市场经济中,某些行业和产品有发展、繁荣和衰退期,行业和产品处于不同的期间,市场需求和销售利润会有很大差异,在赊销方式下,将会直接影响到买方的支付情况。
4.拖欠性质业务员应当弄清客户拖欠的真实原因,判断拖欠的性质。
拖欠性质一般有以下几种:
延期支付;
贸易纠纷;
客户面临经营困难;
客户停业、破产;
蓄意欺诈。
这五种情况,前两种为正常拖欠,应注意监控,敦促其付款;
后3种为恶性拖欠,应立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追讨,避免坏帐损失。
第三方面,从债务人特征入手。
主要用来衡量债务人偿还的可能性,由债务人背景、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偿还意愿来表示。
分析、判断债务人偿还欠款的实际能力和意愿,以便制定和调整追讨策略。
1.债务人背景企业可以通过债务人的背景了解其决策程序和环节,为追讨提供参考。
·
隶属关系(如股东结构、上级主管等)
股东情况(各股东的经营势力、性质、资信状况)
经营管理层情况(决策层人员的背景情况)
企业的清欠人员可以查阅“客户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资料,也可以参考自行追帐过程中所了解的情况,或委托专业机构做一份债务人的背景调查。
2.信用状况信用状况主要包括:
·
债务人的以往付款记录·
曾经获得的最大信用额度·
公共诉讼记录·
银行抵押记录3.偿债能力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主要是指对债务人的财务、信用方面的定量分析。
通常,判断一个债务人的短期债务的偿付能力,可以根据债务人目前的可用偿付资金与应付债务金额的比率来衡量。
然而在实际中,当债务人蓄意拖欠时,企业很难了解到他的真实财务数据。
因为一个长期拖欠的债务人在无力全部偿还债务或面临破产倒闭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往往会将财产转移或隐蔽起来。
此时要查清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必须付出相当大的努力。
企业可以根据收集到的债务人资产状况加以分析的判断:
债务人的银行存款·
其他债务·
固定资产·
其他权益4.偿还意愿偿还意愿指债务人对解决债务问题的真实意图,它是追款成功与否的决定性因素。
认真、仔细分析客户(有关人员)的心理和内部决策对及时解决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试析欠条的诉讼时效
作者: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陈建强
当事人基于欠条提起诉讼的案件,在民事审判中是非常普遍的,在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
在审判中经常遇到对方当事人提出欠条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
本文对这种经常遇到的情况发表一下意见。
1、诉讼时效的历史。
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
始于公元前五世纪《十二铜表法》。
罗马法的时效制度为后世各国立法所承受。
我国古代法律没有时效制度,尤其是消灭时效与我国“欠债还钱”、“今生不还来生还”的的旧观念不符,仅在个别朝代有类似时效的零星规定。
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一次从立法上统一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
我国的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有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
二是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必须过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按其适用范围和期间不同,可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或单行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另外除两种诉讼时效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还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欠条的种类。
欠条,顾名思义由欠款人出具的证明自己欠款的凭据。
主要有载明有还款时间的欠条、没有还款时间的欠条。
我个人认为借条也是欠条的一种,只是欠款为借款。
从出具欠条的情况看,欠款的内容可能为欠货款、欠损害赔偿款、欠借款,还有基于某原因自愿支付的款,基本涵盖了民事案件中涉及到各种与经济纠纷的情况,只不过归结到欠条上。
3、欠条诉讼时效的处理。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的规定,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案件,审理中不予考虑诉讼时效问题。
二、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几种情况的对策。
首先,在交易中,是否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对于无还款日期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大不相同的。
1、若约定有交易款的履行期限,如“货到付款”或双方约定货款于某时付清,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这种情况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应当适用最高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2、若未约定过交易款的履行期限,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应适用最高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批复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的规定,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诉讼时效按20年计算。
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显然没有还款时间的借条也是这种情况,因为民间借贷是借款合同。
其次,对于有还款日期的的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从约定还款最后一日的次日起计算。
分批还款的分别计算。
如果在还款日期满两年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即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从主张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两年。
还有,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还有几种法定事由;
1、起诉。
起诉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起诉撤诉、申请仲裁、支付令等也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请求。
请求是指权利人直接要求义务人履行的意思表示。
对于请求的事实,应由权利人负责举证证明。
3、承认。
承认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承认权利存在并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承认原则上应由义务人本人或其但历任向权利人本人或代理人作出,对第三人所在的愿意履行义务的表示,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承认的行使,可以是直接承认权利存在,愿意履行义务,也可以是能够证明义务人所负义务的行为。
最后,对于欠条到期后债务人承认债务,表示愿意还款的应视为新欠款的成立,这种情况与上段承认比较类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浅议未约定还款时间欠条的诉讼时效
案情:
2002年4月间,胡保付五次鹤壁饭店就餐,共欠饭费3200元,2002年5月6日胡保付为鹤壁饭店出具了欠条。
2004年6月10日鹤壁饭店诉至法院,要求胡保付支付欠款3200元。
胡保付认为,鹤壁饭店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了债权,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判决驳回鹤壁饭店的诉讼请求。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从债务人出具欠条到债权人起诉已超过两年,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该案已超诉讼时效期间,应判决驳回鹤壁饭店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胡保付出具的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属于履行期限不明,依据《民法通则》八十八条第二款第
(二)项及《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虽然本案债务人出具欠条至债权人起诉之日已超过两年,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该案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计算诉讼时效,起诉也是主张权利的一种,因此,该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鹤壁饭店的债权应受到法院的保护。
评析:
一、债务人给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款条,其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好象没有什么讨论之必要,因为,早在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4)3号”《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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