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0673654
- 上传时间:2023-01-25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29.34KB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Word格式.docx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Word格式.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二)初始交易:
指甲方以约定价钱向乙方卖出标的证券的交易。
(三)购回交易:
指在约定的以后某一日期甲方依照约定价钱从乙方购回标的证券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提早购回和延期购回。
(四)标的证券:
指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证券,包括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基金,但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票等除外。
(五)初始交易日:
指甲乙两边约定的进行初始交易的日期。
(六)购回交易日:
指甲乙两边约定的进行购回交易的日期,购回交易日为非交易日的,实际购回交易日为购回交易日的次一个交易日。
(七)购回期限:
指购回交易日与初始交易日之间的自然天数(算头不算尾,假设发生提早或延期购回情形时,按实际天数计算)。
(八)初始交易金额:
指两边约定的,初始交易时乙方支付甲方的交易金额(不含相关交易费用)。
4
(九)购回交易金额:
指两边约定的,购回交易时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交易金额(不含相关交易费用)。
(十)《交易协议书》:
指甲乙两边就每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签定的协议。
交易协议书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品种及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等。
(十一)到期购回:
指甲乙两边依照《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在购回交易日进行购回交易。
(十二)提早购回:
指甲乙两边协商,在原《交易协议书》约定的购回交易日之前进行购回交易。
(十三)延期购回:
指甲乙两边协商,在原《交易协议书》约定的购回交易日以后进行购回交易。
(十四)交易履约保障比例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市值/初始交易金额。
假设存在关联的补充交易,原交易与补充交易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归并计算。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市值(原交易)+Σ标的证券市值(补充交易)]/[初始交易金额(原交易)+Σ初始交易金额(补充交易)]。
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130%
)时,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提早购回或采取履约保障方法。
(十五)补充交易:
为交易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130%)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履约保障而进行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补充交易能够为多笔。
5
(十六)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十七)中国结算:
指中国证券记录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二章声明与保证第二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主体资格且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标准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情形。
(二)甲方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标准性文件和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那么。
(三)甲方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志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
(四)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标的证券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亦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第三方权利。
(五)甲方许诺以真实身份参加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依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等单位报送甲方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
甲方违约的,甲方同意乙方向征信机构通报违约记录。
(六)甲方保证其财务状况及证券交易信誉良好,不存在因证
6
券交易而被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有权机关调查、惩罚等情形。
且无任何可能对本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造成实质性的负面阻碍,或可能严峻阻碍其履行能力的诉讼、仲裁或类似事件。
(七)甲方许诺待购回期间不在二级市场买入标的证券。
(八)甲方许诺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关注与约定购回式交易相关的公告,并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在待购回期内始终履行注意义务。
(九)甲方许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可不能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批准的,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背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裁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甲方的内部程序。
(十)甲方许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经受能力,自行承担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取得收益或承担甲方损失。
(十一)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条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上交所开通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而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7
(二)乙方许诺具有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效劳。
(三)乙方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资产来源合法。
(四)乙方许诺依照本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五)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取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六)甲乙两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由乙方自行负责,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仅在乙方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付。
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不阻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记录和资金划付等业务。
(七)乙方许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可不能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批准的,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背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裁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乙方的内部程序。
(八)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章甲乙两边的权利和义务
8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向乙方申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经乙方资质审查合格后,可与乙方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2、向乙方查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相关信息;
3、到期购回,但法律法规还有规定或两边还有约定的除外;
4、提早购回,但应至少提早一个交易日通知乙方;
5、经乙方同意后延期购回,但延期后总购回期限不超过182天;
6、按本协议约定请求乙方行使标的证券的相关权益;
7、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业务规那么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1、如实向乙方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誉状况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2、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应保证证券账户中有足够的证券;
进行购回交易委托时,应保证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同意相应的清算与资产划付结果。
因甲方证券(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致使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产划付失败的,由甲方承担全数责任。
9
