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0674775
- 上传时间:2023-01-25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0.92KB
黄冈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黄冈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黄冈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人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打击恶意拖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行为。
第七条【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为公路、航道、港口和铁路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水利湖泊部门为水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为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为电力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及计价计量、工程质量纠纷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八条【发改部门】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第九条【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分级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第十条【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对重大、恶性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前介入调查,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第十一条【宣传部门】宣传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第十二条【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信访、司法、人民银行、经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统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市场监管、税务、银保监等部门,依法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工青妇等】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第三章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工资支付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农民工。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制定。
农民工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十六条【工资支付时间周期】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分别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计算和支付周期由双方约定,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七条【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第十八条【欠薪报告制度】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自拖欠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
第十九条【工资支付台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3年,不得伪造、变造、隐瞒、藏匿、销毁。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与工资支付台账一致的工资清单。
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实名制管理五项制度】工程建设领域依法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
船舶制造业、矿山开采业施工单位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实行实名制信息化监管】建立完善“黄冈市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监管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统筹做好全市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监管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等工作,整合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受理举报投诉等功能,实现省、市、县(市、区)及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信息互联互通。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担保及施工合同条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除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外,应当包含以下事项:
(一)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时间;
(二)人工费用数额或占工程款的比例;
(三)每月拨付人工费用的时间;
(四)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日期;
(五)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
额不足以支付当月农民工工资时,建设单位追加拨付或施工总承包单位补足人工费用的办法;
(六)建设单位未按期拨付人工费用和施工总承包单位
未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违约责任;
(七)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总包、分包实名制管理等职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总责,并负责实名制管理信息录入、上传等工作。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部配备专职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及时录入、上传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二十四条【实名制管理内容】实名制管理包含农民工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和诚信信息等内容的用工实名登记。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文化程度、专业技能及等级、安全培训情况等。
从业信息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岗位、考勤、工资支付情况等。
诚信信息主要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实名制管理设施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门禁系统,实施电子考勤。
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移动定位等技术实施电子考勤。
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以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于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金融机构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账户名称应当为项目名称加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所在地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设新的账户,也可在原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建立虚拟专户。
第二十七条【人工费用拨付】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按月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代发】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或在双方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职责】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建设单位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工资支付预警系统。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公示30日后,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第三十条【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维权信息公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并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项目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牵头成立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小组,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做好农民工用工考勤、工作计量、工资核算及审核把关等工作,负责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监督责任】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和月报内容,督促相关单位按时做好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编制工作、按时足额支付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章信用监管
第三十四条【建立信用监管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依法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工程项目审批、招投标、融资贷款、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工资保证金存储、验收备案等环节作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公开信用承诺。
第三十五条【建立信用评价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开展诚信等级评价,并根据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失信联合惩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失信惩戒相关规定,对列入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对象,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失信记录应当同时纳入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属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纳入政府工程项目投资审批系统。
第三十七条【重大违法行为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信用修复机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修复信用。
信用修复后,相关部门应当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工资支付预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
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预案,完善应急联动机制,预防和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第四十条【人社部门监管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拨付、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四十二条【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责任】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工资支付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绝提供或者不能提供有关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农民工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违法讨薪事件】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查处:
(一)伪造农民工名册、记工单、工资欠条、工资表、施工合同等资料,编造虚假事实,讨要农民工工资的;
(二)采取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等非法手段讨
要农民工工资的;
(三)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
(四)对农民工采取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等非法手段的;
(五)以暴力、威胁、侮辱等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举报投诉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投诉邮箱,建立举报投诉平台,畅通线上线下投诉渠道。
第四十六条【法制宣传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普及宣传,提高农民工法律知识水平,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欠薪及其他劳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人社部门处理处罚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相关单位或者责任人依法处理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五)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处罚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三)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第五十条【相关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排他规定】军事建设工程、涉密工程、抢
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住宅等工程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黄冈市 保障 农民工 工资 支付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