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0676270
- 上传时间:2023-01-25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5.07KB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x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5.1海浪消息预告
5.2海浪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5.3海浪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5.4海浪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6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6.1海啸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6.2海啸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6.3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7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7.1海冰灾害应急响应
7.2海冰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8 灾后调查与总结
8.1灾害调查评估
8.2灾害应对工作总结
9 保障措施
9.1观测预警系统建设保障
9.2技术保障
9.3经费保障
9.4宣传和培训
9.5国际合作与交流
10 附则
10.1术语
10.2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强化海洋灾害预警报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提高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灾害预警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协调能力。
1.2.2平战结合、规范运转
坚持日常与应急工作相结合,将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规范各项应急响应流程,切实将应急职责落实到岗,明确到人,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1.2.3加强观测,及时预警
运用高新技术,改进海洋灾害观测、预警报的技术手段,对海洋灾害实施高密度的观测,及时掌握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快速做出预测预警,为海洋防灾减灾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我国管辖海域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应急观测、预警、预防工作。
2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的组成和职责依据国家海洋局应急管理相关制度确定。
国家海洋局和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承担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应急任务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分工如下:
2.1 国家海洋局值班室
负责局24小时应急值守和海洋灾害信息收发、承转以及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军方等相关单位的信息往来;
汇总和编辑局《值班信息》,上报国务院应急办;
对各种信息进行全面汇总和有效管理;
与国务院应急平台及时联通,与各应急队伍建立通讯网络。
2.2 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
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
建立海洋灾害观测预警报体系;
监督、指导应急状态下的海洋灾害观测、预警报业务;
组织开展特别重大海洋灾害调查评估。
2.3 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与周边国家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海啸应急响应联络和信息沟通。
2.4 中国海监总队
负责组织协调中国海监力量参与对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应急观测、调查工作,做好局委托的应急值班工作。
2.5 国家海洋局新闻信息办公室
负责建立海洋灾害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协调电视、广播、互联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海洋灾害预警等相关信息,统一组织媒体采访事宜;
负责舆情汇集、舆情引导和编发《海洋专报》;
会同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开展海洋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
2.6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
负责建立相应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保证本海区海洋灾害观测系统正常运行;
组织海区预报中心发布所在海区海洋灾害预警报,并开展相关决策服务和业务咨询;
及时收集、报告海洋灾害灾情,组织或参与本海区海洋灾害调查评估。
2.7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
保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灾害观测系统正常运行;
组织省海洋预报台发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灾害预警报,并开展相关决策服务和业务咨询;
及时收集、报告海洋灾害灾情,组织或参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灾害调查评估。
2.8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
负责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国海洋灾害预警报,组织开展海洋灾害应急预警报会商;
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军方有关单位、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办和海洋部门)、相关涉海中央直属企业、海区和省级海洋预报机构发布全国海域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预警报并提供相关决策服务和业务咨询。
2.9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负责鲅鱼圈岸基测冰雷达站运行管理,开展海冰观测,并提供海冰灾害发生期间的雷达观测分析处理资料。
2.10 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
负责提供海洋灾害发生期间的卫星遥感分析处理实时资料。
2.11 国家海洋局海口中心站
负责建立相应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工作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保证本中心站海洋灾害观测系统正常运行,获取、传输灾害观测数据。
3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3.1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1.1风暴潮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受热带气旋(包括:
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下同)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Ⅰ级警报(红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1.2风暴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不含)-80厘米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Ⅱ级警报(橙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1.3风暴潮灾害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30厘米的高潮位时;
或受热带气旋、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不含)-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风暴增水达到120厘米以上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Ⅲ级警报(黄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1.4风暴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不含)-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风暴增水达到70厘米以上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Ⅳ级警报(蓝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离岸100公里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转向(或滞留),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潮位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也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Ⅳ级警报(蓝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3.2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2.1海浪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米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受影响海域将出现达到或超过14.0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Ⅰ级警报(红色),并启动海浪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2.2海浪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4.5米-6.0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受影响海域将出现9.0米-14.0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Ⅱ级警报(橙色),并启动海浪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2.3海浪灾害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3.5米-4.5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受影响海域将出现6.0米-9.0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Ⅲ级警报(黄色),并启动海浪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2.4海浪灾害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2.5米-3.5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Ⅳ级警报(蓝色),并启动海浪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3.