3、初始交易时,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标的证券;
购回交易时,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购回交易金额。
依照规定缴纳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包括:
印花税、经手费、证管费、佣金及过户费等。
4、甲方如发生违约,乙方依照规那么和本协议约定采取违约处置方法的,甲方应当配合乙方签署向交易所提交的关于同意乙方处置标的证券的违约处置申请。
5、甲方标的证券被乙方依约处置后,依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甲方自行缴纳相关税费。
6、甲方开立的上海A股证券账户应指定在乙方。
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
7、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应妥帖保管上海A股证券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信息,不得出借上海A股证券账户、身份证件,不得泄露交易密码,或全权委托乙方员工、证券经纪人操作账户,不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许诺所有通过甲方交易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甲方对此承担全数责任。
9
、应在交易申报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交易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质询。
甲方超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10、在待购回期间内应随时关注标的证券二级市场市场价钱、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的转变情形,保证本协议约定的通信方式畅通。
10
11、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可能致使本协议和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事件,应及时通知乙方。
12、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业务规那么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1、要求甲方提交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信誉状况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或说明;
乙方能够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
2、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处置违约交易及其相关补充交易所涉及的全数标的证券,用于抵偿甲方应付金额,不足以抵偿的,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3、假设甲方违约,有权自违约之日起限制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内资金及证券转出。
4、当显现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或其它足以阻碍协议继续履行的极端事件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早购回。
5、甲方账户内没有足够资金或证券达到两边交易,或达到交易可能致使乙方或甲方违背任何法律、法规或规那么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交易委托。
乙方无需就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6、对甲方的违约行为、异样交易行为及其他违规行为,乙方有权进行监控并向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其要求采取限
11
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方法。
(二)乙方的义务1、初始交易时,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初始交易金额;
购回交易时,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标的证券。
2、待购回期间,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不得处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
3、为甲方提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效劳,但无需就非乙方缘故致使的通信系统故障或其它超越乙方合理操纵的缘故此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4、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向其提供明细数据、变更记录等查询效劳。
5、在协议内容或有关业务规那么变更后,及时以本协议中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法规或监管机构还有规定的除外。
7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被暂停或终止、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专用证券账户被司法冻结等致使本协议和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8、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业务规那么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12
第四章一样业务规那么第六条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
乙方是甲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对手方,同时乙方依照甲方委托办理交易申报、记录结算和其他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甲方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须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
资质审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时刻、资产规模、账务状况、信誉状况、风险经受能力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第八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
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票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若是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分的股东,不得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分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第九条购回期限最长不超过182天。
具体购回期限在《交易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时刻为每一个交易日的9:
30至11:
30,13:
00至15:
00。
第十一条购回日标的证券停牌的,不阻碍购回交易的进行。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确信并调整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折扣率、购回价钱、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的预警值及最低值等。
关于尚未购回的交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的预警值及最低值依照调整后的标准执
13
行,但购回价钱不进行调整。
第五章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第十三条进行每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甲乙两边应当签署本次交易的《交易协议书》。
《交易协议书》包括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的交易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品种及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等。
第十四条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
初始交易代码、协议编号、甲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乙方专用证券账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等。
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
购回交易代码、甲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乙方专用证券账号、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购回交易金额等。
第十五条进行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时,甲方账户于初始交易日或购回交易日14:
30之前应有相应证券或资金。
乙方依照《交易协议书》中确信的交易要素向上交所申报。
由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
第六章提早购回与延期购回第十六条待购回期间,甲方能够提早购回,但至少应提早一个交易日向乙方申请。
14
第十七条待购回期间乙方不得主动要求甲方提早购回,但发觉或发生以下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该等情形发觉或发生后提早购回,不然,视为甲方违约:
(一)甲方申请交易资格、签署本协议、交易协议书或业务往来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份,重大隐瞒或遗漏;
(二)甲方标的证券或资金来源不合法;
(三)甲方发生归并、兼并、分立、停业、撤消营业执照、注销、破产和法定代表人或要紧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经营显现严峻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足以阻碍履约能力的情形;
(四)甲方违抗资金利用许诺;
(五)待购回期间,T日日终清算后甲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130%),且未依约采取履约保障方法的;
