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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文档
3、篇章3:
医师多点执业意义文档
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最新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下文是全文,欢迎阅读!
篇章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至3个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3个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限定在医师第一执业地点辖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鼓励医师主动到基层社区、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经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并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注册登记;
第一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的执业医师不纳入试点范围。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救灾和卫生帮扶等;
(三)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的;
(四)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为目的组成的医疗集团内的诊疗活动,按照《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xx〕86号)予以备案。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申请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八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2年以上的,可选择1-2个医疗机构作为执业地点。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满2年的医师,可选择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作为第二执业地点。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岗位任务,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五)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一致。
(六)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在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七)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八)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经核实没有医德医风和违规违纪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九)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参与医师多点执业。
第九条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或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用申请人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十条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取消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并进行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
第十二条多点执业注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医师应当向批准新增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各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禁止超执业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争议事件或医疗事故时,由发生地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第一执业注册地卫生行政部门,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还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多点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均应被暂停。
第十八条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各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管,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及时予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无效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制订相关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满足医疗服务需要。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或协议,做好医师执业管理工作,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二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利益。
第二十四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依据。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篇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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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决策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xx〕8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xx〕15号)精神,为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科学配置和合理流动,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加强医疗机构间的技术交流合作,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建立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允许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
《医师执业证书》、《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中记录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执业地点统称为其他执业地点。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遵循确保医疗安全质量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建立医师全省区域注册制度。
具备多点执业资格条件的医师,其执业注册全省有效。
第四条在我省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取得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资格,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三)最近连续2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第五条已在我省办理《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永久居民,上述证书在执业有效期内的,可在我省开展医师多点执业。
第六条医师实施下列情形的诊疗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
(二)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
(三)外出会诊、进修;
(四)承担城乡对口支援、援疆援藏援外、智力帮扶、支援老少边穷和西部地区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经相关卫生计生部门同意,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五)在县镇村一体化医疗机构内执业,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内执业。
第七条省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第八条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和县级公立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九条实行医师多点执业知情报备制度。
医师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即可开展多点执业。
第十条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建立全职和兼职聘用制度,完善医师岗位管理。
不得因医师多点执业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第十一条医师除应与第一执业地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外,还应当与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劳务协议。
协议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
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协议,合理安排在各执业地点的执业时间,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二条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与医师签订劳动合同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医师购买社会保险。
鼓励其他执业地点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第十四条明确医师多点执业的医疗责任承担。
医师在其他执业地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与本人《医师执业证书》或《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记录的内容一致。
其他执业地点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授予处方权。
第十六条建立医师多点执业信息网络备案制度。
各医疗机构应做好多点执业医师的信息上报工作,医师多点执业的信息由其他执业地点通过“广东省医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
:
9090)实时上报。
第十七条多点执业的医师应接受各执业地点及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其他执业地点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多点执业的医师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记录,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医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第十八条注册的第一执业地点为外省医疗机构的医师,拟来我省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拟执业医疗机构应在“广东省医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广东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篇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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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师多点执业有利于均衡各地医疗资源。
“看病难”,首要原因就是医疗资源不均衡,患者都涌到城市中心医院、大品牌医院就医。
高水平医生就是最重要的医疗资源,如果允许中心医院医生到下一级或者落后地区执业,将大大缓解"
看病难"
问题。
二、有利于提升医生收入。
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投入长期不足,使得医疗机构必须“以药养医”,除去药品收入,医生的合法收入将不足以使其在当今社会体面的生活。
给医生松绑,让医生用自己高水平的医疗技艺通过"
多点执业"
获得合理报酬,符合新医改精神,也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
三、有利于社区、基层医疗机构、欠发达地区医生水平的提升。
高水平医生的到来,可以解决基层不能诊治或者不敢诊治的病例,也可以吸引更多疑难病患者前来就诊,使得基层医生诊治视野开阔,平日问题也方便请教,对其提升大有好处。
医生在社区兼职开诊所,也可以为社区居民带来便利,就不需要一定要到大医院才能看到专家,“看病难”将得到彻底缓解。
四、缓解基层的医疗卫生需求,具有明确的公益性,它实现了个人与社会的双赢。
五、有利于公立医院改善管理机制。
当人才流动起来,甚至自由之后,如何吸引更优秀的人才,或者留住现有专家,可能将成为摆在院长面前的一个课题。
六、从医生角度来看,新医改的最大突破在于“多点执业”的合法化,将来,医生不再是国家干部,而成为自由职业者,回归其本来属性,这有利于极大调动绝大部分医生对医改的大力支持,没有医生的积极性和支持,新医改将异常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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