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3.1海啸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Ⅰ级警报(红色),并启动海啸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3.2海啸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米-3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Ⅱ级警报(橙色),并启动海啸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3.3海啸灾害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米-2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Ⅲ级警报(黄色),并启动海啸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3.4海啸灾害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Ⅳ级警报(蓝色),并启动海啸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3.4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发布海冰灾害警报,并启动海冰灾害应急响应:
辽东湾单层冰厚达到或超过30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或超过70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浮冰外缘线将扩大15海里以上时;
黄海北部单层冰厚达到或超过25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或超过25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浮冰外缘线将扩大10海里以上时;
渤海湾单层冰厚达到或超过20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或超过30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浮冰外缘线将扩大10海里以上时;
莱州湾单层冰厚达到或超过20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或超过20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浮冰外缘线将扩大10海里以上时。
预计海冰将出现返冻,且未来3日内浮冰外缘线扩大30海里以上时,也应发布海冰灾害警报,启动海冰灾害应急响应。
4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针对风暴潮灾害类型和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开展以下应急响应:
4.1风暴潮消息预告
预计台风风暴潮对负责预报海区将产生灾害时,国家、海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至少提前72小时发布台风风暴潮消息,预判灾害可能到达的最高级别,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
预计温带风暴潮对负责预报海区将产生灾害时,国家、海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温带风暴潮消息,预判灾害可能到达的最高级别,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
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应密切关注后续形势发展,如预计将形成风暴潮灾害,则转入相应级别的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如确认不会形成风暴潮灾害,应及时发布风暴潮威胁解除消息。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将风暴潮消息以传真形式发往国务院有关部门、军方有关单位,受风暴潮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相关涉海中央直属企业,受风暴潮影响的海区和省级海洋预报机构。
视情况可增加发送单位。
海区预报中心将风暴潮消息以传真形式发往所属海区分局、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海区舰队司令部,受风暴潮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海区内的涉海中央直属企业,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本海区的地方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具体名单由海区分局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和灾害防御实际需求,自行确定消息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4.2 风暴潮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4.2.1应急响应启动
预计负责预报海区将发生达到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风暴潮灾害时,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提前发布风暴潮灾害Ⅲ级警报(黄色)或Ⅳ级警报(蓝色)(其中,台风风暴潮警报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温带风暴潮警报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
承担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2应急组织管理
风暴潮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业务司(处)人员应安排值班,每日至少参加1次灾害预警应急会商,协调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风暴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业务司(处)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风暴潮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风暴潮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的领导应赶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风暴潮灾害预警工作,预报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向海洋部门报告风暴潮灾害动态和应急工作情况,并对本次风暴潮灾害未来可能达到的最高预警级别做出预测。
如预测未来风暴潮灾害最高可能发布Ι级警报时,由国家海洋局领导组织召开行政视频会商会,提前部署风暴潮灾害应急观测预警工作,相关海区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应参加会议并汇报各单位工作准备情况。
如预测未来风暴潮灾害最高可能发布Ⅱ级警报时,由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组织召开行政视频会商会,提前部署风暴潮灾害应急观测预警工作,相关海区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应参加会议并汇报各单位工作准备情况。
4.2.3灾害预警发布
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密切跟踪风暴潮灾害发生发展动态,组织开展灾害预警应急会商,滚动发布风暴潮灾害预警报。
风暴潮灾害Ⅲ级、Ⅳ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如预测未来风暴潮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发布风暴潮灾害预警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通过相关公众媒体和各自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并以传真形式向规定的对象发布。
传真发往单位同4.1。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应在发送风暴潮灾害预警报传真的同时,将预警报以手机短信形式发往相关单位事先确定的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灾害防御要求和实际需求,自行确定警报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4.2.4灾害信息上报
国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风暴潮灾害预警报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审核,按照局海洋灾害信息上报的有关规定进行格式转换,经局领导签批后,上报国务院应急办。
灾害信息上报工作完成后,国家海洋局值班室应当将值班信息纸质版送局应急办(局办公室综合业务处)、海洋预报减灾司各1份。