(六)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大比例送股或转增股本,股权记录日日终依照除权价及标的证券数量测算,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履约保障比例,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二十六条约定就新增股分发起一笔新的约定购回式交易的;
(七)当发生标的证券被ST、*ST,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归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标的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
(八)甲乙两边约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
(一)至(六)、(八)情形发生或发觉的下一个交易日15
14:
30之前,甲方应进行提早购回;
上述第(七)情形相关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甲方应进行提早购回。
第十八条两边协商一致后,交易可延期。
延期后的总购回期限不超过182天。
第十九条甲方提早购回或延期购回的,按实际购回期限和原购回价钱计算购回交易金额。
购回交易金额的计算公式:
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
购回价钱/100×
购回期限/360
购回价钱:
指每百元资金年收益(360天),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准到分。
第七章结算第二十条乙方在中国结算开立专用证券账户用于寄存包括与甲方交易在内的所有待购回交易的标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中国结算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实行全额逐笔清算,并于次一交易日依照清算结果进行资金、证券划付。
第二十二条关于初始交易,甲方资金账户应收金额=初始交易金额-相关费用,标的证券从甲方证券账户划至乙方专用证券账户。
关于购回交易,甲方资金账户应付金额=购回交易金额+
相关费用,标的证券从乙方专用证券账户划至甲方证券账户。
第二十三条T日初始交易完成且T+1日资金、证券划付成功的,
16
甲方所得资金于T+2日可利用可取;
R日购回交易完成且R+1日资金、证券划付成功的,甲方所得证券于R+2日可卖出。
第八章权益处置第二十四条待购回期间,乙方持有标的证券并寄存于专用证券账户。
除协议约定情形外,不得通过交易或非交易方式处分标的证券、办理标的证券质押。
第二十五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股东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分、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债),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权益记录日依照上交所初始交易有效成交结果将乙方专用证券账户中生成的相应权益划转至甲方账户,其中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由甲方自行行使。
第二十六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行人送股或转增股本的,股权记录日日终依照除权价及标的证券数量测算,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履约保障比例的,那么甲方须与乙方就新增股分进行新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该笔交易标的证券数量为全数新增股分,初始交易金额为1000元,初始交易日为新增股分上市日,购回交易日与原交易相同。
该笔交易与原交易归并治理。
第二十七条
待购回期间,因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致使证券权益留存于乙方专用证券账户的,假设标的证券产生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分等无需支付对价的权益,将于乙方账户解除冻结或强制执行后转至甲方账户;
假设标的证券产生需支付对价的权益,由乙方依照相关权益的公平价值,通过场外结算方式向
17
甲方支付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配股、增发或配售债券补偿金额=(该股票配股股分、增发股分或债券上市日均价-配股价、增发价钱或债券发行价)×
标的证券数量×
配股比例、增发或配售比例。
该股票配股股分、增发股分或债券上市日均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增发价钱或债券发行价的,公司无需补偿相关权益。
其中,均价=该证券当日成交总金额/该证券当日成交总数量。
现金补偿款与甲方场外结算。
第二十八条乙方不得就标的证券主动行使股东或持有人权利,应当主动提示甲方并就权利的行使征求甲方意见,依照甲方的申请,行使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而享有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甲方请求乙方代为行使表决权的,甲方应于股东大会召开日11:
30前通过公司交易系统或临柜方式向乙方反馈表决意见,由乙方对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分为“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乙方依照客户投票结果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意见进行分类投票。
第二十九条甲方请求乙方代为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出提案的,应至少在法律法规或证券发行人规按时刻前5个交易日向乙方书面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出具授权委托书后,由甲方按上市公司相关程序执行。
第九章履约保障方法第三十条
当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交易(假设有)归并计算后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130%)的,乙方依照
18
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甲方应当于下一个交易日提早购回或采取履约保障方法。
第三十一条当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交易(假设有)归并计算后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130%)时,甲方未依照本协议约定提早购回的,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的14:
30前提供以下履约保障方法:
(一)经乙方同意后,甲方于下一个交易日与乙方进行一笔或多笔购回期限等于或大于原交易剩余购回期限的补充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资金、证券划付成功的,原交易与补充交易进行归并治理。
归并首日日终,归并计算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或等于预警履约保障比例(160%)。
归并治理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早购回应知足以下条件:
任一笔交易提早购回后,归并治理的所有剩余交易归并计算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或等于预警履约保障比例(160%)。
(二)甲方采取的并经乙方认可的其他履约保障方法。
第十章标的证券特殊事件和极端事件处置第三十二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停牌的,回购业务正常存续。
(一)标的证券停牌在5个交易日以下(含5日)的折算率不作调整,按该只证券停牌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该证券市值,并据此计算交易履约保障比例。
(二)标的证券持续停牌5个交易日以上、30个交易日之内的,乙方自停牌第6个交易日起将折算率按公式max(最终折算率-10%,30%)
19
调整,并按公平价值计算该证券市值,并据此计算账户的履约保障比例。
1、股票公平价值均依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证指数发布的中证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SAC行业指数”),以停牌前最后1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计算股票在与指数一样收益率情形下的价值。
2、基金公平价值以停牌前最后1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计算基金在与沪深300指数一样收益率情形下的价值。
3、债券公平价值以停牌前最后1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假设是国债那么计算国债在与上证国债指数一样收益率情形下的价值,假设是非国债债券品种那么计算此债券在与上证企债指数一样收益率情形下的价值。
(三)标的证券持续停牌30个交易日以上的,公司自停牌第31个交易日起将折算率调整为30%,按公平价值计算该证券市值,并据此计算账户的履约保障比例。
第三十三条购回交易日、延期购回日或提早购回日标的证券全天停牌的,购回交易不受阻碍,正常进行。
第三十四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显现突然暂停、终止上市情形致使甲方未能依照本协议第十七条约定提早购回的,甲乙两边于上交所发布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依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终止与标的证券有关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甲乙两边协商进行场外资金结算。
20
第三十五条甲方账户或账户内资产被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方法的,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甲方存在履约风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早购回;
(二)甲方不存在履约风险的,交易正常存续。
第三十六条乙方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方法,乙方应踊跃采取多种方法争取解冻,假设无法解冻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两边协商并进行场外了结。
第三十七条乙方被上交所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须在限期内提早购回。
甲方在限期内无法提早购回的,两边协商场外了结。
第三十八条乙方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重整的,应及时通知甲方风险处置及破产清算情形,未提早购回的,按《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约定 购回 证券交易 客户 协议