4.2.5灾害应急观测
(1)海区分局和有观测能力的省级海洋部门组织观测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检查海洋站观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确保海洋站和浮标观测数据的正常获取和实时传输。
(2)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及时将收集的GTS资料、卫星遥感资料和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海洋、气象观测资料,以及处理形成的预报产品向海区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预报机构分发。
(3)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应局海洋预报减灾司要求,提供风暴潮灾害发生期间的卫星遥感分析处理实时资料。
4.2.6灾害应急速报
警报发布后,每日7时-19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汇总分析各类资料,每6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灾害防御要求和实际需求,自行确定速报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4.3 风暴潮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4.3.1应急响应启动
预计负责预报海区将发生达到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风暴潮灾害时,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提前发布风暴潮灾害Ⅰ级警报(红色)或Ⅱ级警报(橙色)(其中,台风风暴潮警报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温带风暴潮警报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
4.3.2应急组织管理
风暴潮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主管领导安排值班,国家海洋局视灾害发展动态,组织召开行政视频会商会,指挥协调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参会并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风暴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和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安排值班,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视灾害发展动态,组织召开行政视频会商会,指挥协调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参会并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其他同4.2.2。
4.3.3灾害预警发布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的风暴潮灾害Ⅰ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Ⅱ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如预测未来风暴潮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其他同4.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灾害防御要求和实际需求,自行确定警报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4.3.4灾害信息上报
同4.2.4。
4.3.5灾害应急观测
同4.2.5。
4.3.6灾害应急速报
警报发布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汇总分析各类资料,每6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预计台风登陆前或影响最严重前24小时内,加密至每3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
4.4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密切关注风暴潮灾害发展动态,当发现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启动标准之下时,发布风暴潮灾害警报解除通报。
国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风暴潮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做好风暴潮灾害警报解除通报的上报工作。
承担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结束本次应急响应。
5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针对海浪灾害类型和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开展以下应急响应:
5.1 海浪消息预告
预计台风浪对负责预报海区将产生灾害时,国家、海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至少提前48小时发布台风浪消息,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
预计冷空气浪和温带气旋浪对负责预报海区将产生灾害时,国家、海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至少提前36小时发布冷空气浪和温带气旋浪消息,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
国家、海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报机构密切关注后续形势发展,如预计将形成海浪灾害,则转入相应级别的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如确认不会形成海浪灾害,应及时发布海浪威胁解除消息。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将海浪消息以传真形式发往国务院有关部门、军方有关单位,受海浪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相关涉海中央直属企业,受海浪影响的海区和省级海洋预报机构。
海区预报中心将海浪消息以传真形式发往所属海区分局、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海区舰队司令部,受海浪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海区内的涉海中央直属企业,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本海区的地方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具体名单由海区分局确定)。
5.2 海浪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5.2.1应急响应启动
预计负责预报海区将发生达到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浪灾害时,国家、海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海浪灾害Ⅲ级警报(黄色)或Ⅳ级警报(蓝色)。
承担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2.2应急组织管理
海浪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业务司(处)人员安排值班,每日至少参加1次灾害预警应急会商,协调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海浪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业务司(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海浪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海浪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领导应赶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海浪灾害预警工作,预报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向海洋部门报告海浪灾害动态和应急工作情况,并对本次海浪灾害未来可能达到的最高预警级别做出预测。
如预测未来海浪灾害最高可能发布Ι级警报时,由国家海洋局领导组织召开行政视频会商会,提前部署海浪灾害应急观测预警工作,相关海区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应参加会议并汇报各单位工作准备情况。
如预测未来海浪灾害最高可能发布Ⅱ级警报时,由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组织召开行政视频会商会,提前部署海浪灾害应急观测预警工作,相关海区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应参加会议并汇报各单位工作准备情况。
5.2.3灾害预警发布
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密切跟踪海浪灾害发生发展动态,组织开展灾害应急会商,滚动发布海浪灾害预警报。
海浪灾害Ⅲ级、Ⅳ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如预测未来海浪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发布海浪灾害预警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通过相关公众媒体和各自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并以传真形式向规定的对象发布。
传真发往单位同5.1。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应在发送海浪灾害预警报传真的同时,将预警报以手机短信形式发往相关单位事先确定的人员。
5.2.4灾害信息上报
国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海浪灾害预警报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审核,按照局海洋灾害信息上报的有关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风暴 海浪 海啸 灾害 应急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